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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宣導 (1365)

近期有旅宿業者來電詢問,於館內設置娛樂設施供房客免費使用,是否仍需繳納娛樂稅﹖    …
國有財產配合公共建設、社會福利等國家政策優先提供各級政府機關公務、公共使用,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下稱國產署)表示,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財產已依公用用途或事業目的使用,得依規定辦理活化收益,該署鼓勵機關在不影響公用用途下辦理國有公用財產活化,創造國產附加價值,113年度國有公用財產收益達新臺幣456億餘元,挹注國庫後,可用於推動各項國家建設,增進全民福祉。  …
財政部今(28)日公告113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萬元(較112年度增加8,000元),民眾於114年5月申報113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 113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係按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規定,參照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最近一年(112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349,359元之60%計算,倘申報戶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即21萬元乘以申報戶成員人數),超過依所得稅法規定可減除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包括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長期照顧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合計數,該差額部分得自申報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我國屬海島型國家,以進出口貿易為主要經濟活動,為維護租稅公平,有效提升選案查核效能,國稅局已積極運用AI技術進行選案並跨機關蒐集相關課稅資料,以防杜進出口業者不法逃漏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進出口業者常涉嫌短漏報進口貨物金額,致短漏報進口營業稅,藉以掩飾國內銷售貨物短漏開統一發票,逃漏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營利事業出售在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土地,其交易所得應課徵所得稅。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如於同一年度出售多筆土地,應注意各土地取得日係在104年12月31日以前或105年1月1日以後,分別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免納所得稅(舊制)或同法第4條之4房地合一(新制)課徵所得稅,其屬前者(舊制)免納所得稅部分,方可將填報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第40欄「處分資產利益」屬土地交易之所得,填入第101欄「免徵所得稅之出售土地利益(損失)」,自當年度全年所得額中減除;如為應課徵所得稅者(新制),第40欄屬土地交易之所得,應填入申報書第134欄「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暨股份或出資額之所得(損失)」,並依持有期間按規定適用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後,填入第135欄合併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
營利事業逾113年10月31日仍未依規定辦理暫繳,國稅局將按應納暫繳稅額加計1個月利息,一併填具暫繳稅額核定通知書連同暫繳稅額繳款書,通知該營利事業於繳納期間(113年11月16日至11月30日)繳納,因113年11月30日適逢假日,繳納截止日順延至113年12月2日,請營利事業收到繳款書後儘速繳納,以免因逾期繳納而遭加徵滯納金及利息。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期限至113年9月30日止,營利事業未於上揭期限前申報繳納暫繳稅款,而於113年10月31日前補繳稅款者,應自113年10月1日起至其繳納暫繳稅額之日止,按暫繳稅額依113年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1.6%),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營利事業逾113年10月31日仍未辦理暫繳者,國稅局將於113年11月16日前按應納暫繳稅額加計1個月利息,寄達繳款書通知繳納,請營利事業留意繳納截止日,逾期尚需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滯納金按應繳稅額每逾3日加徵1%(最高加徵至10%),滯納利息則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計息,請營利事業注意,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海關負責把守邊境,防杜偽造車輛號牌從境外輸入,除要求所屬各關加強查核快遞、國際郵包、一般海、空運貨物及旅客攜帶行李等貨物進口管道,並與交通部公路局建立聯繫窗口,各關如查獲可疑貨品,將即時通報公路局所轄監理站查處。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近日該署臺北關第一線人員執行查核時,機警發現來自大陸地區進口貨物中有疑似車牌式樣貨品,隨即通報公路局監理站至現場協助處置,並移請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偵辦,跨部會分工合作進行境內溯源查察,阻絕國內販售源頭。…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下稱財委會)於本(113)年11月4日召開審查財政收支劃分法(下稱財劃法)修正草案會議,當天主席裁示請相關部會於11月6日會議前,提供財劃法部分提案版本所列指標相關名詞定義,並邀請22個地方政府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於今(6)日列席與會,惟今日會議並未進行實質討論,即逕行送出委員會,財政部對此表達遺憾。 近來中央對地方財政支援除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外,另搭配一般性及計畫型補助款挹注地方財源,自103年度5,486億元,逐年成長至114年度之1兆151億元,整體地方收支由101年度差短589億元逐步改善,112年度整體賸餘更達648億元;此外,整體地方政府長期債務比率由103年度高峰5.6%,下降至112年度3.7%,其中較為外界關注之縣(市)財政,其債務改善情形更為明顯,103年度至112年度債務餘額減少約487億元,顯示目前地方財政並無出現不足而須立即改善的情況。…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因康芮颱風及其外圍環流可能造成部分地區災情,民眾如有財產損失,請把握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三步驟,「1.拍照存證」、「2.檢附文件」及「3.申請減免」,以維護自身權益。 該局進一步說明,有鑑於災害發生時民眾總是於第一時間清理家園,但在動手清理受損物品前,請記得先「拍照存證」,並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附「損失清單、維修估價單及相片」等證明文件,向轄區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稅捐稽徵機關亦會秉持從寬、從速原則,主動協助及輔導受災民眾申報(請)各項稅捐減免,並提供各稅目之減免規定,民眾可自行下載參考(詳「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一覽表」)。…
高雄許先生向繼母購買不動產,是否要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取得非屬贈與同意移轉證明書才可以辦理過戶?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民法第969條及第970條規定,父再婚之配偶,雖稱為繼母但非己身所從出之血親,在民法上稱為直系姻親而非直系血親,故繼母與繼子女為一親等姻親關係;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揭示,二親等以內(包括血親及姻親在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視同贈與,惟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則不在此限。因此,繼子許先生向繼母(出賣人)購買不動產,繼母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申報贈與稅,並檢附買賣契約書、支付價款金流等相關證明文件,嗣取得國稅局核發非屬贈與同意移轉證明書後,持向地政機關辦理不動產過戶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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