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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申報營業稅進項稅額時,應以其本身對外購進貨物或勞務時取得之進項憑證為限,若持其他營業人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將構成虛報進項稅額之違章漏稅情事。
舉例說明,甲公司申報營業稅時,以買受人為乙公司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虛報進項稅額10,000元,經國稅局查獲,除補徵營業稅額10,000元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罰鍰。
該局提醒營業人,申報營業稅時,應確實核對進項憑證之正確性,以免被查獲後遭補稅處罰;如以其他營業人的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案件前,主動向轄區國稅局更正並補繳稅額及加計利息,即可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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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獨資資本主每年取自經營事業所得的盈餘,或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合夥人每年應分配的盈餘,自107年度起,免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的營利所得,仍應自行依規定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補充說明,自107年度起,非屬小規模的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且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額,但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的營利所得,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規定併入課徵綜合所得稅。又該所得非屬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稽徵機關提供查詢所得資料的範圍,納稅義務人應按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所載的全年所得額,自行列報該筆營利所得,以免因漏報遭到補稅及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為A商號之獨資資本主,該商號已依規定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惟甲君辦理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將前開取自該商號之盈餘300餘萬元(自行依法調整後之全年所得額)列報營利所得300餘萬元,併同其餘所得辦理申報,經該局查獲後,予以補稅70餘萬元及處罰鍰14餘萬元。

 

 

       該局提醒,民眾申報綜合所得稅,如有上述漏未申報營利所得之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向國稅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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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隨著疫情爆發,網路交易蓬勃發展,網路團購逐漸升溫,只要找幾位好朋友或同事透過LINE或臉書等方式,就能揪團成立團購群組,由團購主透過與廠商「以量制價」的方式,以較低的價格取得商品,團購主再將商品公開揭示給網友們跟團,網友透過留言「+1」的方式就可以購買。

 

       該局進一步說明,團購主可能針對不同的商品類別創設不同的團購群組,並於不同的電商平台銷售,以規避國稅局的查核,該局積極研析交易型態並整合網路交易資訊流、物流與金流等相關資料,與營業人申報資料互相勾稽比對,並運用選案系統選查可能逃漏稅的營業人。

 

       該局舉例,轄內甲商號除於知名乙社群平台開設A團購粉絲專頁銷售衣服,另於丙社群平台開設B團購社團銷售電器用品,經該局查獲,甲商號同時經營A團購粉絲專頁及B團購社團,並掌握前揭團購社團銷售商品之金流及物流資料,111年度短漏開統一發票銷售額合計新臺幣(下同)1,518萬餘元,除補徵營業稅75萬餘元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75萬餘元罰鍰。

 

       該局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如有短漏開統一發票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王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1250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71條明定,個人除全年綜合所得總額不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合計數者,得免申報綜合所得稅外,其餘之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填具上一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如有應納稅額者,應於申報前自行繳納。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邇來有民眾不服國稅局寄發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罰鍰繳款書,申請復查主張歷年來皆是等收到國稅局寄發繳款書才去繳稅,但110年度除繳納本稅外,卻須另繳一筆罰鍰提起異議,遭國稅局復查駁回。

經國稅局查證,該民眾確實未曾自行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每年皆是由國稅局寄發未申報綜合所得稅繳款書,但因其106至109年各年度須繳納之綜合所得稅稅額皆在新臺幣(下同)15,000元以下,依據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3條第2項第1款第4目規定,納稅義務人未申報或短漏報之所得在250,000元以下或漏稅額在15,000元以下,且查無因配偶所得分開申報逃漏所得稅、虛報免稅額或扣除額、以他人名義分散所得等情事者,可免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裁處罰鍰,故該民眾歷年來雖未自行申報綜合所得稅卻不曾遭受處罰,然其任職之公司110年度大幅調薪,該民眾110年度所得總額逾900,000元,應納稅額2萬餘元,已無上開免罰規定之適用,國稅局才會依其違章情節裁處罰鍰。

國稅局另外提醒,現行實務上如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每年約於2-3月間公告前一年度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違章案件調查基準日(以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為例,第1批未申報之案件係於112年3月31日公告,該日即為違章案件調查基準日。)故如有民眾須報繳111年度綜合所得稅,至今卻仍未辦理者,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一併繳納,以符合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補繳免予處罰之規定。否則一旦國稅局公告後才辦理報繳者,因調查基準日已確定,即不符合自動補報補繳之規定,事關民眾權益,切勿輕忽。相關公告可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詢(首頁/公告訊息/核定稅額公告/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稅額公告)。

民眾如有任何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詢問或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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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規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予營業人,應開立載有買受人統一編號之三聯式統一發票。另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1條第1項第9款,買受人為營業人者,不適用該辦法之給獎規定。

 

       北區國稅局說明,依財政部10817日台財稅字第10704616110號令規定,未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而擅自營業之營業人,取得之統一發票,不適用給獎辦法給獎規定。依前揭規定,未辦登記營業人取得未載明統一編號之中獎發票,不得兌領獎金。國稅局於每期開獎日後,均就轄內當期中獎之各獎產製載明統一發票字軌號碼及應發獎金金額之中獎清冊檔,經勾稽審核有無不得給獎事由,以保障一般消費者統一發票中獎權益。

