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機關團體)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簡稱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之規定者,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外,免納所得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機關團體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如低於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60%,而當年度結餘款超過新臺幣50萬元,按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第2目規定,須就該結餘款編列用於次年度起算4年內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之使用計畫,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才免納所得稅;嗣後若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之使用計畫支出項目、金額或期間有須變更之情形,機關團體最遲應於原使用計畫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3個月內檢附變更後之使用計畫送主管機關查明同意,變更前、後之使用計畫所定結餘款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之期間合計仍以4年為限(免稅標準第2條第4項)。
該分局特別提醒,機關團體若有前揭支出比率未達收入60%且結餘款超過新台幣50萬元之情形,除應編列結餘款使用計畫送主管機關查明同意外,如結餘款有未依原訂計畫使用之情形時,務請於原使用計畫屆滿之次日起算3個月之期限內向主管機關提出變更使用計畫申請,且變更前、後之支出合計期間不得超過4年,以免因未依規定期限報經同意或因支出期間合計超過4年致遭補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已依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有漏報或短報所得情事,應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惟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規定,納稅義務人依規定向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或稽徵機關查詢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並憑以透過「網際網路」辦理結算申報,其經調查核定短漏報的課稅所得,屬前開機關依規定應提供而未能提供的所得資料,免予處罰,惟應注意其所得稅申報尚須符合網路申報的要件。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7年12月自A公司領取員工酬勞金50萬餘元,因A公司疏失,未如期彙報國稅局薪資所得扣繳憑單,嗣甲君於辦理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至國稅局查調所得資料時,所得資料參考清單上未列該筆酬勞金,甲君誤認無該筆所得而未申報,致生漏報所得50萬餘元,惟甲君採人工填寫申報書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並非透過網際網路辦理申報,是無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免罰規定之適用。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以網路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方便、省時好處多,如已利用憑證(例如自然人憑證、已註冊之健保卡)下載或至國稅局查調所得並利用網路申報,如有漏報稽徵機關應提供而未提供資料的所得,可補稅而免予處罰;若採用其他方式申報,請自行檢視是否正確申報,如因疏忽短漏報,其在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經人檢舉前,自動補報補繳稅額並加計利息,亦可免受處罰。
財政部於今(2)日核釋,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之營業人與依法登記之雜誌社訂定合約,於該營業人網路平台提供該雜誌社出版之電子雜誌閱讀服務並收取費用,消費者須下載指定之應用程式至智慧型行動載具始得瀏覽電子雜誌內容,應依下列規定徵、免營業稅:
一、營業人提供下載之電子雜誌檔,買受人得永久保存者,比照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9款規定,免徵營業稅。
二、營業人提供下載之電子雜誌檔,於買受人合約有效期間內,營業人依合約刪除逾刊載期間之電子雜誌檔且買受人無法重新下載並瀏覽者;或營業人與買受人合約終止後,營業人刪除買受人於合約有效期間內下載之電子雜誌檔且買受人無法重新下載並瀏覽者,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說明,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9款規定,依法登記之雜誌社銷售其本事業出版品免徵營業稅。基於上開規定在於提昇文化及教育水準之立法意旨,該部75年8月20日台財稅第7560245號函規定,國內營業人銷售本國報紙(新聞紙)、雜誌(定期刊物)應予以免徵營業稅,不限於本身出版品。網路交易普及後,該部100年2月24日台財稅字第10000022440號令(下稱100年2月24日令)規定,依法登記之雜誌社透過網路,提供與其本身出版之紙本雜誌內容相同之電子雜誌供人瀏覽收費,如其符合行政院新聞局輔導出版事業要點(註:100年10月7日業經廢止)第2點規定雜誌之定義,雜誌封面、內容刊載足資辨識與紙本雜誌相同且僅供閱讀者,得適用前揭免稅規定,俾使實體與電子形式之貨物適用相同之租稅待遇。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現行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9款之適用範圍已不限於依法登記之雜誌社出售本事業出版之雜誌,惟立法當時之出版品應指實體形式而言,故所稱「銷售」,當僅限於銷售貨物,亦即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故出租雜誌出版品應課徵營業稅,即現行實體租書店出租實體雜誌並無免稅之適用。該部基於電子商務發展蓬勃,實體雜誌已可藉由智慧型行動載具下載取得,且雜誌社亦可透過其他營業人之網路平台提供電子雜誌閱讀服務,衡酌買受人得永久保存該電子雜誌檔,性質類似銷售實體出版品,應有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9款規定免徵營業稅之適用;如買受人僅得在一定時間內閱讀,無法永久保存該電子雜誌檔,應無該款規定免徵營業稅之適用,爰發布新令核釋首揭規定。
