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而以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第51條第1項第5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補稅及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7年間進貨,取具非實際交易對象乙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480萬元,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虛報進項稅額並逃漏營業稅24萬元,經該局核定補徵營業稅額24萬元,並處罰鍰24萬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甲公司雖提示統一發票、商品訂購單、出貨單及匯款申請書等,惟經查渠等資料無法具體證實確有向乙公司進貨情事;且乙公司負責人於相關刑事案件中,已供承乙公司並無銷貨予甲公司之事實。按我國現行加值型營業稅,係就各個銷售階段之加值額分別予以課稅之多階段銷售稅,各銷售階段之營業人皆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甲公司雖有進貨事實,惟未依規定取得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進項憑證,而取得非交易對象乙公司開立之進項憑證,則依法該進項憑證即不得據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至於非交易對象乙公司是否已按其開立統一發票之金額報繳營業稅額,並不影響甲公司應依法補繳營業稅之事實。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邇來發現有經營車輛裝配之營業人將已稅車輛加裝完稅價格超過1萬元以上之設備,漏未申報繳納貨物稅,遭補徵貨物稅、營業稅及送罰。
該局表示,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車身係屬貨物稅條例規定之應稅貨物,為避免廠商先以低價車身裝配繳稅進口或出廠後,再行改裝車身或加裝設備,以取巧規避稅負,乃規定已稅車輛改(加)裝車身或加裝設備超過1萬元以上者,應予補徵貨物稅,並將貨物稅列入營業稅稅基。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6年間為乙公司之已稅12台車輛改裝車身或加裝設備,開立12張統一發票,銷售額計新臺幣(下同)1,593,329元,稅額79,667元,漏未依規定報繳貨物稅238,999元(1,593,329元×15%),亦未將該貨物稅列入營業稅稅基,漏報繳營業稅11,949元【(1,593,329元+238,999元)×5%-79,667元】,遭補稅送罰。
該局特別呼籲,請前述業別之營業人自行檢視,倘有上開短漏報情事,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按正確資料向所轄地區國稅局辦理更正申報,並補繳應納稅額及加計利息,可適用稅法免罰規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本轄新興區營業人來電詢問,發票不敷使用,提前使用次期發票,應如何處理?
該局答覆,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1條規定:「非當期之統一發票,不得開立使用。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次按財政部80年8月3日台財稅字第800274079號函釋:「營業人提前使用次期之統一發票,如經查明係由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業已用罊並無其他不法情事者,除通知該營業人嗣後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1條規定,事先申請核准外,可免援引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移罰。」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當期統一發票已用罊,需提前使用次期統一發票,如無不法情事者,免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惟應事先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准,該提前使用次期統一發票之銷售額,並應覈實於開立當期申報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1條規定,買受人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公立學校、部隊及營業人者,不適用給獎規定,中獎是無法兌獎的,但買受人如為編配統一編號之扣繳單位執行業務者,其屬得領獎之中獎人,請不要讓兌領獎權益睡著了。
該局進一步說明,執行業務者中獎時,請代領獎人於領獎期限內,攜帶中獎統一發票收執聯、電子發票證明聯或公用事業掣發載有載具識別資訊之兌獎聯及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代領人身分證明文件,並應蓋執行業務單位章,於領獎收據填寫中獎金額,在空白處加註代領人個人資料及聯絡電話,向第一銀行、彰化銀行、全國農業金庫、信用合作社或農(漁)會信用部洽填收據領獎,但不得至統一超商、全家便利商店、萊爾富便利商店、OK便利商店、全聯、美廉社領獎,請代領獎人留意以免跑錯兌獎據點。
納稅義務人黃小姐來電詢問:其有捐贈現金給雜誌社,申報綜合所得稅時,該捐贈金額是否可適用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財政部77年6月3日台財稅第770155274號函釋:「所得稅法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依同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係以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為限,雜誌社尚非上開規定所稱機關或團體,對其捐贈不得列舉扣除,並不因該雜誌社為贈閱性質而有所例外。」是黃小姐對雜誌社之捐贈,並不適用列舉扣除之規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第1批退稅的核定作業,現正緊鑼密鼓的進行中!預計將於本(108)年7月31日退稅,為了讓納稅義務人更方便領取退稅款,該局近期將寄發「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使用直接劃撥退稅同意書」,針對申報時未提供退稅帳戶的納稅義務人,輔導改採轉帳直撥退稅,納稅義務人於接獲該同意書後,請詳實填寫並親自簽名或蓋章後,務必於同意書所定期限內,親自遞送或掛號郵寄至所轄分局、稽徵所;也可以使用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利用線上申辦(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服務/線上申辦/稅務線上申辦/綜所稅/申請同意綜合所得稅直接劃撥退稅)回復退稅存款帳號,即可改採轉帳直撥方式退稅。
