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避免報稅成為疫情破口,今年所得稅結算申報截止日延長至109年6月30日,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透過網路辦理結算申報並繳納稅款,不僅省時省力,同時亦能避免受感染風險;為了讓納稅義務人能快速及有效率地完成結算申報,該局貼心整理了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新措施及結算申報注意事項供營利事業參考:
一、稅率:
(一)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為20%,但課稅所得額在50萬元以下者,108年度稅率為19%。
(二)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稅率為5%。
二、產業創新條例新增租稅優惠:
(一)第10條之1: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全新智慧機械或5G系統之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支出金額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合計達100萬元以上、10億元以下者,得就「支出金額5%內,抵減當年度」或「支出金額3%內,自當年度起抵減3年」擇一抵減營所稅額,一經擇定不得變更。其各年度抵減金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所稅額30%為限。
(二)第23條之3: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符合規定之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實際支出金額達100萬元,其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計算未分配盈餘時,得列為減除項目。
三、營利事業匯回境外轉投資收益選擇適用「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規定課稅者,經申請核准並於規定期間內匯回之境外轉投資收益,免依所得稅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等相關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及基本稅額,已依來源地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不適用所得稅法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有關自應納稅額中扣抵之規定,且一經擇定不得變更。上開轉投資收益不計入申報書表第1頁「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第35欄投資收益及一般股息及紅利之「自行依法調整後金額」。
四、依公司法第228條之1規定分配或撥補當年度前3季或前半會計年度之盈餘者,應填寫申報書第3頁「資產負債表」第3450欄「減:自本期盈餘分配或撥補虧損之金額」。
五、機關團體如有獲配股利或盈餘應計入其所得額,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3款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規定徵、免所得稅。
六、最終母公司如在中華民國境外,境內跨國企業集團成員之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數未達新臺幣30億元,或全年跨境受控交易總額未達新臺幣15億元,得免送交國別報告。
七、營利事業及機關或團體採網路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應檢送之相關附件資料及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應於109年7月31日前將資料寄交所在地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前述資料亦可於109年7月30日前,透過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上傳送交,上傳後請務必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查詢,確認相關資料是否上傳成功。
八、今年國稅局賡續提供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查詢108年度所得資料之服務措施,所得人可於今年4月28日起至6月30日止,利用合於規定之電子憑證,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自行查詢所得資料,或是於今年4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線上授權委任代理人後,再由代理人以其憑證於所得查詢期間內代為查詢。
該局最後提醒,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受疫情影響,不能於規定期間內完納稅捐,若符合規定者,可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所轄國稅局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國稅局將會從寬協助辦理。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指出,不管是透過網路賣場如露天或PChome、社群網站如facebook、line等經營網拍,若每月銷售貨物達8萬元或是銷售勞務達4萬元,只要單月超標就要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
官員舉例,若賣家於2月透過facebook社團經營網拍銷售衣服,2月、3月當月銷售額皆低於8萬元,此時可暫時免辦稅籍登記,但如果在4月當月銷售額達到8萬元時,應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
文章出處: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00422004548-260410?chdtv
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今(109)年綜合所得稅網路申報系統新增臺灣行動身分識別登入服務(TAIWAN FidO),以自然人憑證綁定行動裝置(手機或平板),利用指紋或臉部生物特徵識別完成註冊,即可透過該行動裝置「TW FidO」APP,輕鬆登入下載所得、扣除額資料及辦理網路報繳稅作業。
該所說明,「行動身分識別」只支援有生物辨識功能的手機,且手機須先設定好個人指紋或臉部生物特徵。首次使用者,需先以手機下載安裝「TW FidO」APP,再至臺灣行動身分識別網站(https://fido.moi.gov.tw),以讀卡機+自然人憑證登入並註冊,掃描QR code即可將自然人憑證與手機綁定,之後免再用實體憑證,登入電子申報繳稅軟體只要搭配手機TW FidO APP即可完成身分認證。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國稅相關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 竹南稽徵所 綜所稅股 莊雅筑
