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日前接獲民眾電話詢問,營利事業購買冷暖氣機,取得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款,該退稅款究係屬於購買冷暖氣機之成本或費用減少?或是屬於其他收入?
該所說明,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購買節能電器如列為固定資產,該退稅款應自資產成本減除,按減除後之帳面金額計提折舊;如以當年度費用列帳,則列為當年度費用之減項。如於購買次年度才申請退稅者,該退稅款應於申請時,列為該固定資產未折減餘額之減項,依所得稅法第52條規定計算折舊;該貨物業以費用列帳者,該退稅款應列為申請年度之其他收入。
該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如購買符合減徵退還貨物稅規定之節能電器、報廢或出口中古汽機車所換購新車及報廢老舊大型車換購之新大型車等貨物,於取得退還之貨物稅時,依財政部發布之令釋,實質上為購買貨物成本或費用之減少,非屬所得性質,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應將該退稅款列為固定資產成本或當年度費用之減項。
新聞稿聯絡人︰沙鹿稽徵所 營所遺贈稅股 陳怡如
聯絡電話:04-26651351轉117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依財政部111年1月7日台財稅字第11004648950號令,營業人承租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九人座以下乘人小客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核屬分期付款買賣性質,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其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一、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車輛所有權移轉予承租人。
二、承租人於租賃期間得行使購買租賃車輛選擇權,且得以明顯低於選擇權行使日該車輛公允價值之價格購買。
三、租賃期間達租賃車輛經濟年限四分之三。
四、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給付現值達租賃車輛公允價值百分之九十。
五、其他足資證明租賃車輛已移轉附屬於該車輛所有權所有之風險與報酬。
該分局進一步指出,營業人租賃乘人小客車所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究係可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實務上,會實質判斷營業人租賃情形,不能以合約外觀形式為營業租賃契約,就認屬其取具之進項憑證可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舉例來說,甲公司向租車業者承租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1輛九人座以下乘人小客車,租賃合約簽訂時,租賃車輛之公允價格為100,000元,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給付現值(即第一期租金+後續每期租金折現值)為90,000元,因已達租賃車輛公允價值百分之90,此種租賃方式即屬分期付款買賣性質,則甲公司每月支付租金所取具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分局補充說明,營業人承租非屬分期付款買賣性質之九人座以下乘人小客車,符合下列要件者,核非屬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如其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一、未限制供一定層級以上員工使用該車輛。
二、車輛集中或統一管理。
該分局特別提醒,如有申報扣抵分期付款買賣性質之九人座以下乘人小客車之租金進項憑證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補報補繳並加計利息所漏稅款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年來因網路發展及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民眾外出購物減少,看準宅經濟商機,個人想透過網路交易輕鬆當老闆之餘,也要注意相關稅賦規定。該局說明,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每月銷售貨物之銷售額已達新臺幣(下同)8萬元或銷售勞務銷售額已達4萬元,必須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如每月銷售額已達20萬元以上,還要申請使用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否則一經查獲,除追繳稅款外,並處罰鍰。
該局舉例,日前查獲轄內甲君於109年2月至110年12月間於蝦皮拍賣網站銷售水晶及宗教相關飾品等貨物,銷售額合計13,403,938元,經查其於109年2月銷售額有23萬餘元,已達起徵點8萬元且達20萬元以上,未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亦未申請使用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該局乃按營業稅稅率5%計算稅額670,197元,除補徵甲君營業稅稅款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以甲君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及補辦稅籍登記,另按所漏稅額處0.5倍罰鍰335,098元。
該局特別呼籲,財政部已將網路交易列為維護租稅公平重點工作項目,個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每月之銷售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者,請儘速補辦稅籍登記並依法報繳營業稅,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辦稅籍登記並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陳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39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營利事業未依規定辨理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者,請儘速辦理補申報。
該分局進一步指出,營利事業未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如在稽徵機關填發之滯報通知書送達前自行申報或於通知書通知期限內補辦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據以調查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徵10%滯報金;其屬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按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所得額按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另徵10%滯報金。如逾滯報通知書通知補報期限,仍未辦理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者,則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徵20%怠報金;其屬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按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所得額按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另徵20%怠報金。
該分局提醒,營利事業若已逾滯報通知書之補申報期限,而在稽徵機關送達核定所得額及應納稅額通知書前始自行申報者,仍應依規定加徵怠報金。
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臺中分局營所遺贈稅課 林佳燕
聯絡電話:(04)22588181轉119
高先生來電詢問,公司因載貨需求,購置1台全新小貨車,是否可自行評估使用年數來提列折舊費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購置各項固定資產之耐用年數,除經政府獎勵特予縮短者外,不得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最短年限,且應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於財產目錄註明其耐用年數,據以計算折舊費用。另外已屆耐用年數表規定使用年限之固定資產,如仍繼續使用者,依所得稅法規定,得就剩餘殘值,再自行預估其使用年數及殘值,據以計算每年可再提列之折舊費用。