該局表示:若結算申報有應退還稅款,於國稅局核定後,會依據納稅義務人申報時指定的退稅帳戶,並於退稅日當天存入其金融機構或郵局帳戶,未提供帳戶者,將於同日寄發退稅憑單。
該局統計上(106)年度綜合所得稅退稅,已經有超過9成的納稅義務人都選用最節省徵納雙方成本的轉帳直撥退稅方式。以往經常接獲民眾因退稅憑單遺失、遭竊而焦急來電詢問如何處理,且每年因退稅憑單過期而申請展延的納稅義務人也不在少數,為了免除遺失退稅憑單的風險,還可以迅速在退稅日當天就收到退稅款,該局貼心主動協助納稅義務人改採轉帳直撥退稅,輕鬆領取退稅款,若您已經接獲國稅局寄發的直撥退稅同意書,請千萬別忘記要儘速回復哦!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後,如發現原申報內容之基本資料填載錯誤或欲增列、減列扶養親屬或補報所得等,仍可辦理更正申報。
高雄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於申報期間截止後發現申報資料需要更正,應於稽徵機關核定前採用人工申報方式辦理更正,不適用網路及二維條碼申報;如有須補繳稅款者,亦僅限於填寫自動補報繳稅額繳款書向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不能再使用信用卡、銀行帳戶委託取款、自動櫃員機(ATM)、晶片金融卡線上繳稅或行動支付等繳稅方式。
該局並提醒納稅義務人留意,如果原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或於結算申報書中未填寫列舉扣除額明細,亦未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而被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者,只要經稽徵機關核定後,就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已完成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後,如果要改採列舉扣除額,請儘速在稽徵機關核定前,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併同更正後結算申報書向戶籍所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請更正。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被繼承人之配偶、被繼承人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之財產,於被繼承人死亡時,仍應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該法規定課徵遺產稅。其立法目的係避免當事人於死亡前短期間內藉贈與財產規避遺產稅,因此,如該贈與標的法律有免課遺產稅之規定者,就該贈與行為而言,即非屬為規避遺產稅而為之死亡前贈與。
該局進一步表示,同法第17條第12項第6款規定,「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依上開立法目的,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上開個人之農業用地,免依同法第15條規定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該局提醒,農地贈與雖可免併計遺產課稅,但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或移轉他人情事者,因受贈人未繼續作農業使用,應追繳應納稅賦以確保農地農用;請納稅義務人務必注意。
高雄市苓雅區張小姐來電詢問,至寺廟祈福,支付給寺廟點光明燈及安太歲的費用,可否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入捐贈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第1小目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政府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可取具依法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之受贈單位開立之收據正本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因張小姐至寺廟點光明燈或安太歲的費用,是寺廟提供勞務之對價,並不屬於無償捐贈性質,所以不能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又前揭符合稅法規定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但對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轄內某營利事業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因疏忽漏報所得,該營利事業雖已於發現時自動補報惟並未繳清稅款,因與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免罰要件不合,致仍須就短漏報之所得額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予以處罰。
該局說明:依據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下列之處罰一律免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
一、稅捐稽徵法第41條至第45條之處罰。
二、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
上述補繳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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