財政部表示,考量100年2月24日令未區分消費者付費瀏覽方式,有補充釋明必要,且營業稅為消費稅,由買受人負擔,倘有發生買受人於新令發布前已與雜誌社訂閱電子雜誌,且訂閱期間跨越新令發布日之情事,恐衍生訂閱費用徵免營業稅爭議,為利緩衝,該部爰廢止100年2月24日令,明定依法登記之雜誌社透過網路提供其出版之電子雜誌閱讀服務並收取費用者,訂閱日為109年9月1日(含)以後之案件,有新令規定之適用,以資周延。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新令所稱「電子雜誌」,指以電子形式(含網路)發行,具備一定名稱,刊期7日以上3月以下,且按期出版之刊物,其封面、內容刊載足資辨識與紙本雜誌相同且僅供閱讀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政府為增加國內證券市場競爭力及擴大規模,開放多家境外發行股票公司回臺上市(櫃),這些以公司名稱加註冊地命名的股票,目前通稱為「KY股」。營利事業必須注意,投資KY股所獲配的股利需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與投資國內營利事業所獲配的股利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規定不同。
該所進一步表示,為避免重複課稅,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營利事業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的股利所得,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然因「KY股」是境外公司來臺上市(櫃)之股票,其所發放的股利屬投資公司的境外所得,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該所舉例說明,國內甲公司於108年度取得外國A公司發行的KY股所分配的股票股利300萬元,在辦理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該筆股利所得列為境外投資收益,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課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迭有小規模營業人或攤販為申請紓困貸款之需,向該局補辦營業稅稅籍設立登記,除有具體銷售額資料外,將從寬查定銷售額。
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28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於開始營業前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又國稅局受理營業人申請稅籍設立登記,倘該營業人為依法採查定課徵營業稅之小規模營業人或攤販,應按「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及「攤販銷售額查定要點」規定,查定營業人每月銷售額。
每月查定銷售額如已達營業稅起徵點者(銷售貨物為8萬元、銷售勞務為4萬元),由國稅局依營業人查定銷售額,按稅率1%計算營業稅,每3個月填發繳款書通知營業人繳納;倘營業人每月查定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則無須繳納營業稅。
進一步說明,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於營業前辦理稅籍登記,小規模營業人或攤販因應紓困貸款之需而自動補辦稅籍設立登記,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1規定可免處未辦稅籍登記之行為罰,另考量國稅局尚無法掌握營業人以往之營業狀況,除有具體事證者外,該局將依規定儘速從寬認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及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間展延為109年5月1日至6月30日。其中未分配盈餘申報部分,配合所得稅法及產業創新條例之修正及財政部推動多項防疫紓困稅務措施,有諸多變革,請營利事業留意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茲彙整重要規定如下:
一、適用稅率
自107年度起,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由10%調降為5%,以利對外籌資不易之中小型企業可藉由保留盈餘累積資本,有助於營利事業未來轉型升級。
二、會計準則變動之追溯調整數應併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
自107年度起,因追溯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所產生之期初保留盈餘「淨增加數」或「淨減少數」,均應併計變更會計準則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俾符合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規定並正確計算營利事業實際可供分配之財務會計盈餘。
三、新增得列為107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之規定
