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一般民眾誤以為郵局給付之利息都是免稅所得,不用繳稅,但該分局特別提醒,領取郵局定期存款利息部分,仍應依規定扣繳所得稅款並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分局說明,依據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個人於郵局開立存簿儲金帳戶,按活期儲金利率領取之利息,免納所得稅;至於存簿儲金以外之其他存款利息所得,如定期存款利息,仍應依規定扣繳所得稅款,並申報綜合所得稅。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表示,民眾在查調個人所得時,發現遭已離職之公司虛報薪資,應如何處理?
該所說明,民眾如發現遭已離職之公司扣免繳薪資所得,可先向該公司聯繫是否為申報錯誤並請其辦理更正註銷該筆薪資所得。若無法取得聯繫或該公司不予理會時,可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提出檢舉,如經查證確為虛報,除註銷該筆薪資所得外,該公司虛列之薪資費用將剔除補稅,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營利事業可自行檢視帳務憑證,若發現有短漏報收入或虛報成本費用情事,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辦理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以免受罰。
如有相關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所得稅制優化方案有關「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已於今(107)年2月7日公布,並自107年度施行。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之修正重點及稅率如下:
一、廢除兩稅合一部分設算扣抵制,自107年1月1日起,刪除營利事業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相關記載與計算。
二、自107年度起,獨資合夥組織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直接歸課資本主及合夥人綜合所得稅。
三、合理調整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結構
(一)自107年度起營所稅稅率由17%調高為20%,惟課稅所得額未超過50萬元之營利事業,採分年調整,107年度稅率為18%、108年度稅率為19%,109年度以後始按20%稅率課稅,落實照顧獲利較低企業之政策。
(二)自107年度起營利事業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稅率由10%調降為5%,適度減輕須藉保留盈餘累積自有穩定資金之企業所得稅負。
對上述說明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發現原申報綜合所得稅內容之基本資料填載錯誤,或欲增列、減列扶養親屬或補報短漏所得等,在稽徵機關核定前,可以採用人工申報方式辦理,如有須補繳稅款者,僅限於填寫自動補報繳款書向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該所提醒納稅義務人留意,如果原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或於結算申報
書中未填寫列舉扣除額明細,亦未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而被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者,只要經稽徵機關核定後,就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已完成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後,如果要改採列舉扣除額,請儘速在稽徵機關核定前,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併同更正後結算申報書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請更正。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已選用標準扣除額者,如欲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應於稽徵機關核定前申請變更。
該分局說明,納稅義務人辦理結算申報,結算申報書中未填寫列舉扣除,亦未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者,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經納稅義務人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或依上開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者,於其結算申報案件經稽徵機關核定後,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故納稅義務人如欲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應於稽徵機關核定前儘速辦理更正申報。另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3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不適用列舉扣除額之規定。
如對上述說明有任何問題,請於該分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本局表示,自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起,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孫子女,該孫子女之父母均有「因故」(例如:死亡、失蹤、長期服刑或受宣告停止親權)不能扶養其子女之情事者,得依規定減除該孫子女之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或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本局說明,依民法相關規定,父母對子女負有扶養義務,倘父母均因故不能行使扶養義務,在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經法院選定監護人之情形下,由同居之祖父母擔任第一順序監護人。祖父母如實際扶養孫子女並列報其免稅額,該孫子女就讀大專以上院校符合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條件,或該孫子女在5歲以下符合列報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條件者,納稅義務人均得依所得稅法規定列報減除。
