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之財產於繼承事實發生後所產生之所得,係屬繼承人之所得,非為被繼承人之所得或遺產。例如被繼承人遺留之不動產,於其死亡後繼續租與他人,自繼承開始日起,該租金屬繼承人之所得,應依法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租賃所得。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109年9月16日死亡,並遺留一間房屋,其繼承人乙君於110年2月申報遺產稅,經該局於同年4月核定並核發遺產稅核定稅額通知書,乙君完成繳納後,該屋一直未辦理過戶,經該局查核發現,乙君未將該房屋自109年9月16日起至12月31日止(共3.5個月)向房客收取之租金列入其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租賃所得申報,該局查得該屋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13萬元,計算乙君漏報租賃收入為45萬5,000元,因乙君無法提示租金收入之必要成本及費用證明文件,乃依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規定(以租賃收入之43%計算其成本費用),計算並核定乙君109年度漏報租賃所得25萬9,350元,除補徵所漏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罰鍰。
該局提醒,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遺留死亡前已出租之房屋,應自行檢視是否有上述漏未申報綜合所得稅租賃所得之情事,如發現漏未申報,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可加息免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吳先生來電詢問,其向朋友承接一家獨資商號,近日收到國稅局通知,該商號涉嫌有短漏開統一發票情事,因係發生在朋友擔任負責人期間,其會不會因此受到處罰?
該所說明,獨資組織營利事業對外雖以商號名義營業,但實際上仍屬個人事業,應以該獨資經營之自然人為權利義務主體。依財政部86年5月7日台財稅第861894479號函規定,獨資商號如有稅法上違章事實應受處罰時,應以違章行為發生時登記之負負人為論處對象。
該所舉例說明,甲獨資商號於111年8月1日負責人由A君變更為B君,並辦妥變更登記,後來經稽徵機關查獲甲商號於111年5月有短漏開統一發票逃漏稅情事,依據上揭函釋規定,111年5月短漏開統一發票之違章主體為A君,仍應對A君補稅並依規定處罰。
該所特別提醒,獨資組織之營業人變更負責人時,應特別注意相關規定,如有上揭短漏開統一發票情事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如尚有其他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稽徵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大屯稽徵所銷售稅股林淑娟
聯絡電話:(04)24852934轉307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營業特殊狀況,報經稽徵機關核准變更會計年度,就變更前尚未辦理申報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應併入變更後會計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內計算申報。
該局說明,採特殊會計年度之營利事業報經稽徵機關核准變更為曆年制,或採曆年制之營利事業報經稽徵機關核准變更為特殊會計年度,其變更之日前未滿1年期間尚未申報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依所得稅法第102條之2第3項規定,應併入變更後會計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內計算,並依規定期限辦理申報。至變更前其餘完整年度尚未申報之未分配盈餘,應以個別年度為基礎,按原屬會計年度,依同法第101條及第102條之2第1項規定期限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會計年度原為曆年制,報經稽徵機關核准變更為9月制(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並自111年9月1日起適用,依前開規定,甲公司應將變更之日前未滿1年期間之未分配盈餘(111年1月1日至8月31日)併入變更後111年度之未分配盈餘計算;亦即114年1月1日至1月31日申報111年度(111年9月1日至112年8月31日)未分配盈餘時,應連同變更之日前未滿1年期間之未分配盈餘(111年1月1日至8月31日)合併計算辦理申報。另110年度(1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未分配盈餘應按原屬會計年度(曆年制),於112年5月1日至5月31日辦理申報。(整理如下表)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遇有變更會計年度情事,應注意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間及申報期限相關規定,以免逾期申報影響自身權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寺廟的捐贈,須符合所得稅法規定,方能列報為個人綜合所得稅的捐贈扣除額。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有關「捐贈」列舉扣除額之規定,係指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捐贈,其每一年度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稅總額20%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同法第11條第4項規定,本法所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係以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為限。
納稅義務人如捐贈予未依法辦理登記立案之寺廟,即無法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又過年期間許多民眾會到寺廟點光明燈、安太歲、植斗等,以祈求來年平順;或是參加寺廟法會消災或超渡祖先等,這些相關支出皆屬有對價關係之款項,非屬無償捐贈之性質,故不可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提醒民眾務須注意,以維護自身權益。
