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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邇來發現許多個人透過臉書(Facebook)粉絲團經營代購商品或直播銷售貨物等,其從事經常性銷售貨物或勞務賺取價差之營利行為,係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規定之營業人,如以最近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已達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為新臺幣8萬元,銷售勞務為新臺幣4萬元)者,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

該所進一步表示,依據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營業稅。又同法第6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為營業人。因此,以營利為目的之網路拍賣業者,如果最近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到起徵點,得暫時免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惟一旦平均每月銷售額達起徵點以上者,應即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

該所呼籲,營業人經營網路交易其銷售額已達應辦理稅籍登記而未依規定辦理登記,致逃漏營業稅,經稽徵機關查獲者,除通知限期補辦及應補徵稅款外,另按所漏稅款處5倍以下之罰鍰,且未依期限內補辦登記者並得連續處罰。倘涉有違章情事,在未經查獲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行補辦營業登記並加計利息補報繳所漏稅額後,可免予處罰。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已經開始了,國稅局常常接獲民眾來電詢問使用繳稅取款委託書繳納之稅款,國稅局會在什麼時候提領呢?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第1批轉帳扣款,將於108年6月12日零時起提兌,請民眾自行檢視結算申報填報扣款之帳戶餘額,是否大於應自行繳納稅額,如有不足,並應於6月11日前補足,以免存款不足,除須補繳稅款外,還會被加計利息,使得轉帳繳稅的便利性大打折扣。

 

  為了讓民眾順利以繳稅取款委託書完成申報及繳稅程序,避免稅款因提兌不成功而須另行加計利息補繳稅款,該局貼心整理了繳稅取款委託書兌領不成功的4種型態,提醒民眾注意:


一、存款不足:帳戶餘額低於應自行繳納稅額。


二、身分證字號錯誤:非使用納稅義務人本人之帳戶繳納,於存款人身分證統一編號欄位,誤填為納稅人身分證統一編號。


三、帳號錯誤:金融機構代號或帳號填寫錯誤。


四、帳號結清銷戶:帳號已結清。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提兌不成功或扣款不足額之案件,國稅局將填發繳款書通知納稅人限期繳納,並自結算申報截止之次日起至繳納補徵稅款之日止,依108年1月1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1.04%)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若逾期繳納稅款,每逾2日須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逾限繳日30日仍未繳納,將移送強制執行,因此籲請民眾留意,以維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趙股長 06-2298064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自106年度起,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個人,依財政部107年1月2日台財稅字第10604704390號令釋規定,應由外國營利事業自行或委託代理人於該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內依有關規定申報繳納所得稅。

 

該所說明,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於107年度如有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買受人之收入,屬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範圍之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給付額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但該外國營利事業向稽徵機關申請並經核定適用淨利率或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者,得依該淨利率及貢獻度規定計算扣繳稅款。非屬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範圍之所得者,應依我國所得稅法第73條第1項前段及同法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自行或委託代理人於所得稅申報期限內,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專區項下,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納稅。

該所進一步指出,外國營利事業如欲申請按主要營業項目適用之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或按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我國課稅之所得額,可檢附合約、主要營業項目、明確劃分我國境內及境外交易流程對總利潤相對貢獻程度等足資證明文件,並填具「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適用淨利率、利潤貢獻程度申報書」,自行或委託代理人向稽徵機關申請適用淨利率、境內利潤貢獻程度,以計算歸屬在我國之課稅所得額。

 

相關稅務資訊或申請書表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專區/相關書表下載。

 

  為提供更便捷的報稅服務,國稅局今年持續提供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線上查詢所得服務!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表示,依「稽徵機關於結算申報期間提供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查詢107年度所得資料試辦作業要點」規定,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可自今(108)年4月26日起至5月31日止,利用合於規定之電子憑證,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查詢所得資料。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有下列2種方式線上查詢所得資料:

 

