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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企業支付員工薪資除了基本薪資或底薪外,往往會有額外給予各種獎金、津貼或補助來獎酬員工及留住人才。常因誤判給付事實或不諳稅法規定,致未依薪資所得扣繳規定辦理,除遭稽徵機關限期責令補繳稅款及補報外,還要受處罰。

該所說明,近來分析課稅資料,發現某企業部分員工個人年薪近200萬元,但卻無扣繳稅額,查獲扣繳義務人甲君除按月給付員工薪水外,每月於受薪日尚額外給付職務獎金、績效獎金、全勤獎金等薪資所得,未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扣取稅款;另每月固定給付之交通津貼及超時津貼,誤歸類為「差旅費」及「加班費」而未計入薪資所得總額計算申報,致未依規定扣繳稅款。因此,扣繳義務人經稅捐稽徵機關責令補繳扣繳稅額2萬5千餘元,並依所得稅法第114條應扣繳未扣繳之規定處以罰鍰12萬餘元。

該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薪資所得為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收入,包含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而為雇主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費、日支費及加班費必須符合規定標準者才可以免稅。企業體恤員工額外給付之各種補助、補貼、津貼等,如非依出勤紀錄而是採固定金額發放者,均屬所得稅法明定之薪資所得,不得免稅。

以上說明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員林稽徵所綜所稅股王鐘模
電話:04-8332100轉分機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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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兼營投資業務於年度中取得之國內外股利收入,為簡化報繳手續,「暫免」列入取得當期營業稅之免稅銷售額申報,俟年度結束,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暨「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下稱兼營辦法)規定,應將全年度取得之現金股利及屬未分配盈餘轉增資的股票股利,彙總併入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之免稅銷售額,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應納或溢付稅額。

 

現行營利事業除了經營本業外,不免從事一些業外的投資,倘取得被投資公司分配的股利收入,即成為兼營營業人,依前揭規定,應於當年度最後一期申報營業稅時,列報免稅銷售額,並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應納或溢付稅額。惟許多營業人因當年度無免稅銷售額,而漏未將年度中取得獲配之股利收入,併入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之免稅銷售額,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營業稅額,致虛報進項稅額,或是雖有申報卻計算錯誤,而遭國稅局補稅處罰。常見的違章態樣如附表。

 

舉例說明,甲公司分別於110715日及915日取得國內乙公司股利收入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及國外丙公司的股利收入350萬元,甲公司應於11111日至17日(115日適逢例假日,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4項規定展延至同年月17日。)申報11011-12月期營業稅時,彙總將550萬元列入免稅銷售額申報。倘若甲公司未將550萬元股利收入申報及未依兼營辦法計算調整應納稅額,致漏報短繳營業稅額1萬元,將按所漏稅額處0.5倍罰鍰即5千元。

 

若甲公司僅列報國內乙公司的股利收入200萬元,並依兼營辦法計算調整應納稅額,惟漏列報國外股利收入350萬元,致漏報短繳營業稅額5千元,仍將按所漏稅額處0.5倍罰鍰即25百元。若甲公司已申報550萬元股利收入,且已依兼營辦法計算調整應納稅額,但因計算錯誤,致短報及漏報短繳營業稅額3千元,則按所漏稅額處0.25倍罰鍰即750元。  

 

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年度結束時應記得將全年度取得之股利收入彙總列入當年度最後一期免稅銷售額申報,並依兼營辦法計算調整營業稅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營造我國電子化之稅務環境,增加營業人開立雲端發票誘因,財政部於110年9月15日修正發布「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部分,明定營業人依營業稅法第51條應處罰案件,若營業人開立雲端發票達一定比率,得減免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雲端發票除了節能減碳、節省企業倉儲成本外,修正後之規定開立電子發票占該期申報開立之總份數之比率在5%以上  ,且開立雲端發票之份數占該期申報開立電子發票之比率15%以上營業人,若少報之銷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銷項稅額之比率10%以下者,免予處罰;若少報之銷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銷項稅額之比率超過10%,但在13%以下者,按漏稅額處0.25倍之罰鍰,期透過減輕處罰,鼓勵營業人開立雲端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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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稅申報近,於整理該年度支付醫藥單據中發現有牙醫診所開立之治療牙病收據,是否可於申報時列舉扣除醫藥費用?

