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或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的房屋、土地,於105年1月1日以後出售者,應於完成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納稅。惟財政部於106年3月2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0504632520號令解釋,個人出售因配偶贈與而取得之房屋、土地,其財產交易損益應以下列方式計算。
個人取得配偶贈與之房屋、土地,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規定者,出售時應以配偶間第1次相互贈與前配偶原始取得該房屋、土地之日為取得日,據以計算持有期間及認定應適用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計算房屋之財產交易損益(以下簡稱舊制房屋交易損益)或依同法第14條之4規定計算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以下簡稱新制房屋土地交易損益),並按該房屋、土地原始取得之原因,分別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課徵所得稅。
該所舉例,若某甲於90年買賣取得房屋土地,並於106年配偶贈與予某乙,某乙於當年度出售第三人並於當年過戶登記完成,依上開函令規定,某乙取得日為90年間(某甲第1次原始取得日),應於107年5年申報舊制房屋交易損益;另某丙於105年買賣取得房屋土地,並於106年配偶贈與予某丁,某丁即於當年度出售第三人並於當年過戶登記完成,依上開函令規定,某丁取得日為105年間(某丙第1次原始取得日),某丁應於過戶登記完成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新制房屋土地交易損益。
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大智稽徵所綜所稅股謝千侑
105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將於今(106)年5月1日開始,中區國稅局表示,因應今(106)年5月端午節連續假期,配合彈性調整放假日,致減少納稅義務人法定申報日數1日,105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調整為106年5月1日起至6月1日止,查詢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期間則自106年4月28日起至6月1日止。
又往年民眾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常因疏忽而申報錯誤,致遭補稅處罰,為協助納稅義務人辦理申報作業,避免申報錯誤,該局特別整理以往報稅常見錯誤,提供民眾報稅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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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錯誤 態樣 |
常見錯誤類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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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方式 錯誤 |
將夫妻各類所得分開計稅規定誤解為夫妻可分開申報,而各自填寫一份申報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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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符合「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之分居夫妻,分別申報各自填寫一份申報書,且未於申報書上填寫配偶的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亦未於「□不符合上開規定,而無法合併申報之分居夫妻(不包含因工作因素分隔兩地戶籍地不同等情形)」欄位打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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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錯誤 態樣 |
常見錯誤類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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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稅額適用錯誤 |
申報扶養年滿70歲以上其他親屬(如:叔、伯、舅等)免稅額,誤以為可比照直系尊親屬適用增加50%免稅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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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報扶養20歲以上未在學、服役中、待業或在補習班就讀之有謀生能力的子女、兄弟姊妹或其他親屬。或兄弟姊妹重複申報扶養父母,或申報未符合民法法定扶養義務且未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之其他親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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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扣除額錯誤 |
誤報兄弟姊妹及其他親屬或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在同一申報戶內的保險費,或將一般人身保險費(包含勞保、公保、國民年金保險)誤填入全民健保保險費欄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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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列報本人、配偶、受扶養兄弟姊妹或其他親屬的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僅可扣除納稅義務人子女就讀大專以上之教育學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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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將美容整型支出、看護支出、坐月子支出等非醫療性質的費用申報醫療費用;另醫藥費有保險給付部分應該先予減除,不足的部分才能申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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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以有對價關係的收據列報捐贈扣除額(如:會費、寺廟光明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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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報所得 |
漏報房地出租給個人的租賃所得、私人間借貸利息所得等無扣繳憑單的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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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出售房屋,未依實際買賣交易價額計算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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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未合併申報受扶養親屬的所得。(如:父母親的小規模營利事業查定課徵的營利所得、利息所得) |
民眾如有不明瞭之處,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民眾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時,如於次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時要列舉扣除購屋借款利息,必須符合申報人本人或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中的一人有設籍且無供出租、營業使用,即可將貸款利息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又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額最高為新臺幣30萬元。
該所說明,每一家戶列報之「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以1屋為限,並以減除儲蓄特別扣除額後之數額申報。此外,該筆貸款利息必須是民眾基於「購買自用住宅」之經濟目的,而向金融機構借款,並將取得之借款直接用於支付「購買自用住宅」之價金上,方可適用。若有疑義,請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表示,該分局即日起展開年度所得稅扣繳檢查,請扣繳義務人自行檢視帳簿憑證,如有未依規定辦理扣繳情事,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儘速向轄區國稅局補報並補繳稅款,可減輕處罰。
該分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單位於給付納稅義務人各類所得時,除因符合同法第4條各款規定免納所得稅者外,由扣繳義務人依據「各類所得稅扣繳率標準」或「薪資所得扣繳辦法」按所得人身分別及所得類別扣取稅款,並依同法第92條規定繳納扣繳稅款及辦理扣繳憑單之申報。
該分局提醒扣繳義務人,下列係於審查實務上常發現之疏失,請自行檢視是否已依規定辦理:
(一)營業人或補習班承租繁榮地點之店面,申報租金費用偏低或未辦理扣繳及申報憑單。(二)營利事業同業間資金調度支付之利息,未辦理扣繳及申報憑單。(三)董、監事領取之車馬費、出席費屬薪資所得,未辦理扣繳及申報憑單。(四)舉辦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活動,未辦理扣繳及申報憑單。(五)支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所得時,未依規定辦理扣繳,或未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繳納及申報憑單。(六)營利事業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或機關、團體裁撤、變更時,未於主管機關核准文書發文日起10日內申報憑單。(七)職工福利委員會給付之所得未申報免扣繳憑單。(八)舉辦短期進修班或研習會之授課鐘點費應屬薪資所得,誤列為執行業務之演講費。(九)扣繳憑單、各類所得申報書上填載之扣繳稅額金額與薪資、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之報繳金額不一致。
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個人為他人仲介土地買賣收取之佣金收入,應以減除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列為執行業務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辦理申報,以免受罰。
該分局舉例說明:小花於105年度為他人仲介多筆土地買賣,收取佣金9,000,000元,無法提供相關費用單據,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應按財政部核定之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一般經紀人),申報執行業務所得7,200,000元〔9,000,000×(1-20%)〕。
該分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類似情形漏未申報者,如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僅須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民眾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臺南某公司會計林小姐來電詢問,獨資商號之資產於105年度因地震造成災害損失,得否作為資本主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列舉扣除項目?