一、自行查詢

  (一)營利事業可持經濟部核發之工商憑證IC卡(以下簡稱工商憑證)或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可持國家發展委員會核發留有統一編號資訊之組織及團體憑證IC卡(以下簡稱組織及團體憑證),自行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詢。

 

  (二)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除可利用工商憑證查詢外,也可以使用所得年度結束日(107年12月31日)已向稽徵機關完成登記之負責人所持有之自然人憑證或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健保卡,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詢;但於107年度期間有歇業、註銷、廢止或經主管機關撤銷商業登記,及獨資商號有變更負責人情事者,則不適用以負責人之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查詢。

 

二、委任代理人代為查詢 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於108年4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得以其合於前開規定之電子憑證,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授權機制,委任代理人後,由「代理人」以其工商憑證或組織及團體憑證,自108年4月26日起至5月31日止,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詢。

   

  該分局特別提醒,利用本項服務措施查詢之所得資料,是來自憑單填發單位依規定所申報之資料,僅為提供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之參考,如有其他來源所得,仍應依法辦理申報以免遭到補稅,甚至處罰。倘尚有其他相關問題可至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sa.gov.tw)/「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查詢107年度所得資料專區」查詢,或撥打本分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稅課王課長

聯絡電話:08-7311166轉200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為配合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自108年4月26日起至同年5月31日止,國內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得以電子憑證線上自行或委任代理人查詢107年度所得資料,有關憑證種類及適用對象簡要說明如下:

一、自行查詢
公司組織持經濟部核發之工商憑證IC卡,獨資合夥組織可持工商憑證或所得年度結束日(107年12月31日)已向稽徵機關完成登記之負責人之自然人憑證或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健保卡,機關及團體持國家發展委員會核發之組織及團體憑證IC卡且留有統一編號資訊者,均可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查詢所得資料。

 二、委任代理人代為查詢

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可自108年4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使用上述規定之電子憑證,先進入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授權機制,委任代理人後,再由「代理人」在4月26日起至5月31日止,以代理人的工商憑證IC卡或組織及團體憑證,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詢。

 

該所特別提醒,本項作業所查詢之所得資料係依各憑單填發單位申報之各式憑單進行歸戶,僅為申報所得稅時之參考,相關所得仍應依稅法規定自行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辦理申報,另納稅義務人如有其他來源所得,亦應依法辦理申報;未依規定辦理申報而有短報或漏報情事者,除依規定免罰者外,仍會依所得稅法及其相關規定論處罰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依財政部107119日修正發布「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自10911日停止使用。為落實推動電子發票政策,自10611日起,停止核准營業人使用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原核准使用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可使用至1081231日止。

  

該所進一步表示,針對轄內開立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營業人,該所將積極輔導協助營業人導入電子發票系統或轉換使用其他種類發票,並不定期舉辦相關講習會,宣導政策修正方向,俾因應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落日。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邇來發現許多個人透過臉書(Facebook)粉絲團經營代購商品或直播銷售貨物等,其從事經常性銷售貨物或勞務賺取價差之營利行為,係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規定之營業人,如以最近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已達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為新臺幣8萬元,銷售勞務為新臺幣4萬元)者,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

該所進一步表示,依據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營業稅。又同法第6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為營業人。因此,以營利為目的之網路拍賣業者,如果最近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到起徵點,得暫時免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惟一旦平均每月銷售額達起徵點以上者,應即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

                

該所呼籲,營業人經營網路交易其銷售額已達應辦理稅籍登記而未依規定辦理登記,致逃漏營業稅,經稽徵機關查獲者,除通知限期補辦及應補徵稅款外,另按所漏稅款處5倍以下之罰鍰,且未依期限內補辦登記者並得連續處罰。倘涉有違章情事,在未經查獲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行補辦營業登記並加計利息補報繳所漏稅額後,可免予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以技藝自力營生之執行業務者或補習班、幼兒園、養護療養院所之其他所得者,其負責人於5月份辦理執行業務所得申報時,除以紙本方式申報外,可使用「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者電子申報系統」軟體辦理網路申報,享受「少走馬路,多用網路」的好處。
  該局說明,使用上開電子申報報稅軟體前,請先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tax.nat.gov.tw)申請報稅密碼,輸入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者扣繳單位統一編號及其代表人(負責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後,依序鍵入相關資料,即可完成密碼申請,並下載安裝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者電子申報報稅程式。


