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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 (1074)

為落實居住正義健全房市,遏止短期投機炒作,將自今(110)年7月1日施行,新修正之所得稅法有關房地交易課稅(下稱房地合一2.0)規定,凡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於110年7月1日以後交易者,將依房地合一2.0課稅。 南區國稅局為使營利事業了解房地合一2.0課稅規定,特將修正前後課稅範圍及適用稅率整理如下(附表):…
  營利事業係以營利為目的之獨立法人,其資金須在與業務有關範圍內做合理運用,公司的資金縱無償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仍應依規定設算利息收入。…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資金需求,以存貨向租賃公司簽訂買賣合約辦理融資借款,並相互開立統一發票,但實際上該存貨仍在公司並未移轉,不得按統一發票金額認列進、銷貨;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規定,營利事業申報營業收入與開立統一發票金額不一致,應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營業收入調節說明欄項下調整揭露說明。   …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現行稅法有關加計利息的規定,屬使用金錢的對價,為營利事業負擔的成本費用,得以費用列支。如營利事業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漏稅款所加計的利息,按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7款規定,得以費用列支。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最近3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自108年1月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投資於自行使用之全新智慧機械,或自108年1月1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投資於導入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之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其支出金額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合計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10億元以下之範圍,得依產業創業條例,申請適用投資抵減。…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合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機關或團體)…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33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第8款第5目規定,已依規定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或提撥職工退休基金、勞工退休準備金者,以後職工退休或資遣,依規定發給退休金或資遣費時,應先沖轉職工退休金準備,或由職工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項下支付;不足沖轉或支付時,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後,由第三國供應商將貨物直接運交國外客戶之交易型態,因營利事業負擔貨物瑕疵擔保責任,核屬買賣行為,雖因銷售貨物起運地非在中華民國境內,且由第三國供應商交付之貨物,亦未進入中華民國境內,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但仍應按進銷貨處理,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購入車輛使用後報廢,有廢料銷售收入者,應列為收益。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108年間報廢舊小客貨車,購買新小客貨車,除申請貨物稅退稅新臺幣(下同)5萬元及環保署回收獎勵金1千元外,另有舊車車體回收商給付金額1萬元,經查核後,發現甲公司未將舊車車體回收金額列為其他收益,核定補徵稅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照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屬公司組織者,應採權責發生制,其非公司組織者,得因原有習慣或因業務範圍狹小,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採用現金收付制。所謂權責發生制按商業會計法規定係指收益於確定應收時,費用於確定應付時,即行入帳,亦即在權責發生制下之收入(或支出)客體已實現,雖不以現金取得或付出為必要,取得債權或負擔債務亦包含在內,仍應以「確定發生」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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