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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 (1203)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以申報列舉扣除,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所稱不可抗力之災害,指震災、風災、水災、旱災、寒害、火災、土石流、海嘯、瘟疫、蟲災、戰爭、核災、氣爆,或其他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之災害或事件,且非屬人力所能抗拒者為限。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佃農因承租之耕地經出租人收回所領取之補償費,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3項規定,該補償費屬變動所得,得僅以半數作為當年度其他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其餘半數免稅。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個人出售自住房地,如有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算2年內,重購自住房地者,得於重購自住房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次日起算5年內,申請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的比率,計算退還出售房地時已繳納的所得稅額,先購後售的情形也適用。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採家戶申報制,於婚姻關係存續中,除符合財政部訂定「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得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外,納稅義務人仍應與配偶合併辦理結算申報。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寺廟的捐贈,須符合所得稅法規定,方能列報為個人綜合所得稅的捐贈扣除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居間仲介不動產買賣,依市場交易習慣收取佣金或酬勞金,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的執行業務所得,應併入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所得稅。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之財產於繼承事實發生後所產生之所得,係屬繼承人之所得,非為被繼承人之所得或遺產。例如被繼承人遺留之不動產,於其死亡後繼續租與他人,自繼承開始日起,該租金屬繼承人之所得,應依法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租賃所得。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寺廟的捐贈,須符合所得稅法規定,方能列報為個人綜合所得稅的捐贈扣除額。  …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個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舉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時,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為限,但如已受有保險給付部分,則不得扣除。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君110年度因病住院,支付公立醫院醫藥費用105萬元,其全額列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經查得甲君有向保險公司投保醫療險,已受有日額型保險理賠116萬元,雖未檢據申請保險理賠,但確屬該醫療支出所為之保險理賠,減除保險給付後甲君並未負擔醫藥費,自不得列舉扣除。…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個人自110年1月1日起出售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以下簡稱未上市櫃股票)等有價證券交易所得,屬個人基本所得課稅範圍,5月份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但其發行或私募公司,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交易時該公司設立未滿5年者,免列予計入,惟仍應於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揭露,並檢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函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網站公告資料,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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