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r1.jpg
  • bar2.jpg
  • bar3.jpg
簡宜萱

簡宜萱

Email: 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來有眼科醫療診所來電洽詢,醫師從事角膜塑型術業務,是否屬「醫療行為」應開立醫療收據之範疇。

 

該局說明,按醫師法所稱「醫療行為」,係指以治療、矯正或預防人體疾病、傷害、殘缺為目的,所為之診察、診斷及治療;或基於診察、診斷結果以治療為目的,所為處方、用藥、施術或處置等行為全部或一部的總稱。

 

實務上,有部分人士藉由配戴角膜塑型片以達到降低近視度數之目的,因須由專科醫師經過詳細的檢查,配合配戴者眼球屈光度、角膜弧度及大小等因素評估,與一般配戴眼鏡鏡片有別,且依行政院衛生署90年1月30日衛署醫字第 0890035299號函釋,公告「角膜塑型術」為醫療行為,應由眼科醫師驗光、處方,始得為之,故眼科醫師從事角膜塑型術業務,屬醫療行為,應開立醫療收據。

 

該局進一步提醒,眼科醫療診所若有從事相關醫療勞務行為,亦請如期申報執行業務所得。


提供單位:三民分局  

聯絡人:沈麗珠分局長  

聯絡電話:(07)3870781

 


撰稿人:林瑋欣      

聯絡電話:(07)3829211 分機6873

 

股份有限公司以未分配盈餘增資擴充,依照已廢止88年12月31日修正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6條、第17條後段及廢止前獎勵投資條例第13條規定的新發行記名股票,個人在取得該股票以後轉讓,如果轉讓價格高於股票面值,則股票面值的部分,要按照股利所得申報納稅,超過股票面值的部分,是屬於證券交易所得,於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期間,可免徵所得稅。

 

如果轉讓價格低於股票面值,應以實際轉讓價格作為轉讓年度的股利所得,申報所得稅。例如:出售股票100股,股票每股面額10元,轉讓價格12元,那麼應申報的股利所得就是1,000元,如果轉讓價格是每股9元,那麼股利所得就申報900元。

 


(財政部68年1月19日台財稅第30371號函)
(88年12月31日修正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6條、第17條)
(廢止前獎勵投資條例第13條)

民眾於臉書反映攤販收受振興三倍券,由於每張券都有編號可以追溯來源,可能導致稅務機關關切查稅,顯有誤解。

 

攤販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銷售貨物新臺幣8萬元、銷售勞務新臺幣4萬元)不課徵營業稅;已達起徵點者,無論每月銷售額是否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均由所在地國稅局按「攤販銷售額查定要點」規定,查定其每月銷售額,按1%稅率計算營業稅,每3個月填發繳款書通知攤販繳納。

 

攤販之銷售額係由所在地國稅局依「攤販銷售額查定要點」規定,按攤販之營業類別、面積及營業地段計點評定,就等級及點數核算銷售額及營業稅額,與收受振興三倍券後所兌領之現金多寡無關。考量振興三倍券係政府為協助受疫情影響之內需型產業,活絡經濟及促進商業發展之重要措施,本部不會將振興三倍券作為稅務查緝的工具。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8條規定,執行業務者,除聯合執行業務者已於契約內訂定,其薪資得在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核實認列外,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

 

該局另外說明,依財政部函釋規定,執行業務者本人日常之伙食費屬其個人之生活費用,於計算執行業務所得時,不得列支其本人之伙食費。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2條規定,私人辦理之補習班,其所得之查核準用該辦法。依前揭規定經營補習班者,不得列報其本人薪資費用及伙食費,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楠梓稽徵所  

聯絡人:黃國明主任  聯絡電話:(07)3522394

 

撰稿人:蘇玲玉      

聯絡電話:(07)3522491分機5058

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該分局將自109年7月1日起,就轄內營業人辦理營業稅稅籍清查作業,清查重點如下:

 

(1)已辦理稅籍登記營業人,於登記後發生與申請事項不符或擅自停歇業等情事。

(2)未辦理稅籍登記或未申請復業即擅自營業。

(3)網路交易營業人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或已辦理稅籍登記未申請網路銷售之營業項目。

(4)美容醫療院所、產後護理機構、月子中心、老人福利機構等扣繳單位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

(5)夾娃娃機店、露營場地、日租套房、網路名店、新興無人商店、個人工作室、寵物美容與寄宿、銷售電子菸或加熱式菸品等營業人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及第31條規定,營業人於開始營業及停、復業前,應辦理稅籍登記及停、復業登記。又依同法第30條規定,營業人申請稅籍登記事項有變更或營業人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申請變更或註銷登記。因此,營業稅稅籍清查之目的,除可維護營業稅稅籍資料正確性,以確保當事人權益外,亦可掌握稅源及遏止逃漏,以維租稅公平。

 

該分局特別呼籲營業人及扣繳單位如有上述清查重點情形,請儘速前往營業所在地稽徵機關,補辦相關稅籍登記事宜。如清查發現營業人有未辦稅籍登記或登記事項與現況不符等情形,該分局將發函通知限期補辦登記,請營業人依限補辦;如涉有漏稅者,只要在未經檢舉或調查前,辦理補報補繳事宜,依法均可免罰。

 

常有民眾詢問妯娌間財產之買賣為何須辦理贈與稅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項第6款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應以贈與論,依規定課徵贈與稅。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因為妯娌間為二親等親屬,所以財產買賣仍應依前開規定辦理。

 

該局指出,上述遺產及贈與稅法所稱二親等以內之「親屬」,包括血親及姻親,依民法第969條規定,稱姻親者,謂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舉例說明,甲、乙為兄弟,甲的配偶A及乙的配偶B,A、B為妯娌關係,即屬「配偶之血親之配偶」之二親等姻親,所以妯娌間財產買賣仍應檢附支付價款的確實證明,辦理贈與稅申報,如經國稅局查明並認定為買賣者,則不需繳納贈與稅,國稅局會核發非屬贈與同意移轉證明書。

 

該局呼籲,民眾辦理贈與稅申報時,除可多使用跨局(區)臨櫃申辦服務外,亦可利用贈與稅網路申報系統完成申報作業,省時又方便,若有不瞭解之稅捐法令規定,可撥打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顏股長 06-2298041

我國小規模營業人810日前須繳納46月營業稅,但4月可優先享受減稅優惠、最高減免四成。財政部指出,今年4月我國小商家與小吃攤持續受疫情影響,因此各區國稅局依照產業別、分別減除營業稅10%~40%;而56月疫情趨緩、未做減稅。

 

為了反映台灣各地區營業人營業狀況,財政部經蒐集資料分析,發現一般小規模營業人1月業績大概都是減少一成左右,但是23月平均減少三成,而4月也普遍有減少一成現象。官員指出,財政部按照這個分析資料做主動減稅政策,五區國稅局都會啟動、等於全台適用,我國48.2萬家小規模營業人皆受惠。

 

官員表示,4月以娛樂業、旅宿業、理髮業、一般餐飲業等四大業別受挫最重,因此國稅局額外針對四大產業小規模營業人特別減免營業稅,以娛樂業而言,4月營業稅可以減收三成,旅宿業則是減收四成,而理髮業與一般餐飲業皆減收兩成,至於其他產業則全面減免一成。

官員強調,雖然56月疫情趨緩,但若各產業的小規模營業人56月生意仍較往年大幅下滑,同樣可向國稅局申請,稅局將派員查核、重新計算營業額,調整課稅基準,形同變相減稅。

 

