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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財政部近日核釋營利事業自107年度起,因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EAS)的會計準則版本變動、採用新發布會計公報,或由企業會計準則公報變更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所追溯調整當年度期初保留盈餘的「淨增加數」或「淨減少數」,應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數額,計算應加徵的營利事業所得稅。另財政部近日核定之「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格式已配合修正,提醒營利事業於今年5月申報時注意。
  

該局說明,財政部過去為降低營利事業首次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的衝擊,曾分別於103年及105年核釋相關保留盈餘調整數無須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計算應加徵的營利事業所得稅。惟因應國際趨勢,會計準則版本或公報持續更新發布,營利事業迭有追溯適用新公報致產生期初保留盈餘淨增加數或淨減少數的情形,考量該等調整數實質上為以前各該年度應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的數額,基於衡平課稅原則,爰核釋自107年度起,該等調整數應併計變更會計年度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數額,俾使未分配盈餘的計算符合所得稅法第66條之92項規定意旨。相關會計準則變動的追溯調整數應否計入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規定歸納如附表。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自107年度起因追溯適用新公報致產生期初保留盈餘淨增加數或淨減少數,務請填報於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本期稅後淨利以外之純益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或「本期稅後淨利以外之純損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欄位,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於書面審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常發現營利事業填報營業收入分類表之標準代號與營業稅籍不符,致電腦系統勾稽產生異常代號,需藉由人工改調帳查核,以確認實際營業項目,進而核定正確所得額。

該分局提醒,行業標準代號涉及擴大書審純益率、所得額標準及同業利潤標準之認定,影響甚巨,故營利事業應據實填列行業標準代號,如營利事業實際營業項目與營業稅籍登記不符時,應向所轄國稅局申請更正營業項目,並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填列正確行業標準代號,避免電腦系統勾稽產生異常而被改為查帳案件。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10511日以後出售1041231日以前取得且持有期間超過2年之房地,非新制房地合一所得稅課稅範圍,應就「房屋」部分核實計算財產交易所得,即以房屋出售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與移轉該房屋而支付的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近日查核發現納稅義務人廖君107年間出售91年經法院拍賣取得之房地,廖君雖已於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惟係以房屋評定現值2,693,700元,按財政部頒訂標準15%計算所得額404,055元,因未核實計算申報,經輔導後,廖君以房地實際成交價格3,750萬元扣除原始取得成本及相關必要費用2,012萬元之餘額,按房地現值比核實計算房屋部分之財產交易所得247萬元,並自動補報補繳稅額22萬元。

 

國稅局提醒,個人如有107年度以前出售適用舊制課稅規定之房屋而未申報或未核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者,在稽徵機關尚未調查或未經他人檢舉前,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稅款,可免罰。另108年間出售者,請備妥買入及賣出之契約或成本資料,今(109)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記得核實計算申報房屋財產交易所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進貨時取得進項憑證,已依規定將該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嗣後發生退貨或折讓時,應依規定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以下簡稱進貨退出折讓證明單),並於開立進貨退出折讓證明單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

 

該局說明,我國加值型營業稅採稅額扣抵制,就買方營業人而言,其購貨取得進項稅額扣抵憑證,於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後,該憑證已列帳並申報,嗣後發生退貨或折讓時尚無法退回原進項憑證,買方營業人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第2目規定,出具進貨退出折讓證明單交付賣方,同時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第2項後段規定,於開立進貨退出折讓證明單之當期列報進項稅額之減項,此時因當期可扣抵之進項稅額減少,將增加營業稅負,倘買方營業人未依規定申報該進貨退出折讓證明單,即涉有漏稅情事;惟如原進項憑證因故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後於發生進貨退出折讓時,則免於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營業人如已依規定期限記帳者,尚無違章之疑慮。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8415日向乙公司購買電腦15台,銷售額750,000元,營業稅額37,500元,甲公司申報1083-4月營業稅時,已列報該筆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嗣甲公司10871日向乙公司辦理其中5台電腦退貨,並出具金額250,000元、營業稅額12,500元的進貨退出折讓證明單一併交付予乙公司,乙公司收到甲公司出具進貨退出折讓證明單,即於當期(1087-8月)將應退還甲公司的營業稅額12,500元自銷項稅額中申報扣減,嗣經稽徵機關查核發現甲公司漏未將該筆退出折讓證明單進項稅額12,500元自1087-8月營業稅進項稅額中扣減,致該期營業稅有虛報進項稅額之違章情事。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自行發現已申報扣抵之進項稅額,嗣後因進貨退出或折讓且已出具進貨退出折讓證明單,惟未於開立進貨退出折讓證明單之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者,在未經檢舉、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得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營利事業外幣兌換虧損或盈益,必須於實際發生時始能列報,如僅因匯率調整而產生之帳面差額,在稅務申報時屬未實現兌換損益,不能列報為當年度損益。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向國外進、銷貨,應於商品所有權移轉日,以雙方成交的外幣金額,先依當日匯率換算為新臺幣入帳,後來因收、付帳款時匯率變動,以致實際結匯金額與原入帳金額發生之差額,即為已實現兌換損益,否則,如只是因匯率調整而產生的帳面差額,因屬未實現兌換損益,在稅務申報時就不能列報為當年度損益。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8105日進口商品交易總金額為美元100,000元,當日美元匯率為31元,進貨入帳金額為新臺幣3,100,000元,之後甲公司於1081125日支付貨款美元50,000元,結匯匯率為30.5元,即實際產生兌換盈益25,000元【美元50,000×31-30.5元)】;另尚欠貨款美元50,000元,如於1081231日仍未支付,如以當日美元匯率30元計算,帳上會有兌換盈益50,000元【美元50,000×31-30元)】,因該筆盈益係匯率調整產生之帳面差額尚未實現,於稅務申報時免列為當年度收益。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事業兌換盈益或虧損都須已實現才可於所得稅申報時列報,並應保存正確計算兌換損益相關明細表供國稅局核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45號解釋並兼顧租稅公平及簡政便民原則,修正所得稅法第14條、第126條,修正後薪資所得計算採「定額減除」或「特定費用減除」擇一適用,自10811日起施行,今(109)年報稅即可適用。

