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出租財產收取押金,應依規定按月設算利息,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但不滿一個月者免予計算。
該局說明,營業人將其廠房、設備等財產出租所收取之押金,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按月以該年1月1日郵政定期儲金一年期固定利率設算押金利息,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承租人;但營業人出租財產收取押金計息金額零星者,可改為按年計算押金利息,並於首月按全年之押金利息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以簡化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手續。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8年1月1日出租廠房予乙公司,收取押金150萬元,該年1月1日郵政定期儲金1年期固定利率為1.04%,設算每月押金利息為1,300元(=1,500,000元*1.04%/12),甲公司應按月開立銷售額1,238元及稅額62元(=1,300元/1.05*5%)之三聯式統一發票交付乙公司;甲公司亦可改為按年計算押金利息,於108年1月按全年之利息15,600元,開立銷售額14,857元及稅額743元(=156,000元/1.05*5%)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提醒,營業人出租財產收取租金及押金,倘有僅就租金收入開立統一發票,押金部分漏未依上開規定設算利息報繳營業稅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遭補稅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屢有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賣家被檢舉未依法申請稅籍登記逃漏稅。該局特別提醒,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應申辦稅籍登記有最新規定,依財政部109年1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904512340號令釋,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時(銷售貨物8萬元、銷售勞務4萬元),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
該局說明,過去規定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果每個月銷售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未達到營業稅起徵點者,得暫免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其「每月銷售額」之認定,以最近6個月之銷售總額平均計算。衍生實務上計算之分歧,為兼顧稽徵效率及租稅公平,財政部發布前揭最新令釋,個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當月銷售額如果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得暫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一旦「當月銷售額」達起徵點,就必須立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另外,財政部也考量網路銷售業者之交易特性,須透過結算才能確定銷售額,所以為給予營業人申請稅籍登記之緩衝期間,亦釋明營業人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之次月月底前始申請稅籍登記,或於次月月底前經查獲後始依限補辦稅籍登記者,國稅局應就已達營業稅起徵點當月1日至稅籍登記前之銷售額依法補徵營業稅,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及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罰。
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表示,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自109年5月1日受理申報,為提供更多元的報稅方式,今年賡續辦理稅額試算服務措施,並自4月25日起陸續以掛號寄發稅額試算通知書等相關書表,或以郵簡通知符合條件的納稅義務人自行上網查詢及下載書表。民眾如果想知道是否適用稅額試算服務,可於4月25日至6月30日利用網際網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線上查詢或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亦可向各地區國稅局櫃台查詢。
該所進一步說明,符合稅額試算服務的納稅義務人於收到通知書及相關書表後,務必詳細核對各項內容,如同意且接受試算結果,於109年5月1日至6月30日,依下列方式辦理繳稅或回復確認,即完成申報手續:
一、繳稅案件:按稅額試算通知書所載之「應自行繳納稅額」金額繳納,繳稅方式包括現金、票據、信用卡、晶片金融卡、自動櫃員機(ATM)、委託取款轉帳及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轉帳等繳稅方式;倘應自行繳納稅額在新臺幣二萬元以下者,可持稽徵機關寄發附條碼繳款書,至便利商店繳納稅款,或以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或行動身分識別為通行碼至便利商店多媒體資訊機查詢列印繳納單,至櫃檯繳納。亦可多利用開辦「行動支付工具」繳稅業者之APP,以信用卡或晶片金融卡轉帳繳納稅款即完成申報。
二、退稅及不繳不退案件:確認方式包含網路線上登錄、書面確認、電話語音確認(限沿用上年度結算申報以納稅義務人本人帳戶辦理繳退稅成功之存款帳戶者)等方式,亦請民眾多使用帳戶直撥方式辦理退稅。
另稅額試算屬於小額退稅(30元以下)及不繳不退案件,方便您於申報時表達領取意願,可勾選「經國稅局核定退稅金額30元以下且不利用存款帳戶辦理退稅或退稅款無法轉入存款帳戶者,同意不領取該筆退稅款」之欄位。
