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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規 (1304)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未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亦未於催報後補行申報,依所得稅法第79條第1項規定,應按查得課稅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依同法第108條第2項規定加徵怠報金。 該所舉例說明,A公司未辦理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該所填具滯報通知書限於15日內補報,惟A公司逾期仍未辦理申報,經該所依查得資料核算營業收入淨額,並按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核算營業淨利,加計非營業收入總額後核定全年所得額及應納稅額,又因A公司係經通知補報,逾期仍未申報,乃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加徵20%怠報金。…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納稅義務人已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對依該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該所說明,查核甲公司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發現其當年度受有保險賠償收入漏未申報,且經查核後該賠償收入大於損失,惟收入與損失均未申報,則收入大於損失部分,除補徵本稅外,爰依前項規定論處罰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106年1月3日修正發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以下簡稱查核準則)第74條規定,營利事業之員工出差膳宿雜費超過標準部分,屬員工之薪資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稽徵機關。 該局舉例說明,按A公司內部出差管理辦法,董事長國內出差每日可支領膳雜費5,000元,該公司董事長甲君於105年度國內出差日數達30日,共計支領膳雜費150,000元。惟依查核準則第74條第3款規定,營利事業之董事長國內出差膳雜費免稅標準為每人每日新臺幣700元。因此,A公司支付甲君超過膳雜費免稅標準129,000元[(5,000元-700元)*30=129,000元],即該筆旅費超限金額,應轉列甲君之薪資所得。同時,A公司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外銷佣金支出時,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規定,提示仲介契約或其他具居間仲介事實及結匯支付等相關證明文件,以憑核實認定。 該局查核甲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該公司列報國外佣金支出1,600萬餘元,已超過出口貨物價款之5%,甲公司雖已提供仲介契約及銀行結匯證明等形式文件,惟經查核雙方簽訂之契約,該國外代理商代表人之英文名字與甲公司代表人英文名字相同,因甲公司未說明雙方之關係及提供具體仲介事實等資料,尚難證明有提供居間仲介服務,經該局剔除該相關佣金支出,並補徵稅額。…
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審議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1條、「所得稅法」第112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0條、第60條、「貨物稅條例」第31條、「菸酒稅法」第18條、第23條及「規費法」第20條修正草案,於今(26)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主要修正內容如下: 一、刪除上開稅法及規費法有關滯納金加徵利息之規定。…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持有外國公司在臺發行之存託憑證,因而取得該公司分配之現金股利,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申報納稅。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106年1月3日修正發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以下簡稱查核準則)第74條規定,營利事業之員工出差膳宿雜費超過標準部分,屬員工之薪資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稽徵機關。  …
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合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依公務人員協會法設立之公務人員協會,無任何營業或作業組織收入(包括無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僅有會費、捐贈或基金存款利息收入者,可免依同法第71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產業創新條例第12條之1規定為促進創新研發成果之流通及應用,鼓勵我國個人或公司將其自行研發所有之智慧財產權,於無須自行使用時,讓與或授權他人使用,提升產業競爭力,其取得之收益範圍內,得就當年度研究發展支出金額200%限度內自當年度應課稅所得額中減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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