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業之門票收入,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7款規定,得免開立統一發票,惟仍應申報繳納營業稅。
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按「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但娛樂業門票收入,按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7款規定,得免開立統一發票,惟仍應申報繳納營業稅。另營業人除提供娛樂設施或活動消費外,銷售非屬同辦法第4條各款規定,得免用或免開立統一發票之貨物或勞務,如飲料、食物,即應開立統一發票。
該分局舉例說明,營業人銷售電影套票新臺幣400元,內含電影票260元及飲料、爆米花等140元,除電影票260元屬前揭娛樂業之門票收入,得免開立統一發票外,銷售飲料、爆米花等140元仍應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分局呼籲,電影院除電影票收入外,如有銷售食物、飲料等,仍應開立統一發票。如未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補徵所漏稅款外,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日屢接獲營利事業及記帳業者來電詢問,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營業收入下滑,如果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款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者,可以申請延期或分期嗎?需要什麼證明文件?
該局表示,營利事業(含營業人、產製廠商或機關團體)因受疫情影響,營運困難,造成收入驟減,無力繳納稅款,財政部為緩解營利事業繳稅壓力,於日前發布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受疫情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期以從寬審酌從速辦理與營利事業共度難關。其中與營利事業有關重點整理如下:
適用 |
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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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 |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紓困措施者 |
其他受疫情影響,致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者(例如:109年1-2月連續2個月平均營業額較前一年同期或108年12月以前6個月平均營業額減少達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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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按申請核准 |
從寬酌情核准 |
延期 |
延期期限(最長1年) |
延期1~12個月 |
或 |
或 |
或 |
分期 |
分期期數(最長36期) |
分期2~36期 |
受理 |
營利事業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 |
請符合條件的營利事業,可於規定的繳納期間內,填寫申請書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營業額驟減證明等)提出申請,以維自身權益喔!!
此外,該局為便利營利事業申請,相關申請書表格式已置於該局網站首頁(網址:https://www.ntbk.gov.tw)/主題專區/行政專區/防疫期間免出門專區/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可自行下載列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政府為減輕新冠肺炎疫情對產業影響,訂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及子法規「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辦法」,針對受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的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業者(包含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及養護、療養院、療養所等),提供相關紓困及振興措施,並溯及自本(109)年1月15日生效,以期降低相關業者損失,讓業者能迅速於疫後復原回歸正常。
符合規定的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業者,可以就其給付員工薪資金額的200%,自申報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的執行業務或其他所得中核實減除,得減除的金額以當年度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所得為限,並在明年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應檢附證明文件(詳附件)。
該局特別提醒,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業者於員工請防疫隔離假期間給付屬於薪資性質的薪金、俸給、工資及其他任何名義的經常性給與,於計算上開薪資費用加倍減除辦法規定的薪資金額時,應先減除經稽徵機關核定的政府補助款,並以減除當年度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及第10類規定計算的所得額至零為限,如計算的執行業務所得額及其他所得額已為負數者,不適用薪資費用加倍減除的規定(詳附表)。
如有相關問題,請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附件
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業者列報給付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金額的200%,應檢附證明文件
(一) 薪資金額證明。
(二) 員工請防疫隔離假的假單、請假紀錄或其他證明文件。
(三) 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或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的受隔離、檢疫家屬而請防疫隔離假者,所開立的居家隔離通知書、居家檢疫通知書、集中隔離證明、集中檢疫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邱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36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對外籌資之方式除了向金融機構借款外,亦會透過發行轉換公司債方式籌資。轉換公司債賦予投資人將公司債轉換為股票之權利,但為了避免公司股票價值過低致無轉換實益,發行公司常於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明定投資人行使賣回權、公司執行贖回權或到期時,發行公司除了給付本金、票面利息外,應加發利息補償金,以增加投資者購買之誘因。
該局指出,依據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及企業會計準則公報規定,發行附有賣回權轉換公司債,發行公司應將賣回價格超過轉換公司債面額之利息補償金,於發行日至可行使請求賣回權日止之期間內,按有效利息法認列為負債,而就其攤銷所產生利息費用,因屬未實現費用,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3條規定,不予認定,營利事業應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注意調整減列。
該局舉例說明,查核甲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利息支出較105年度大幅增加,經查係甲公司於103年及105年間依面額十足發行票面利率為0%之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所產生利息費用1億2千多萬元,其中因106年間由債券持有人依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執行賣回權,已給付債券持有人利息補償金5千多萬元予以核認外,其餘甲公司按有效利息法攤銷列報之利息費用計7千多萬元,因尚未實際給付,不予認列。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應於實際給付利息補償金時,方得認列為費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日屢接獲民眾來電詢問,因所服務企業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實施無薪假或減薪措施,致個人收入減少,擔心即將到來的5月份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無法如期繳納稅款。
該局表示,財政部為讓全國民眾全心防疫,緩解民眾繳稅壓力,對於因受疫情影響,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稅款者,於日前發布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受疫情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期以從寬審酌從速辦理與民眾攜手共同防疫度難關。其中與民眾個人有關重點整理如下:如附件
請符合條件的民眾,可於規定的繳納期間內,填寫申請書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減薪通知等)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喔!!
