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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使用網路線上版申報綜合所得稅,應注意僅產出稅額估算表並不代表完成申報,須確認完成資料上傳才完成申報程序。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採網路申報應依報稅系統畫面指示步驟操作報稅流程至「申報資料上傳」,系統回傳「上傳申報成功」訊息才算完成申報。往年時有發生民眾未完成申報而誤以為已申報情況,民眾如欲檢視申報資料是否上傳成功,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https://tax.nat.gov.tw)首頁/國人綜合所得稅/綜所稅結算申報/申報及繳稅查詢,輸入納稅義務人身分證編號、民國出生年及驗證碼,即可查得申報檔案編號、申報方式及申報上傳時間。

該局呼籲,民眾採網路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應留意系統畫面提醒的相關訊息,並確認申報資料是否成功上傳,以免因未完成申報綜合所得稅而受罰。如仍有疑義,請於上班期間撥打國稅局免付費專線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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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今(114)51日延長至同年630日止,財政部提供多元線上繳稅管道如下一覽表,滿足民眾不受地點、時間限制之繳稅需求,繳稅服務不打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說明,綜合所得稅現行線上繳稅管道除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自動櫃員機ATM(網路銀行)及繳稅取款委託書外,因應近年行動支付普及,財政部亦陸續開放民眾透過行動支付APP及電子支付帳戶APP繳納綜合所得稅,今年已增至24個行動支付APP6個電子支付帳戶APP參與繳稅服務,提供民眾更多元繳稅選擇,民眾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服務/電子申報繳稅服務/行動支付繳稅或電子支付帳戶繳稅項下查詢有哪些支付工具可以使用。

 

中區國稅局指出,除上述繳稅管道外,民眾亦可持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以現金或票據繳納,稅額在新臺幣3萬元以下者,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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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案推陳出新,為吸引買氣不少建商推出新建案設有游泳池、棋藝室、KTV交誼廳等設施,然相關維護費用亦大幅增加的情況下,大廈管理委員會為增加基金財源,將大樓外牆提供他人懸掛廣告招牌收取租金收入,或是利用公設使用率偏低的時段出租予非住戶使用,並按次或計時收取費用,應辦理稅籍登記!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以大廈管理委員會名義與他人訂立租賃契約,將大廈之外牆、屋頂、陽台、游泳池及KTV交誼廳等公共設施出租,或向非住戶使用者按次或計時收費,其收取之租金收入歸入管理委員會基金之經營方式,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3條第2項規定,係屬銷售勞務範圍,應依同法第28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大廈設有游泳池、健身房及KTV交誼廳等休閒設施,○○○大廈管理委員會為增加大廈基金收入,經住戶同意,將游泳池及健身房提供予非大樓住戶使用,並按次或計時收費,係屬○○○大廈管理委員會銷售勞務之收入,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該局提醒,大廈管理委員會有上述銷售勞務情形時,應儘速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辦裡稅籍登記!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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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因應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財政部公告延長113年度所得稅申報及繳納期間至今(114)630日,採曆年制之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者,在完成網路申報後,可於今年730日前將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等相關附件資料,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系統(即網路申報軟體)上傳提供;或最遲在今年731日前以紙本或光碟片方式寄交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特別提醒倘逾期送交,將視為普通申報案件,無法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之規定。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案件,應於法定申報期間內自行繳納應納稅額,如逾期繳納,但未符合稅捐稽徵法第20條第1項應加徵滯納金規定者,得視為情節輕微,符合「如期申報」。請注意除了「如期申報」外,必須依限送交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等相關附件資料,才符合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之要件。

 

該局進一步說明,採用人工申報(如連結稅制之合併申報書僅可採人工申報)或媒體申報辦理結算申報之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案件,除符合報請稽徵機關核准延期提出者外,如未於申報時併同檢附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及相關附件資料者,將視為普通申報案件處理。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第26條之1及其相關辦法規定申請並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者,視為如期繳清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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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11451日起,非首年採連結稅制之母公司及其各子公司得以網路方式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就採連結稅制之母公司及其各子公司使用網路申報,提醒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合併申報書仍維持人工方式申報,應於申報截止日114630日前,將合併申報書、會計師簽證合併申報查核報告書及各公司申報書(或以已配賦收件編號之網路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替代),送交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

二、採連結稅制之母公司及其各子公司,若使用網路申報者,得於114731日前送交個別申報案件之會計師簽證申報查核報告書,或於114730日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送交。

三、未如期於上述期限送交或上傳者,將視同普通申報,無法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之規定,亦無法享有較高之交際費列支限額等租稅優惠。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採連結稅制申報者,其應檢附之合併申報書、會計師簽證合併申報查核報告書、各公司申報書與會計師簽證申報查核報告書,請依限送交,以免影響營利事業之租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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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使用繳稅取款委託書繳納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繳稅款,將於114710日零時起陸續辦理提兌作業,請民眾務必於11479日前檢視結算申報填報扣款之帳戶,預留足額存款以利提兌。