民眾如有相關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擴大書面審核制度(下稱擴大書審)係為簡化稽徵作業及推行便民服務,營利事業申報適用擴大書審仍應依規定設置帳簿記載,並取得、給與及保存憑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下稱實施要點)規定,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在新臺幣(下同)3千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其年度結算申報,書表齊全,自行依法調整之純益率在實施要點規定之標準以上,並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應納稅款者,稽徵機關得以書面審核核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實施要點第9點規定,部分行業類別(如投資有價證券)申報案件並不適用擴大書審,或僅適用於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未達1,000萬元之申報案件。惟該局查核發現,有營利事業以錯誤行業代號申報擴大書審,隱匿真實行業,意圖適用較低純益率或規避不得適用擴大書審申報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主要從事「不動產代銷業」,依實施要點第9點規定,如採擴大書審申報,係適用於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未達1,000萬元之案件。甲公司108年度營收淨額超過1,000萬元,卻按「其他廣告服務」業別填報,以擴大書審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案經該局蒐集課稅資料、釐清實質業務內容及調帳查核後,已就真實業別重行核定,當年度計調增所得額195萬餘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應申報真實行業代號,正確適用擴大書面審核制度,如有利用擴大書審制度規避或逃漏稅捐之情事,應儘速向所轄國稅局自動更正申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予處罰。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鍾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30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個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舉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時,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為限,但如已受有保險給付部分,則不得扣除。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君110年度因病住院,支付公立醫院醫藥費用105萬元,其全額列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經查得甲君有向保險公司投保醫療險,已受有日額型保險理賠116萬元,雖未檢據申請保險理賠,但確屬該醫療支出所為之保險理賠,減除保險給付後甲君並未負擔醫藥費,自不得列舉扣除。
該分局提醒,醫藥費受有保險理賠部分,無論是實支實付型、日額型或團體保險,納稅義務人均不得列報為綜合所得稅列舉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如有申報錯誤情形,可向申報時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更正。
新聞稿聯絡人:吳課長鳳琴
聯絡電話:06-2220961轉200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6條規定,營利事業有銷售下腳及廢料收入時,應列為當年度收入或成本的減項。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於產品製造或加工過程中,使用原物料常會產生下腳,如鋼(鐵)板裁切所留存之邊角料、鐵削,或材料發生變質、變形或損壞,致不堪用於製造產品,營利事業如將這些下腳及廢料出售,依前揭規定,該銷售收入應列為當年度收入或成本的減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係經營鋼板買賣業務,並按客戶訂製規格簡單裁切後銷售,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該局查核發現,當年度鋼板進貨與銷貨數量產生差異,除期末存貨外,部分為鋼板裁切之邊角料,經變賣出售漏未申報其他收入(或成本減項)計100萬餘元,依前揭規定,調整補徵稅額20萬餘元並予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銷售下腳及廢料收入,除開立統一發票外,應列報其他收入或成本的減項,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成立之職工福利委員會(以下簡稱職福會)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外,其本身之所得及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須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簡稱免稅標準)規定,始得免納所得稅。因此,當職福會取得營利事業提撥之職工福利金,應依提撥標準分別認屬福利基金之增加或當年度之收入,以正確計算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規定之支出比率。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依法成立職福會,其提撥來源分有按創立或增資資本額提撥之福利金、自職工薪資內扣撥之福利金及自每月營業收入總額及下腳變價時提撥之福利金。其中按創立或增資資本額提撥之福利金及自職工薪資內扣撥之福利金,係屬職福會福利基金之增加,可不併計年度收入;惟自每月營業收入總額及下腳變價時提撥之福利金,係屬職福會當年度之收入,應併入各項收入計算支出比率。
