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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年關將至各公司員工退休,公司會舉辦相關退休惜別茶會,惟依規定,公司支付與推展業務無關之費用,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沙鹿稽徵所進一步說明,支付佈置退休惜別茶會及茶點所取得之進項憑證,不論是以購進方式,或以自行產製供銷售之貨物轉與員工使用,依視為銷售貨物而自行開立發票等行為所取得之憑證,其進項稅額均不能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請營業人申報營業稅時多加留意,勿將該進項憑證提出扣抵,避免因一時疏忽而受罰。
         該所指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及財政部賦稅署750703台稅二發第7524878號函釋規定,公司辦理員工退休茶會所支付之相關費用,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如因一時疏忽虛報進項稅額,致逃漏營業稅,經稽徵機關查獲者,應按所漏稅款處5倍以下之罰鍰。倘在未經查獲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行剔除並補報及補繳稅額者,可免予處罰。

本局表示,邇來接獲民眾詢問,在外地就讀子女,其所繳交之宿舍費,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否列報租金支出扣除?

本局說明: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亦包含納稅義務人本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就讀於國內各級學校,註冊時繳交之宿舍費,未在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項下列報部分,可憑註冊時繳交之宿舍費或學費(其中宿舍費金額應明確劃分)收據影本,依所得稅法規定列報。惟 納稅義務人於申報時應注意承租人僅限於納稅義務人本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且就讀於國內學校方有適用,若為納稅義務人之其他受扶養親屬或非就讀於國內學校則不得列報。另外,申報房屋租金列舉扣除額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已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納稅義務人得善用該列舉扣除額,以達到節稅之效果。

本局表示,民眾如有相關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如有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計算「以往年度之虧損」時,不止包含87年度以後年度之累積盈虧,亦包含86年度以前年度之累積盈虧。


  該所進一步說明,依公司法第63條規定,公司非彌補虧損後,不得分派盈餘。又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48條之10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未分配盈餘申報書減除項目「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係指營利事業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實際彌補其截至上一年度決算日止,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累積虧損數額。前述截至上一年度決算日止之「累積虧損」係指營利事業帳載「累積盈虧」科目(資產負債表編號3430)之餘額為虧損數,計算時包含86年度以前及87年度以後之帳載累積盈虧。


  該所發現,有營利事業因誤解相關規定,股東會決議(或股東同意)稅後純益彌補其87年度以後年度之累積虧損,惟其86年度以前年度之帳載「累積盈虧」為盈餘數,且與前開87年度以後年度之累積虧損併計後之「累積盈虧」係盈餘數,爰尚無應彌補之以往年度之虧損,致未分配盈餘申報書減除項目「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多計,短漏報未分配盈餘,遭稽徵機關核定補稅並裁處罰鍰。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本市依民宿管理辦法申請經營民宿,其未僱用員工自行經營,且客房數及總面積限制亦符合該辦法規定者,自行經營情形下,將民宿視為家庭副業,得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該住宿使用面積可按非自住之住家用稅率2.4%課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提醒,如未合法登記之民宿,屬於違規經營行為,或兼營餐飲及其他收費營利項目之場所部分,屬於營業行為部分,則按較高之營業用稅率3%課徵房屋稅。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依據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第7條第4款規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係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憑以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納稅義務人持法院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該項憑證既非經雙方當事人之意思表示一致而書立,尚不具有契約性質,應非屬印花稅法規定之課徵範圍。


    基隆市稅務局說明,至法院作成之和解筆錄、調解筆錄暨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同係基於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而書立,應屬具有契約性質之憑據,如經當事人持憑向主管機關辦理物權登記,核屬代替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使用,仍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

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表示,財政部於105年7月2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7條之4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以非現金財產捐贈政府、國防、勞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者,納稅義務人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計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實際取得成本為準;其未能提出取得成本之確實憑證,或該非現金財產係受贈或繼承取得,或因折舊、損耗、市場行情或其他客觀因素,致其捐贈時之價值與取得成本有顯著差異者,由稽徵機關依財政部訂定標準核定之。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為利徵納雙方對非現金財產捐贈列報扣除金額之計算及認定,有一致遵循標準,財政部於105年11月16日訂定發布「個人以非現金財產捐贈列報扣除金額之計算及認定標準」,其中有關非現金財產屬公共設施保留地或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納稅義務人未能提供實際取得成本之確實憑證者,明定依捐贈時公告土地現值之16%計算,該計算基準,自106年度起,由各地區國稅局參照捐贈年度實際市場交易情形調整擬訂,報請財政部公告,以符實際。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稅課徐課長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規定,有關公司投資於研究發展支出之投資抵減適用範圍、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核定機關、施行期限、抵減率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會同財政部訂定「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以資遵循。又為避免同一筆研發費用支出享有雙重優惠,並於「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11條規定,公司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究發展支出,不包括政府補助款在內,且應以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數為準。故公司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認定其當年度研究發展活動是否具備創新價值時,應注意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究發展支出不包含政府補助款。


  該所特別提醒,公司申請研究發展支出適用產業創新條例規定之投資抵減稅額時,應注意不包含政府補助款,並應詳實記載補助款支出項目及相關補助計畫內容,以免因不符稅法規定遭剔除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民眾電話詢問,民眾因買賣、贈與等原因移轉不動產申報繳納契稅後,並已繳納印花稅,因故解除契約,該印花稅是否可申請退還?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買賣不動契約為應納印花稅之憑證,依印花稅法第8條規定,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或不便貼印花稅票者得以大額繳款書繳納)。至於合約事後因故無法履行並非免稅的理由,其已繳納之印花稅款,既非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自不得申請退還。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有所得稅法規定之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驗後,發給納稅義務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而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亦同。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為A公司之負責人,即為所得稅法所稱之扣繳義務人,104年8月5日給付股利所得50,000,000元予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B公司,雖已於當日扣繳稅款10,000,000元,惟未依規定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即104年8月14日前)申報扣繳憑單,遲至同年8月20日始自動補報,經該局依法處罰鍰10,000元。甲君主張已依規定扣繳稅款,並於期限內繳納,且事後發現已自動補報,請免予處罰。經該局以所得稅法明定,扣繳義務人負有扣取、繳納稅款及申報、填發扣繳憑單之義務,如扣繳義務人已扣繳稅款,惟未依限申報扣繳憑單或逾期自動補申報,仍應依規定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扣繳義務人於扣繳稅款後,務必於所得稅法規定之申報期限內,填報扣繳憑單,以免逾期補報遭處罰鍰。民眾如有稅務疑義,可直接向就近之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自105年1月1日至106年12月31日止,中小企業符合規定調高本國籍現職基層員工之平均薪資給付水準者,得申請就非因法定基本工資調整而增加支付本國籍基層員工經常性薪資金額部分,加成30%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該所說明,依行政院主計總處按月發布之統計資料,105年1月至6月之失業率,連續6個月已高於3.78%,經濟景氣指數已達「中小企業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規定「一定情形」之要件,業由經濟部於105年8月29日以經企字第10504604290號公告,自105年1月1日起連續2年內,中小企業當年度平均薪資給付水準高於前一年度者,得於辦理本年度(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規定文件,申請就非因法定基本工資調整而增加支付員工經常性薪資金額部分,加成30%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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