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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宜萱

簡宜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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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國稅局表示,私人經營立案補習班,依規定免徵營業稅,會有私人以為不課營業稅,就不必報所得稅,「要的,只有免營業稅,沒有免所得稅。」

 

台北國稅局舉例,甲君於105年初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立案登記設立A補習班,A補習班當年度收取教授技藝之學雜費收入500萬元,支付成本及必要費用350萬元,且實際經營權人及所有權人都是甲君,甲君應於1065月辦理其個人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實申報其當年度經營補習班之其他所得150萬元(500萬元-350萬元)

 

官員提醒,私人指自然人,申報綜所稅是列在「其他所得」項目。

 

至於未立案者,目前規定是要課營業稅,後續補習班老闆一般都會知道要報個人綜所稅。

 

文章出處: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4763108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為協助防疫工作而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額溫槍、護目鏡、隔離衣等貨物捐贈他人,若該營業人產製、進口或購入該項貨物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並以各該有關科目列帳者,於捐贈時應視為銷售貨物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該統一發票之買受人為營業人本身。

 

該局說明,我國營業稅係消費稅性質,即由最終消費者負擔稅捐,所以營業人如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基於課稅公平,應與消費者負擔相同稅負,爰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及財政部76年7月22日台財稅第761112325號函釋規定,除營業人已依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未將其購入該項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並以各該有關科目列帳者,得免視為銷售外,其餘應視為銷售貨物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但為鼓勵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或對政府捐贈,財政部明釋營業人無償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或對政府捐贈之貨物,除應設帳記載以憑查核外,可免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且營業人購入該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亦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捐贈貨物與公益、慈善團體時,若該項貨物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即應視為銷售貨物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將購入之500瓶乾洗手液捐贈公益、慈善團體,倘該公司購入時,已將所支付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則捐贈時應視為銷售貨物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發票買受人為甲公司,且該自行開立之統一發票扣抵聯,甲公司不得以之扣抵銷項稅額;另乙公司為協助防疫,無償捐贈某市政府100支額溫槍,乙公司雖於購入時已將所支付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惟其捐贈時仍可免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提醒,營業人於防疫期間捐贈之物資,請先自行檢視是否應視為銷售開立統一發票,以免因違反規定而被補稅處罰。

我國三倍券將在15日起正式上路,高雄國稅局13日指出,民眾獲得三倍券屬於政府的贈與、免課綜合所得稅,但如果民眾在商家用三倍券消費,商家仍比照一般銷售,像是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有所得仍要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等。

 

行政院推出三倍券,預估至少會有1,700萬人領券,在誘發消費者報復性消費力道前提下,其乘數效益有望貢獻GDP0.1%~0.2%。

 

三倍券包含實體與數位方式,實體為民眾以1千元換取票面價值3千元的三倍券紙本;數位則用信用卡、電子票證、電子支付方式累積消費滿3千元,後續再領取2千元。

 

官員強調,不論數位或實體,民眾所領到的2千元為政府贈與,依照贈與稅法、所得稅規定,獲得贈與款項是由贈與人課徵贈與稅,而受贈人免課贈與稅也免課所得稅。

 

然而,政府是贈與給民眾而非商家,因此民眾在花費三倍券時,商家收到三倍券應視同現金,若是小規模營業人可免開發票,但一般企業必須開立發票給消費者。

 

而商家帳上的營收,若有三倍券也是比照現金。官員強調,因三倍券期限到今年底,商家今年整年營收勢必會涵蓋到三倍券,若加計現金、三倍券等有所得情況,商家明年要申報繳納營所稅。

 

至於商家因應三倍券政策推出滿額送現金禮券、商品禮券優惠。官員指出,現金禮券比照現金辦理,在買賣商品使用現金禮券時,業者應開立發票。商品禮券多為預售性質,也就是業者先行自費購買商品禮券,則當下已開立發票,消費者日後去兌換就不會獲得發票。

 

若商家要把三倍券兌領成現金,中間有手續費情況,可列支出抵稅,商家權益不會打折。官員也提醒,有統一編號的店家可選擇開戶銀行或郵局兌領;而沒有統一編號商家可委託商圈組織、夜市管委會、市場自治委員會等單位代為兌換。

 

文章出處:https://ctee.com.tw/news/tax-law/300348.html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隨著國內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趨緩及口罩產能日增,口罩輸出禁令自109年6月1日起鬆綁,國內業者接獲口罩外銷訂單,若以郵包或快遞方式出口時,營業稅申報適用零稅率證明文件及應注意事項整理如附表。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以郵包或快遞出口貨物為無償郵寄贈送貨樣(交寄時已寫明樣品、無商業價值)者,得免開立統一發票;外銷貨物快遞出口離岸價格逾5萬元未報關者,如經查明未虛增零稅率銷售額,將按查得之實際交易金額補徵營業稅額,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處罰。

 

該局特別呼籲,營業人以郵包或快遞出口貨物,務必依規定取得適用零稅率銷售額之證明文件,以免影響申報營業稅退稅權益

隨著新冠肺炎疫情趨緩,不少營業人停業又復業,北區國稅局表示,針對使用統一發票的業者,即便申請復業後未馬上開始營業,仍要如實申報當期的營業稅,而不是等到實際開業才申報。

 

官員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凡是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都應以每二個月為一期報繳營業稅,實務上最常出狀況的,就是在開業或復業初期的公司,因還沒產生銷售額,疏忽未申報營業稅,而遭處以滯報金或怠報金。