根據財政部定義,我國小規模營業人為每月營業額低於20萬元的小商家與小吃店,採查定課徵營業稅優惠稅率1%,小吃店如果未符合連鎖或加盟業、具備電子取餐系統、網路銷售、電子收銀機且國稅局未認定具有開發票能力等五大情況,即使其營業額超出20萬元,國稅局也會視為小規模營業人、給予優惠稅率。

 

官員指出,查定課徵方式為國稅局認定單一營業額並課稅,因此今年以來的小規模營業人減免營業稅政策,皆為營業額打折計稅,有效保障小商家權益。

 

文章出處: https://ctee.com.tw/news/tax-law/302594.html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外籍人士於同一課稅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即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即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各類所得,及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等),應於次年5月31日(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因受疫情影響延至109年6月30日)前向居留地國稅局申報上一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及各項減免扣除項目,並以減除免稅額、扣除額及基本生活費差額後之綜合所得淨額,依累進稅率繳納綜合所得稅。

 

但若於年度中途離境而不再返華者,其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應按當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日數占全年度日數之比例換算減除,並於離境前完成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民眾如有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大屯稽徵所綜所稅股周秉葦
聯絡電話:(04)24852934轉239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09年4月至6月小規模營業人核定之營業稅稅額繳款書將於7月下旬寄出,繳納期間自109年8月1日至8月10日,請營業人留意,並如期繳納。

 

該局說明:每3個月(按季)查定課徵之營業稅繳納方式,除以現金、約定委託轉帳繳稅外,尚可利用晶片金融卡、自動櫃員機(ATM)、活期存款帳戶轉帳及信用卡繳稅,稅額2萬元以下者,也可至24小時服務的統一超商、全家、萊爾富及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納,並免負擔手續費;選擇以活期存款帳戶轉帳或信用卡繳納者,可透過行動裝置APP,掃描繳款書上之QR-Code行動條碼,即可自動連結至繳稅服務網站繳稅,請營業人善加利用上述各項繳款方式如期繳納稅款。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便利商店或利用晶片金融卡、自動櫃員機、活期存款帳戶轉帳及信用卡繳納稅款,服務時間截至繳納屆滿日後2日之24時前,籲請小規模營業人如期繳納。倘逾繳納期限繳納者,將被加徵滯納金及加計利息。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如因提供服務而取得銷售獎勵金,係屬銷售勞務性質,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惟如係依經銷契約按進貨累積金額計算而取得之進貨獎勵金,則應按進貨折讓處理。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同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營業人依經銷契約取得或支付之獎勵金,應按進貨或銷貨折讓處理。又依財政部賦稅署75年6月7日台稅二發第7558085號書函規定,經銷商因提供服務而取得之「銷售獎勵金」,屬銷售勞務性質,依法應開立統一發票。故營業人取得之獎勵金,究應開立統一發票或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應視該獎勵金之性質是否為提供勞務之代價而定。

 

該局舉例,國內電器產品供應商甲公司與經銷商乙公司訂立經銷契約,並約定按一定期間(如按月、季、年)之進貨累積金額計算,給予乙公司獎勵金,甲公司應按銷貨折讓處理,乙公司則應依規定申報進貨折讓。另甲公司為提高產品銷售量,與量販店丙公司簽訂合作契約,由丙公司將甲公司產品置於貨架明顯處並協助消費者安裝,並約定按其銷售金額之一定比率支付銷售獎勵金及安裝助成費,因丙公司所取得之報酬係提供貨架陳列服務及協助安裝之對價,屬銷售勞務性質,與進貨折讓有別,丙公司取得銷售獎勵金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提醒,請營業人自行檢視與供應商訂定之契約,確認獎勵金性質,如屬銷售勞務,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以免造成雙方申報錯誤而遭受違章處罰。

第 99 頁,共 155 頁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北屯區昌平路一段95-8號五樓2
網站:www.chiachi.com.tw
TEL:(04)27037666
FAX:(04)22491212
E-mail: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服務時間 08:30~18:00
[網站導覽]|[site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