(一)為兼顧企業疫情期間資金彈性運用及股東獲配股利之權益,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將會計準則變動追溯調整保留盈餘淨增加數分配予股東或社員之金額,得列為計算107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亦即企業在今年6月底申報期限前,因應疫情而有資金需求或不及將會計準則變動追溯調整淨增加數分配予股東或社員,如於110年6月底前再作分配者,可於實際分配後更正申報107年度未分配盈餘。
(二)考量企業因疫情影響營運,部分企業109年第1季發生虧損,經會計師核閱之109年度財務報表第1季虧損,得按該季期間相當半年之比例,換算109年度上半年估計虧損,列為計算107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惟於辦理108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應檢視109年度全年度實際盈虧,如109年度全年度結算為盈餘,或109年度全年度虧損沖抵108年度盈餘後無虧損餘額等情形,則應更正補繳107年度未分配盈餘應加徵之營利事業所得稅。
(三)為提升國內投資動能,促進企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自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起,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之實際支出金額合計達100萬元,該等實質投資金額得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該局提醒,上開3項得列為107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均無須事先申請,營利事業僅須於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或於嗣後辦理更正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據供稽徵機關查明認定。營利事業可多加利用,以減輕租稅負擔。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與遠洋漁船使用之貨物或修繕勞務,應於所開立統一發票「備註」欄載明買受人遠洋漁業作業許可證書編號、中文船名及漁船統一編號,由買受人在該發票扣抵聯(買受人為個人之收執聯影本)載明「本發票所列貨物(或修繕勞務),確係本公司(行號)或本人購買供遠洋漁船使用」字樣,並加蓋印章,以作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7款規定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該局進一步說明,「遠洋漁船」之認定,原以總噸數100噸以上為限,嗣因航海儀器設備進步,總噸數20噸以上未達100噸漁船亦有能力赴國外作業,故配合遠洋漁業條例規定,「遠洋漁船」係指經漁業主管機關依規定核發遠洋漁業作業許可之漁船(含漁獲物運搬船)。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今(109)年辦理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為109年5月1日至6月30日止,請民眾要如期完成結算申報。另該局特別整理民眾常問之問題如下:
一、符合條件的身心失能者,每人可扣除120,000元「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
自108年度起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屬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的身心失能者,不論是聘僱外籍看護工、入住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或由家人自行照顧,均可檢附證明文件列報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但納稅義務人向稽徵機關查詢所得及扣除額等歸戶資料時,如已包括本項特別扣除額,則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以免檢附證明文件。(詳附表)
該局提醒,適用本項特別扣除額有三項要件,包括:(一)減除本項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適用稅率為5%或12%者。(二)選擇就其申報戶股利及盈餘合併計算應納稅額者。(三)108年度基本所得額在670萬元以下者。
二、符合政治獻金法的捐贈,於列舉扣除額項下可申報扣除
依政治獻金法規定,具選舉權的個人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10萬元,且每一申報戶每年對各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的扣除總額,不得超過各該申報戶當年度申報的綜合所得總額20%,其金額並不得超過20萬元。但有該法第19條第3項規定情形之一者(如:對於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者的捐贈、收據格式不符、捐贈的政治獻金經擬參選人依規定返還或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等),不予認定。
對政黨的捐贈,政黨推薦的候選人於105年度立法委員選舉得票率未達1%者〔108年未辦理立法委員選舉,故以上次(105年度)選舉的得票率為準,民主進步黨、中國國民黨、親民黨、時代力量、新黨、綠黨社會民主黨聯盟、台灣團結聯盟、信心希望聯盟及民國黨推薦候選人得票率達1%;另新成立之政黨以下一次(109年度)選舉的得票率為準,台灣基進於105年成立、台灣民眾黨及一邊一國行動黨於108年成立,且於109年立法委員選舉所推薦候選人得票率達1%〕或收據格式不符者,不予認定。
三、適用重購自用住宅稅額扣抵或退還規定之自用住宅房屋範圍
所得稅法第17條之2規定,納稅義務人出售「自用住宅房屋」所繳納該財產交易所得部分之綜合所得稅額,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如重購自用住宅房屋,其價額超過原出售價額者,得於重購自用住宅房屋完成移轉登記之年度,自其應納綜合所得稅額中扣抵或退還;先購後售者亦適用之。
