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北市訊】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自112年7月1日起,使用牌照稅繳款書(或長期約定轉帳繳納通知)已提供歸戶服務,納稅義務人得於開徵2個月前,向車籍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就新北市轄區內全部車輛進行繳款書(或轉帳繳納通知)歸戶。
該處說明,依使用牌照稅法規定,機動車輛應就其車種按汽缸總排氣量或其他動力劃分等級之稅額表課徵使用牌照稅,營業用車輛於每年4月1日及10月1日分2次平均徵收,其餘車輛於每年4月1日起1個月內1次徵收。該處進一步說明,持有多部車輛的民眾,可申辦使用牌照稅繳款書歸戶成1張,以利繳納。本項政策重點如下:
該處表示,本項措施簡政便民及節能減碳,歡迎民眾多加利用線上方式申請歸戶,並勾選以電子郵件方式傳送歸戶資料,省時又環保。

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民眾買賣或受贈取得房屋,於申報契稅時,如新所有權人取得房屋後符合自住住家使用,請記得一併填寫「契稅申報書附聯」,即可完成房屋稅及地價稅優惠稅率之申請。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房屋稅及地價稅自住自用優惠稅率規定略有不同,房屋稅自住住家用房屋,須符合無出租或營業使用,並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如本人或配偶之父母、祖父母、子女、孫子女等)實際居住使用且辦竣戶籍登記,以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全國合計3戶內;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則是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應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無營業使用,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以一處為限。
該局提醒,房屋稅新制已於113年7月1日施行,自住房屋增訂辦竣戶籍登記要件,新所有權人於取得房屋後,如供自住使用,契稅申報書附聯之房屋使用別可填載為自住使用,經審核後符合相關規定即可適用全國3戶自住住家用稅率1.2%或全國單一自住1%課徵房屋稅;而非自住住家用房屋則訂定差別稅率,以新竹縣為例,非自住住家用稅率為2.6%至4.8%,相較自住住家用稅率差很大,民眾購買房地如供自住使用,除申報契稅時填寫附聯提出申請,請務必在114年3月24日以前辦竣戶籍登記,才符合申請按自住稅率課徵規定。

使用牌照稅於每年4月開徵,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提醒車主注意,如使用牌照稅尚未繳納,請儘速補單繳納,以免車輛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而受罰。
該局表示,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因此,未於繳納期限內繳稅之車輛於滯納期滿後(逾限繳日期30日),使用公共道路(含停放)經查獲者,即依上述規定裁罰,每次查獲按未徵起應納稅額處0.3倍罰鍰,各年度欠繳稅額累計裁處以0.9倍為限。舉例說明,林君1輛排氣量1,499CC自用小客車,每年應繳納使用牌照稅7,120元,該車112年使用牌照稅滯納期滿日為112年7月31日,因未繳納該期使用牌照稅且於同年9月15日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因此除須繳清當年度使用牌照稅7,120元外,並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罰1,509元,應處罰鍰金額為112年度列入裁罰之未徵起應納稅額*0.3倍〔即7,120元*258/365(112年1月1日至違章行為日同年9月15日計258天)*0.3=1,509元〕。
該局最後表示,如有欠繳使用牌照稅,請儘速至該局總局、羅東分局全功能服務櫃臺或宜蘭監理站稅務服務櫃臺申請補發繳款書。民眾如有使用牌照稅相關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96969或03-9325101轉140~148。另如有燃料使用費或汽機車過戶、異動等問題,請向各地監理機關洽詢。

