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接獲民眾詢問公司、行號購買國外勞務,要如何報繳營業稅?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事業、機關、團體或組織而有銷售勞務者(如:技術服務、專利權、商標權……等),除買受人屬同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且其所購進之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使用,免予繳納營業稅外,應由勞務買受人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就給付額依規定稅率計算營業稅額繳納。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買受人繳納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方式分為2種:(一)買受人如為依營業稅法第4章1節規定計算稅額自動報繳之營業人(即使用「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404)」報繳營業稅),購買國外勞務只要併同401、403、404申報書填入相關欄位一併申報繳納即可。(二)買受人為上述自動報繳營業稅以外之營業人(例如:小規模營業人、執行業務者、機關團體等)者,如有購買國外勞務情形,可自行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服務>電子申報繳稅服務>自繳繳款書三段式條碼列印(線上版)>營業稅,下載「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繳款書(408)」,或向國稅局索取前揭繳款書,自行繳納營業稅款。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現在網路媒體相當多元便利,近來常有民眾以網路或廣播、電視等公開資訊提出檢舉,因其非屬檢舉之具體事證,難以認定被檢舉人確有逃漏稅之事實。
該局指出,依「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16點規定,民眾倘依據網路、報章雜誌、政府公報、廣播電視或其他一般民眾皆可取得之各項公開資訊提出檢舉,卻未檢附具體可供偵查之事證,稽徵機關會通知檢舉人限期補正或提供新事證;因此民眾檢舉他人逃漏稅捐,務必詳述逃漏稅捐的事實,並提供訂購單、送貨單、付款證明(如信用卡簽單、匯款單、現金簽收紀錄)等可供偵查的具體事證,稽徵機關才能據以辦理,希望民眾能與稽徵機關攜手共同防杜逃漏稅捐之不法行為。
該局說明,民眾如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或電洽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便利民眾申報遺產稅,財政部自今(111)年1月1日起對於符合一定條件之遺產稅案件,提供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下稱稅額試算服務),獲得民眾高度肯定,財政部自今年7月1日起服務再升級,實施以下3項精進措施。
一、申請時已辦竣死亡登記者,免檢附除戶資料
民眾申請試算服務時,如已向戶政機關辦竣被繼承人死亡登記者,稽徵機關可透過戶政資訊系統查詢死亡登記資料,民眾得免檢附死亡證明書或除戶資料。
二、提供試算書表期程縮短為申請日後30日
為利納稅義務人儘速完成遺產稅申報,自今年7月1日起,財政部洽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大受理查詢機構及所屬會員機構同意,將金融遺產資料之傳輸期程再縮短,國稅局提供試算書表期程由民眾申請日後30個「工作日」縮短為30「日」。
三、民眾運用國稅局提供之試算書表所載財產及扣除額資料申報,得免檢附該部分證明文件
如果被繼承人遺有試算書表所列以外之財產或其他應調整事項,以致無法利用試算書表確認時,民眾需自行申報,但經確認相符並運用國稅局提供試算書表所載財產及扣除額資料部分,得免檢附該部分之相關證明文件。
該局鼓勵民眾可多加利用線上申請試算服務、下載試算書表及線上登錄回復確認,並完成遺產稅申報;如須自行申報遺產稅,建議透過網路申辦,輕鬆又便利。詳細資訊請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向國稅局洽詢,將有專人提供說明。
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第1批退稅即將於今(111)年7月29日撥入納稅義務人指定帳戶或寄發退稅憑單給納稅義務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多加留意!