  該局指出,業者如屬申報查帳案件,請依規定完成登錄基本資料、損益計算表、收入明細表、財產目錄等相關表格欄位;如係依財政部頒訂之年度稽徵機關核算業務收入及費用標準核定所得者,除登錄基本資料外,僅須將收入明細表及盈餘分配表登錄後,即可上傳申報資料;107年度申報系統除提供檔案匯入功能外,相關附件亦可上傳申報。


  該局提醒,執行業務所得者及其他所得者應避免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漏報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所得、重複扣除執行業務必要成本及費用、醫師業者漏報部分負擔收入及掛號費收入,或列報獨資負責人薪資支出及伙食費等(詳附表:常見報稅錯誤態樣及應注意事項)。


  該局呼籲,執行業務者及經營補習班、幼兒園及養護療養院所者不論以人工申報或網路申報收支報告表,負責人及合夥人仍須將盈餘分配數併同綜合所得稅申報,並應特別注意有無重複扣除成本及費用及列報獨資負責人薪資支出與伙食費,以免漏報受罰;業者如有相關系統操作疑義,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9-099-089洽詢,網路申報不受時差限制,請多加利用。


(聯絡人:審查二科顏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23)

附件

 

一年一度的報稅季節即將到來,南區國稅局表示,免用統一發票由稽徵機關查定銷售額之小規模營業人,無論查定銷售額有無達到營業稅起徵點,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皆應於申報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時,按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規定之純益率,計算營利所得併同申報。


       該局說明,查定銷售額之小規模營業人雖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免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惟其營利事業所得額仍須由資本主或合夥人列入營利所得,併同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舉例說明,陳先生經營小吃店,於107年5月1日辦理稅籍登記,經核定每月查定銷售額為120,000元。陳先生辦理107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按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規定之純益率6﹪計算全年營利所得57,600元(每月查定銷售額120,000元×8月×6﹪),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


該局提醒,5月份申報季節將至,屬小規模營業人資本主或合夥人於辦理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今年財政部各區國稅局已提供該項營利所得之查調服務,請記得併同申報。

 

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之團體保險,由營利事業負擔之保險費,以營利事業或被保險員工及其家屬為受益人者,除得列報營利事業本身之保險費支出外,每人每月保險費在新臺幣2千元以內,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超過部分,則視為營利事業對員工補助費,應轉列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
得列報為營利事業之保險費用者,以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3條規定之「團體人壽保險」、「團體健康保險」、「團體傷害保險」及「團體年金保險」為限,員工個人保險團體彙繳件,仍屬個人保險,其保險費不予認列。



「團體彙繳件」依「個人壽險集體投保彙繳保件」規定,係指集合同一團體內所屬員工或成員及其家屬5人以上,經契約當事人同意,採用同一收費地址或同一金融機構繳費或同一繳費管道之「個人保險」,與團體保險有別。



所謂團體保險係指保險公司簽發一張保單予營利事業(要保單位),且僅核發給每位被保險員工保險證或保險手冊,而非每位被保險員工均發給保單,且其保險費率係採「平均保險費率」,不因被保險員工年齡、性別、職業、職務等因素而個別計算。



營利事業如為員工投保個人壽險團體彙繳件,而由營利事業負擔保險費,係屬對員工之補助,應轉列各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不適用前揭每人每月保險費在新臺幣2,000元以內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之規定。

第 212 頁,共 35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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