 

民眾因牙病所為鑲牙、假牙製作及齒列矯正之醫療費支出,如係付與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的醫療院、所者,可憑其出具與醫療行為有關之診斷證明及收據,作為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但其診斷證明載明係因美容之目的而為之支出,則非屬醫療性質,依規定不得列舉申報扣除。

 

有關近日報載高所得者不用繳稅,有稅制漏洞之虞,財政部說明如下:

 

一、綜合所得稅(下稱綜所稅)之課徵,係以申報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包括標準扣除額及列舉扣除額擇一,及各項特別扣除額)後之餘額為綜合所得淨額,依累進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又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規定,申報戶依規定減除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合計數小於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總額者,不足部分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該等扣除項目之訂定,旨在滿足納稅義務人基本生活所需或維持基本生活品質,納稅義務人倘因負擔該等費用致降低其納稅能力,該等費用支出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以適度衡量其納稅能力。

 

二、分析近年來綜所稅申報資料,高所得者免繳稅之案件,多係列舉扣除高額之政府捐贈或醫藥費。現行規定對政府捐贈金額得全數列舉扣除之立法目的,係為挹注政府財源用以支應公共建設、國防及其他政府支出;至醫藥費列舉扣除部分,係為減輕家庭成員因生病須支付醫療費用之負擔,爰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得核實列舉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納稅義務人倘確實大額支出前揭費用,於申報綜所稅時將減少綜合所得淨額,甚至為零而無須繳稅,係反映其負擔該等費用後之納稅能力。

 

三、為防杜納稅義務人列報不實扣除額規避綜所稅,各地區國稅局每年均對列報大額之捐贈及醫藥費案件列管查核,倘納稅義務人經查有列報不合規定者,稽徵機關將依法剔除後重新計算應補稅額,向納稅義務人發單補徵,如屬故意虛報者,並將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裁處罰鍰,以維護租稅公平,遏止逃漏稅捐行為。

 

四、綜所稅各項扣除額向為外界關注之焦點,財政部將持續蒐集相關資料,通盤檢討各項扣除額規定之合宜性,強化租稅制度應發揮之改善所得分配功能,以符合社會期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向外承租宿舍如為供特定層級以上幹部使用,具酬勞員工性質,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其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營業人如承租宿舍是為了便利遠地員工上班,透過集中管理以提高營運效率,間接的提升生產量或銷售額,核與業務有關且未限制入住員工之職位或頭銜,亦非具有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性質,屬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其承租宿舍所取得發票之進項稅額,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至於員工入住宿舍後續發生之水電、瓦斯費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因該等費用係依入住員工使用情形多寡而產生差異,具有個別報酬性,且與本業及附屬業務無關,依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以每月租金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向B公司承租房屋免費供居住外縣市或外籍員工使用,其約定宿舍之水電費由A公司負擔,倘A公司未限制宿舍供一定層級以上員工使用且非屬酬勞員工性質,係為統一集中管理員工所需,則A公司於申報當期營業稅時,所支付予B公司6,000元之進項稅額,可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惟A公司所支付宿舍之水電費,則與本業及附屬業務無關,其所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進項稅額可否申報扣抵營業稅之稅務疑義,可向營業所在地的國稅局洽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提供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薛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41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現今一般民眾買賣不動產時,為保障買賣雙方權益,在完成交易前大多會委由第三方履約保證公司保管買賣價金,已是目前之交易常態,而履約保證公司應收取之履約保證費用,不得以扺扣保管價金期間產生之應給付利息後之淨額開立發票,惟實務上往往發現有未按全額開立發票之情事。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承作A君與B君房地買賣之履約保證,向賣方A君收取50,000元服務費,另保管價金期間產生利息5,000元須給付給A君,抵扣後實際收款45,000元,雖給付時直接扣抵,然僅是債權債務金額相互抵銷,並非減少服務價金,甲公司應按所收取之服務費50,000元開立發票,另於次年1月底前向國稅局申報A君5,000元之利息所得免扣繳憑單。

 

該局進一步說明,甲公司如僅按淨額開立45,000元之發票,將涉及短開發票金額5,000元,得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至於未申報5,000元利息所得之免扣繳憑單,將依所得稅法第111條規定處罰。

 

該局提醒,營業人切勿以單筆短開發票金額小,可能符合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規定得以免罰而心存僥倖,若一經查獲1年3次以上或一次查獲多筆短開發票銷售額之漏稅額合計超過2,000元,不僅補稅還會被處罰,請營業人應多留意。