該局說明,第1批退稅適用對象為今年6月30日前採用網路申報、稅額試算以線上登錄或電話語音確認回復及5月10日前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以二維條碼或人工申報方式(含稅額試算服務紙本回復),且符合退稅之案件。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退稅方式有直撥退稅及一般退稅兩種,納稅義務人如採直撥退稅,國稅局會直接將退稅款撥入指定帳戶;未採直撥退稅者,則寄發退稅憑單給納稅義務人,金額不滿5,000元的小額退稅可就近向退稅憑單上所載之指定付款銀行兌領現金,其餘均須提出票據交換才能領到退稅款;第1批退稅憑單兌領期限從今年7月29日起至9月30日止,民眾如接獲退稅憑單,請儘速於兌領期限內,持憑單向指定的金融機構兌領或提出交換。
該局為方便納稅義務人瞭解個人退稅案件撥付狀態,提供貼心查詢服務,民眾可多加利用該局「網站首頁(https://www.ntbsa.gov.tw)/政府資訊公開/業務資訊查詢/綜合所得稅/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退稅撥付狀態查詢」專區,查詢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直撥退稅撥付狀態,民眾如有任何退稅問題請洽戶籍所在地所轄分局、稽徵所確認,或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為執行財政部111年度維護租稅公平重點工作計畫,自111年4月1日起進行菸酒稅選案查核工作。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菸酒稅產製廠商較容易發生之違章態樣如下:(一)取得菸酒製造業許可執照後,未於開始產製前辦理菸酒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二)出廠數量與申報完稅數量不符(三)未辦菸酒稅產品登記即擅自產製出廠(四)以酒精濃度課稅之酒品,其酒精濃度與產品登記登載標示內容不符(五)以酒品為促銷贈品,贈品部分未報繳菸酒稅(六)停止出廠期間,擅自產製應稅菸酒出廠(七)以試飲名義出廠或廠內自用,未報繳菸酒稅。該分局自111年4月1日起針對前述易於疏漏之違章情形加強查核,以維護租稅公平。
該分局呼籲菸酒稅產製廠商應先自行檢視帳簿憑證,倘有未依規定辦理廠商登記、產品登記及以低於菸酒稅價格銷售菸酒產品等涉及逃漏稅或短漏報出廠數量等情形者,應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自動補報補繳事宜,俾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罰規定。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隨著天氣持續高溫,民眾汰換冷氣機需求提高,常有民眾來電詢問購買節能電器應如何辦理退還減徵貨物稅?
該局指出,為了鼓勵節能節電,財政部延長節能電器減徵貨物稅之期限至112年6月14日止,凡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1級或第2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換貨者,可於購買日之次日起6個月內,向任一國稅局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每臺減徵稅額以新臺幣2,000元為限。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可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專區」(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連結至首頁→稅務資訊→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專區→消費者線上申請)申辦退稅事宜,除可以自然人憑證及健保卡等憑證申請外,亦可以「簡化身分認證(限直撥退稅)」方式辦理,於網頁上登錄相關申辦資料,並將退稅帳戶存摺封面、購買證明(如:統一發票或收據)及電器產品保證書或保固卡以符合規定之檔案格式上傳,再點選「申請退稅」後,網頁會顯示該案件之收件編號,並寄送收件編號至申請人所填寫之電子郵件信箱,即算完成申請程序。
該局呼籲,購買節能電器申請退稅期限為統一發票或收據記載交易日期之次日起算6個月內,逾期不得申請退還,如有符合上揭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資格者,請把握申請時效,以免影響退稅權益。倘有相關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因應飲料品市場環境變遷,財政部於111年5月31日發布新令,核釋貨物稅條例第8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稀釋天然果蔬汁,得添加含有咖啡因成分之天然食品萃取物(如茶葉萃取物),其咖啡因成分須符合衛生主管機關就食品添加物所定之咖啡因使用限量(現行規定為320mg/kg以下),始可適用8%貨物稅稅率。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貨物稅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稀釋天然果蔬汁及其他飲料品分別從價徵收8%及15%貨物稅,稀釋天然果蔬汁貨物稅稅率較其他飲料品為低,旨在鼓勵產製廠商多採用國產水果、蔬菜製造飲料品,財政部原以75年5月23日台財稅第7533088號函核釋,稀釋天然果蔬汁不得添加香料、色素等人工添加物或稀釋天然果蔬汁國家標準禁止之其他食品添加物及含有咖啡因成分之食品;惟鑒於飲料品市場產品日新月異,以稀釋天然果蔬汁添加天然食品萃取物調配風味口感之產品增多,添加之天然食品萃取物目的僅在調配風味,未取代天然果蔬汁作為飲料品之主要成分,尚不致違反稀釋天然果蔬汁適用較低稅率之立法意旨,是以新令釋明稀釋天然果蔬汁得添加糖、鹽、食用有機酸、維生素C、 粘稠劑及含有咖啡因成分之天然食品萃取物,但其咖啡因成分超過衛生主管機關所定「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之咖啡因使用限量,或添加香料、色素或其他人工添加物者,則不適用8%貨物稅稅率,並廢止前揭75年函釋規定。
