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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規 (1317)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關納稅義務人承買房屋,報繳契稅後,在未辦理房屋移轉登記前,雙方合意解除買賣契約,申請撤銷原契稅申報,可以申請退還已納稅款,其退稅請求權自該房屋買賣契約解除之日起算。 該處進一步說明,102年5月22日行政程序法第131條修正公布前,退稅請求權時效為5年,於修法後延長為10年,亦即於102年5月23日(含該日)以前請求權時效已屆滿5年者,時效消滅;於102年5月23日(含該日)以前請求權時效尚未屆滿5年者,時效延長至10年;請求權於102年5月24日(含該日)以後發生者,其時效為10年。…
財政部針對近期外界對房屋稅制相關疑義,說明如下: 依房屋稅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房屋標準價格,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依據下列事項分別評定,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一、按各種建造材料所建房屋,區分種類及等級(簡稱房屋構造標準單價)。二、各類房屋之耐用年數及折舊標準(簡稱折舊率)。三、按房屋所處街道村里之商業交通情形及房屋之供求概況,並比較各該不同地段之房屋買賣價格減除地價部分,訂定標準。」上開條項第3款規定,通稱地段率,主要為使房屋之評價更為合理,以避免相同建材之房屋於不同繁榮地區為相同之課稅評價。例如在板橋區及貢寮區之相同建材房屋,其房屋價值應有不同,爰以地段率作為房屋評價之調整。另實務上通常係房屋與坐落基地併同交易,故該款規定比較各該不同地段之房屋買賣價格時,應減除土地價格部分。依上,土地價格自始未納入房屋稅稅基,並無未扣除土地價值而重複課稅問題。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不動產移轉所書立之所有權移轉契約書,一經書立交付使用,即應繳納或貼足印花稅票,緃使後來解除契約,已貼繳印花稅並非適用法令或計算錯誤,所以不得申請退還。 如有疑問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李小姐來電詢問,先生名下桃園市桃園區的土地,原已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在105年6月贈與給她,仍無出租、無營業且成年子女仍設籍該處,是否須重新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呢?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是要重新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土地買賣、繼承、信託或贈與等房地移轉後,新土地所有權人常忘記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二課徵地價稅,而造成地價稅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千分之十課徵,導致地價稅額與原來差5倍的情形。…
財政部表示,該部將於本(7)月15日修正發布「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5條、第25條、第32條」規定,俾利徵納雙方依循。 財政部說明,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民眾常於房屋頂樓、1樓前後搭蓋建物,或將原有陽台外圍加建牆壁,或房屋增建夾層,以增加房屋使用空間,均應併入房屋面積,核課房屋稅。…
為減輕納稅人重購自用住宅之負擔,土地所有權人在二年內,不論是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自用住宅用地並登記為同一人所有,且重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可在已繳納土地增值稅額範圍內,申請退還不足支付重購土地地價之數額。惟土地所有權人自完成重購土地移轉登記之日起五年內需注意,不可將重購土地再行移轉、出租、營業、戶籍遷出,如有上述情形發生皆須繳回原退稅款。 基隆市稅務局進一步說明,重購土地移轉情形包括買賣、贈與、交換、法拍,但若被政府依法徵收或因土地所有權人死亡而辦繼承者,則不需繳回退稅款,惟繼承人若在原管制五年內,再行移轉或不符合自用住宅之規定,仍須繳回原退稅款。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有益於社會風俗教化的宗教團體,經辦妥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其所有專供公開傳教佈道的教堂、經內政部核准設立的宗教教義研究機構、寺廟用地及紀念先賢先烈的館堂祠廟用地,可以申請減免地價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如果納稅義務人逾繳納期限仍未繳納稅款,除了每逾2日加徵1%滯納金外,若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執行標的包含動產、不動產、存款、有價證券及其它債權。…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目前正進行105年度印花稅檢查,由於印花稅具有輕稅重罰的特性,因此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務必將最近五年各項應稅憑證先自行檢查,看是否已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並且於每枚稅票與原件紙面騎縫處,加蓋圖章註銷。 該處進一步說明,依印花稅法規定,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均屬印花稅課徵範圍,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貼用印花稅票。納稅義務人如果開立的應稅憑證數量較多或所需貼用印花的稅額較大,可至營業地點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彙總繳納或開立大額繳款書,可免去購買、貼用及註銷印花稅票之不便,又可避免因漏未銷花或銷花不合規定而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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