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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 (988)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進行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時,應注意財務及稅務上認列基礎的不同,財務上應於期末或出售日計算金融資產評價損益,以公允價值變動認列為當期評價損益,但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條第2項及第63條規定,未實現的評價損益應帳外調減,俟出售時,以售價減除原始取得成本,申報出售資產損益計入課稅基礎。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以往年度營業之虧損,不得列入本年度計算。但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第2款規定,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應有被投資事業發生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證明文件。如被投資事業在國外且無實質營運活動者,尚須提供其轉投資具有實質營運之事業,因營業上虧損致該國外被投資事業發生損失之證明文件,並應有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關之驗證或證明;被投資事業在大陸地區者,應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或團體之證明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其所得歸屬年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之2規定,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為準,但所有權未移轉登記予買受人以前,已實際交付者,應以實際交付日期為準;兩者皆無從查考時,稽徵機關應依其買賣契約或查得資料認定之。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110年7月1日以後,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土地(下稱適用房地合一稅2.0土地),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除屬未自該房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部分之稅額外,不得列為成本費用,且得自房地交易所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亦有上限規定。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出售適用房地合一稅2.0土地,其交易所得之計算,應以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後之餘額,再行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復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得自該所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應以依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為限,而當次交易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除屬超過前述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上限部分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額外,不得列為成本費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日接獲某公司會計林小姐來電詢問,公司主要營業項目係從事鋼鐵加工業,最近向銀行融資貸款購買土地,短期內並不做任何營業用途,所支付之利息可否列報當期費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減輕營利事業受到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的影響,財政部於今(112)年1月11日訂定發布「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以下簡稱111年度擴大書審要點)持續規定營利事業,111年度營業收入淨額較110、109或108年度的任一年度減少達30%者,其適用的純益率得按111年度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的80%計算。  …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61條授權訂定「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規定,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遞延資產及無形資產遇有物價上漲達25%時,得辦理資產重估價,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之第2個月起1個月內提出申請。…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年底將屆,近日美元匯率持續轉強,企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之外幣兌換虧損或兌換盈益,應以「已實現」者為限,如僅係因匯率調整而產生之帳面差額,尚不得列報為兌換損益。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在境外之商品需就地報廢者,除可依本國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外,應於事前檢具清單敘明理由報請稽徵機關核備後,委託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監毀及簽證,或委託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監毀,並取具下列證明文件,以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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