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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因應行動網路潮流,今(109)年5月申報108年度綜合所得稅,提供民眾更多元的申報方式,開放利用「臺灣行動身分識別服務(TAIWAN FidO)」進行身分驗證,及透過憑證至四大超商多媒體事務機(KIOSK) 認證取得查詢碼。


       該分局指出,綜合所得稅網路申報新增「臺灣行動身分識別服務」,以自然人憑證完成綁定行動裝置(手機或平板)後,即可使用該行動裝置進行身分驗證,應用於所得稅結算申報軟體,及稅額試算服務之下載試算書表或線上登錄。對於符合稅額試算之民眾,應自行繳納稅額在新台幣2萬元以下之案件,倘繳款書遺失,不用再到國稅局申請補發,只要憑「自然人憑證、已註冊之健保卡或行動身分識別服務」,即可至便利商店多媒體事務機(KIOSK)查詢並列印繳款書。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為便利民眾下載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民眾可憑自然人憑證、已註冊之健保卡透過四大超商多媒體事務機取得「查詢碼」,沒有讀卡機,也可在家上網下載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完成所得稅結算申報,大幅提高申報便利性。


民眾如有其他國稅相關問題,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豐原分局綜所稅課林欣怡
連絡電話:(04)25291040209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遇有員工退休或資遣者,其給予退休金或資遣費,應先由勞工退休準備金項下支付或沖轉,不足支付部分或沖轉時,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


該局進一步說明,自9471日勞工退休金條例實施後,營利事業依該條例第13條第1項規定,繼續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於該條例施行後5年內,採一次足額或分年足額等方式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並以該事業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名義專戶儲存至勞動部指定之金融機構者,其提撥之金額得全數於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營利事業如遇員工有退休或資遣者,其給予退休金或資遣費,依所得稅法第33條規定,應先由勞工退休準備金項下支付或沖轉,不足支付或沖轉時,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於員工退休或資遣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時,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避免因誤列報退休金費用遭剔除補稅。

吳先生詢問他從201911日起一直在台中工作,並於2019年在中華民國(R.O.C.)停留滿183天以上,是否需要申報2019年個人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指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停留滿183天以上視為居住者,他/她應於次年51日至531日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吳先生2019年在中華民國超過183天。因此,在202051日至2020531日,應向外國人居留證登記地址所轄國稅局辦理申報。

 

該局提醒,如果吳先生2020年將停留在中華民國境內183天以上,但打算於2020年中途離境不再返台,應於離境前10天內申報2020年度個人所得稅。

 


如需更多資訊,歡迎於辦公時間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我們將竭力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綜合規劃科 張梅真 電話(0423051111 分機8523

 

營業人承租房屋作為營業場所,租約中已載明租賃期間之水電費由承租人自行負擔,營業人用戶如需申報扣抵水電費,取得相關憑證有何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營業人應以載有其名稱、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因此,營業人繳納所承租房屋之水、電等公用事業費用,應取得以買受人為自己名義(即承租人)之統一發票才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公用事業通常係以原帳單用戶作為開立統一發票之買受人,房屋如有出租,出租人與承租人雙方約定相關公用事業費用由承租人使用支付,承租人可向公用事業申請統一發票買受人名義變更,以取得合法之憑證。

 

該局呼籲,承租房屋之營業人用戶如取具統一發票之買受人仍為出租人名義者,切勿提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免違章受罰;並請儘速向公用事業申請統一發票買受人名義變更,避免影響後續營業稅申報扣抵權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時,銷售對象無論係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或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均應依規定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切勿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以免受罰。

 

該局說明,近日接獲民眾檢舉轄內甲公司銷售貨物或勞務與小規模營業人時,未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經該局查核發現,甲公司銷售新臺幣6萬元貨物與小規模營業人乙商號,因該商號表示免用統一發票,無須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甲公司因而開立未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之二聯式統一發票予乙商號。該局查獲後,甲公司雖有開立統一發票未涉及逃漏稅情事,惟其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應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且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1,500元,該局依規定對甲公司裁處1,500元罰鍰。

 

該局指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另依同辦法第9條第1項第1款規定,營業人使用三聯式統一發票者,應依規定格式據實載明交易日期、品名等各項交易事項,並應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因此提醒營業人確實依該辦法規定使用統一發票並詳實記載相關交易事項,以免受罰。

 