南區國稅局表示,獨資資本主投入供獨資商號營運使用之資產,若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依規定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認定之災害損失,只可列為該商號當年度損失,計算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不能作為獨資資本主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列舉扣除項目。
國稅局舉例說明,某獨資A商號於105年度因地震造成機器設備損壞,經報請國稅局核認災害損失為新臺幣10萬元,A商號辦理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列報該筆災害損失10萬元計算其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並依該所得額減除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申報A商號資本主甲君105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營利所得。國稅局再次提醒,該災害損失10萬元是屬A商號當年度損失,並非屬資本主甲君105年度之災害損失,故須注意的是不能作為甲君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舉扣除項目。
本局表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取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惟不得超過因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本局說明,稽徵機關於結算申報期間提供納稅義務人查詢課稅年度所得資料之範圍,為扣繳義務人於法定期間內向稽徵機關申報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股票轉讓或屆期未轉讓申報憑單、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股票轉讓或屆期未轉讓申報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及信託財產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大陸地區來源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納稅義務人如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自行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
本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及其合併申報之配偶暨受扶養親屬,105年度如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於106年5月1日起至6月1日止,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免因漏報所得遭受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果是委託他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因該申報是對納稅義務人直接發生效力,如有漏報所得情事,仍應補稅並裁處罰鍰。
該所進一步表示,按現行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及第110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稽徵機關申報上一年度所得及有關減免、扣除之事實,以計算並繳納所得之義務;納稅義務人已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但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該所補充,財政部亦有相關函釋規定,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委託他人代為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該申報對納稅義務人直接發生效力,如有漏報所得情事,自應依所得稅法110條之規定論罰。
該所呼籲,納稅義務人在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果是委託他人辦理,必須再自行檢視申報內容,若發現有漏報所得情事,應儘速在稽徵機關查獲前自行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補稅外並遭受處罰。
納稅義務人如尚有任何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本局表示,近日接獲民眾來電檢舉雇主低報員工薪資,涉嫌逃漏稅情事,因屬雇主低報員工薪資涉嫌扣繳申報不實,尚無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行為,但員工若未按實際領取薪資所得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將遭國稅局補稅處罰。本局說明,雇主給付員工之薪資為雇主之營業費用,雇主低報員工薪資等同少報營業費用,反而應報繳的營利事業所得稅將增加,因此,雇主低報員工薪資尚非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行為,惟雇主如未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89條規定按扣繳稅款申報及依限填發扣(免)繳憑單,員工仍應按實際領取薪資所得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以免遭國稅局補稅處罰。本局進一步提醒民眾,如收到雇主填發扣(免)繳憑單與實際領取薪資所得不符時,仍應按實際領取薪資所得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以免遭國稅局查獲補徵稅款外,須按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以3倍以下罰鍰。本局亦表示,若民眾對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有疑問者,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或就近向轄區國稅局各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以維護自身權益。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委託他人代為申報綜合所得稅,若經稽徵機關查獲有短漏報情事,仍應對納稅義務人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短漏報本人薪資所得878,022元,及受扶養親屬利息所得10,664元,合計888,686元,經該局查獲,除補徵稅額,並按所漏稅額處0.2倍罰鍰。甲君不服,主張因104年度申報資料係委由區公所人員代為辦理,應是區公所人員操作電腦錯誤,非可歸責本人,請免予處罰,案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並告確定在案。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委託他人代為申報,除應確認所提供資料之完整性,並應對申報內容加以審核查對,尚不得以受託人之疏失為由,卸免漏報所得之責。又綜合所得稅採自行申報制,有所得即應申報,倘委託他人代為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仍應對申報內容詳加核對,如發現有短漏報所得,在稽徵機關尚未調查或未經檢舉前,應儘速向稽徵機關自動補報及補繳稅款,以免受罰。該局提醒,民眾如有稅務疑義,可直接向就近之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吳稽核06-2298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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