前述「自用住宅房屋」範圍為「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於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房屋,其中「直系親屬」不以申報重購自用住宅稅額扣抵或退還年度列為納稅義務人之受扶養親屬為限。
該局提醒,今年申報期間配合政府防疫措施,請儘量自行利用網路申報,快速、方便、省時,又不用到國稅局申報,避免群聚風險!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邱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36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為協助防疫工作而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額溫槍、護目鏡、隔離衣等貨物捐贈他人,若該營業人產製、進口或購入該項貨物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並以各該有關科目列帳者,於捐贈時應視為銷售貨物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該統一發票之買受人為營業人本身。
該局說明,我國營業稅係消費稅性質,即由最終消費者負擔稅捐,所以營業人如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基於課稅公平,應與消費者負擔相同稅負,爰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及財政部76年7月22日台財稅第761112325號函釋規定,除營業人已依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未將其購入該項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並以各該有關科目列帳者,得免視為銷售外,其餘應視為銷售貨物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但為鼓勵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或對政府捐贈,財政部明釋營業人無償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或對政府捐贈之貨物,除應設帳記載以憑查核外,可免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且營業人購入該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亦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捐贈貨物與公益、慈善團體時,若該項貨物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即應視為銷售貨物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將購入之500瓶乾洗手液捐贈公益、慈善團體,倘該公司購入時,已將所支付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則捐贈時應視為銷售貨物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發票買受人為甲公司,且該自行開立之統一發票扣抵聯,甲公司不得以之扣抵銷項稅額;另乙公司為協助防疫,無償捐贈某市政府100支額溫槍,乙公司雖於購入時已將所支付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惟其捐贈時仍可免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提醒,營業人於防疫期間捐贈之物資,請先自行檢視是否應視為銷售開立統一發票,以免因違反規定而被補稅處罰。
隨著全球經濟國際化,國內營利事業取得境外所得頗為常見,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為避免發生重複課稅,境外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的所得稅,可申報扣抵本國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申報前項境外稅額扣抵,按境外所得額計算可扣抵限額時,要注意下列事項:
1.境外所得額,係指取得國外收入減除其所提供之相關成本費用後的所得額,而非逕按國外收入全數作為國外所得。
2.可扣抵境外稅額,係指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的所得稅,按實際繳納稅款日的匯率換算為新臺幣金額,營利事業應提出該國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的結算應納稅額。
3.境外所得如係依租稅協定屬於他方締約國免予課稅之所得或訂有上限稅率之所得,因未適用租稅協定而溢繳之國外稅額,不得申報扣抵。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8年度取得泰國公司給付的權利金收入1,000萬元,境外扣繳稅額150萬,甲公司因取得該筆收入之相關成本費用200萬元,則甲公司列報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因加計該國外所得而增加的結算應納稅額為160萬元【=(1,000萬元-200萬元)×20%】;雖然甲公司在泰國實際繳納之所得稅為150萬元,未超過可扣抵稅額上限160萬元,但依我國與泰國簽署之租稅協定,權利金之上限稅率為10%,因此,甲公司境外所得可扣抵稅額僅能列報100萬元(=1,000萬元×10%)。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計算境外所得可扣抵稅額時,應將取得之收入減除相關成本及費用,並注意有無租稅協定之適用,以免申報錯誤,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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