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間贈與不動產租稅最新優惠規定報您知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夫妻關係存續中以「贈與方式」移轉並取得其配偶的不動產,可享有多重的租稅優惠,其土地移轉,可以申請先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且該贈與的財產價值不計入贈與總額;又未來出售,在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俗稱奢侈稅)計算持有期間時,可依財政部最新令釋,將夫妻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該局說明,銷售配偶所贈與的不動產,於計算奢侈稅之持有期間時,依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0304640200號令釋,可以將他方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如甲、乙於103年12月1日結婚,甲妻將婚前購買的不動產,於104年11月1日贈與給乙夫,乙夫嗣後出售,計算持有該不動產期間時,可以加上甲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持有的11個月期間(103年12月1日至104年11月1日)。因此,乙夫只要再持有1年1個月以上,持有期間即超過2年(11個月+1年1個月),出售該不動產不課徵奢侈稅。
該局表示,民眾如果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俗稱奢侈稅)規定有任何疑問,可於財政部賦稅署(http://www.dot.gov.tw)網站查閱資料,或撥打國稅局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為提供更優質納稅服務,今(104)年首次辦理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的納稅義務人,如符合一定條件,可於104年3月16日前向國稅局申請適用103年度稅額試算服務,由國稅局協助計算稅額並寄發試算通知書表。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5月辦理前一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計算應納稅額並繳納。考量部分民眾無申報經驗,為協助今年5月第一次辦理申報(即首次申報)的納稅義務人順利完成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符合下列條件者,可於104年3月16日前向國稅局提出申請,經國稅局審核符合適用條件,即可適用稅額試算服務:
(一)無夫妻分居情形。
(二)申報戶各成員均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且扶養親屬僅有直系尊親屬及 子女。 子女。
(三)所得均為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的所得資料。
(四)採標準扣除額。
(五)無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
(六)無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
(七)無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可扣抵稅額。
(八)免辦理所得基本稅額申報。
(九)免辦理證券交易所得申報。
符合上開條件的首次申報者如欲申請適用稅額試算服務,可以下列方式提出申請;有扶養直系尊親屬及滿20歲以上子女者,請檢附前揭人員的同意書送交國稅局:
(一)線上申請:以內政部核發的自然人憑證或經財政部審核通過的電子憑證為通行碼,透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提出申請;扶養親屬同意書請於104年3月18日前送交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
(二)親自申請或委託申請:填妥申請書並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親自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請或委託他人代為申請;申請書格式請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或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網站(http://www.ntbna.gov.tw)下載。
該局提醒,申請首次適用稅額試算服務的納稅義務人可於104年4月25日至6月1日,透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及國稅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是否符合稅額試算服務作業,如不符合或不適用者,請務必於5月1日至6月1日自行辦理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避免因未申報而遭處罰。
不想收到國稅局寄發之綜合所得稅稅額試算通知書,該如何申請?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稅額試算服務施行已歷經4個年度,因有效簡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程序而廣受好評,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稅額試算將賡續實施,針對申報內容單純之申報戶主動寄發稅額試算通知書,以提供優質的納稅服務。
日前接獲民眾詢問,因個人因素不願收到稅額試算通知書該如何申請。該所提醒,若今年不想收到稅額試算書表,請於104年2月15日至3月16日(3月15日遇假日順延)於線上(http://tax.nat.gov.tw點選稅額試算服務)或以書面向就近國稅局提出「不適用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申請,則自本年度起將不再為您寄送稅額試算相關書表,請記得於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自行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所進一步表示,若之前年度曾申請「不適用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之民眾,今年起想再收到國稅局寄發之稅額試算通知書,則請於104年2月15日至3月16日至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臨櫃申請撤銷「不適用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如當初係以線上申請者,可使用自然人憑證或金融憑證線上申請撤銷。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經主管機關立案或備案而成立之各種才藝班、補習班收取學(雜)費開立之收據或以簽收之收費袋代替收據均屬銀錢收據,依規定按收據金額依稅率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
該分局提醒,如漏貼印花稅票一經查獲,除補稅外,還須加處5至15倍罰鍰;為避免憑證過多漏貼印花稅票、銷花不完全或金額巨大不便貼花,可運用網路申報印花稅彙總繳納或申請開立大額憑證繳款書繳納完稅,既便利又可避免疏忽受罰,歡迎多加利用
自益信託房屋 可享自住房屋稅率
(臺中訊)房屋辦理自益信託,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同時符合房屋無出租使用,委託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等自住要件,可按自住使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信託房屋於信託關係存續中由受託人持有,應無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按自住用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之適用,惟考量信託關係存續中,其房屋所有權依信託法第1條規定,應移轉與受託人,
