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減輕租屋族之經濟負擔,自113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我國境內「無自有房屋」而須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每一申報戶每年所支付之租金減除接受政府補助部分,得以在新臺幣(下同)18萬元為限,列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 該局說明,為落實照顧無屋族群租屋需求之政策意旨,總統於113年1月3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將房屋租金支出項目改列特別扣除額,使選擇標準扣除額之納稅義務人也能列報,且扣除上限額度由12萬元提高為18萬元,另增訂排富規定(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在20%以上、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稅,或基本所得額超過750萬元者無法適用)。考量實務上部分特殊情形,民眾雖有房屋,但仍有另行租屋居住需求,財政部113年12月3日台財稅字第11304656750號令核釋5種特殊情形,包括房屋受災、毀損、繼承取得共有房屋且該等人持分合計非全部、符合就業、就學、就醫等因素須異地租屋,且持有房屋合計僅有1屋等情(詳附件),民眾之自有房屋仍可視為非其自有房屋,其另行租屋居住仍得申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