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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109年5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為避免納稅義務人申報錯誤,該局整理以往報稅常見錯誤情形,提醒民眾注意,說明如下:


一、未依規定合併申報:
(一) 子女未滿20歲而有所得應與父母合併申報(已婚者除外)。

(二) 夫妻應合併申報,如於108年結婚宴客,但109年才辦理結婚登記,於所得年度(108年)並無婚姻關係,不可合併申報。


二、免稅額申報錯誤:
每人免稅額為8.8萬元,年滿70歲的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尊親屬」(父母、祖父母等)免稅額為13.2萬元;如申報扶養年滿70歲的兄弟姊妹或同居一家有實際扶養事實的其他親屬(叔、伯、舅等),免稅額仍為8.8萬元。

三、漏報所得:
(一) 漏報海外所得或大陸地區來源所得等非屬查詢範圍的所   得僅申報以憑證(自然人憑證、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的健保卡、已註冊內政部TAIWAN FidO臺灣行動身分識別或其他經財政部同意的電子憑證)經網路查詢或向稽徵機關臨櫃查詢的所得資料,而未申報非屬查詢範圍的所得資料(如海外所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出售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私人間出租房屋的租賃所得、佃農補償費等無須開立憑單的所得)。

(二) 漏未合併申報受扶養親屬的各類所得。

(三) 未按退職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所載明的給付總額(已減除定額免稅額度)申報,自行重複減除免稅額,導致短漏報所得額。

  
四、申報時自行刪除或變更以憑證下載或至稽徵機關臨櫃查詢的所得資料:
該局提醒,如對下載所得資料的所得年度、金額或所得類別有疑義,請先洽詢憑單填發單位確認,避免未先行確認就自行刪除或變更稽徵機關提供查詢的所得而產生漏報。


五、扣除額申報錯誤,類型包括:
(一) 捐贈列舉扣除額

誤報點光明燈、安太歲或支付塔位等有對價關係的款項;或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的捐贈,申報金額超過全年綜合所得總額20%。
(二) 保險費列舉扣除額

誤報「非直系」受扶養親屬的保險費;或申報全民健康保險以外的保險費,超過每一個被保險人每年2.4萬元的限額、或被保險人與要保人不在同一申報戶。
(三) 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

申報扣除非公立醫院或健保特約醫療院所出具的醫療費收據及非屬醫療性質的醫美整形、坐月子費用、看護費用;或未減除受有保險給付部分的醫藥費。
(四) 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

  1.「修繕貸款」或「消費性貸款」名義的房貸利息支出不符合列舉扣除額規定。

  2.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未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不符合列舉扣除額規定。

  3.課稅年度有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不符合列舉扣除額規定。

(五)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誤以重大傷病卡列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未檢附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或精神衛生法規定的專科醫生診斷證明書影本。
(六)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誤報子女就讀國內、外及大陸地區未經教育部認可的學校(如國外語言學校)學費;或誤報納稅義務人本人、扶養兄弟姐妹或其他親屬或家屬就讀大專以上院校的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六、 採網路申報方式,漏未執行「申報資料上傳」步驟:
納稅義務人採網路申報並選擇以信用卡或金融機構帳戶繳納稅款,完成繳稅步驟後,漏未執行「申報資料上傳」步驟,以致未完成申報程序。該局特別提醒,申報系統產出的「檢核用計算表」僅供參考,仍應執行「申報資料上傳」步驟,於列印的電子結算〔網路〕申報收執聯上有顯示檔案編號,才算完成申報。完成申報後,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輸入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出生年等資料,即可查詢確認是否已完成申報程序。


       該局說明,民眾報稅後若發現錯誤,可以重新填寫一份正確的申報書,辦理更正;採用網路申報者,只要將正確資料在申報期限內重新上傳申報即可。但若已逾申報期限,不論採何種申報方式,均須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書面更正申報。


       如有相關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邱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36