該所特別提醒民眾,適用稅額試算退稅及不繳不退案件,可透過智慧型手機、平板電腦掃描QR-Code行動條碼,或至財政部簡易回復確認網站登錄回復或循書面回復、電話語音確認才算完成申報喔!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稅股 徐股長
聯絡電話:(08)7899871轉分機200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高樓大廈為住戶安全通常會設置保全或管理員,但有些提供保全服務之公司為幫助大樓管理委員會節省5%營業稅,主張係大樓管理委員會要求其「代辦發薪」予保全人員,而不開立統一發票,結果被國稅局查到保全服務公司與保全人員間係僱傭關係,保全服務公司向大樓管理委員會收取之費用屬其銷售勞務之收入,依法課徵營業稅並處罰鍰。
該局以實例說明,甲公司以提供駐衛保全服務為業,其於102至105年間提供保全服務予乙管理委員會,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漏報銷售額合計4,054,000元,核定補徵營業稅額202,700元及處1倍罰鍰202,700元。甲公司提起行政救濟,主張係乙管理委員會要求其代發管理委員會自聘保全之薪資,屬代收代付性質並非其收入,僅收取顧問費。該局查核結果,甲公司向乙管理委員會請款之請款單載明事由為「管理費用申請」,備註欄為「保全服務費」,並非「管理顧問費用」,亦無委請代發薪資明細。因甲公司未能提示所主張代收轉付之保全人員身分資料、薪資明細、支付情形、合約、帳簿及憑證等相關資料,另乙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亦坦承社區保全人員之聘僱自102年起委由甲公司辦理,是甲公司支付保全人員之薪資,顯非屬代收代付性質,案經復查駁回確定。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聘僱保全人員提供保全管理服務,其向大樓管理委員會收取費用後,再支付予保全人員之薪資,非屬代收代付性質,而是屬於營業收入之一部分,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無法收回經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倘因債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或無財產可供執行,經法院發給債權憑證者,應於當年度列報呆帳損失。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49條第5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一)債務人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二)債權中有逾期兩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營利事業有前述原因而發生呆帳損失時,應備齊相關證明文件(如附表),於發生年度列為當年度之呆帳損失。
該局舉例,甲公司105年度銷貨5,000,000元予國內乙公司,因乙公司未如期付款,甲公司經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然因債務人乙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致債權全部不能收回,經法院於106年6月發給債權憑證,甲公司應於106年度列報呆帳損失。
該局提醒,應收帳款經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後仍無法獲償之債權,應憑法院發給之債權憑證於當年度列報呆帳損失;將來如收回該債權時,應就其實際收回之金額,於收回年度列報收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於108年透過教育部開設的「個人捐贈運動員專戶」捐贈運動員款項,符合規定者可於109年5月1日至6月30日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作為列舉扣除額項目。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之1規定,個人透過教育部設置的國庫專戶,指定對該部公告認可之特定運動員的捐贈,視同對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的捐贈,加計申報戶內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同類捐贈之合計金額,以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可列報列舉扣除額;但透過國庫專戶對未指定特定運動員的捐贈,為對政府的捐贈,則不受金額限制可全額扣除,並均須附收據正本供稽徵機關核對(如附表)。
該局提醒,個人對指定特定運動員的捐贈,若該特定運動員為捐贈者的配偶或具二親等內血親、姻親關係,除捐贈不得列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外,並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於捐贈行為發生後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如有相關問題,請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邱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36
為避免群聚效應引發嚴重疫情,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限展延至109年6月30日止,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籲請民眾在家網路申報,如符合稅額試算者則採線上登錄及電話語音確認;如仍需到國稅局辦理申報者,可利用南區國稅局網站首頁「線上取號及進度查詢專區」服務措施,即可知叫號進度及等待人數,減少現場等候時間。
另外,今年財政部新推出超商列印報稅通行碼的便民措施,民眾可以「自然人憑證」或已註冊「健保卡」至統一(7-11)、全家、萊爾富及來來(OK)等四大超商多媒體事務機(KIOSK)列印「查詢碼」及「戶號」,沒有讀卡機的民眾,也可在家輕鬆下載所得額及扣除額完成申報。
該所指出,為鼓勵民眾自行網路申報,今年報稅抽獎活動僅限非由國稅局臨櫃輔導之網路申報案件,網路申報上傳開始時間為5月1日凌晨至6月30日24時,申報期間全日無休,不必親赴國稅局,不受時間及空間限制,省去往返奔波及現場排隊等候之苦,免出門,少群聚,最安心!
