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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 (989)

  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其來自境外之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自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
  營利事業投資國外基金利得,應與其國內之營利事業所得合併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之1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之規定。…
  政府為提升公共服務水準,加速社會經濟發展,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訂有「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其中營利事業原始認股或應募參與重大公共建設之民間機構因創立或擴充而發行之記名股票。…
  依據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32條規定,執行業務者以受委託業務之全部或一部,委託其他執行業務者經辦,或委託專營提供勞務之營利事業辦理,而支付之複委託費,准予認定。…
  私人依「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設立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與政府單位合作提供長期照顧服務,除按相關規定申請補助外,另有依衛生福利部公告「長期照顧(照顧服務、專業服務、交通接送服務、輔具服務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給付及支付基準(以下簡稱長照給支付基準)」之規定,向服務對象收取部分負擔。惟近來發現,有部分機構僅申報政府補助款收入,未將民眾自付的部分負擔款項列為收取年度收入,涉嫌漏報所得額。…
  營利事業一方面借入款項,一方面貸出款項,如未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偏低者,其列報利息支出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調減認列利息支出。…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虎尾稽徵所表示,依「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明定符合一定條件之來臺工作外籍專業人士,其雇主依聘僱契約約定給付之相關費用(租金、搬家費、來回旅費、返國渡假旅費、水電瓦斯費、清潔費、子女獎學金等),得以費用列帳,不列入該外籍專業人士之應稅所得。有適用上列事項之營利事業,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給付符合『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規定之費用明細表」併同申報。  …
  個人、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購買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購買節能電器)、第12條之5(報廢或出口中古汽機車換購新車)或第12條之6(報廢老舊大型車換購新大型車)規定之貨物,取得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屬購買該貨物成本或費用之減少,非屬所得性質,故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買受人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應列為該固定資產成本或當年度費用之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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