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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 (1074)

  營利事業享有之水電費減免,應作為水電費之減項。…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下稱外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其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經申請核准依所得稅法第25條規定,核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者,該所得額不得扣除其在臺分支機構之當年度虧損後,再行核課。…
  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種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上述所稱各項罰鍰依同法施行細則第42條之1規定,指的是依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
  許多營利事業誤認為短漏報所得額沒有造…
  營利事業與地主合建分屋,約定由營利事業負擔繳納換入土地之土地增值稅,不得列入營利事業之費用或建屋之成本。…
  在中美貿易戰及國際反避稅趨勢下,許多廠商回臺投資興建廠房,因增建固定資產之部分資金如向銀行融資,其借款產生之利息費用,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8款規定,在建造期間應付之利息費用,應以資本支出列帳,但建築完成後,也就是取得使用執照之日或實際完工受領之日後,所應支付的利息即可作為費用列支。…
  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其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者,得向財政部申請核准,國際運輸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收入之10%,其餘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收入之15﹪為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營利事業因購買非屬固定資產之土地而借款所支付之利息,不可作為當期費用或支出。…
  營利事業借款購置設備,於取得該設備前所支付之利息,應作為該項資產之成本,不可列報為當年度之利息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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