該局說明,若因納稅義務人資料填寫錯誤(如身分證號、金融機構代號或帳號錯誤或誤用已結清帳戶)或於結算申報截止日(114630日)存款不足等原因致無法提兌或提兌不足者,國稅局將填發繳款書通知納稅義務人限期繳納,並就未繳納之稅款自結算申報截止日之次日起,至限期繳納補徵稅款之日止,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楊先生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以本人帳戶辦理委託取款轉帳繳納應自行繳納稅額10,000元,如該存款帳戶在結算申報截止日的餘額僅有8,000元,且未補足存款致提兌不足,國稅局將就不足之金額2,000元填發繳款書通知楊先生限期繳納,並自11471日起依11411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1.725%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如欲瞭解提兌情形,可於114715日起至115430日止,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t.gov.tw)經由下列路徑【首頁/政府資訊公開/業務資訊查詢/綜合所得稅/綜合所得稅委託取款狀態查詢(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詢提兌狀況,或至指定扣款金融機構或郵局補登存摺。如有任何繳稅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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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343日花蓮地區發生強震,為協助災民度過難關,個人或營利事業對花蓮地震之援助捐款,可依所得稅法規定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或費用。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個人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之捐贈,得於綜合所得總額20%額度內扣除;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限制。另同法第36條規定,營利事業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政府之捐贈,及經財政部專案核准之捐贈,得列為當年度費用,不受金額限制;對機關團體之捐贈,得在不超過營利事業所得額10%額度內列為當年度費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協助花蓮地震受災地區及受災居民,衛生福利部所轄公設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依照公益勸募條例規定設立勸募專戶,接受外界捐款作為震災之用。個人或營利事業對該專戶之捐款,屬對政府之捐贈,得全額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或費用,不受金額限制。惟個人或營利事業如係直接捐款予國內其他機關團體,由該等機關團體對花蓮受災地區援助,個人或營利事業對機關團體之捐贈,得在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或營利事業所得額10%限額內,列為當年度捐贈列舉扣除額或費用。

該局提醒,時值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個人列舉捐贈扣除或營利事業列報捐贈費用,應特別留意相關法令規定,正確申報,以免因不符規定,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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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取得境外收入,列報扣抵境外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實務上仍有因不諳法令或疏忽,未扣除相關成本及費用,而誤以境外收入計算可扣抵限額致遭補稅情形,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多加留意。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應就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境外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自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但扣抵之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該境外所得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課稅所得額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應納稅額400萬元,減除其在墨西哥已繳納所得稅50萬元,申報自繳稅額350萬元(400萬元-50萬元)。經查甲公司係派員工至墨西哥A公司提供管理服務,帳列其他收入500萬元及派遣員工之薪資等相關費用420萬元;甲公司於結算申報時逕依取自墨西哥A公司給付服務收入500萬元,計算可扣抵稅額之限額為100萬元(500萬元×國內適用稅率20%),而自結算應納稅額中扣除墨西哥稅務機關核發112年度納稅憑證50萬元;惟因甲公司取自A公司收入有應歸屬之成本費用420萬元,境外所得應為80萬元(500萬元-420萬元),該境外所得所增加之應納稅額為16萬元(80萬元×國內適用稅率20%)。甲公司依境外收入計算境外可扣抵稅額之限額,而未減除相關成本費用,致申報境外扣抵稅額50萬元已超過可扣抵限額16萬元,應補繳稅額34萬元(50萬元-16萬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若有取得境外收入,計算及列報境外所得可扣抵稅額時,應將境外收入減除相關成本及費用計算出境外所得,再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可扣抵稅額之限額。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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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境外不動產之所得屬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應依規定併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

 

該局說明,個人出售境外不動產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相關必要費用後之餘額列為所得,倘未能提出成本及必要費用證明文件者,得按實際成交價格之12%計算其所得額。同一申報戶全年取得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即海外所得)合計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者,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全年基本所得額扣除財政部每年公告之扣除金額(113年度為750萬元)後,依照20%稅率計算個人基本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3年間以8,000萬元成交價出售位於新加坡之不動產,惟漏未申報該筆海外所得。嗣經該局查獲,甲君主張未能提示成本及必要費用證明文件,該局遂依查得成交價額12%計算所得額,重新核算基本所得額及基本稅額,減除一般稅額後之餘額,予以補稅處罰。

 

該局呼籲,個人如有於境外出售不動產,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管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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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取得海關退還進口貨物溢繳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退稅當期(月)之進項稅額中扣減。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5條第2項後段規定,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之。營業人進口貨物由海關代徵之營業稅額,倘不違反營業稅法第19條不得扣抵規定,營業人得依法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至營業人取得海關核退進口貨物溢繳之營業稅額,則屬進項稅額之減少,其與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性質相同。據此,營業人應於取得海關核退稅款當期(月),自行填具「海關退還溢繳營業稅申報單」申報扣減進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41月初進口精密機器設備繳納海關代徵之營業稅新臺幣(下同)50萬元,並於114310日申報1141-2月營業稅時,持「海關代徵營業稅繳納證扣抵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50萬元;嗣甲公司於114410日因該進口報單價格申報錯誤向海關申請更正取得海關核退溢繳營業稅額5萬元,甲公司於申報1143-4月營業稅時,應自行填具「海關退還溢繳營業稅申報單」,將上開退稅金額自進項稅額中扣減5萬元。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有取得前開退稅款項,漏未於發生退稅當期(月)申報之進項稅額中扣減之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在地國稅局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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