高雄市某分公司會計小姐詢問,日前銷售貨物時機器設定錯誤,將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之賣方統一編號誤植為另一分公司之統一編號,會不會處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時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應按時序開立,並於扣抵聯及收執聯加蓋規定之統一發票專用章但使用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或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之電子發票者,得以條列方式列印其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於「營業人蓋用統一發票專用章」欄內,免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開立之統一發票,未依上開規定記載賣方統一編號,且未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另行開立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論處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銷售貨物時,將其開立發票之賣方統一編號記載錯誤核有違反上開法條規定開立發票應行記載事項記載不實之情事,應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111,761元處1%罰鍰,惟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下同)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15,000是裁處罰鍰1,500

 

該局提醒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要特別留意開立發票之內容是否正確,若發現有應記載事項記載錯誤者,應收回作廢重開,如無法作廢重開,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主動向國稅局更正及報備,以免違法受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及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間,即將於109年5月1日開始,為協助營利事業瞭解上開所得年度結算申報書表的修正重點,該局特別整理表列如下:

 

頁次

書表名稱

修正內容

 

第1頁

損益及稅額計算表

1、課稅所得額超過12萬元未逾50萬元者,就其全部課稅所得額課徵19%。

 

2、經核准適用「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並於規定限期內匯回之境外轉投資收益,不須計入第35欄「自行依法調整後金額」。

 

第3頁

資產負債表

配合公司法增訂第228條之1規定,公司得於每季或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增訂第3450欄「減:自本期盈餘分配或撥補虧損之金額」。

 
 
 

第11頁

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

1、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

 

2、考量「其他綜合損益」部分項目,嗣後直接轉列「保留盈餘」,惟該等項目係屬當年度可分配盈餘範圍,配合增訂欄位「項次2-1」及「項次13」。

 

3、配合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增訂欄位「項次22-1實質投資減除金額」及「項次22-2未分配盈餘減除實質投資金額後之餘額」。

 

租稅減免附冊第A14頁

產業創新條例投資智慧機械或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投資抵減明細表

配合「公司或有限合夥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規定,新增投資智慧機械或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之支出,申請適用投資抵減頁次。

 

租稅減免附冊第A27頁

適用修正後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9條及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35條租稅獎勵表

配合「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9條及「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35條規定,新增申請適用該等租稅獎勵頁次。

 

租稅減免附冊第A30頁

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明細表

配合「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第23條之3」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當年度盈餘用於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購置軟硬體設備或技術等實質投資項目及實際支出之金額合計達100萬元,得列為計算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免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並自107年度起之未分配盈餘案件適用,新增本頁次。

 

租稅減免附冊第C5頁

107年12月31日止已實際繳納之各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餘額計算明細表

配合所得稅法刪除第73條之2規定,非居住者原則上無稅額扣抵之適用,刪除本頁次。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部分地方政府為促進垃圾減量,推動垃圾清除處理費隨袋徵收政策,營業人代為販售「專用垃圾袋」,其向消費者所收取的費用非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無須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指出,近來臺北市、新北市政府為達塑膠袋減量之目的,爰公告該市量販店、超級市場及連鎖便利商店所販售購物用塑膠袋應為「環保兩用袋」,即購物用塑膠袋使用後,可做為垃圾袋使用。相關商店販售「環保兩用袋」所收取的費用,為廢棄物清理法第24條規定的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其性質屬特別公課及公法上收取之費用,依財政部104年12月4日台財稅字第10400693050號令核釋規定,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亦無須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提醒,營業人銷售「專用垃圾袋」或「環保兩用袋」所收取之代價,除代售手續費外,餘為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其價格為地方政府所公告,如有併同其他貨物或勞務銷售時,因其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爰無須將「環保兩用袋」記載於統一發票,如有記載需求,可於統一發票之備註欄記載。

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表示,一年一度的報稅季即將來臨!該分局鼓勵民眾利用e化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防疫報稅免出門,省時便捷又可拿好康,獎金高達八十萬元哦!

