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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 (1285)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其扶養親屬,如有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地區來源所得(以下稱海外所得),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應全數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並計算基本稅額申報,以免遭補稅及受罰。 該局說明,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個人之基本所得額,為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綜合所得淨額,加計該條同項各款金額後之合計數。其中第1款規定須加計之「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28條第1項規定免納所得稅之所得」,倘一申報戶全年之本款所得合計數未達100萬元者,免予計入。因此,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本人與其合併申報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取有海外所得,全年合計數達100萬元,須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依法課徵基本稅額。該局提醒,海外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個人年度所得資料之範圍,常有民眾誤以為向國稅局查調所得既無海外所得資料,即無須申報,致未依法申報個人所得基本稅額,而遭補稅處罰,請民眾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務必檢視海外所得資料項目。…
民眾使用網路線上版申報綜合所得稅,應注意僅產出稅額估算表並不代表完成申報,須確認完成資料上傳才完成申報程序。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採網路申報應依報稅系統畫面指示步驟操作報稅流程至「申報資料上傳」,系統回傳「上傳申報成功」訊息才算完成申報。往年時有發生民眾未完成申報而誤以為已申報情況,民眾如欲檢視申報資料是否上傳成功,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https://tax.nat.gov.tw)首頁/國人綜合所得稅/綜所稅結算申報/申報及繳稅查詢,輸入納稅義務人身分證編號、民國出生年及驗證碼,即可查得申報檔案編號、申報方式及申報上傳時間。…
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今(114)年5月1日延長至同年6月30日止,財政部提供多元線上繳稅管道如下一覽表,滿足民眾不受地點、時間限制之繳稅需求,繳稅服務不打烊。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使用繳稅取款委託書繳納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繳稅款,將於114年7月10日零時起陸續辦理提兌作業,請民眾務必於114年7月9日前檢視結算申報填報扣款之帳戶,預留足額存款以利提兌。 該局說明,若因納稅義務人資料填寫錯誤(如身分證號、金融機構代號或帳號錯誤或誤用已結清帳戶)或於結算申報截止日(114年6月30日)存款不足等原因致無法提兌或提兌不足者,國稅局將填發繳款書通知納稅義務人限期繳納,並就未繳納之稅款自結算申報截止日之次日起,至限期繳納補徵稅款之日止,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3年4月3日花蓮地區發生強震,為協助災民度過難關,個人或營利事業對花蓮地震之援助捐款,可依所得稅法規定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或費用。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個人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之捐贈,得於綜合所得總額20%額度內扣除;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限制。另同法第36條規定,營利事業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政府之捐贈,及經財政部專案核准之捐贈,得列為當年度費用,不受金額限制;對機關團體之捐贈,得在不超過營利事業所得額10%額度內列為當年度費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境外不動產之所得屬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應依規定併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  …
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於114年5月1日開始,納稅義務人申報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以給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及診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或營利事業對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下稱賑災基金會)辦理0403花蓮震災勸募專戶捐款,屬對政府之捐贈,得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或費用,不受金額限制。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協助0403花蓮震災受災民眾,行政院責成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所轄賑災基金會成立0403花蓮震災專戶,接受外界捐款,並全數配合行政院政策及指示,盤點災區需求,統合各項災害復原重建經費,用於災民之災害援助、緊急醫療、收容安置及復原重建。因此,個人或營利事業對該賑災基金會捐款屬對政府(衛福部)之捐贈,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但書或同法第36條第1款規定得列報捐贈列舉扣除或費用,不受金額限制。…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減輕租屋族之經濟負擔,自113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我國境內「無自有房屋」而須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每一申報戶每年所支付之租金減除接受政府補助部分,得以在新臺幣(下同)18萬元為限,列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 該局說明,為落實照顧無屋族群租屋需求之政策意旨,總統於113年1月3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將房屋租金支出項目改列特別扣除額,使選擇標準扣除額之納稅義務人也能列報,且扣除上限額度由12萬元提高為18萬元,另增訂排富規定(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在20%以上、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稅,或基本所得額超過750萬元者無法適用)。考量實務上部分特殊情形,民眾雖有房屋,但仍有另行租屋居住需求,財政部113年12月3日台財稅字第11304656750號令核釋5種特殊情形,包括房屋受災、毀損、繼承取得共有房屋且該等人持分合計非全部、符合就業、就學、就醫等因素須異地租屋,且持有房屋合計僅有1屋等情(詳附件),民眾之自有房屋仍可視為非其自有房屋,其另行租屋居住仍得申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了減輕養育幼兒家庭的負擔,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不僅擴大適用年齡,更提高扣除金額,並且取消排富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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