民眾如有任何建議或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由專人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安南稽徵所綜所稅股鍾股長 06-2467780轉200
108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今(109)年5月1日起至109年6月30日止,為避免機關或團體不熟悉所得稅法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下稱免稅標準)暨相關法令規定,致未依規定報繳稅款,南區國稅局貼心整理申報應注意事項,提供機關團體參考:
一、機關或團體取得政府補助款,應視補助款性質判斷是否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取得補助款如須提供相對貨物、勞務或服務,應列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而主管機關為提昇社會福利機構之服務品質或為鼓勵業者配合辦理相關業務所給與獎助性質之各項補助費,如無須相對提供勞務或服務,就非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
二、107年2月7日修正之所得稅法,已刪除第42條第2項機關或團體獲配國內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規定。機關或團體獲配國內營利事業之股利或盈餘,應計入「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依免稅標準規定徵、免所得稅。
三、機關或團體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如低於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60%,且當年度結餘款超過50萬元者,應就結餘款編列用於次年度起算4年內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之使用計畫,報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使用計畫支出項目、金額或期間如有變更,機關或團體最遲應於原使用計畫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3個月內檢附變更後之使用計畫送主管機關查明同意。
四、機關或團體成立後受贈之財產,屬免稅標準規定之其他各項收入,但如受贈財產作為登記財產總額之增加並辦妥變更登記者,得認屬基金之增加,不受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規定計算60%支出比例之限制。
五、機關或團體購置建物或設備等固定資產,如於購置年度計算課稅所得額時,已將購置成本全額列為「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則該資產不得再將按年提列之折舊額列報為支出,以避免同一筆固定資產成本重複列報支出。
六、機關或團體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有關盈虧互抵之規定,僅限「銷售貨物或勞務」部分所發生之虧損始能扣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且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需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
該局最後提醒機關團體,透過網路辦理結算申報並繳納稅款,不僅省時省力,亦能降低新冠肺炎感染風險,網路申報應檢送之相關附件資料及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應於109年7月31日前將資料寄交所在地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亦可於109年7月30日前,透過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上傳送交。
邇來有營業人已無營業或已向主管機關辦理解散或經廢止商業登記,因疏忽未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註銷稅籍登記,致產生仍有核課營業稅及營利所得爭議,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為此說明。
該局表示,日前有納稅義務人林先生經核定補徵應納107年度綜合所得稅,來電詢問始發現,係漏報所經營雜貨店之營利所得而遭核定補稅,但該雜貨店早在106年前就關門沒營業,因未向國稅局申請註銷稅籍登記,致產生有營利所得核課補稅情事。該局說明,部分營業稅查定課稅之營業人,每月查定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而免徵營業稅,讓營業人容易忘記停歇業時需要辦理註銷稅籍登記,致其稅籍狀態仍為正常營業,國稅局依原查定銷售額歸課負責人各年度營利所得,所以才產生課稅爭議。
該局呼籲,營業人有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情形者,要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0條規定,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填具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註銷登記,避免日後產生課稅爭議。該局特別提醒,查定課稅營業人如有前述停歇業,未向國稅局申請註銷稅籍登記,致產生仍有核課營業稅及營利所得爭議情況,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核實認定時,須提供事證並敘明實際情形,以維護自身權益。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民間消費,該局主動調減轄內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109年第1季(1月至3月)的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以減輕營業人的營業稅負擔。
該局說明,依據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規定,營業人有變更營業項目,擴大營業場所或營業狀況、商譽、季節性及其他必須調整銷售額之情形時,主管稽徵機關得隨時重行查定其銷售額。該局考量餐飲、零售、商圈、夜市、傳統市場等受肺炎疫情影響導致消費人潮減少,又疫情自109年1月下旬起影響較為顯著,乃主動調減查定課徵營業人109年第1季查定銷售額及稅額,其中109年1月調減10%,2、3月各調減30%。
至於採課稅資料查定銷售額的營業人(例如彩券經銷商),因採實際查得資料核定銷售額;而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於發生銷售行為時才需開立統一發票,如因疫情影響導致銷售減少,其開立發票及申報的銷售額與應納稅額,自然反映其實際營業情形,故尚無調減銷售額與稅額問題。
該局補充說明,查定課徵營業人受肺炎疫情影響,除由國稅局主動依規定調減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外,亦提供營業人申請機制,營業人如自行評估受影響程度更嚴重,可至財政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下載(或向國稅局索取)申請書,填寫並蓋章後,親送或郵寄營業所在地國稅局,由國稅局個案審理調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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