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r1.jpg
  • bar2.jpg
  • bar3.jpg
簡宜萱

簡宜萱

Email: 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如有應行記載事項錯誤而未依規定作廢重開,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者,可免予處罰;但買受人為營業人者,應於統一發票之各聯錯誤處更正,更正後買賣雙方確實依該實際交易資料申報且無短報、漏報、短開、溢開營業稅額情事者,始得免予處罰。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並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1,500元,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0元。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或改正或補辦後仍不實者,按次處罰。

 

又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有同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應記載事項記載錯誤情事者,應另行開立。倘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發生記載錯誤而未作廢重開,但已主動向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者,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3款規定,可免予處罰,惟依同標準第24條規定,如一年內有相同違章事實3次以上者仍應處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指出,個人買賣房屋若過於頻繁、有僱用員工處理銷售房屋、設有營業場所、營業牌號或關係人參與合建房屋等,只要符合任一項要件,國稅局將視為經常性銷售行為、針對個人課徵營業稅。

 

官員認為,若個人有頻繁銷售房屋或是開店賣屋行為,國稅局將視為營業性質,必須課徵5%營業稅並開立發票。

 

依照我國2017年函釋與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個人賣屋涉及四種情況皆會被課徵營業稅。

 

第一是設有營業場所或營業牌號,不管是有形或無形營業場所,包含一般店鋪、線上網頁或拍賣網站;

 

第二則是僱用員工處理出售房地事宜,包括工讀生、兼職人員、正職人員等,兩者皆屬於經常銷售意圖。

 

第三為經常性或持續性銷售房屋行為;

 

第四則是個人為營造業或不動產業者的關係人,而個人以持有二年內土地與業者合建新建案,且五年內參與達二案以上。

 

不過,財政部也在函釋設置避風港條款,若個人持有房屋超過六年才銷售(自所有權登記日到房屋銷售契約日)或是建屋前已持有該筆土地十年以上(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日到房屋核准拆除日或到建造執照核發日),只要為長期持有則屬於非營業性質、免課營業稅。

 

舉例來說,若A先生2000年取得15筆不動產,但A在2020年需要資金創業,因此一年內銷售12筆不動產,因A持有六年以上,可視為非營業情況免課營業稅。

 

財政部表示,過去國稅局認定一年銷售六筆以上不動產為「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房屋,但裁量基準時常遭質疑,導致訴訟發生。官員指出,考慮到實務情況,裁量基準不能只看銷售數量,像是過去有繼承人身上有很多祖產的零碎土地,每一筆銷售金額不到百萬元,卻因為一年銷售達六筆以上遭課徵營業稅,因此財政部檢討後設置各項條件、不再以數量評定。

文章出處:https://ctee.com.tw/news/tax-law/324873.html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對於逃稅、漏稅之案件,雖未屆申報期,如發現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執行跡象者,將於法定開徵日期之前提前開徵,於送達繳款書後,並得釋明事實,聲請法院裁定假扣押,據以聲請扣押納稅義務人之所得或財產,以保全稅捐債權。


       該局指出,轄內A公司已擅自歇業他遷不明,查無營業跡象亦無領用發票,且負責人行蹤未明,又A公司107年度資產負債表帳載有存貨4,156萬餘元及機器設備976萬餘元,惟據108年7月31日新聞報導與A公司設籍同址之第三人公司動產有遭人搬運等情事,經調查該第三人公司負責人及營業項目均與A公司相同,該局惟恐A公司存貨、生財器具及第三人債權等有被取走或轉出之風險,若未儘速核課相關稅捐及聲請假扣押,至欠稅確定移送執行時可能面臨無財產可供執行之情況,乃於法定開徵日期前,核定開徵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含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及108年營業稅合計297萬餘元,開徵起迄日為109年4月17日至4月26日止,繳款書於同年4月9日送達後,旋即具狀向法院聲請假扣押獲准,移送執行分署聲請扣押A公司對第三人之應收帳款297萬餘元,嗣滯納期滿A公司仍未繳納稅款,經移送執行順利徵起297萬餘元。


       該局提醒,依法納稅為人民應盡之義務,公司、行號縱使已擅自歇業他遷不明、負責人行蹤不明,仍不能免除納稅義務,國稅局如發現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者,除於法定開徵日期前提前開徵外,並得實施假扣押程序,以保全租稅債權之徵起。呼籲納稅義務人應依法報繳稅,切勿心存僥倖。

