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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已於109131日發布令,廢止有關網路銷售之「每月銷售額」係以最近6個月之銷售額總額平均計算的規定。

 

該局說明,依新發布函令,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果當月實際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8萬元、銷售勞務4萬元),雖然可以暫時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但只要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時,就應該即時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又因為考量部分網路銷售業者交易特性,需透過結算始得確定銷售額,所以另給予緩衝期,只要在應辦營業稅稅籍登記日之次月月底前補辦稅籍登記,不論是否經國稅局查獲,僅就已達起徵點當月1日至稅籍登記前銷售額依法補徵營業稅,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及第51條規定處罰

 

為避免網路賣家因疏忽遭受處罰,該局特別提醒,在該令發布後,只要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最遲要在次月月底前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稅稅籍登記,以免受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本(109)年度首次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者,如欲申請適用稅額試算服務,或自本年度起不適用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撤銷原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或欲變更稅額試算書表郵寄之通訊地址等項目,自本年215日起至316日止可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轄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請;亦可利用自然人憑證、電子憑證或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利用網際網路線上申請。


  前述申請方式應檢附相關文件資料彙整如下:

申請項目

申請方式

首次辦理結算申報申請適用稅額試算服務

 • 線上申請
 •
臨櫃申請

變更稅額試算書表寄送地址

 • 線上申請
 •
臨櫃申請
 •
郵寄、傳真申請

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

線上申請
臨櫃申請
郵寄、傳真申請

撤銷原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

線上申請(僅原先採線上申請不適用者得以線上申請撤銷)
臨櫃申請

申請方式

檢附文件

線上申請

利用申請人自然人憑證、財政部電子審核通過之電子憑證或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線上申請。
利用本人自然人憑證或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申請。
 •
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者,另得以身分證統一編號及1081231日戶口名簿所載戶號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申請。

臨櫃申請

需提示國民身分證正本。
如委託他人代為申請,代理人應提示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正本、委任書(或授權書)正本及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本,供國稅局核驗

郵寄及傳真

將申請書寄(送)至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並應檢附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以憑核驗。
 •
申請書可至本局網站(路徑:首頁/主題專區/稅務專區/所得稅類/申報所得稅專區/稅額試算服務專區)下載或洽各國稅局索取。

   

  該局進一步說明,108年度有以下情形者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應於本年5月份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行辦理結算申報:


      1.
結、離婚或納稅義務人與配偶有分居情形


      2.
本人、配偶、受扶養直系尊親屬及子女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登記資料


      3.
有扶養其他親屬


      4.
有其他非屬稽徵機關可提供試算所得資料範圍的所得


      5.
採列舉扣除額


      6.
有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


      7.
有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


      8.
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可扣抵稅額


      9.
有投資抵減稅額


      10.
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基本稅額


  
該局提醒,稅務入口網全年開放受理申請,但本年317日以後申請之案件,於次一年度5月份申報所得稅時始適用,請納稅義務人特別留意。

為防範COVID-19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營利事業所得稅或營業稅如為退稅者,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籲請營利事業以金融機構存款帳戶直接劃撥退還稅款,可減少出門往返銀行舟車勞頓及感染風險。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可利用在金融機構(包括銀行、合作社、農會)開立的支票存款、活期存款、活期儲蓄存款等帳戶擇一辦理直接劃撥退還營利事業所得稅或營業稅稅款,只要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首頁/線上服務/線上申辦/稅務線上申辦)之申辦項目「營利事業所得稅使用、異動、取消直接劃撥退稅同意書」及「營業稅(使用、異動、取消)直接劃撥退稅同意書」申請,或是填寫紙本「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使用(異動、取消)直接劃撥退稅同意書」,並檢附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向所轄國稅局申請即可,且只要申請一次,嗣後有核定應退還的稅款,都可適用轉帳退稅,在退稅當日直接撥入帳戶。

 

該局呼籲,現行已取消免予退稅的最低限額規定,稅捐稽徵機關不論退稅金額大小一律主動退還,為避免採支票退稅,造成營利事業諸多不便,以存款帳戶直接劃撥退稅,是最省時、方便和安全的選擇!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對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的比率超過規定標準者,該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列報為費用或損失。
  