聯絡電話: 037-460597 #213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幫大家整理了「108年度綜合所得稅新制重點總整理」,讓你快速掌握今年報稅最新修法變革及不可不知的重要資訊。
今年申報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時,有下列5大重點您一定要知道:
一、 「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幫您減負擔
家有一老雖如有一寶,但照顧可不輕鬆,為減輕長期照顧身心失能者家庭的經濟壓力,不論在家照顧、請人照顧或入住長照中心,只要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每人每年得定額減除12萬元並追溯自108年1月1日施行。但為租稅公平,這項租稅優惠訂有排富條款,適用稅率在20%以上、股利及盈餘按28%分開計算或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者不得扣除。
二、 薪資所得計算「擇一擇優」減除更彈性
本於量能課稅並兼顧簡政便民原則,薪資所得計算方式更彈性,不分行業別,民眾得選擇核實減除符合規定之職業專用服裝費、進修訓練費或職業上工具支出之必要費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自薪資收入中減除(每項費用皆有減除上限),或按原有之定額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方式計算薪資所得。究竟薪資所得者能不能減好減滿,還是要實際試算看看,也許選擇定額20萬元扣除之薪資費用特別扣除額會更有利。
三、 調高基本生活費所需費用
配合107年主計總處公布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調整108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17萬5千元,基本生活費所需費用比較基礎項目為「免稅額、標準(或列舉)扣除額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儲蓄投資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7項,納稅者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上開比較基礎各項目合計數部分,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以保障納稅者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被課稅。
四、 同婚合法化,報稅也可以在一起
隨著108年5月24日同婚專法上路,同性伴侶可以登記結婚,只要是108年度結婚的同性伴侶,今年報稅時也可報在一起了,但因屬結婚當年度,仍可試算分開或合併申報的應納稅額,選擇最有利的申報方式;相關報稅申報書表及軟體說明,已看不到夫妻字眼,皆已全面修正為「納稅義務人及配偶」,不管男男、女女或男女,都一視同仁,但還是要特別提醒,結婚第2年開始都一定要採用合併申報。
五、 放寬無謀生能力認定標準
配合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及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等規定,放寬受扶養親屬無謀生能力認定標準為符合「因身體障礙經醫院證明不能自謀生活」、「適用長照特別扣除額」、「受監護宣告」3項之1,若是未滿60歲的直系尊親屬其標準更放寬,符合「所得低於基本生活費」、「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精神衛生法嚴重病人」其中之一,即可申報扶養。
中區國稅局補充說明,新制上路後民眾必定有許多疑問,該局也特別於官網(https://www.ntbca.gov.tw)建置「薪資課稅專區」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專區」,專區中提供相關懶人包及常見QA等資訊,想瞭解「薪資收入減除必要費用」相關規定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適用資格及應檢附文件等資訊的民眾,可至該局網站專區瀏覽。如有不明瞭之處,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該局將竭誠服務。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因防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避免人潮聚集發生防疫破口,籲請納稅義務人在家網路申報或符合稅額試算者採線上登錄及電話語音確認。如申報期間要到國稅局辦理申報者,可先至該局網站首頁利用「線上取號及等候人數資訊」服務措施,完成取號後再出門,可避免現場久候及人潮擁擠。
該局進一步說明,今(109)年申報期間為維護納稅義務人健康安全,將民眾等待區設置於戶外空氣流通處,並控管室內報稅人數,以人潮分流方式進入申報場所。該局目前已實施洽公民眾實名登記制度,進入該局人員須配戴口罩、量測額溫及酒精消毒,並出示身分證或健保卡完成實名登記,以追蹤溯源管控風險,共同打造安全洽公環境。
該局特別提醒,為避免申報人潮過於密集,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間,由今年5月1日至6月1日,展延為5月1日至6月30日。納稅義務人只要在6月1日前完成網路申報或稅額試算線上或語音回復,或5月11日前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以紙本方式申報(包括人工、二維條碼及稅額試算書面回復),就可以在6月30日退稅。如有任何疑義,可撥打各地區國稅局免付費專線0800-000-321洽詢,由專人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服務科 聯絡人:陳怡伶科長 聯絡電話:(07)7115061
撰稿人:許勝傑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034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7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營業人以較時價顯著偏低之價格銷售貨物或勞務而無正當理由者,國稅局得依時價認定其銷售額,核定補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轄區A公司104年度銷售房屋1戶及其坐落基地,經該局發現,其房屋、土地之銷售價格雖於買賣契約書分別載明,並於銷售時已分別開立統一發票,惟所開立統一發票之房屋銷售額及土地銷售額之售價比,與其103年度取得該房屋及土地成本比差距甚大,疑似低報應稅房屋銷售額並高報免稅土地銷售額,A公司就上開情形未能提出正當理由,國稅局乃參考放款銀行提供系爭房地之貸款相關資料,以銀行104年度鑑定之建物市價淨值,核定調增A公司房屋銷售額20,000,000元,核定補徵營業稅額1,000,000元。A公司不服,主張其訂立之買賣契約已分別訂定土地及房屋銷售價格,並依法報繳營業稅,原處分顯有違誤云云,申經復查、訴願未獲變更,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國稅局依查得時價調整其售價,核定補徵營業稅額,於法並無不合,駁回確定在案。