該分局說明,為鼓勵納稅人e化辦理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中區國稅局特別推出「e化繳(退) 便捷就是寶」活動,提供設籍於中區國稅局轄區內(苗栗縣、臺中市、南投縣、彰化縣及雲林縣)之納稅義務人雙重好康抽獎,同時對抗疫情與您一起fight!!該分局強調,民眾使用「自然人憑證」、「電子憑證」、「已註冊健保卡」、「行動身分識別T-Fido」,或於109428日至同年630日執自然人憑證或已註冊健保卡至四大超商多媒體事務機下載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查詢碼」自行(指在家、辦公處所或國稅局以外之其他處所)辦理網路申報,就可以免到國稅局免排隊,輕鬆完成報稅,尤其在目前正值防疫期間,更是避開人潮減少接觸傳染的最佳選擇。


本活動好康抽獎如下:

1、便捷報稅獎:以自行(指在家、辦公處所或國稅局以外之其他處所)網路申報或稅額試算服務確認者,即可參加抽獎。
(1)頭獎:1名,獨得獎金50,000
(2)貳獎:2名,各得獎金30,000
(3)叁獎:6名,各得獎金10,000
(4)肆獎(電子禮券)80名,各得電子禮券1,000
(5)伍獎(電子禮券)400名,各得電子禮券500
(6)陸獎(電子禮券)1,000名,各得電子禮券200

2e化繳(退)稅特別獎:符合便捷報稅獎適用條件之納稅義務人,並使用電子支付工具(含行動支付)繳納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繳稅款,或設定銀行帳戶辦理直撥退稅者,即可參加抽獎,獎項為普獎:300名,各得電子禮券500元。

該分局進一步表示,民眾如對上述內容有任何問題,請利用該分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苗栗分局服務管理課劉惠芬
聯絡電話:037-320063分機517

 

政府為鼓勵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下稱企業)保留盈餘以自有資金進行實質投資,提升國內經濟動能,自今(109)年申報107年度未分配盈餘起,即可享受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與「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下稱本辦法)提供之租稅優惠囉!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企業自今年五月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起,加徵稅率由10%調降為5%,倘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且實際支出金額(減除政府補助款後之餘額)合計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該投資金額得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免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以下簡稱未分配盈餘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會計年度為曆年制,107年度依商業會計法等有關編製財務報告規定處理之本期稅後淨利扣除依法提列項目及分派股利後原應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為1,100萬元,甲公司運用該盈餘購買生產用機器設備,分別於108年12月支付訂金150萬元,109年3月交貨並支付餘款800萬元,在今(109)年5月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即可減除950萬元,按5%稅率計算,僅需繳納未分配盈餘稅7萬5千元【(1,100萬元-950萬元)*5%】;甲公司辦理未分配盈餘稅申報後,110年底前若再將107年度所剩餘未分配盈餘150萬元繼續用於符合本辦法規定之實質投資項目,可於完成投資日起1年內申請更正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增列減除項目,申請退還溢繳稅款。

 

該局進一步說明,今年辦理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併同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係首次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故特別提醒企業應於辦理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將投資證明文件併同其他申報相關附件送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無須事先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適用或取得核准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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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擴大納稅服務,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可利用電子憑證自109428日起至630日止,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詢108年度所得資料,或委任代理人代為查詢。

 

  該局說明,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得以下列二種方式,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查詢年度所得資料:

 

一、      自行查詢者:

   1.營利事業持經濟部核發之工商憑證IC卡或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持國家發展委員會核發留有統一編號資訊之組織及團體憑證IC卡查詢。

2.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除可利用前揭規定之工商憑證IC卡查詢外,亦得以所得年度結束日(1081231)稅籍登記之負責人所持有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或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查詢。但於108年度期間有歇業、註銷、廢止或經主管機關撤銷登記及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有變更負責人情事者,不適用之。

 

二、      委任代理人代為查詢者:

  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於10941日起至630日止,得以經濟部核發之工商憑證IC卡或國家發展委員會核發留有統一編號資訊之組織及團體憑證IC卡,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授權機制,委任代理人後,由代理人以其電子憑證查詢。

 

  該局提醒,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係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或信託契約之受託人依規定於10925日法定申報期限前彙報稽徵機關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股票轉讓或屆期未轉讓申報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及信託財產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資料,僅為申報所得稅之參考,納稅義務人應詳實核對有無漏誤或有其他來源之所得資料(例如: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購買節能家電、第12條之5報廢或出口中古汽機車換購新車及第12條之6報廢老舊大型車換購新大型車所取得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等),仍應依法辦理申報,以免疏漏。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配合電子化政府政策,並避免申報人潮聚集成為武漢肺炎防疫破口,特籲請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業者辦理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採用「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電子申報系統」以網路方式申報收支報告表及上傳相關附件。

 

該局指出,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業者如醫師、會計師、藥師、檢驗師、建築師、技師、律師、地政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補習班、幼兒園、養護療養院所等,其代表人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一併申報執行業務(其他)所得者之「收支報告表」(含損益計算表、收入明細表、財產目錄及薪資調查表等),以往採用網路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者,部分仍採紙本方式申報收支報告表,該局提醒今年可多多使用前開電子申報系統自行登錄各項資料後以網路方式申報,為防疫工作盡一分心力。

 

該局表示,利用上開電子申報系統辦理網路申報收支報告表者,於上傳完成後免再列印紙本文件送交所在地稽徵機關,另聯合執業合約書等,以往年度須將紙本資料併同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相關附件,於規定期限內逕送(寄)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目前系統已新增「附件上傳」功能,業者可一併將附件資料直接以網路上傳(檔案格式為未加密PDF影像檔),除可節省臨櫃或郵寄申報之往返時間及郵資費用支出外,兼能防疫維護眾人安全。

 

該局提醒,使用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電子申報系統前,請先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申請簡易密碼,依指示輸入扣繳單位統一編號及其代表人(負責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後,依序鍵入相關資料,即可完成密碼申請,並下載安裝該申報系統辦理網路申報,申報資料如有更正,於登錄完畢重新傳送成功後即完成更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醫藥及生育費之列報扣除,須以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給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該法條之立法意旨,係針對個人因身體疾病接受治療而支付之醫療費用,屬生活中之必要支出,故於計算所得淨額時得准予列舉扣除,惟如支出之醫藥費已因保險給付而獲得填補,因該項保險給付依照所得稅法第4條第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如准由納稅義務人於申報所得稅時列舉扣除,顯屬重複,有違課稅公平原則,自須將之扣除,以維課稅之公平。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本人於A醫院就醫之醫療費用350,000元,經該局查得,該支出受有B保險公司保險給付860,000元,乃予以剔除列報之醫藥費扣除額350,000元,補徵稅額。甲君不服,申請復查,經該局駁回其復查之申請,未提起訴願而告確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保險之目的係為填補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發生所受之損失,被保險人因疾病所需住院及醫療費用之支出,倘受有保險給付而弭平,不論個人取得之保險給付項目名稱或計算基準為何,亦不論其是否有檢據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納稅義務人均不得再列報扣除。

該局籲請民眾倘有受保險理賠之醫藥及生育費列報綜合所得稅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亦可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阮股長 06-2298076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物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因此,營業人出租房屋,因承租人遲付租金所加收的利息、違約金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出租房屋予乙公司,乙公司遲延給付租金,甲公司依此另外向乙公司加收之利息或違約金,均屬銷售額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但如係出租人甲公司提前解約,收回房屋並支付乙公司違約金,承租人乙公司雖有收到違約金,惟因該違約金並非乙公司銷售勞務所取得之代價 ,故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不生課徵營業稅問題。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取得的全部收入,均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報繳營業稅,以免被查獲時遭受補稅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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