 

該所說明,108年度薪資所得計算除原有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新臺幣(下同)20萬元外,另得選擇檢附必要費用相關證明文件核實自薪資收入中減除之方式,可減除的必要費用應符合(1)與提供勞務直接相關且必要(2)實質負擔(3)重大性(4)共通性等4大原則,規範3項必要費用及認列方式如下:

 

() 職業專用服裝費:從事職業所必需穿著且非供日常生活穿著使用之特殊服裝或表演專用服裝,其購置、租用、清潔及維護費用。每人全年減除金額以從事該職業薪資收入總額3%為限。

 

() 進修訓練費:參加符合規定機構開設職務上、工作上或依法令要求所需特定技能或專業知識相關課程之訓練費用。每人全年減除金額以薪資收入總額3%為限。

 

() 職業上工具支出:購置專供職務上或工作上使用之書籍、期刊及工具之支出。但其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且支出超過一定金額者,應逐年攤提折舊或攤銷費用。每人全年減除金額以從事該職業薪資收入總額3%為限。

 

該所特別提醒,薪資所得者採減除必要費用方式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應填具薪資費用申報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如依規定減除必要費用合計金額低於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者,得以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方式申報,並免檢附證明,以薪資收入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後的餘額為所得額,餘額為負數者,以零計算。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相關問題,可於該所上班時間(早上830~1230,下午1330~1730)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於109226日核釋,經營學校委託辦理學生及教職員工餐點,且該等餐點之銷售價格受教育主管機關監督或由教育主管機關全額編列預算支應之營業人(以下簡稱營養午餐營業人),倘有銷售前揭範疇以外之貨物或勞務(以下簡稱兼營其他生意),該兼營其他生意部分之銷售額未超過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新臺幣(下同)20萬元者,得由稽徵機關查定全部(營養午餐與兼營其他生意)銷售額;但如該兼營其他生意部分銷售額超過20萬元,應自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當期,就其全部銷售額依法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財政部前以1061226日台財稅字第10604618220號令發布核釋,營養午餐營業人銷售餐點給學校之學生及教職員工作為「活動使用」,若該部分銷售額未達20萬元,仍得由稽徵機關查定全部銷售額,適用營業稅率1%;若「非專營」或並非銷售餐點給學生及教職員工活動使用,即使銷售額未達20萬元,仍應連同營養午餐部分,全部適用5%營業稅率,並依法開立統一發票。該令釋希望營養午餐營業人可以專心經營主要業務,爰僅以提供學校之學生及教職員工「活動使用」之餐點為限,惟衡酌實務上,營養午餐營業人基於產能閒置及商業上考量,偶有提供餐點供學校學生及教職員工以外人員或學校活動範疇外使用情形,故廢止前開106年令釋,以兼顧實務及配合政府推動營養午餐政策。

 

該局舉例說明,營養午餐營業人甲於108年起營養午餐每月銷售額50萬元,並自1093月起兼營其他生意,其營業稅核課方式如下:

情形一:甲兼營其他生意部分之每月銷售額8萬元(未達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稽徵機關就甲該月全部銷售額58萬元,按營業稅稅率1%課徵稅額5,800元。

 

情形二:甲兼營其他生意部分之每月銷售額25萬元(已達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稽徵機關應核定甲使用統一發票,甲就全部銷售額75萬元開立統一發票,按營業稅稅率5%課徵營業稅。

 

該局提醒,營養午餐營業人兼營其他生意部分之銷售額倘已達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稽徵機關將核定使用統一發票,營養午餐營業人應就全部銷售額(含營養午餐銷售額)使用統一發票,籲請營業人注意營業情形,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影響,財政部10935日台財稅字第10904528000號公告,依據稅捐稽徵法第10條、第26條規定,1093月至5月各類國稅申報繳納期限展延如下:

 

一、展延申報繳納期限

 

 ()適用對象

 

  1、個人:因於法定申報繳納期間內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

 

  2、營業人、產製廠商、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因其負責人、主辦會計人員或受委任辦理申報之

   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於法定申報繳納期間內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

   集中檢疫者。

 

  3、扣繳義務人:因本人、主辦會計人員或受委任辦理申報之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於法定申報繳納期間內接受

   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

 

 ()適用稅目及展延期限

 

  1、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與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申報繳納期間在10931日至315日、41日至415日及

   51日至515日者,申報繳納期限分別展延至同年331日、430日及61日。

 

  2109年第1季查定課徵營業稅繳納期間在10951日至510日者,繳納期限展延至同年6l日;按月查定課徵營業稅

   繳納期間在10931日至310日、41日至410日及51日至510日者,繳納期限分別展延至同年331日、

   430日及61日。

 

  3、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10日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其繳納期間在10931日至310日、41日至410

   及51日至510日者,繳納期限分別展延至同年331日、430日及61日。

 

  4、扣繳義務人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應扣繳之所得,應於代扣稅款

   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申報扣繳憑單,其申報期間截止日在10961日以前者,申報繳納期限展延20日。

 

  5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在10951日至61日者,申報繳納期限展延至同年630;

   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清算、特殊會計年度結算及暫繳申報期間截止日在10961日以前者,申報繳納期限展延30日。

 

  6、個人交易房屋、土地或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起算

   30日內申報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其申報繳納期間截止日在10961日以前者,申報繳納期限展延30日。

 

  7、前揭適用對象所列人員於前6款展延申報繳納期限屆滿時,仍接受隔離治療者,其申報繳納期限自隔離治療結束之

   次日起展延20日。

 

 ()應檢附證明文件

 

前揭適用對象無須事前提出申請,惟應於展延期限內檢具主管機關摯發之隔離治療通知書、隔離通知書或檢疫通知書等相關證明文件,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並繳納稅款。

 

二、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

 

納稅義務人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完納稅捐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相關規定,於規定納稅期間(含展延期間)內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

 

該局提醒,適用對象所列人員或適用稅目,未依前揭展延期限內申報並繳納稅額者,將視為逾期申報案件,籲請注意申報繳納展延期限,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高爾夫球場向入會會員銷售會員證,收取不退還的入會費或保證金,或約定於契約訂定屆滿一定期間退會,始准予退還入會費或保證金者,均應於收款時開立統一發票,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高爾夫球場採會員制方式經營銷售勞務,其向會員收取的會員入會費,係提供會員入會權利,並提供設備供會員使用之代價,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屬銷售勞務的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但若高爾夫球場向會員收取的入會費,係屬保證金性質,於會員申請退會時,無任何附帶條件應即退還者,尚非屬銷售勞務之收入,應免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條第2項規定,每次銷售價格達50萬元之入會權利,為特種勞務,但屬可退還之保證金性質者,不包括在內。因此,高爾夫球場銷售入會權利,其銷售價格達50萬元,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課稅範圍,高爾夫球場應就銷售該入會權利之高爾夫球證,於銷售時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惟該入會權利屬可退還之保證金性質者,則不須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該局舉例,A高爾夫球場向甲會員收取入會費,並於契約中明定會員於入會時繳付之入會費,退會時不予退還。因此,A高爾夫球場應於向甲會員收取入會費時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另外,若前揭A高爾夫球場向甲會員收取入會費150萬元,因其銷售價格達50萬元,則A高爾夫球場亦須繳納15萬元(150萬元×10%)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該局呼籲,高爾夫球場向入會會員收取的入會費,除屬保證金性質,於會員申請退會時無任何附帶條件,應即退還,尚非屬銷售勞務的收入者外,均應於向會員收取入會費時開立統一發票,依法報繳營業稅,並注意銷售價格如達到50萬元者,須另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經人檢舉虛報薪資費用,如經稽徵機關查核認定無僱用及支付事實,確有虛報情事者,應補稅處罰。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應依規定列報薪資支出,除須員工任職於該營利事業服務外,並應保存員工薪資收據或簽收的名冊,且能證明相關支出確由公司支應,如係由銀行轉帳存入員工帳戶,應保存經銀行蓋章證明的存入清單。相關支出如經查明確無支付事實而係虛列成本、費用或損失致短漏報所得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局舉例,甲公司經X君向國稅局檢舉虛報其105年度薪資60萬元,經函請甲公司提示X君任職事實及支付證明等文件供核,甲公司僅書面說明X君確實有在公司上班,但無從提示X君的差勤打卡紀錄、勞健保資料及支付證明等文件,乃剔除甲公司105年度列報X君的薪資費用,補徵稅款並處以罰鍰。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員工的薪資支出,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另有關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之租稅優惠,經濟部於105419日公告優惠適用期間自105520日至107519日止,提醒中小企業於本(109)5月份辦理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並無該租稅優惠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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