(台中訊)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贈與房屋應由受贈人於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申報繳納契稅,夫妻相互贈與房屋亦屬契稅條例所明定之課徵範圍。
該局說明,夫妻相互贈與土地,可依土地稅法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贈與房屋,則應申報繳納契稅,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之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台幣1萬5千元。
該局提醒民眾,夫妻間贈與土地及房屋之課稅規定不同,贈與房屋應如期申報契稅,以免逾期遭加徵怠報金。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符合土地稅法第17條及第18條規定得適用特別稅率的土地(例如: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停車場用地等),或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至第17條規定得減免地價稅的土地(例如:巷道用地、騎樓走廊用地等),尚未申請減免或適用特別稅率者,請務必於113年9月22日(因遇假日順延至同年9月23日)前提出申請,經核准後,今年度地價稅才可以減免或按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者,只能從114年起開始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地價稅一般用地稅率為千分之10至55課徵,土地如符合下列自用住宅用地四要件,於9月23日前提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2)課徵,經核准後,今年度地價稅節省至少4倍稅金。
1.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房屋為其所有。
2.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3.都市土地面積以300平方公尺為限,非都市土地面積以700平方公尺為限。
4.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

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表示,113年地價稅將於11月1日開徵,想節省荷包做個聰明的納稅義務人嗎?趕快檢視自己名下土地是否符合自用住宅、工業、停車場及加油站等用地特別稅率,或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騎樓走廊、寺廟及教堂等用地減免規定,如有符合規定,請記得於9月23日前向該局提出申請,經核准當年即可適用,別錯失節稅機會喔!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今年適逢公告地價調整,經調整地價之土地,地價稅可能隨之增加,提醒民眾重新審視土地課稅情形並調整節稅規劃,以節省稅負。以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為例,假設張先生有A、B兩處自用住宅,111年擇定稅額較高的A處適用稅率2‰,113年發現B處因地價調整,稅額反而高於A處,為達到節稅效益,建議張先生重新擇定改申請B處適用稅率2‰;再以工業用地稅率說明,假設甲公司持有土地設廠從事製造加工業,112年總地價因未達累進起點地價而適用一般用地稅率10‰,113年因地價調整導致適用累進稅率15‰,建議該公司可申請適用工業用地稅率10‰,以降低稅負成本。

新竹市王老伯長年務農,在牛埔東路附近持有一塊課徵田賦的都市土地,於112年5月公共設施已完竣,現況仍作農業使用,詢問今年是不是就要開始繳地價稅?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22條規定,都市土地依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保護區及公共設施保留地,或有公共設施尚未完竣、依法限制建築、依法不能建築等情事,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可徵收田賦。
稅務局說明,公共設施尚未完竣是指道路、自來水、排水系統、電力等4項設施尚未建設完竣,若4項設施都已全部建設完竣,即屬公共設施完竣,即使土地實際作農業使用,仍應自公共設施完竣之次年起改課地價稅。
稅務局指出,王老伯的土地於112年5月公共設施完竣,雖然仍作農業使用,但與課徵田賦規定不符,應於今年改課地價稅。
稅務局提醒,如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原因、事實消滅,應主動向稅務局申報,如遭查獲,除依法追補應納稅款外,還可能處3倍以下的罰鍰。

