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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表示: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於本(106)年6月1日截止申報,但如果申報錯誤應如何辦理更正事宜? 


  該分局呼籲,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後,如發現申報資料內容填載錯誤須提出更正時,應以人工填報更正申請書,併檢附註明更正前、後字樣之申報書表並加蓋營利事業章及負責人章之相關附件辦理。


  該分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雖已辦理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惟經自行審視後如需辦理更正者,應依前述說明儘速辦理。而未及時辦理更正而遭稽徵機關查獲者,則應補稅並裁罰。

【嘉義縣訊】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自由職業者如律師、會計師、建築師、代書等業務上獲得報酬所出之收據,應按銀錢收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四由立據人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印花稅法第8條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如果稅額巨大不便貼用印花稅票者,可申請開立繳款書繳納或申請按期彙總繳納印花稅。經核准按期彙總繳納者,應以每2個月為一期,分別於每年1月、3月、5月、7月、9月、11月之15日前,自行核算應納,填具繳款書,逕向公庫繳納,並應於同一期限內,填具印花稅總繳申報表,向稅務局申報,亦可利用網路申報繳納印花稅,省時又方便。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太太之房屋免費供先生設立公司營業,應按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太太房屋之租金收入。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將財產借給他人供營業使用,雖是無償,惟所謂之他人,係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先生設立之公司具法人資格,故出借財產之太太仍需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2項規定計算租金收入。

為解決境外電商業者申報疑義,財政部擬於近期核釋境外電商業者銷售電子勞務之銷售額非以臺灣銀行牌告外幣計價之匯率換算規定,俾利該等業者進行營業稅申報作業。
  財政部表示,為順應國際趨勢及掌握稅源,我國修正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定明在臺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利用網路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之境外電商業者,自10651日起應於我國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為瞭解境外電商業者對境外電商課稅新制之執行情形,該部於同年8月舉辦2場座談會,聽取業者意見。與會代表反映現行境外電商課稅專區建置之幣別匯率係依臺灣銀行牌告匯率設定,部分業者銷售額計價之幣別無法適用,因此建請對該等外幣訂定一致性換算規定,俾利依循。
    財政部說明,考量國際間尚無統一之外匯市場提供一致之匯率換算,為提供營業人簡便之匯率換算基礎,並利其申報作業,因此發布令釋規定,境外電商業者銷售電子勞務之銷售額非以臺灣銀行牌告外幣計價者,應按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2條之2規定之日期,將銷售額依往來銀行牌告之買入匯率折算為臺灣銀行牌告之任一外幣金額,再依前開細則規定,折算為新臺幣金額。

本局表示,個人出資購買土地,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因該個人非土地之所有權人,僅取得對登記名義人有隨時終止契約返還土地之請求權,屬債權性質,嗣後出售土地取得之代價,屬債權買賣行為,其所獲利益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

本局查核發現,甲君、乙君及丙君於80年間合資購買土地,乙君及丙君分別出資380萬元及190萬元,並約定借名登記於甲君名下,嗣甲君於103年間出售該土地後,按出資比例分配售地款2,150萬元予乙君、1,075萬元予丙君,案經本局核認乙君及丙君出售土地登記返還請求權獲取之利益分別為1,770萬元(=2,150萬元-380萬元)及885萬元(=1,075萬元-190萬元),補徵綜合所得稅額708萬元及354萬元,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本局特別呼籲,民眾如有出售借名登記土地所獲利益,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需貼印花稅票的憑證,在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即應貼足印花稅票,並依規定於每枚稅票與憑證紙面騎縫處,加蓋圖章註銷,個人得以簽名或劃押方式代替圖章銷花,才算完成繳納印花稅手續。

該局進一步表示,印花稅是採取「輕稅重罰」,稅捐稽徵機關一旦發現有將印花稅票揭下重貼於其他應稅憑證上,除追繳所逃漏印花稅外,照所揭下重用之印花稅票數額處20倍至30倍罰鍰。民眾如果應貼印花稅票的憑證甚多或金額較大,不方便逐件貼花、銷花,可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按期彙總繳納或開立大額憑證繳款書,即可避免黏貼及銷花不正確的問題發生。

使用發票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除了申報適用零稅率並經申請核准按月申報之營業人外,其餘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以每2個月為1期,在次期開始15天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向所在地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報上1期的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常有使用發票營業人誤認為當期無銷售貨物或勞務,即無須填具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致未於規定期限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銷售額,經稽徵機關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9條規定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該分局特別呼籲營業人注意,以免遭受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小規模營利事業如在年度中改為使用統一發票商號,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查定營業額加計已開立發票之營業額合併申報為營業收入。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商號設立於104年2月,經核定為免使用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每月查定營業額為12萬元,甲商號於105年7月1日變更為使用統一發票商號,其於105年7月至12月開立統一發票銷售額為600萬元,另105年1月至6月屬小規模營利事業之查定銷售額為72萬元(12萬元x6個月),則甲商號於106年5月辦理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申報之營業收入總額為672萬元(即600萬元加72萬元)。 

(臺中訊)日前有民眾來電詢問,載有買賣標的物及安裝之買賣合約書,應如何貼用印花稅票呢?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同一憑證具有兩種以上性質,稅率不同者,應按較高之稅率計算稅額貼用印花稅票。所以,如何貼用印花稅票,應視該契約是純屬買賣動產契據或兼具承攬契據而有不同。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契約當事人間將器材之採購安裝工程併載於同一契約書中,作概括之承攬,該契約即同時具有買賣及承攬性質之同一憑證,應以承攬契據較高之稅率按合約總額千分之1貼用印花稅票。但若該契約內容實際僅為動產買賣,未載有收付安裝費用,且所載標的物於移轉前已具可使用程度,僅於交付時作簡易安裝試機,則可按買賣動產契據每件新臺幣12元貼花,免按較高之承攬契據稅率貼用印花稅票。

本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納稅義務人可以利用自然人憑證、金融憑證、已註冊的健保卡,經由報稅軟體下載或至國稅局臨櫃查詢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所得資料,並透過網際網路上傳申報。資料提供範圍說明如附表。
本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A君104年度綜合所得稅係以憑證下載所得資料並完成網路申報,A君首度列報扶養父親(直系尊親屬)及外籍配偶,因未連續2年列報扶養直系尊親屬,且配偶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A君查詢之所得資料並未包含其父及配偶之所得資料,嗣經國稅局查核發現漏報其父之營利及利息所得合計新臺幣361,000元、配偶之薪資所得200,000元及本人大陸地區來源所得540,000元,除補徵稅額外,並處以罰鍰。

本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及其合併申報之配偶暨受扶養親屬,如發現有所得漏未申報,在稽徵機關調查前,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自動補報繳所得稅,請民眾勿心存僥倖,以免被查獲補稅外,還要加處罰鍰,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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