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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規 (1304)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目前該處正全面清理近5年內(101至105年)仍未繳納使用牌照稅積欠案件,已經委託郵局以雙掛號寄出催繳繳款書,尚未繳納牌照稅車輛之車主請於期限內(105年8月19日止)持繳款書向各地金融機構繳納,或繳納金額為新臺幣2萬元以下之案件可至便利商店(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繳納。 稅捐處說明,車主如收到稅單而未在規定期限內繳納者,每逾2日按滯納金額加罰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依規定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且經查獲使用(包含路邊停放)公共道路者,除追補本稅外,並加罰應納稅款1倍以下罰鍰。民眾接到郵局所發招領送達通知書時,務必儘速向通知書上所載寄存機關領取,因繳款書一旦經寄存送達,即發生送達效力,敬請各位車主千萬不可輕忽以免傷了荷包。
土地所有權人常因子女學籍規劃或其他因素,將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戶籍全部遷出自用住宅用地之處,即使有居住事實,該土地仍必須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計課地價稅,新竹市稅務局提醒您。 自用住宅用地設籍情形每年都列為本市地價稅稅籍及使用情形清查重點項目之一,稅務局常查獲因土地所有權人不諳法令規定,將全戶戶籍遷出自用住宅用地而被改課或補稅的案件。…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依法應繳納之稅捐逾期未繳納,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至15%,如逾滯納期仍未繳納,將被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執行分署強制執行,除需繳納稅款及滯納金外,尚需負擔執行必要費用,致荷包大失血,納稅人不可不留意。 該局進一步說明,移送執行案件,納稅義務人依規定需負擔執行必要費用,包含郵資、扣押存款金融機構所收取之手續費等,另不動產經查封並執行拍賣者,更需負擔鑑價費、拍賣公告費等費用。…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一般民眾將房屋出租,於收取房租時,常因疏忽未在書立的租金收據上貼妥印花稅票。日前即有納稅義務人將租金收據用來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扣除額,卻因銀錢收據出據人漏貼印花稅票,致遭國稅局通報地方稅捐稽徵機關,針對房東予以補稅並處罰鍰。 該處指出,依據印花稅法第5條規定,銀錢收據為印花稅課徵範圍,而所謂銀錢收據則包括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簿、摺;凡收受或代收的銀錢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摺及付款簿等均屬之。所以,房東收受房租不論是開立收據、收款證明,或於租賃契約書附件「房租收付款明細欄」簽收,都具銀錢收據性質,均應逐次按收取金額千分之四貼足印花。如發生漏貼印花情事,除依規定追補所漏稅額外,尚應按所漏稅額處5至15倍之罰鍰。…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為信託財產,於信託關係存續中,如委託人與受益人同屬一人(即自益信託),且地上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作住宅使用,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相關規定,則受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出售土地時,可以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22條規定,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不得為強制執行。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或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 該局說明,義務人滯欠稅款經移送執行之案件,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通常先寄發傳繳通知單通知納稅義務人繳納,若逾期仍未繳,該分署將進一步對其財產如存款、所得、動產、不動產或其他債權等辦理強制執行。如義務人遭扣押之存款係屬前揭強制執行法第122條規定之情形者,可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核發執行命令之執行機關聲明異議,以確保基本生活無虞。…
阿明的父親去世後留有一棟房屋,阿明三兄弟平時感情和睦,經協議後,約定由經濟較不寬裕的小弟一人繼承,並向地政機關申請物權登記。阿明三兄弟所訂定的遺產分割協議書,不知應否貼用印花稅?遂向稅捐處洽詢。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繼承人有數人繼承不動產遺產時,即是遺產之公同共有人,無論協議將公同共有物之不動產歸由一人繼承變為單獨所有,或是協議由數人繼承,都具有繼承人間應有部分不動產交換性質,均屬印花稅第5條課徵範圍,應就分割不動產部分,按照協議成立時之價值千分之一,貼足印花稅票。是以,阿明三兄弟所訂定的遺產分割協議書,應按上述規定貼足印花稅票。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關納稅義務人承買房屋,報繳契稅後,在未辦理房屋移轉登記前,雙方合意解除買賣契約,申請撤銷原契稅申報,可以申請退還已納稅款,其退稅請求權自該房屋買賣契約解除之日起算。 該處進一步說明,102年5月22日行政程序法第131條修正公布前,退稅請求權時效為5年,於修法後延長為10年,亦即於102年5月23日(含該日)以前請求權時效已屆滿5年者,時效消滅;於102年5月23日(含該日)以前請求權時效尚未屆滿5年者,時效延長至10年;請求權於102年5月24日(含該日)以後發生者,其時效為10年。…
財政部針對近期外界對房屋稅制相關疑義,說明如下: 依房屋稅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房屋標準價格,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依據下列事項分別評定,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一、按各種建造材料所建房屋,區分種類及等級(簡稱房屋構造標準單價)。二、各類房屋之耐用年數及折舊標準(簡稱折舊率)。三、按房屋所處街道村里之商業交通情形及房屋之供求概況,並比較各該不同地段之房屋買賣價格減除地價部分,訂定標準。」上開條項第3款規定,通稱地段率,主要為使房屋之評價更為合理,以避免相同建材之房屋於不同繁榮地區為相同之課稅評價。例如在板橋區及貢寮區之相同建材房屋,其房屋價值應有不同,爰以地段率作為房屋評價之調整。另實務上通常係房屋與坐落基地併同交易,故該款規定比較各該不同地段之房屋買賣價格時,應減除土地價格部分。依上,土地價格自始未納入房屋稅稅基,並無未扣除土地價值而重複課稅問題。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不動產移轉所書立之所有權移轉契約書,一經書立交付使用,即應繳納或貼足印花稅票,緃使後來解除契約,已貼繳印花稅並非適用法令或計算錯誤,所以不得申請退還。 如有疑問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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