每年地價稅開徵都會接到民眾電話詢問,今年才剛取得的土地,為什麼要繳一整年的地價稅?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地價稅每年11月定期開徵,並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依據當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記載的土地所有權人為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年度中間如有辦理土地移轉登記,不論當年度實際擁有土地時間的長短,皆須負責繳納該筆土地全年度地價稅,並非只繳納自取得土地後剩餘月數的地價稅。在此特別提醒民眾注意:若您是8月31日登載於土地登記簿上的土地所有權人,就是該全年度之地價稅納稅義務人。
舉例來說,小新依地政機關登記所載於113年9月8日取得土地,意即小新為113年9月31日納稅義務基準日的所有權人,小新持有該土地雖然未滿1年,仍應繳納113年全年地價稅,所以小新如果符合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要在113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可後,自113年開始就能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則自114年適用。前已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常見買賣雙方在買賣契約書中自行協議按持有土地實際月份分攤當年度之地價稅,屬於當事人間約定之私權行為,並不能因此變更地價稅納稅義務人喔!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遞耗資產及無形資產,於當年度物價指數較該資產取得年度或前次依法令規定辦理資產重估年度物價指數上漲達25%時,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並應注意以重估價基準日之帳面金額或帳載未折減餘額重估計算。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之資產在重估價基準日前各年度中,如有依法應列計之折舊、耗竭或攤折而帳面未經調整者,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補提列折舊、耗竭或攤折額後,再行計算重估價值。如有耐用年限屆滿後仍繼續使用之情況,得自行預估可使用年數並重新估計殘值後,按原提列方法計提列折舊至重估價基準日為止,就帳載未折減餘額辦理資產重估價。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3年2月1日申請資產重估(重估價基準日為112年12月31日),重估資產是80年1月以新臺幣(下同)6,200萬元購入之建築物,耐用年數30年,殘值200萬元,採平均法提列折舊。該建築物已屆耐用年限,甲公司仍供營業使用,並預估該建築物尚可再使用10年,殘值0元,惟未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2項規定,按原提列方法於應提列年度調整補列折舊。甲公司申請資產重估時,應就殘值200萬元,按尚可使用年限10年自110年起調整補列折舊至112年12月31日,並以未折減餘額140萬元辦理資產重估。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辦理資產重估,應注意須以重估價基準日之帳面金額或帳載未折減餘額重估計算,重估後增加之價值可增加折舊提列金額。另重估差價應記入權益項下之未實現重估增值項目,免予計入所得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日後處分該資產時,前項未實現重估增值,應於轉讓、滅失或報廢年度,轉列為營業外收入或損失。

據媒體報導,某地方政府財政首長認為,財政部邀集地方政府會商未來中央統籌分配稅款(下稱統籌稅款)分配指標,係本末倒置,中央應先歸還地方15%稅收,再來討論水平分配問題,財政部澄清如下,盼各界勿再以訛傳訛:
一、收支併同考量,中央並未因精省獲益
精省前後比較,中央收入雖增加1,505億元,惟支出增加2,892億元,收支併同考量,淨減少1,387億元,尚不論承接省府債務8,193億元,故中央並未因精省獲益。此外,部分地方政府承接業務,中央均已透過補助款提供相應補助;以113年度為例,地方支出移轉中央事項,如勞健保經費891億元、老農津貼160億元,合計達1,051億元,目前勞健保已全數由中央負擔,另老農津貼新增經費亦由中央負擔,要求中央歸還地方15%稅收,應屬無理。
鑑於完善之中央與地方收入劃分應併同考量事權及支出劃分,學者專家普遍籲請修法應錢權同時下放,倘中央與地方垂直分配僅考慮釋出財源,未通盤考量事權劃分,除影響中央推動國防、社會福利及重大建設等支出預算財源籌措、排擠對地方政府之補助外,易恐造成不經濟支出,影響地方財政紀律。
二、近年地方財政已獲改善,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應優先處理水平問題
以往地方財政面臨不足及不均問題,近年中央透過統籌稅款搭配補助款等財源挹注,整體地方收支由101年度差短589億元,至104年度已轉為賸餘117億元,112年度整體賸餘更達648億元,當前整體地方財政並無不足問題,故現階段應優先透過統籌稅款分配公式改善水平分配問題。
檢討水平分配關鍵問題在於謀求各界共識,統整22個市縣意見是面對問題、解決問題的積極作為,此為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困難度,先前5次送請立法院審議,均未能完成修正,主要在於各界共識難以形成,爰分配機制應應力求完善,並儘可能取得最大共識。倘以先求有再求好心態,倉促修法,而未能將妥善的水平分配公式入法,一旦改變現有財政秩序,恐是另一個分配不均之開始,將使再次調整分配機制更加困難,對國家長遠發展及財政制度穩定,均有不利影響。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經該部就未來統籌稅款分配指標2次邀集會商,凝聚修法共識,已獲初步成果,部分尚待進一步研議之分配指標及各類指標之權重,將持續與中央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溝通協商,逐步縮小歧見,以利後續修法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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