該局舉例說明,非運輸業之甲公司111年1月購置1台全新貨車金額計新臺幣(下同)60萬元,按「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非運輸業之貨車耐用年數為5年,該公司應以不短於5年之年數,自行估算其耐用年限計算提列折舊費用,甲公司如估算耐用年數5年,估算殘值為10萬元,採平均法計算折舊費用,每年度計提折舊費用為10萬元【(60萬元-10萬元)÷耐用年數5年】。如5年後甲公司該貨車未報廢仍繼續使用,預估可再繼續使用4年,估算殘值為2萬元,則每年可再計提折舊費用為2萬元【(10萬元-2萬元)÷預估使用年數4年】。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應依所得稅法及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相關規定,正確計算折舊費用,如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年數計提折舊費用,稽徵機關對於超提折舊部分,將不予認定剔除補稅,並依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聯絡人:陳嘉良主任
聯絡電話:(07)3302058分機6200
撰稿人:黃煥中 聯絡電話:(07)3302058分機6253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從事之交易如涉及外幣,並透過公司之外匯存款帳戶進行收、付款,該帳戶提領或解約換算成新臺幣時,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9條第1款及第98條第1款規定,其因支、存匯率變動所產生之兌換盈虧,得列為收益或損失;外匯存款帳戶如未實際兌領或解約,僅因匯率變動而產生之帳面差額,不得列報為當年度之兌換損益。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兌換虧損700餘萬元,經查核發現該公司外幣定期存款於到期時以換單方式再續存,並將定存換單時點視為兌換損益已實現,因截至會計年度結束時仍為外幣定存性質,其因匯率變動產生之帳面兌換損益,屬尚未實現之兌換損益,依前揭規定,不得列計損失,故剔除甲公司列報之兌換虧損,調增課稅所得額700餘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當年度如有外幣定期存款到期換單續存並未提領或解約,相關匯率變動產生之帳面匯兌損失,屬未實現之兌換虧損,依法令相關規定,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不得列計損失,以免不符規定遭剔除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孫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40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佃農因耕地出租人收回三七五租約耕地所領取的補償費,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3項規定,該補償費屬變動所得,得僅以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
該局說明,耕地出租人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7條規定終止租約收回耕地時,除應補償承租人為改良土地所支付之費用及尚未收獲之農作改良物外,應就申請終止租約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預計土地增值稅,並按該公告土地現值減除預計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三分之一給予補償,耕地承租人得按所取得補償費之半數作為當年度其他所得課稅,其餘半數免稅。
該局舉例說明,張君於110年出售土地,因與佃農終止三七五租約,支付佃農陳君補償費5,300,236元,陳君於辦理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取得補償費之半數,申報其他所得2,650,118元,並繳納綜合所得稅。
該局特別提醒,三七五租約補償費因非屬扣繳範圍所得,因此無扣(免)繳憑單,佃農較容易疏忽而未依規定申報,民眾如有是類所得而未申報者,在稽徵機關尚未調查或未經他人檢舉前,應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及加計利息,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他應收款」新臺幣(下同)1.15億元,經查係108年1月1日與乙公司簽訂投資協議,協議中未載明投資內容及項目,僅約定甲公司交付投資款1.15億元予乙公司,乙公司於108年12月31日返還投資款並給付投資收益予甲公司,惟到期日後,乙公司未依約返還投資款及給付投資收益。嗣經甲公司說明因故未進行投資而暫借乙公司使用,核有資金貸與他人未收取利息之情事,該局爰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設算甲公司108年度利息收入300萬餘元(1.15億元x基準利率2.616%),並補徵稅額60萬餘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將資金交付他人使用雖未收取利息,惟該交易實質上屬資金借貸者,仍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設算利息收入,以免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自105年1月1日起施行,個人在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之房屋、土地(以下簡稱房地),如屬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規定計算房地交易所得,且不論有無所得,都應在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上開房地交易日之認定,原則以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惟如該房地係遭法院強制執行拍賣,則以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書之日為準,倘個人因無力清償債務(包括欠稅),其持有之房地依法遭強制執行而移轉所有權者,係屬財政部公告非自願性因素交易類型,若持有房地期間未滿5年,可按較低稅率20%計算房地合一稅。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7年6月17日買賣取得A土地,嗣因無力清償債務,該土地經法院強制執行拍賣,拍定人乙君於110年7月1日領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然甲君未依限於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經稽徵機關依拍定價,減除買進土地之成本、土地可使用狀態前支付之相關費用、移轉費用及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以非自願性因素之稅率20%,予以補徵並裁處罰鍰。
該分局提醒,民眾如房地遭法院拍賣,不論有無所得,均應主動申報房地合一稅,以免受罰,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彰化分局 綜所稅課 劉淑真
電話:(04)7274325轉208
邇來常有納稅人詢問,公司解散其前一年度的未分配盈餘應如何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解散如何辦理其前一年度的未分配盈餘申報,應視營利事業辦理清算完結日期而定,分述如下表:
清算完結情形 |
其前一年度的未分配盈餘如何辦理申報? |
相關規定 |
|
於解散日所屬之會計年度結束前已辦理清算完結者 |
免申報 |
財政部89年4月11日台財稅第0890450265號函 |
|
於解散日所屬之會計年度結束前尚未辦理清算完結者 |
於解散年度之次年5月31日前辦理清算完結應於清算完結日前辦理申報 |
應於清算完結日前辦理申報 |
|
於解散年度之次年5月31日後辦理清算完結應於清算完結日前辦理申報 |
應於解散年度次年5月31日前辦理申報 |
舉例說明,假設甲公司於111年7月15日經核准解散,則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的申報期限為:
1、於111年12月31日前辦理清算完結:免申報。
2、於112年2月1日辦理清算完結:應於清算完結日(112年2月1日) 前辦理申報。
3、於112年7月15日辦理清算完結:應於112年5月1日至112年5月31日間辦理申報。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北屯區昌平路一段95-8號五樓2
網站:www.chiachi.com.tw
TEL:(04)27037666
FAX:(04)22491212
E-mail: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服務時間 08:30~18:00
[網站導覽]|[sitemap]
Copyright © 2025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Joomla templates powered by Spark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