高雄林先生來電詢問:因家中長輩過世,遺有一家使用統一發票之獨資商號,繼承人想繼續經營,該繼承的存貨及固定資產,是否要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獨資組織營業人之負責人死亡,由其繼承人繼續經營,申請變更負責人為繼承人或一併變更商號名稱時,其繼承人繼承餘存之存貨及固定資產,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之範圍,可免課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若非上述情形,係單純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轉讓或變更負責人時,原負責人將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與新組織或新負責人者,應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收取營業稅款並依法報繳。至於受讓人取得該項發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依法扣抵銷項稅額。洽詢專線(07)3228838轉分機6789。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如有應行記載事項錯誤而未依規定作廢重開,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者,可免予處罰;但買受人為營業人者,應於統一發票之各聯錯誤處更正,更正後買賣雙方確實依該實際交易資料申報且無短報、漏報、短開、溢開營業稅額情事者,始得免予處罰。

 

該分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並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1,500元,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0元。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或改正或補辦後仍不實者,按次處罰。

 

又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有同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應記載事項記載錯誤情事者,應另行開立。倘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發生記載錯誤而未作廢重開,但已主動向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者,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3款規定,可免予處罰,惟依同標準第24條規定,如一年內有相同違章事實3次以上者仍應處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紓緩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 疫情對國內整體經濟的衝擊,並協助發生營運困難之營業人度過難關,財政部發布「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受理營業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申請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審核作業原則(以下簡稱審核原則)」,該局依審核原則,本著「申請從簡、認定從寬、核退從速」,辦理營業人申請退還溢付稅額作業,經統計截至109年8月14日止已核退營業人家數948家、核退稅額合計2.04億元,分別占全國已核退營業人家數及稅額之比率為36.03%及36.26%,其中以批發及零售業居多。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營業人申報同條第1項規定以外之營業稅溢付稅額,應留抵次期應納營業稅,但情形特殊者得報經財政部核准退還,考量營業人受疫情影響發生營運困難,如需逐案報部恐影響其資金運用效率,因此財政部發布審核原則只要符合一定條件者(如附表),即得於申請期間內(109年5月13日至110年6月30日止)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退還帳列營業稅溢付稅額,各地區國稅局依審核原則累計最高退還30萬元,免逐案報經財政部核准,以加速核准退還營業人之溢付稅款,增加其可支用之營運資金。


       該局進一步說明,經受理後仍有少數營業人未符合條件,主要係因其帳上無溢付稅額可供退還,或未能提示經主管機關紓困等受疫情影響之證明文件,致未能核准退還,該局籲請營業人申請前先自行檢視,如符合審核原則規定,申請時可利用金融機構帳戶直撥退稅方式退稅,以加速取得退稅款,倘需進一步瞭解相關作業,該局及所屬單位均設有專人諮詢窗口,提供相關服務,相關資訊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安心防疫線上服務專區 」項下「營業人受疫情影響申請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專區」查詢。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為協助防疫工作而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額溫槍、護目鏡、隔離衣等貨物捐贈他人,若該營業人產製、進口或購入該項貨物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並以各該有關科目列帳者,於捐贈時應視為銷售貨物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該統一發票之買受人為營業人本身。

 

該局說明,我國營業稅係消費稅性質,即由最終消費者負擔稅捐,所以營業人如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基於課稅公平,應與消費者負擔相同稅負,爰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及財政部76年7月22日台財稅第761112325號函釋規定,除營業人已依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未將其購入該項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並以各該有關科目列帳者,得免視為銷售外,其餘應視為銷售貨物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但為鼓勵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或對政府捐贈,財政部明釋營業人無償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或對政府捐贈之貨物,除應設帳記載以憑查核外,可免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且營業人購入該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亦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捐贈貨物與公益、慈善團體時,若該項貨物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即應視為銷售貨物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將購入之500瓶乾洗手液捐贈公益、慈善團體,倘該公司購入時,已將所支付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則捐贈時應視為銷售貨物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發票買受人為甲公司,且該自行開立之統一發票扣抵聯,甲公司不得以之扣抵銷項稅額;另乙公司為協助防疫,無償捐贈某市政府100支額溫槍,乙公司雖於購入時已將所支付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惟其捐贈時仍可免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提醒,營業人於防疫期間捐贈之物資,請先自行檢視是否應視為銷售開立統一發票,以免因違反規定而被補稅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凡承包工程而以自備材料或由出包人作價供售材料施工(包工包料)之營業核屬包作業營業人,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應依其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6年間包工包料承攬乙公司新建工程,工程合約載明乙公司應於工程施作完成驗收合格後2個月,按工程總價支付10%之工程款,是甲公司依前揭規定,應按工程合約所載於驗收合格後2個月,以其應收工程款(即工程總價10%)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但後來乙公司資金周轉不靈,遲遲未依限給付甲公司工程款,致甲公司誤認因工程款未收取,尚無須開立統一發票,案經稽徵機關查獲甲公司違反前揭開立時限表規定,除追繳營業稅款外,並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從事包作業之營業人,如已依規定就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惟嗣後若因買受人倒閉、逃匿、重整、和解、破產宣告、應收款逾期二年經催收未能收取或其他原因,致應收款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依「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受理包作業營業人因買受人事由無法收回價款申請退還營業稅或留抵應納營業稅作業要點」規定,營業人可於事實發生並取具相關證明文件或於該應收款逾期屆滿2年之翌日起算10年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申請退還或留抵應納營業稅。