 

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自110年1月1日起個人交易未上市、未上櫃及非屬興櫃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下稱未上市櫃股票),除發行或私募公司屬設立未滿5年之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外,其交易所得應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課稅。

 

該所說明,個人交易未上市櫃股票所得之計算,係以交易時之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或損失額,若民眾買賣未上市櫃股票時,記得要保存收款、付款紀錄、證券交易稅繳款書、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的文件,供日後申報時計算及提示供國稅局查核認定。

 

該所進一步說明,個人交易未上市櫃股票如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則以實際成交價格之20%計算其所得額。個人如未能提供實際成交價格,則按交割日前一年內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計算收入;交割日之前一年內無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則以交割日公司資產每股淨值,計算收入,再按該收入之75%計算其所得額。但稽徵機關查得之實際所得額較前述計算之所得額為高者,將依查得資料核計。

 

該所特別提醒,前揭課稅規定自110年1月1日施行,於111年5月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納稅,以免因漏報或短報所得而遭補稅處罰。

 

民眾如有國稅相關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大屯稽徵所綜所稅股 何小姐
聯絡電話:(04)24852934轉222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因應國內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政府為防治疫情向旅宿業者徵用客房設置集中檢疫場所或防疫旅館,業者收到徵用單位發放之徵用客房補償費非因銷售勞務而獲得,免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財政部賦稅署75年5月6日台稅二發第7546892號函釋規定:「公司收受政府有關單位補助款,如非因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而獲得者,可免開立統一發票及免徵營業稅。」所以旅宿業者取得政府「補償費」是否應課徵營業稅,應視該項補償費補助對象為何及是否為銷售貨物(勞務)之對價來決定。政府若基於行使公權力,依法以強制性手段取得貨物(勞務),為彌補營業人營運成本損失所給予之補償,或政府基於政府職能所為單純之行政給付,該補償費之補助對象為旅宿業,與旅客身分、營運量及消費人次無涉,且不具個別性,則非屬銷售貨物(勞務)之對價;倘政府為振興國內旅遊消費,給予符合一定條件之民眾住宿費用補助,由旅宿業者核對相關證明文件,凡符合資格者可現場折抵房價,再檢具相關單據向主管機關申請補助,以簡化民眾申請補助作業,因該補償費之補助對象仍為旅客,旅宿業者僅係將應向旅客收取住宿費用之一部分,以轉向主管機關收取補助款方式取代,則屬銷售勞務所收取之代價,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新北巿政府為防治疫情緊急應變之需要,依傳染病防治法第53條規定,徵用轄內甲飯店作為加強版集中檢疫所,甲飯店提供300間空房、20名員工及相關設備,供作收治確診及快篩陽性患者,其餘旅客不得入住,新北巿政府依據「指定徵用設立檢疫隔離場所及徵調相關人員作業程序與補償辦法」,每個月給付甲飯店補償費新臺幣1千3百萬餘元,該補助是依各項目按月核給一定限額,係屬彌補該公司營運成本之補貼,依上揭規定,甲飯店收取之補償費非因銷售勞務而產生,非屬營業稅之課稅範圍,免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徵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接獲民眾來電詢問,綜合所得稅申報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之受扶養親屬,若自行聘僱符合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之看護,其全年看護費30萬元,於申報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是否可全額扣除?

 

該局表示,若納稅義務人無所得稅法第17條第3項規定之排除事項,綜合所得稅申報符合衛生福利部失能資格之受扶養親屬其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為每人每年定額扣除新臺幣12萬元,即使該受扶養親屬照護費每年超過12萬元,也僅能定額扣除12萬元。

 

該局說明,若納稅義務人照顧符合衛生福利部身心失能資格之受扶養親屬有2位於申報綜合所得稅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可減除24萬元(每人12萬元*2人)。

 

該局特別提醒,須長期照顧身心失能之受扶養親屬,如同時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並得再扣除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20萬元。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國稅局免費電話0800-000-321或向各分局、稽徵所洽詢,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鼓山稽徵所

聯絡人:盧玲君主任

聯絡電話:(07)5215258分機6600


撰稿人:吳瑀葳        

聯絡電話:(07)5215258 分機6659

 

第 109 頁,共 37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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