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r1.jpg
  • bar2.jpg
  • bar3.jpg

營利事業所得稅 (985)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經營人力派遣業務,與國內有人力或勞動需求之企業簽訂要派服務合約,所取得之收入性質係屬佣金或人事管理之對價,非屬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所稱之技術服務收入,不適用該條文按營業收入15%核計營利事業所得額之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列報第三地區公司之投資收益時,其屬源自轉投資大陸地區公司或事業分配之投資收益部分,視為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報繳所得稅。但該部分大陸地區投資收益在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其扣抵數額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因加計該筆投資收益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購買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購買節能電器)、第12條之5(報廢或出口中古汽機車換購新車)或第12條之6(報廢老舊大型車換購新大型車)規定之貨物,取得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非屬所得性質,應將該退還稅額列為固定資產成本或當年度費用之減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外銷貨物或勞務,其收入歸屬年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之2規定,外銷貨物應以報關日所屬會計年度為準,但以郵政及快遞事業之郵政快捷郵件或陸空聯運包裹寄送貨物外銷者,則依郵政及快遞事業掣發執據蓋用戳記日所屬會計年度認列銷貨收入。銷售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應列為勞務提供完成日所屬會計年度之銷貨收入處理。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1年12月底報關出口貨物金額計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貿易條件為目的地交貨,該批貨物於112年1月初運抵國外,客戶於112年1月初收訖並支付貨款100萬元,該筆收入依規定仍應列報為111年度銷貨收入。…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來發現有營利事業於出售公共設施保留地(以下稱公設地)時,因不諳規定致誤扣除土地漲價總數額,進而影響課稅所得額之計算,而遭調整補稅。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營利事業為出售土地而進行地上物拆除整地所產生之損費,應視為土地出售實際成本之一部分,同時基於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未來出售土地時,應自該項出售土地增益項下減除,合併計算損益。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第4條之4及第24條之5規定,營利事業交易其在自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應按出售時房屋、土地成交總價,減除相關成本及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下稱房地交易所得額)課徵所得稅。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外銷貨物或勞務,其收入歸屬年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之2規定,外銷貨物應以報關日所屬會計年度為準,但以郵政及快遞事業之郵政快捷郵件或陸空聯運包裹寄送貨物外銷者,則依郵政及快遞事業掣發執據蓋用戳記日所屬會計年度認列銷貨收入。銷售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應列為勞務提供完成日所屬會計年度之銷貨收入處理。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依所得稅第4條之4及第24條之5規定,營利事業交易其在自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應按出售時房屋、土地成交總價,減除相關成本及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下稱房地交易所得額)課徵所得稅。 該分局日前查核轄內甲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其107年度購入土地,嗣於109年度經分割後出售予33位買受人,核屬房地合一稅1.0(即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110年6月30日以前交易)之交易。甲公司雖已依規定申報當年度房地交易所得額,惟查得其可售土地面積2,883平方公尺,申報已售面積僅2,742平方公尺,尚餘141平方公尺空地未出售,在計算售出土地成本費用時,並未將該未售出部分扣除,致多列報成本費用500餘萬元,經調減後補稅133萬元。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公司被檢舉虛列薪資費用,如經查獲屬實,雖經剔除該虛報薪資費用後核定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為虧損,無應納稅額,仍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處罰。…
第 12 頁,共 99 頁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北屯區昌平路一段95-8號五樓2
網站:www.chiachi.com.tw
TEL:(04)27037666
FAX:(04)22491212
E-mail: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服務時間 08:30~18:00
[網站導覽]|[site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