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表示,營業人進貨,經本局查核交易資金及進貨交易流程,認定未取得實際銷貨人之憑證,而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已發生虛報進項稅額使應納稅額虛減,造成漏稅結果,除補稅外,並應處罰。
本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0至102年間進貨,經查獲未依規定取得合法憑證,而取具非實際交易對象乙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192紙,銷售額合計122,000,000元,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虛報進項稅額6,100,000元,遭核定補徵營業稅額6,100,000元並處罰鍰6,100,000元。甲公司提起行政救濟,主張已補提示採購合約書、出貨單、貨物簽收單、銀行匯款申請書及支票等資料,可證明其與乙公司確有交易事實。經本局查核結果,以匯款申請書均由甲公司員工A君以甲公司名義匯入乙公司銀行帳戶,且於匯入當日或次日隨即又由A君以同額或幾近同額匯出或以現金方式提領。另支票付款部分,支票上均無受款人之記載,且係以「個人」名義於支票背書後轉讓票據權利,無法認定乙公司為該等支票之票據權利人。又甲公司雖主張與乙公司間有借貸關係,才有匯款後領回動作,並提示乙公司負責人B君簽收之收據為證,惟甲公司就該等「收據存根」之借貸關係究竟是發生於何人之間,並未提出合理說明,亦未提示相關借貸款項及進貨應付帳款之帳證資料供核對,仍難以證明甲公司進貨之交易對象確為乙公司,因此原核定甲公司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並據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已發生逃漏營業稅之結果,予以補徵營業稅額並處罰鍰並無不合,案經行政訴訟駁回確定。
本局特別提醒,營業人於進貨時,應注意其交易對象及憑證上銷貨營業人之同一性及真實性,避免因取得不實統一發票用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遭國稅局補稅處罰。
本局表示,營業人購買農地,囿於法令限制,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嗣該未取得農地所有權之營業人出售該農地並取得代價,屬債權買賣行為,應按出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與買受人,並於申報當期銷售額時列入申報。
本局舉例說明,轄區內經營其他未分類電子零組件買賣業的甲公司,向乙君購買1筆農地,囿於法令限制無法辦理產權登記在公司名下,隔3年後出售予第三人丙君,因系爭農地仍登記在乙君名下,屬借名登記,甲公司出售該農地取得價款,屬銷售債權行為,依營業稅第11條及第3條第2項規定,應按出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其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予買受人,漏報土地債權銷售額,本局依規定補徵營業稅並處罰鍰。
本局進一步說明,依民法第758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故不動產所有權係採登記要件及絕對效力主義,又營業稅法課稅範圍包括銷售勞務,係指銷售貨物以外得為交易之標的,包括專利、商標等無實體財產權及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等所取得之對價。甲公司購買農地,囿於法令限制,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甲公司非系爭農地之所有權人,惟其對借用名義人乙君享有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的返還請求權,該請求權係屬「債權」性質,出售該農地並取得對價時,屬其銷售請求權的債權買賣行為,應按出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除此之外,另外應按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以其出售收入減除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後計算所得額,依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本局籲請營業人特別注意,以免漏報而遭補稅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邇來發現有營利事業之房屋經法院拍賣,惟營利事業未將房屋拍賣收入大於拍定日帳面價值之差額,併入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出售資產增益,產生漏報所得稅,遭受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之房屋於105年度經抵押債權人訴請法院查封拍賣價格1,239萬元,依規定甲公司應按房屋拍賣價格1,239萬元減除內含營業稅額59萬元,出售房屋收入應為1,180萬元,再減除拍定日房屋帳面價值517萬元,計算出售資產增益663萬元,並申報於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惟該房屋拍賣金額經法院依債權順序分配給各債權人,甲公司未獲分配,致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未申報出售資產增益,造成短漏報所得額663萬元,遭補徵稅額112萬元,並按漏稅額處0.8倍罰鍰90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如有上述情形,凡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107年度印花稅應稅憑證檢查自4月起展開作業,今年印花稅檢查重點包括營建業、技師及建築師、補習業、醫院診所等業別與承攬公共工程業者等,因此特別呼籲上開業者,自行檢視應稅憑證是否已依規定貼繳印花稅,或有貼繳不足,請儘速補貼或補繳,以免被查獲受罰。
