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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 (986)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員工薪資、保險費、伙食費及旅費等相關人事費用,除需有僱用及支付事實外,應先證明員工所從事之工作為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所必須,始可核實認列相關人事費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9款規定:「購買土地之借款利息,應列為資本支出;經辦妥過戶手續或交付使用後之借款利息,可作費用列支。但非屬固定資產之土地,其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於土地出售時,再轉作其收入之減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影響而於109年申請暫停營業,仍應辦理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固定資產於使用期滿折舊足額後,毁滅或廢棄時,其廢料售價收入不足預留殘價者,不足額得列為當年度損失。其超過預留殘價者,超過額應列為當年度收益。…
  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表示,為提升國內經濟動能,考量企業經營效益及轉型升級之需求,108年7月24日修正公布「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第23條之3規定,自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起,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於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曆年制為例,107年度盈餘實際支出期間為108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以該盈餘投資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實際支出金額合計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其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得將該等實質投資金額列為減除項目,免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今(109)年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開始適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舉辦多元行銷或促銷活動,招待經銷商或與業務有關之客戶國內外旅遊、餐飲、禮品饋贈等支出,應依其費用性質分別按所得稅法第37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8條或第103條規定列報交際費、廣告費或其他費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為獨立之法人組織,其資金若與經營者、股東或任何他人之資金相互流用,可能涉及資金貸與,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設算利息收入或調減利息支出。…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表示,營利事業常因無相關收入憑證,而漏未入帳,致產生有短漏報收入情形,遭補稅及裁罰。尤以汽車貨運業(如車禍保險理賠、車輛汰舊換新補助款及銀行存款利息收入等)最為常見。…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1款規定申報未分配盈餘減除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時,須帳載有累積虧損並經實際彌補,始得列報為未分配盈餘減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變更會計年度,應就變更前尚未申報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併入變更後會計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內計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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