 

該局特別提醒,包作業營業人如有漏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並加計利息者,可免予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表示,營業稅選案查核往年都在上半年,在4月左右,今年受疫情影響,延至下半年,7月才開始。「今年因疫情關係,營業人不太好過,國稅局有刻意壓低選案件數。」今年有六大選案查核重點,網路銷售占了三項。

 

苗栗分局說,今年不僅選案少,查核過程也比較傾向採輔導方式,協助納稅人補報及補繳。

 

官員指出,網路的查核主要針對銷售平台和臉書,現在直播購物也很興盛。在銷售平台方面,會較關注蝦皮。以網家和蝦皮比較,在網家平台售出貨物是由網家開給發票,網家再向上架的商家索取進項發票,制度較健全。蝦皮則只有部分商家會開發票。

 

官員指出,月銷售貨物超過8萬元就要辦理營業登記,有營業登記之後,再來看月平均銷售額,如果起落很大,月平均銷售不及8萬,可以適用查定課稅,不必開發票。

查核作業查核重點有六大,包括:

 

一、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

二、虛報進項稅額逃漏營業稅,以不得扣抵進項憑證、或無進貨事實及偽造憑證之進項稅額申報退抵稅款。

 

三、未依規定申報銷售額,開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未據實申報銷售額,將應稅銷售額申報為免稅或零稅率銷售額。

 

四、透過網路購買國外勞務(不含境內自然人跨境利用網路購買電子勞務)未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五、利用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含跨境利用網路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

 

六、利用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含跨境利用網路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未依規定取具進項憑證。

 

文章出處:https://udn.com/news/story/7243/4798985?from=udn-ch1_breaknews-1-cate6-news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購買預售屋,如於房地產權過戶前,即將購屋之權利義務轉讓,其交易性質係屬出售預售房地之登記權利,所得款項應按讓與價格「全額」開立應稅發票予買受人。

 

該局指出,營業人向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如在尚未繳清價款亦未取得預售屋產權前,將其購屋之權利義務讓與第三人承受,應由該營業人,依房屋及土地之讓與價格全額開立應稅發票予買受人。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7年底購買預售屋(含房屋及土地)1戶,已陸續支付5,000萬元,於房地產權過戶前,即於108年5月中旬以6,500萬元將此購買預售屋之權利轉讓予乙公司,並分別按約定房屋價款2,000萬元及土地價款4,500萬元開立應稅及免稅統一發票與乙公司。

 

惟甲公司係於未取得預售屋產權前即予以出售,因其購買預售屋於過戶前尚非屬房地所有權人,僅對出售預售屋之建設公司取得房地移轉請求權,因此其交易性質係屬出售預售房地之登記權利,與取得房地產權後出售不動產之交易有別,銷售所得款項應全數課徵營業稅。

 

亦即甲公司出售「預售土地登記權利」部分4,500萬元,並非免徵營業稅之出售土地交易,而應全數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並申報為應稅銷售額。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於房地產權移轉前,轉讓購買之預售屋權利時,無論有無約定房屋及土地價款,均應按讓與價格「全額」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以免因將應稅銷售額申報為免稅銷售額而遭補稅及處罰。

第 96 頁,共 155 頁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北屯區昌平路一段95-8號五樓2
網站:www.chiachi.com.tw
TEL:(04)27037666
FAX:(04)22491212
E-mail: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服務時間 08:30~18:00
[網站導覽]|[site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