該局說明,為避免企業以大量債權融資替代股權出資,弱化資本、影響稅制公平,依據所得稅法第43條之2及營利事業對關係人負債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查核辦法(以下簡稱查核辦法)第5條規定,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對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比率超過31者,超過部分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但為簡化稅務行政及減輕營利事業的遵從成本,符合下列3種情形之一者,其對關係人負債金額可免納入計算:(1)當年度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在3,000萬元以下;(2)當年度申報利息支出及查核辦法第5條所稱之關係人利息支出,均在400萬元以下;(3)當年度申報未減除利息支出前之課稅所得為負數,且其虧損無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規定之適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未符合前述三種情形之一,其106年度帳載關係人之利息支出600萬元,當年度每月平均關係人負債合計數為40億元、每月平均業主權益合計數為1億元,其關係人負債對業主權益之比率即為401,超過規定標準31部分之利息支出金額555萬元【當年度關係人利息支出600萬元×(13/40)555萬元】,於辦理106年度結算申報時,應自行調減利息支出,並依規定填載申報書第B1頁及揭露相關資訊。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注意列報之關係人利息支出是否超限,以免遭補稅並加計利息,影響自身權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因應行動網路潮流,今(109)年5月申報108年度綜合所得稅,提供民眾更多元的申報方式,開放利用「臺灣行動身分識別服務」進行身分驗證,及透過憑證至超商多媒體事務機認證取得查詢碼。

 

該所指出,綜合所得稅網路申報新增「臺灣行動身分識別服務(TAIWAN FidO)」,以自然人憑證完成綁定行動裝置(手機或平板)後,即可使用該行動裝置進行身分驗證,除可應用於所得稅結算申報軟體,亦可用於稅額試算服務之下載試算書表或線上登錄。

 

對於符合稅額試算之民眾,應自行繳納稅額在新台幣2萬元以下之案件,倘繳款書遺失,不用再到國稅局申請補發,只要憑「自然人憑證、已註冊之健保卡或行動身分識別服務」,可至便利商店多媒體事務機(KIOSK)查詢並列印繳款書。

 

該所進一步說明,為便利民眾下載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民眾可憑自然人憑證、已註冊之健保卡透過便利商店多媒體事務機(KIOSK) 取得「查詢碼」,無須利用讀卡機,即可在家上網下載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完成所得稅結算申報,大幅提高申報便利性。

 

納稅義務人如需任何諮詢服務,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針對學校產學合作要課營業稅的爭議,財政部近日核釋,將專題研究、技術服務等7項產學合作項目收入,列為免營業稅,僅有技術移轉及智慧財產權的收入依舊要課營業稅,今年7月起開始課徵。

 

過去產學合作代辦研究或試驗,其所取得的收入,屬於營業稅法中的「教育勞務」,可免徵營業稅。

 

但因產學合作型態跟規模皆逐步擴大,因此財政部去1月時公告解釋令,將舊有的企業、學校間的教育勞務細分成4類,僅「人才培育」符合教學目的,學費免課營業稅,其餘3類包括「專題研究」、「專利申請」、「創新育成或技術移轉」等,是屬於銷售勞務,須核課營業稅。

 

不過,有學校反應,大學的宗旨包括研究學術和培育人才,且是經教育部核准設立的學術研究機構,其「研究勞務」也應免徵營業稅規定。

 

經通盤檢討後,財政部26日再發布新解釋令,只要專科以上學校依法設立的教育及學術研究機構,若依「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或依「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規範辦理產學合作,除了先前的「人才培育」免稅外,若為專題研究、檢測檢驗、技術服務、物質交換、諮詢顧問及創新育成等6類項目所產生的收入,也可免課徵營業稅。

 

不過,若為技術移轉及智慧財產權益運用所取得的授權金及讓與金,仍要課稅,但可延至今年7月再課徵,讓學校有因應時間。

 

若自去年解釋令發布起至今已繳稅案件,若為尚未核課確定案件,可適用這次的解釋令、退還溢繳款。

 

文章出處: https://tw.appledaily.com/property/20200227/OXQOTUY5P7IF2Y675LZ5KGLYIQ/

 

  國人都知道要在每年5月報繳所得稅,而來臺工作的外籍人士報稅的時間點與在臺居留日數有很大關係。

 

  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所表示,外僑因一課稅年度(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內在臺居留時間長短,有下列3種不同的申報納稅方式:


 一、在臺居留天數未超過90天者,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扣繳所得,由扣繳義務人就源扣繳,無庸申報;如有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應於離境前辦理申報納稅。


 二、在臺居留天數超過90天,而未滿183天者,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扣繳所得,由扣繳義務人就源扣繳,其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及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應於離境前辦理申報納稅。