該局進一步表示,為便利民眾申請,相關申請書表已置於該局網站首頁(網址:https://www.ntbk.gov.tw)/主題專區/行政專區/防疫期間免出門專區/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民眾可自行下載列印。倘需進一步瞭解相關措施規定及申請流程,可撥打該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7256600轉7601該局諮詢窗口洽詢,將由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徵收科 聯絡人:黃翠瑩科長 聯絡電話:(07)7115453
撰稿人:王美媚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60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中秋佳節將至,營業人因贈送客戶或酬勞員工所舉辦各種餐會、茶會或贈送禮品,所取得之進項憑證,依規定不得申報扣抵其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交際應酬及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及第4款規定,係屬不得扣抵之進項。該局舉例,A公司購買2,000盒禮品贈送公司客戶,取得銷售額1,000,000元,稅額50,000元的憑證及購買100盒中秋月餅禮盒發送公司員工,取得銷售額50,000元,稅額2,500元的憑證,A公司取得的這兩張三聯式統一發票銷售額合計1,050,000元,進項稅額52,500元,屬交際應酬及酬勞員工之費用,依前開規定,均不得申報扣抵其銷項稅額。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有取具前述交際應酬、酬勞員工之貨物或勞務之不得扣抵之進項憑證請勿提出申報扣抵,若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經稽徵機關查獲而遭補稅處罰。
營利事業主辦會計人員因傳染性肺炎防治措施必須居家隔離,營所稅申報可以延期至何時?
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之負責人、主辦會計人員或受委任辦理申報之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於109年5月1日至6月1日期間內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108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繳納期限展延至同年6月30日,另展延申報繳納期限屆滿時,仍接受隔離治療者,申報繳納期限自隔離治療結束次日起展延20日;上開適用對象無須事前提出申請,僅須於展延期限內檢具主管機關掣發隔離治療、隔離或檢疫通知書等證明,向所轄國稅局申報並繳納稅款即可。
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稱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前段規定,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二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稅額。
該分局說明,依營業稅法第49條規定,營業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以下同)1,200元,最高不得多於12,000元;其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3,000元,最高不得多於30,000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1,200元,怠報金為3,000元。該分局提醒營業人當期不論有無銷售額,皆應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及統一發票明細表,以免發生滯怠報情事而被處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7條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指(1)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2)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符合前述居住者規定的納稅義務人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應辦理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納稅義務人應於109年5月1日起至6月1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上年度的綜合所得總額、免稅額及扣除額,有應納稅額者應於申報前自行繳納。
該局呼籲,請多加利用網路申報。如有任何疑義,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邱股長
聯絡電話: 03-3396789 轉1436
南區國稅局表示,日前有民眾詢問,因他方無法履行契約,經法院判決收到違約金,是否應併入取得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申報?
該局說明,民法第216條所稱損害賠償,其範圍包含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兩類,前者係指現存財產因損害事實發生而減少者,後者則為新財產之取得因損害事實發生而受妨害者,如損害賠償中,屬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部分,為免納所得稅;屬填補債權人所失利益部分,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據實檢附相關成本及費用憑證,以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依法申報繳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房屋出租予乙君居住,嗣因房屋漏水致乙君無法居住,且自購之家具受損,乙君除向甲君提前解約外,並向法院訴請損害賠償,經法院判決甲君需賠償乙君家具受損金額40萬元及搬遷補償費10萬元。由於乙君取得家具受損金額40萬元,屬所受損害之性質,免納所得稅;另乙君受領搬遷補償費10萬元,非損害賠償性質,乙君於取得該筆所得時,應列報為當年度綜合所得稅之其他所得,以其受領金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如僱請搬家公司、訴訟費用、律師費等相關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申報繳納。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取得損害賠償款,須先分辨其損害賠償的性質,如果是對其預期取得利益之妨害所作之填補損失,就應該將這筆所得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併入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以免遭補稅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李股長 06-2298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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