該局指出,營業人應誠實申報銷售房屋之售價,倘經國稅局查獲營業人刻意壓低房屋售價以規避稅負之情形,縱已於銷售合約分別訂定房屋、土地售價,無法提出正當理由者,國稅局將依時價調整銷售額並依法補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便利扣繳義務人知悉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經稽徵機關核准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以利正確扣繳稅款,該局已將經核准境外電商名單置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首頁/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專區,提供扣繳義務人查詢。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107年1月2日台財稅字第10604704390號令規定,外國營利事業利用網路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營利事業,其收取之報酬屬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之我國來源所得,如該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我國營利事業應於給付該外國營利事業報酬時,由扣繳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扣取稅款及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扣繳憑單申報。
該局指出,自106年度起,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認定屬我國來源收入,如可提示帳簿、文據供核,得以取得收入核實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之餘額計算我國課稅所得額;如無法提示帳簿、文據,但可提示合約、主要營業項目、我國境內外交易流程說明及足資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核定其主要營業項目者,該外國營利事業得向稽徵機關申請並核定其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據以計算我國課稅所得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外國營利事業已申請並經核定適用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則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得以我國來源收入依該淨利率及貢獻程度計算所得額,依規定之扣繳率20%扣繳稅款(我國來源收入×核定淨利率×境內利潤貢獻程度×扣繳率20%);倘該外國營利事業於取得報酬後才申請核定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致其已被扣繳之稅款與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實際所得額或淨利率、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之應扣繳稅款不同,而有溢繳之扣繳稅款者,得自取得收入之日起5年內,自行或委託代理人(亦可委託扣繳義務人為代理人),向稽徵機關申請退稅。
該局提醒,扣繳義務人給付境外電商報酬時,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查詢核准適用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之境外電商名單,如給付對象業經核准適用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度者,即可洽該境外電商提供核准文件,依所核定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度計算扣繳稅款,以正確扣繳稅款,並簡化徵納雙方之繳退作業程序。
高雄市陳老闆來電詢問,因公司公務車輛有限,員工以自有車輛從事與公司業務有關所支出的加油費或修理費,取得的進項憑證可否提出扣抵?
高雄國稅局表示,公司員工於在職期間,因業務需要使用自有車輛從事營業人工作,如經書面約定油料費由營業人負擔,並取得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載有營業人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進項憑證者,其進項稅額可提出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之免稅額,依所得稅法規定,應與受扶養親屬間有法定扶養義務及有實際扶養事實,始得列報。
該局於近日查核時,發現轄內納稅義務人陳君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列報扶養106年甫出生之姪子,雖陳君主張有給予經濟上之資助且檢附受扶養親屬父親之切結書,但由於該受扶養親屬之父母有所得及財產,且陳君未提示姪子之父母無法扶養子女之證明,故否准列報免稅額。
南區國稅局指出,所得稅法有關個人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減免的目的,是以稅捐之優惠使納稅義務人對特定親屬或家屬盡其法定扶養義務,因此,並不是只要提示扶養切結書或支付生活費等證明文件,即得列報該項免稅額。而所謂「法定扶養義務」,依民法第1115條第1項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有先後順序之分,故欲適用所得稅法扶養親屬免稅額之規定者,應以扶養義務順位在前者為先,亦即應由父母優先扶養,如由順序在後者列報扶養時,應提示前順序者無法履行扶養義務之證明文件。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應有符合法定順序扶養義務及實際扶養事實,而不是形式上有同戶籍及提示切結書就可列報扣除免稅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綜合所得稅係採收付實現制,扣繳單位應以實際給付所得之年度,開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予所得人。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8年1月3日將執行業務所得900,000元匯款予所得人,因該筆支出係動支107年度預算,致扣繳義務人誤解以動支預算年度為所得年度,而申報107年度執行業務所得扣免繳憑單,案經查獲,並輔導扣繳義務人補申報108年度執行業務所得扣免繳憑單。
該分局提醒扣繳義務人,如所得年度申報錯誤,致逾期申報扣免繳憑單,將依所得稅法規定處罰。
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豐原分局綜所稅課黃昱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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