 三、在臺居留天數滿183天而未離境者,應於次年度5月1日至5月31日止,辦理上年度之結算申報。但若於年度中離境者,則應於離境前1週,向居留地國稅局辦理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
 
新聞稿聯絡人:佳里稽徵所綜所稅股 鄭股長 06-7230284轉200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公司組織且在中華民國有固定場所之營利事業,應於2019年9月1日至9月30日間繳納並申報暫繳稅款。

該分局解釋,依據所得稅法第67條,「暫繳稅額」係指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然而,公司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以當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所得稅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當年度稅率,計算其暫繳稅額。

除此之外,公司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前項暫繳稅額者,於自行向庫繳納暫繳稅款後,得免辦理暫繳申報。

該分局強調,納稅人如有晶片金融卡及讀卡機,即能夠透過稅務網站,網址:https://paytax.nat.gov.tw線上繳稅,或列印繳款書透過電子系統繳納,和使用現金或支票於當地銀行繳納,如未超過20,000元,甚至可利用便利商店繳納。

 

南區國稅局恆春稽徵所表示,住宅所有權人依106年1月11日修正公布之住宅法第15條規定將住宅出租予依規定受有機關各項租金補貼者,或依同法第23條第2項規定出租予主管機關、租屋服務事業轉租及代管,或經由租屋服務事業媒合及代管作為居住、長期照顧服務、身心障礙服務、托育服務及幼兒園使用者,於住宅出租期間取得的租金收入,每屋每月在新臺幣10,000元以內,免納綜合所得稅;超過10,000元者,就超過部分減除該部分之必要損耗及費用餘額為租賃所得,未能提具確實證據者,如符合住宅法第15條規定,其107年度的必要費用標準為應稅租金收入的43%;另符合同法第23條第2規定者,其必要費用標準為應稅租金收入的60%計算

 

該所分別舉例說明:

 

舉例一、符合住宅法第15條規定:林君107年1月起將房屋以每月租金20,000元出租予符合規定受有政府租金補助之王君居住使用,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僅以120,000萬元〔(20,000萬元-10,000萬元)×12個月〕為應稅的租賃收入,如未能檢附相關費用憑證,得按當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43%扣除,即申報68,400元〔120,000元×(1-43%)〕為租賃所得。

 

所分別舉例說明:

 

舉例二、符合住宅法第23條第2項規定:依前例,若林君係透過租屋服務事業媒合及代管出租房屋予王君居住使用,當年度得減除之必要損耗及費用率為60%,即申報48,000元〔120,000元×(1-60%)〕為租賃所得。

 

該所特別提醒,符合上述規定之住宅所有權人,於申報出租當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應檢附相關資料(如:租賃契約書、主張扣除必要損耗及費用之相關單據等資料)供國稅局核認。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管理股張股長 08-8892484轉200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現行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叔、伯、舅、姪、甥等其他親屬的免稅額,雖無年齡限制,惟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4目規定,納稅義務人與該受扶養親屬間仍應符合民法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的家長家屬關係、負有法定扶養義務且扶養順序為先者無法履行的事實,並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才能列報。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扶養其外甥3人的免稅額,經該局,以其外甥3人之父母並非無自行扶養子女的能力,予以剔除。甲君對核定不服,主張其外甥3人確實與甲君一同居住,渠等的父親當年度因所得銳減,致扶養能力受影響云云,申請復查,申經該局以甲君與受扶養之外甥3人分設不同戶籍,且甲君無法提示同居一家的具體事證,另審酌受扶養人之父母當年度的所得及名下財產非無扶養子女的能力,尚難認定有由甲君扶養的正當理由,遂駁回甲君復查申請,甲君未於法定期間提起訴願,全案已告確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謂「法定扶養義務」,依民法第1115條第1項規定,有先後順位之分,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應以扶養義務順位在先者為先;若由扶養義務順位在後者列報扶養,則納稅義務人應提示先順序者無法履行扶養義務的證明文件。此外,納稅義務人因能力所及,給與其他親屬生活上資助,乃本於雙方的感情而生,與履行扶養義務終究有別,該等生活上的資助,難謂為扶養,依規定不能列報免稅額。
     

北區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其他親屬免稅額時,須注意是否符合前述要件,而非僅以是否登記同一戶籍為準,以免遭剔除補稅。

第 191 頁,共 35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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