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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 (1049)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鼓勵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積極投入研究發展,以達到產業創新之目的,凡最近3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所從事之研究發展活動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經濟部工業局)認定具高度創新者,其符合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5條規定之研究發展支出得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但並非研究發展單位產生之所有費用均可以申請抵稅。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自110年7月1日起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適用房地合一2.0規定,應由該房地登記所有權之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個人房地合一課稅規定,於出售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向戶籍地稽徵機關申報該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惟其出售房地之交易所得(損失)仍應於出售房地之次年5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惟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下稱CFC)制度雖自112年度施行,惟營利事業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下稱營所稅)暫繳申報,不受營利事業CFC制度之影響。…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恆春稽徵所表示,為提升電子化服務效能、減少徵納雙方依從成本並落實政府節能減碳政策,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調帳查核案件,除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機關或團體申報案件、決算申報案件及清算申報案件外,只要如期提示完整帳簿資料電子檔案,且符合特定條件,可享免再提示憑證或免列選查等優惠。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下稱CFC)制度雖自112年度施行,惟營利事業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下稱營所稅)暫繳申報,不受營利事業CFC制度之影響。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營利事業於110年7月1日以後交易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下稱房地),倘未於稽徵機關調查或復查時提示有關帳簿、文據供核,稽徵機關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5項規定,依查得資料核定,無查得資料者,得依原始取得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核定其成本;費用則按成交價額3%計算,並以新臺幣30萬元為限。  …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且於110年7月1日以後出售購入之房屋、土地(俗稱二手屋),而非興建房屋完成後第1次移轉者,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2項規定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依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不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按規定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合併報繳。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為使出售之土地達到可供出售狀態而拆除地上改良物,所產生之損費及該地上改良物之帳面未折減餘額,應視為土地出售成本,依規定計算出售土地損益,據以徵免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若營利事業係專營買賣有價證券,列報交際費時,請注意限額計算,以免超過限額,被剔除補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最近常接獲營利事業來電詢問,營利事業解散該如何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依財政部89年4月11日台財稅第0890450265號函釋,就解散之營利事業而言,其解散年度之當期決算所得額及前一年度之盈餘,在實務上恐未能及時於解散日辦理盈餘分派,而係併同清算後剩餘財產辦理分配,基於簡政便民之考量,如解散之營利事業於所屬會計年度結束前辦理清算完結,即免依所得稅法第102條之2第2項規定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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