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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規 (1304)

  稅捐稽徵機關如發現有應補徵之稅捐者,必須在核課期間內才能補徵或並予處罰;反之,如超過核課期間,就不得再補稅及處罰。至於核課期間長短會因納稅義務人有無依限申報而有所不同,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的稅捐,已於規定期間內申報,且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核課期間為5年;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核課期間則為7年。…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夫妻間相互贈與不動產,其土地部分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互贈房屋仍應辦理契稅申報。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依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該局特別提醒,配偶間贈與房屋請記得於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報繳契稅,如不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之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0元,請民眾特別留意。…
  配合110年4月28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下稱房地合一稅2.0),財政部已於110年6月30日修正發布「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供徵納雙方遵循,並自今年7月1日生效。…
  自106年12月28日施行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下稱納保法)以來,該所設有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下稱納保官),協助納稅者進行稅務案件溝通、協調,受理申訴、陳情及提供必要諮詢等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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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課徵贈與稅,但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則必須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核算遺產稅。 該局最近查核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案件,發現甲君在死亡前1年內曾匯款350萬元予其配偶乙君,乙君旋即匯出作為其購買不動產之頭期款,甲君繼承人誤以為配偶間之贈與免稅,致未列入甲君遺產總額申報,幸好該局發現時還在遺產稅6個月之申報期內,甲君繼承人也在接獲國稅局通知後,立即補報該筆贈與,因此免按漏報處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應辦扣繳之各類所得時,應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並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個月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及於次年1月底前辦理扣繳申報相關事宜。…
  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規定(房地合一稅2.0)將自110年7月1日施行,為防杜短期炒作不動產,維護居住正義及租稅公平,延長短期交易房地適用高稅率之持有期間,居住者個人交易持有2年以內房地,稅率45%;持有房地超過2年未逾5年,稅率35%;持有超過5年未逾10年,維持原本稅率20%;超過10年亦維持原本稅率15%。…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以下簡稱納保法)已於106年12月28日正式施行,為致力於保護納稅者權益,落實正當法律程序,該分局設置有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以下簡稱納保官),協助納稅人進行稅捐爭議之溝通與協調、受理申訴或陳情及提供行政救濟必要之諮詢等服務。 該分局進一步表示,有稅務服務需求的民眾,除了可親自到該分局向納保官尋求協助外,呼籲防疫期間多使用書面、傳真、電話或至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線上提出申請,納保官將持續秉持關懷、專業及有利不利一併注意的服務態度,維護納稅者權益,提供完善的稅務協助。…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將被繼承人遺產中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列報於遺產總額欄下,於稽徵機關核課遺產稅後,申請以該等土地抵繳遺產稅額,經稽徵機關於辦理抵繳時,發現該等土地係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2款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自應依該條規定,將改列為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因該等土地免徵遺產稅,不屬於遺產稅的課徵標的物,不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抵繳」之規定,故不能抵繳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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