該局舉例說明,新設立之甲職福會於辦理109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按創立資本額提撥之福利金收入新臺幣(下同)137萬元、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83萬元、結餘款54萬元(=137萬元-83萬元),且申報符合免稅標準各款規定而免納所得稅。惟查甲職福會當年度取得營利事業提撥之福利金共284萬元,其中按創立資本額提撥之福利金137萬元,係屬福利基金之增加,可不併計當年度收入,自每月營業收入總額提撥之福利金147萬元,應列入當年度收入;甲職福會因不諳法令規定,誤將按創立資本額提撥之福利金列報收入,據以計算支出比率為61%(=83萬元÷137萬元),經重新核算甲職福會之支出比率為57%(=83萬元÷147萬元),未達免稅標準規定之60%,爰輔導其編列結餘款使用計畫並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以適用免稅標準之免納所得稅規定。
該局呼籲,職福會取得營利事業提撥之職工福利金,應注意所得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分別認屬福利基金或當年度收入,正確計算支出比率,以維自身權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個人自110年1月1日起出售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以下簡稱未上市櫃股票)等有價證券交易所得,屬個人基本所得課稅範圍,5月份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但其發行或私募公司,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交易時該公司設立未滿5年者,免列予計入,惟仍應於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揭露,並檢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函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網站公告資料,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
該分局說明,個人交易未上市櫃股票證券交易所得之計算,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證券交易稅及手續費)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並應檢附收、付款紀錄、證券交易稅繳款書、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倘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則以實際成交價格之20%計算所得額;無法提供實際成交價格,則按交割日前1年內最近1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計算收入,再按該收入之75%計算所得額。交割日之前1年內無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者,以交割日公司資產每股淨值計算其收入,再按該收入之75%計算所得額。但稽徵機關查得的實際所得額較前述計算之所得額為高者,應依查得資料核計,如納稅義務人因故意或過失漏報或短報實際所得額,致短漏稅額,仍應依法處罰。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交易如有損失,得自當年度交易所得中扣除,但以該交易損失及交易所得均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益者為限。當年度無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於損失發生年度的次年度起3年內,檢附稽徵機關核發的損失證明,自交易所得中扣除,其每年度可扣除的金額,以不超過當年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的交易所得為限。
該分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應於交割日所屬年度計入基本所得額,如於110年1月1日起有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務請依規定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納稅,以免漏報或短報所得遭補稅處罰。
民眾如有相關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臺中分局綜合所得稅課 楊慧怡
聯絡電話:(04)22588181轉28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隨著疫情影響,消費者為了減少與人接觸的機會,消費形態改以網購為主,而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並利用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的網路賣家也愈來愈多,倘當月銷售貨物或勞務達起徵點者〔銷售貨物為新臺幣(下同)8萬元,銷售勞務為4萬元者〕,即必須向住(居)所或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
該局進一步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遏止逃漏稅,財政部每年都會辦理「網路交易查核」專案,請各地區國稅局加強查核以網路交易經營模式之營業人是否有逃漏稅捐。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自106年起於知名網路電商平台銷售車用周邊商品,有數萬名粉絲,並獲買家給予高度的評價,甲君107年5月起銷售額為18萬9千餘元,已達起徵點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經該局查獲甲君107年5月至110年9月短漏報銷售額2千3百萬餘元,補徵營業稅額1百萬餘元及處罰鍰58萬餘元。
鑒於目前仍有許多從事網路交易營業人因不諳法令未辦稅籍登記而受罰,為減少徵納雙方爭議,該局設計「個人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自我檢測表」,讓民眾可運用簡捷的方式,自我檢測是否應辦理稅籍登記,並建置「網路賣家稅務關懷站」專區(路徑為該局網站首頁/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營業稅/網路賣家稅務關懷站),以簡單易懂的圖卡或影片方式提供網路交易應注意的相關資訊。
該局籲請網路賣家自行檢視,倘有未依規定申辦稅籍設立登記者,應儘速依規定補辦,以維護自身權益。若有相關營業稅稅務疑義,除可至該專區瀏覽外,亦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薛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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