本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孫子女之父母均符合死亡、失蹤、長期服刑或受宣告停止親權情形之一,致不能扶養其子女者,如納稅義務人未及於辦理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減除孫子女之教育學費、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可以重新填寫一份正確申報書並註明「二次申報」,向原申報時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書面更正,其中「死亡」情形得由稽徵機關依戶籍登記資料查詢,免檢附證明文件外,其餘情形需檢附警察局查詢人口報案單、在監證明、停止親權裁定確定證明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
所得稅報稅季又到了!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如果有投資外國企業在臺上市(櫃)股票(如○○-KY股)而獲配股利,就總機構在我國境內的公司投資人而言,取得該外國企業股利,應視為投資收益申報計入所得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至於總機構在我國境外的營利事業及個人,則是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及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該外國企業雖經我國核准來臺發行股票並掛牌買賣,但因不是依我國公司法規定設立登記的公司,也未經我國政府認許在境內營業,所以其給付投資人的股利並不是稅法規定的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而是境外所得,也就是說取得外國企業在臺上市櫃股票配發的股利,是與投資一般國內公司獲配的股利之課稅方式不同。
此外,國稅局特別提醒民眾注意,雖然個人取得這類股利為海外所得,非屬綜合所得稅課稅範圍,但卻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的適用,以106年度為例,如每戶該海外所得全年合計已達新台幣100萬元時,應全額計入基本所得額申報,而全戶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則須計算繳納基本稅額。該局並整理股利課徵所得稅簡表供參考(附表):
南區國稅局再次叮嚀,取得股利時,要仔細判別是國內或國外公司所發放,並注意兩者股利課稅規定的差異,以免未依規定申報繳稅而遭補稅處罰,如有任何稅務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臺南市黃小姐問:於106年結婚,今年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如果選擇夫妻分開申報,可否列報扶養配偶的父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答覆:新婚夫妻結婚當年度已與配偶的父母具有直系姻親關係,雖然選擇夫妻分開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但只要合於所得稅法扶養親屬規定,且無重複列報,也是可以將配偶的父母列報為受扶養的直系尊親屬,減除相關免稅額及扣除額,所以黃小姐今年可以申報扶養配偶之父母。
該局同時提醒納稅人,於列報扶養親屬時,請務必記得將扶養親屬的所得一併申報,以免因漏報所得,遭補稅處罰。民眾如有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已於105年12月28日經總統公布,並於106年12月28日施行,該法賦予納稅者有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受課稅之權利,以保障人民之生存權及人性尊嚴。
該分局舉例說明,假設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為16.6萬元,以一家5口(均未滿70歲)單薪家庭、未婚採列舉扣除額(120,000元)為例,其當年度全戶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為83萬元(16.6萬元×5人),則申報106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除可以列報減除免稅額44萬元(8.8萬元×5人)、列舉扣除額12萬元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12.8萬元,三者合計數為68.8萬元外,還可扣除全戶基本生活所需費用83萬元與68.8萬元差額14.2萬元,即全部可扣除總額為83萬元後,再計算應納稅額,以保障納稅義務人及受扶養親屬最低生活所需。如對上述說明有任何問題,請利用該分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民眾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本局表示,5月個人綜合所得稅報稅季節即將到來,配合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今年申報106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有一項新措施,即納稅者的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課稅。
本局指出,所謂「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課稅」,指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稅捐稽徵機關不得加以課稅,也就是納稅者必須先養活自己及家人後,始有餘力繳納稅捐,而在維持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範圍內不課稅,以落實憲法所保障之生存權。
本局進一步說明,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新增「基本生活費用」及「基本生活費用差額」二欄位,依財政部公告,106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為16萬6千元,乘以納稅者、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如果超過納稅者所申報全部免稅額、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二者擇一之扣除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的合計金額,超過部分即為「基本生活費之差額」,得自納稅者申報的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本局舉例說明,以夫妻2人、單薪、撫養未滿70?之父母及1名子女的五口之家且採標準扣除額的申報戶為例,當年度維持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為83萬元(16萬6千元*5人) ,超過其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金額合計數74萬8千元(免稅額44萬元、標準扣除額18萬元、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12萬8千元),差額8萬2千元,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並以減除後的綜合所得淨額來計算106年度的應納稅額。民眾如有任何稅務相關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本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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