 

官員指出,轄內有間公司在2月15日申請復業,卻忘記報1-2月期營業稅,被開罰核定怠報金3,000元。

 

官員表示,雖然該公司主張3月1日才開始業外營業,但是對國稅局而言,公司於2月15日起就已經申請復業,就算1-2月期沒有銷售額,還是要依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當期銷售額,並駁回業者的復查。

 

文章出處: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4726160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如因為報單申報價格錯誤等原因,取得海關退還進口貨物溢繳營業稅,等於實際上沒有那麼多進項稅額可扣,應在退稅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以免遭國稅局認定為虛報進項稅額而挨罰。

 

舉例而言,甲公司20201月初進口一批貨物,並繳納海關代徵營業稅共5萬元,在同年3月申報1-2月期營業稅時,已扣抵銷項稅額5萬元;不過,後來甲公司因這張進口報單申報價格錯誤,向海關申請更正,隨後在65日取得海關核退營業稅1萬元,甲公司應在申報5-6月期營業稅時,也就是715日前,自行填寫「海關退還溢繳營業稅申報單」,從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1萬元。

 

台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進口貨物,由海關代徵營業稅額已依法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若日後經海關核定退還溢繳營業稅,與營業人因退貨等情況而收回的營業稅性質相同,都屬於進項稅額減少。

 

文章出處: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4750376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因承辦管理大樓(廈)停車場,以自己名義向住戶收取每月停車位清潔管理費及訪客停車費,均屬銷售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大樓(廈)管理委員會,基於守望相助,由該大樓(廈)各業主組織成立,無對外營業情形者,可免辦稅籍登記,其向該大樓(廈)各業主所收管理費,免徵營業稅。至大樓(廈)停車場,如係按次或計時收費,或定期提供停車位供他人停車使用,對外營業收費,係屬銷售勞務,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如係招商承辦者,應以該承辦廠商為銷售勞務之營業人,依法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與乙社區管理委員會簽訂停車場委託管理契約,甲公司受託管理及代管社區停車位,如有剩餘車位,得供訪客停車使用,並以甲公司名義向住戶收取每月停車位清潔管理費及訪客停車費,因甲公司係承辦廠商,其向住戶收取之每月停車位清潔管理費及訪客停車費應全額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隨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趨緩,政府為振興經濟刺激買氣推出振興三倍券鼓勵消費,民眾持三倍券向使用統一發票商家消費購物,商家收取三倍券與現金、信用卡等一樣,應於收受時開立統一發票,至於免用統一發票商家,得掣發普通收據交付買受人。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4條規定,現金禮券上僅載明金額,由持有人按禮券上所載金額,憑以兌購貨物者,應於兌付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次依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振興三倍券發放辦法第8條及第9條規定紙本三倍券之使用不得找零,商家若為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收受民眾以三倍券支付款項抑或另收取差額現金,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就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避免短漏開統一發票遭查獲補稅處罰。

 

該局另提醒,民眾持三倍券消費購物,視同以現金消費,記得索取統一發票或以載具索取雲端發票,以免錯失統一發票中獎機會。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購買9人座以下自用乘人小汽車,非供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使用,其所支付的進項稅額,於申報營業稅時不得持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自用乘人小汽車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另依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所謂「自用乘人小汽車」係指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9人座以下乘人小客車。至於如何認定「自用乘人小汽車」,係以交通部核發汽車行車執照登載之用途為核認標準,如行車執照上登載為「自用小客車」,載運人數在9座以下,且非供營業人銷售或出租使用,其購買該乘人小汽車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即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該局近期查獲保全公司購置9人座以下休旅車供保全人員使用,誤認可依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而提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但因該休旅車係屬上開法令規定所稱之自用乘人小汽車,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虛報進項稅額而遭補稅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自行檢視,如有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誤將購買9人座以下自用乘人小汽車取得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如欲放棄適用免稅規定,須經申請核准始得開立應稅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2項規定,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得申請核准放棄適用免稅規定,但核准後三年內不得變更。另依財政部令釋規定,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倘未依前揭規定申請核准放棄適用免稅,而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買賣雙方並據以申報營業稅。如買受人取具符合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之合法進項憑證,且無同法第19條規定不可扣抵之情形,則買受人已持該進項憑證申報扣抵之進項稅額,得免予補徵營業稅;惟銷貨人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應開立免稅統一發票,卻誤開立應稅統一發票,則應將該銷售額列入免稅銷售額,於年終計算調整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就其已多扣抵之進項稅額,補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經營進口西洋芹、蘋果等蔬果批發零售,未依前揭規定向國稅局申請放棄適用免稅,於未經加工銷售時,因認為進口時已向海關繳納營業稅,卻將應開立之免稅統一發票誤開立為應稅統一發票交付予買受人,雖無短、漏報銷售額,惟甲公司誤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仍應將銷售額列入免稅銷售額,於年終計算調整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並就其已多扣抵之進項稅額,補繳營業稅。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且係開立應稅統一發票者,應先自行檢視是否已依法申請核准放棄適用免稅,如未經核准放棄免稅,不慎將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誤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且買受人已持該憑證申報扣抵,致無法收回作廢重新開立免稅發票者,應留意須將該免稅銷售額列入年終計算調整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且就其已多扣抵之進項稅額補繳營業稅,以免遭補稅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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