該局進一步表示,印花稅檢查目的是希望透過查核予以輔導,並提醒業者能自行檢視依法繳稅,以維護租稅公平,而非在處罰。但如經查獲違反印花稅法相關規定,最高可處30倍罰鍰。所以,在檢視應稅憑證時,如發現有貼繳不足者,請即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以免受罰。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繼承人遺產分割協議書,如包括不動產分割在內,且係持憑該分割協議書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者,該協議書就分割不動產部分,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應就分割不動產部分,按協議成立時價值千分之一,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基隆市稅務局說明,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係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為印花稅之課徵範圍。有關繼承人單獨繼承不動產,所持土地登記清冊,如未載明協議辦理內容,不具上述買賣、交換、贈與或分割不動產之性質者,非屬印花稅之課稅範圍。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貼用印花稅票,納稅義務人應於每枚稅票與原件紙面騎縫處,加蓋圖章辦理印花稅票註銷,個人得以簽名或畫押代替圖章。如稅票連綴,無從貼近原件紙面騎縫者,得以稅票連綴處為騎縫辦理印花稅票註銷。
該局指出,實貼印花稅票者,應依規定辦理註銷,如違反註銷規定,按情節輕重,照未經註銷或註銷不合規定之印花稅票數額,處5倍至10倍罰鍰,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應依規定辦理銷花,以免受罰。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印花稅法規定書立銀錢收據應按金額4‰貼用印花稅票,但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每月向住戶收取管理費所書立之收據,因不生對外權利義務關係,依規定可以免納印花稅。
財稅局說明,印花稅法第6條第3款規定,公私營事業組織內部,所用不生對外權利義務關係之單據,免納印花稅。是以,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成立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向住戶收取管理服務費,用於支付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等費用,所出具不生對外權利義務關係之收據,其性質屬事業組織內部治理事項,核屬免納印花稅的範圍。
本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第32條第1項、第35條第1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營業人購進自用乘人小汽車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出售時,仍應開立統一發票,申報銷售額報繳營業稅。
本局指出,轄內甲實業社103年9月間購進1台自用乘人小汽車110餘萬元,嗣後於103年11月間賣出,售價90餘萬元,惟未開立統一發票,本局乃予以補徵營業稅額,並處以罰鍰。依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購進自用乘人小汽車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且於以後出售時,仍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依法申報銷售額,報繳營業稅。甲實業社雖主張其為無心之過應免予裁罰,惟營業人應知悉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出售時應開立統一發票申報銷售額之規定,其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自有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之過失,依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並無免罰之適用。
本局進一步指出,甲實業社雖未以支付之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但出售時仍應依循營業稅法相關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申報銷售額,以免因誤解法令短漏報銷售額而遭受補稅及罰鍰,不得不慎。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為加強稅籍管理,維護營業稅稅籍檔案之正確性以及掌握稅源、遏止逃漏,將針對轄內營業人展開實地清查工作。
該所說明,清查工作自107年4月1日起展開,除將逐一核對已辦理稅籍登記之營業人,其營業事實與原申請登記事項是否相符外,並將全面清查未辦理稅籍登記即擅自營業、停業後未申請復業即擅自營業、擅自歇業他遷不明、暫停營業未申報核備及停業期滿後未復業者,並將清查原為查定課徵營業人改為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後,是否依規定撤除「免用統一發票標誌」。另針對網路交易營業人、美容醫療院所、產後護理機構、月子中心、老人安養機構、未立案補習班、露營場地、傳統市場、知名老店、寵物美容與寄宿等營業人將一併清查是否有逃漏稅捐或有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之情事。
該所特別呼籲有前開不符規定情事之業者,請儘速向主管稽徵機關補辦稅籍設立、變更、停(復)業、歇業等登記事宜,倘有漏稅者應一併補報及補繳稅款,以免因未依規定辦理而受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繼承人持遺產分割協議書,如包括不動產分割在內,且係持憑該分割協議書向地政機關申請所有權登記者,該協議書就分割不動產部分,核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應就分割不動產部分按協議成立時價值之千分之1,繳交印花稅。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不動產價值計算,應以協議書成立時之價值為準,而非按被繼承人死亡時之價值。若遺產中有其他非屬不動產之財產分割部分或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因無法向物權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則不需繳納印花稅。
地方稅務局提醒繼承人多加利用大額繳款書繳納印花稅,可免除購買印花稅票貼用及銷花之費時與不便,並可避免印花稅票遺失與污損,省去臨櫃辦理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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