並由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特定之目的而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故委託人與受益人同屬1人(自益信託),且該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與該房屋信託目的不相違背者,該委託人視同房屋所有權人,
如其他要件符合「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無出租使用且委託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等自住要件者,得申請住家用房屋供自住使用稅率核課房屋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疑問,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閱,或電話詢問(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稅務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牌照稅省很大!您知道嗎?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家裡如有身心障礙者領有身心障礙證明需要開車接送,對其所使用的車輛可辦理免徵使用牌照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申請車輛免稅的規定:一、身心障礙者領有汽車駕駛執照且為其本人所有之車輛,應備證件為:身心障礙手冊(證明)、身分證、印章、行車執照,如須申辦退稅請檢附銀行或郵局存摺影本,但其證件應屬同一人所有,車籍與戶籍地址須一致。二、身心障礙者無汽車駕駛執照其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之車輛,應備證件為:身心障礙手冊(證明)、行車執照及戶口名簿(車輛為本人或配偶所有時,得以身分證代替),如須申辦退稅請檢附車主銀行或郵局存摺影本,但車主與身心障礙者戶籍必須同一地址之二等親關係,任何一方遷離戶口,將自遷出日起恢復課稅,請享有此一免稅車輛的朋友們注意此一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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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以上內容有任何疑義者,歡迎撥打服務電話:7748823、7748833、7748853、7748863、7748873或撥免付費服務電話 0800-879999。
身心障礙者如有駕照者,應以本人名下車輛申請免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使用牌稅法規定,身心障礙者若持有駕照,每人可申辦自己名下汽車1輛免徵使用牌照稅;如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則可以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內親屬所有之汽車1輛申請免稅。
該局表示,如果身障者係原來沒有汽車駕照,而以其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內親屬的車輛辦理免稅,嗣後身障者考取汽車駕照,應以自己名下車輛重新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該局會定期與監理機關交查身障者之駕照狀況,若發現有上述情形,會發函取消免稅,並輔導於期限內,改用身障者名下車輛申請免稅。
如有疑問請洽該局詢問,免費電話:0800-476969或7239131轉161-167。
承辦員:鄭怡貞 聯絡電話:04-7239131轉164
(臺中訊)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民眾反映營業人常要求員工個人車輛加油時,統一發票之買受人輸入營業人統一編號,以利其申報扣抵營業稅,該營業人之作法是否符合稅法規定?
民權稽徵所指出,員工於在職期間因業務需要使用員工自有車輛從事營業人之工作,如經書面約定油料費或修理費由營業人負擔並取得符合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之憑證者,其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民權稽徵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倘以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除追繳稅款外,依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之申請無次數之限制!
(臺中訊)住在大安區的鄭小姐曾經申請過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最近又將自住的房屋和土地出售,並且新購入自用住宅用地,詢問是否仍可申請重購退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土地完成移轉登記後,二年內購買都市土地未超過三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未超過七公畝部分,且仍作自用住宅用地者,合於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得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只要符合土地稅法之相關規定並無申請次數之限制,但五年內若再行移轉該土地或戶籍遷出、變更為非自用住宅用地使用,稅務局將依法追繳原退還的稅款。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任何土地增值稅的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洽沙鹿分局第二股04-26624146分機201,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高雄國稅局說明,所得稅法第15條修正通過,新增納稅義務人或配偶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之方式,以消除夫妻非薪資所得合併計算稅額,較單獨計算稅額,增加其稅負之現象。
高雄國稅局指出,財政部為因應司法院釋字第696號解釋修正前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應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2年時(103年1月19日)失其效力。爰擬具所得稅法第15條修正草案,規定自103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符合規定之受扶養親屬之各類所得,除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認定要件及應檢附證明文件,另由財政部定之),得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外,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及計算稅額;由納稅義務人就下列3種計算方式擇一適用:
一、各類所得合併計算稅額。(維持原計算方式)
二、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其餘各類所得合併計算稅額。(維持原計算方式)
三、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新增)
高雄國稅局提醒,上開修正草案,104年1月6日業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同年1月21日經總統公布。
納稅義務人自今(104)年5月辦理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可計算後擇一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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