該局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正確使用統一發票並據實記載,如因一時不察,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錯誤,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主動向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其開立與營業人之統一發票各聯錯誤處並已更正,且更正後買賣雙方確實依該實際交易資料申報,無短報、漏報、短開、溢開營業稅額,可適用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規定,免予處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對於其來自中華民國境外之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由納稅義務人提出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其可扣抵限額之計算,是以境外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之所得額為準,而不是直接以該筆境外收入來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列報境外無形資產授權之權利金收入5.2億餘元及境外所得可扣抵稅額64百餘萬元,經該局查核發現甲公司以當年度購入之專利權授權境外公司使用取得權利金收入,因該專利權已列報攤提費用2.4億餘元,經該局重新計算境外所得2.8億餘元及可扣抵限額47百餘萬元,予以補稅約17百餘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列報境外已納所得稅可扣抵稅額時,應備妥相關納稅憑證,並以境外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之所得為計算基礎,在不超過因加計國外所得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限額內申報扣抵。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兩家以上營業人合資從事購買或銷售貨物或勞務,依財政部1061117日台財稅字第1060452310號令釋規定,可選擇由各營業人分別按分攤比例自供應商取得進項憑證及開立統一發票予買受人;或經所有營業人同意,由主辦營業人代表取具進項憑證及開立統一發票,按月於每月月底彙總進、銷項憑證資料依分攤比例,分別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其他合資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及自其他合資營業人取得統一發票。前揭進銷分攤比例係指合資營業人之出資比例,且上開兩種方式同一合資案經自行選定擇一辦理後,未經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核准,不得變更。

 

該局進一步說明,邇來查獲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合作經營協議書,約定出資比例為75%:25%,並以甲公司名義承攬政府公共工程之監造技術服務工作及對外執行業務。嗣工程完竣經結算工程總金額計1,200萬元,由甲公司開立統一發票向委託人請領工程款,並由乙公司依分攤比例開立統一發票向甲公司請款並取得工程收入300萬元;另結算案關工程進項總金額計1,000萬元,由甲公司取具進項憑證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然甲公司卻未依分攤比例開立統一發票250萬元交付乙公司作為進項憑證,甲公司違章事實明確,除核定補徵應納營業稅額外,另裁處罰鍰;至乙公司亦因涉有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查明認定之總額250萬元處5%罰鍰。

 

該局提醒,合資從事購買或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儘速檢視有無依分攤比例取得及開立合資案件之進銷憑證,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及依規定加計利息,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款,倘藉由脫產逃避稅捐執行,該局將會就義務人財產增減、存款及資金流向並指派專人協查,協助執行分署迅速有效掌握義務人處分財產,以逃避履行義務之證據,俾利向法院聲請拘提管收,以利追討欠稅。
       

該局舉例說明,陳君在99年至101年間銷售房屋達6戶以上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經該局查獲後核定補徵99101年度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綜合所得稅並裁處罰鍰合計約1,300萬元,陳君旋即就營業稅本稅及罰鍰申請復查,惟經復查確定後之應納稅額未繳納,經該局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連同其他未繳納已確定之稅捐一併移送強制執行。嗣經該局中和稽徵所掌握陳君於進行調查後,旋即陸續於102年間將其名下2筆價值約24佰萬元股票及價值740萬元不動產贈與其子女之事證,除提供予分署執行參考外,並指派專人協助執行分署釐清相關案情,且提供陳君99年至101年間出售18間房屋原始取得及銷售買賣合約書暨相關資金流程資料,全案因而能有效掌握陳君處分及隱匿財產之事證,經執行分署於109317日具狀向法院聲請管收獲准。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款,切勿企圖利用各種方式脫產逃避,以免遭受拘提管收。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甲君詢問其全民健康保險費(下稱健保費)係以眷屬身分由兒子乙君投保,如果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是由其女兒丙君列報為受扶養親屬,其健保費可否列舉扣除?


       
該局說明,考量全民健康保險屬強制性之社會保險,納稅義務人本人、合併申報之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以被保險人眷屬身分投保之健保費,得由納稅義務人申報列舉扣除。也就是以眷屬身分投保者,其健保費是可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扣除,所以甲君的健保雖依附於乙君,但仍得由丙君於申報綜合所得稅列報甲君為受扶養親屬時列舉扣除其健保費,而且不受金額限制。


       
國稅局提醒,全民健康保險以外之人身保險費仍須以要保人與被被險人在同一申報戶始得申報列舉扣除,且每人每年以24千元為限。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王股長 06-2223111分機8071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日接獲店家來電詢問,今年適逢閏年,因收銀機設備老舊,229日當天所開立的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交易日期跳成31日,造成發票開立日期錯誤,且因已交予消費者而無法收回作廢重開,應該如何處理?

 

該局表示,交易日期為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之一,如有錯誤情事,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作廢重開,倘開立予一般消費者(即非營業人)之發票無法收回作廢重開,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得適用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免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處罰。

 

該局提醒營業人,前揭交易日期開立錯誤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銷售額仍應併入實際開立月份申報,即應將銷售額併入1091-2()營業稅申報銷售額,而非依錯誤交易日期申報,請營業人留意,如未依前述規定辦理者,請儘速向所在地分局或稽徵所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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