 

       該局舉例,轄內A君經營家庭用品零售,部分商品透過超商寄送與消費者,A君支付手續費取得超商開立未載有統一編號之雲端發票,嗣1123-4月期統一發票於同年525日開獎,該局勾稽發現,A君對中雲端發票專屬百萬獎,惟其發票品名為「寄件手續費」,再查A君於該期共取得300餘筆品名為「寄件手續費」之雲端發票,均係寄送貨物所取得,A君擅自營業而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取得未載有統一編號之統一發票,不適用給獎辦法給獎規定,該局即註記該筆中獎發票不給予獎金,並輔導其辦理稅籍登記。

 

       該局提醒,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取得之統一發票應載有統一編號,不論有無申請稅籍登記,取得之未載有統一編號之統一發票中獎,均不得兌領獎金;倘對相關規定有任何疑義,可向該局所轄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洽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竭誠提供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陳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1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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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自11011日起,個人交易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下稱未上市櫃股票),其所得應申報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

 

該局說明,近期執行查核時,發現納稅義務人於110年度以每股17.5元取得甲公司未上市櫃股票,並於當年度以每股80元出售該股票,惟未申報該筆所得。經查核後核定基本所得996萬餘元,應補徵稅額74萬餘元,因未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依該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除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應按補徵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本案經處罰鍰57萬餘元。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漏未申報未上市櫃股票之交易所得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戶籍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得免予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適逢中秋佳節需購置禮品贈送予客戶或員工,其購買禮品所取得的進項發票可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營業人於節慶日宴請或贈送禮品予客戶或員工等,所支付之餐費、禮品等性質支出,其取得之進項憑證核屬交際應酬或酬勞員工之範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及第4款之規定,該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 營業人購買禮品時已決定贈送員工,應以相關費用科目入帳,購入當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並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以資簡化;惟若購買禮品當時並未決定贈送員工,以進貨或有關費用科目列帳,且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應於轉作贈送酬勞員工時,按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視為銷售貨物之規定,以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且該統一發票之扣抵聯應由營業人自行註記作廢,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誤將交際應酬或酬勞員工等進項憑證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或如屬應視為銷售貨物,卻漏未開立統一發票者,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開、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納稅義務人如需任何諮詢服務,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今(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已自9月1日開始,今年因申報截止日9月30日適逢星期假日,順延至10月2日截止,該局提醒營利事業,除了記得如期申報繳納,也要小心提防避免落入詐騙圈套。

該局表示,今年暫繳申報期間(9月1日至10月2日)營利事業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tax.nat.gov.tw)申報、繳稅,亦可填妥暫繳申報書連同已完納的自繳繳款書郵寄至所轄稽徵機關,或親至櫃檯辦理申報;這段期間,國稅局不會主動通知繳納暫繳稅款,也不會關切繳稅方式及繳稅結果。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逾期未辦理暫繳申報或繳納暫繳稅款,暫繳核定補稅作業是由營利事業設籍地址所在的各地區國稅局分局、稽徵所辦理,不會跨縣市轄區或由某地區國稅局統一寄發稅單,更不會以電話、電子郵件或簡訊通知補稅及詢問銀行帳號、信用卡資料等,請務必提高警覺。如接獲可疑稅務郵件或訊息,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直接聯繫165反詐騙專線,以免受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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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許多業者為了可以提早收到現金,並增加消費者的黏著度,推出多樣化的禮券供消費者選購,又因為疫情推動數位轉型浪潮及使用行動支付習慣的養成,數位化發放的「電子禮券」快速成長。隨著中秋節的到來,數位化「電子禮券」除了能促進環保,避免紙張的浪費外,也可以省去寄送的時間及費用,成為民眾送禮及企業酬勞員工的首選。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4條規定,營業人發行商品禮券,禮券上已載明憑券兌付一定數量之貨物者,應於出售禮券時開立統一發票。如發行現金禮券,禮券上僅載明金額,由持有人按禮券上所載金額,憑以兌購貨物者,應於兌付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該局說明,營業人銷售數位化「電子禮券」,雖有別於傳統實體之紙本禮券,惟亦區分為現金式及商品式的「電子禮券」,消費者往往只有收到數位訊息,結合手機APP或簡訊出示條碼即可進行消費,營業人仍應依前揭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甲公司為知名糕餅店,於112815日銷售該公司「電子禮券-中秋節月餅1盒」1筆金額新臺幣(下同)2,000元與A君,該禮券於出售時即載明可兌換中秋節月餅1盒,屬於商品禮券,依前揭規定甲公司應於112815日(即銷售電子禮券時)開立統一發票2,000元與A君。

 

       該局呼籲,營業人銷售電子禮券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倘有一時疏忽,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稽徵機關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詹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127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取得銷售貨物或勞務產生之賠償款,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營業稅;而銷售額即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故營業人取得之賠償款,如係因銷售貨物或勞務取得者,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出售客製化機具1臺予乙公司,售價新臺幣(下同)500萬元,雙方約定若乙公司違約棄單時,應支付甲公司50萬元之賠償款。如乙公司因違約棄單支付50萬元賠償款予甲公司,該款項屬甲公司銷售貨物收取之代價,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因銷售貨物或勞務取得相關之賠償款,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息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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