該局提醒,飲料品產製廠商若有產製符合前揭新令規定之產品,應向工廠所在地國稅局辦理新產品登記及依規定稅率報繳貨物稅等相關事宜,並將稅負減輕之利益如實反映於產品售價,以維護消費者權益,如仍有相關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致電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立法院在111年5月27日通過「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下稱紓困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再延長1年至112年6月30日。配合紓困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延長1年,營業人受疫情影響申請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可適用「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受理營業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因疫情影響申請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審核作業原則」(下稱溢付稅額審核原則)之「適用期間」再延長1年。
該局進一步表示,財政部為簡化受疫情影響營業人申請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的作業程序,以提高營業人資金運用效率,維持正常營運,於109年5月13日發布溢付稅額審核原則,該原則第二點規定,適用期間為紓困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因此,溢付稅額審核原則適用期間將再延長至112年6月30日。只要是109年1月15日營業稅稅籍狀況為營業中的營業人,符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紓困特別條例第9條第3項所定辦法,提供紓困、補貼、補償、振興相關措施,或受疫情影響致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的營業人,均可依溢付稅額審核原則累計退稅額度在30萬以內申請退還。
該局說明,統計截至111年5月底止,該局已有2,567家營業人受惠於這項政策,核退稅額高達5億3佰餘萬元,占全國38%;該局籲請營業人多加利用線上申請,可使用工商憑證(獨資合夥商號可使用負責人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服務/線上申辦/稅務線上申辦/營業稅/申請因疫情影響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填妥基本資料、適用條件、直撥退稅帳號及上傳相關證明文件,即可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後會將退稅款退到指定帳戶。相關措施規定、申請流程及申請書,亦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稅務行政)「安心防疫線上服務專區」項下「營業人受疫情影響申請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專區」查詢或下載運用,如仍有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為防杜營利事業藉由在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成立受控外國公司(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以下簡稱CFC),以保留原應歸屬我國營利事業之利潤,規避我國納稅義務,我國於105年7月27日增訂所得稅法第43條之3,建立營利事業CFC制度;惟考量對臺商布局全球投資將有所影響,施行日期授權由行政院訂定。
據此,為配合「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已於110年8月16日施行期滿,且因應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推動實施全球企業最低稅負制,行政院於111年1月14日核定營利事業CFC制度自112年度施行,以接軌國際反避稅趨勢並維護租稅公平。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0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投資於其他公司,倘被投資公司當年度經股東同意或股東會決議不分配盈餘時,得免列投資收益。為避免國內營利事業將集團盈餘保留在CFC中,再藉由不分配或少量分配規避我國租稅義務,營利事業CFC制度112年正式上路後,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以上,或對該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該營利事業應按持股比例及持有期間計算,將該等關係企業之盈餘認列國外投資收益,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
相關營利事業CFC制度法規及常見問答可於財政部賦稅署網站(http://www.dot.gov.tw)「稅改專區/反避稅專區/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項下查詢,請多加利用。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期接獲民眾葉先生來電,詢問其與配偶剛結婚,婚前各擁有1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結婚後,雙方也分別在各自房屋設立戶籍,為何婚後卻僅有1處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與配偶各擁自用宅,依規定其中1處按一般地稅率課稅。
地稅局指出,土地稅法第17條第3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1處為限,因此,雙方結婚後仍分別在各自房屋設立戶籍,縱使使用情形未變更,其中1處將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地稅局強調,此時可擇定地價較高之1處享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至於地價較低的另1處土地,則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但若有未享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之成年直系親屬(例如父母、祖父母等)可於任1處設立戶籍,則2處皆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地稅局提醒民眾,地價稅若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者,請於當年度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於9月22日前向該局提出申請,當年度就能適用優惠稅率,若逾期申請,自申請之次年起才能開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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