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r1.jpg
  • bar2.jpg
  • bar3.jpg

 

 

民眾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原則上房屋租金支出與購屋借款利息只能擇一列報扣除額,不過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如果民眾租屋期間、購屋自住期間沒有重疊,就可同時列報兩項扣除額。

 

所得稅法規定,納稅人購屋自住,可申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並以當年度實際支付利息減去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餘額申報扣除,每年扣除額不得超過30萬元;而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每戶申報上限則為12萬元。

 

台北國稅局表示,假設納稅人201816月租屋自住,7月起購屋自住,若分別符合列舉扣除額要件,且費用支出期間不重複,就可按費用支出期間占全年比例計算可列報之扣除限額,分別列報扣除。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所得稅法第88條所定之各類所得時,應依規定扣繳率扣取稅款,並依同法第92條規定於期限內繳納扣繳稅款並申報扣繳憑單。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扣繳義務人之扣繳義務,包括扣繳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扣繳義務人於給付薪資、利息、租金、佣金等各類所得時,應
(1)於給付所得時據實依扣繳率扣取稅款;(2)於每月10日前將上1個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3)於次年1月底前申報扣繳憑單。惟若給付對象係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國外營利事業,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同時向所在地國稅稽徵機關申報扣繳憑單。扣繳義務人未依規定扣繳稅款,或雖已扣繳稅款惟未於法定期限內申報扣繳憑單,其事後雖補繳或自動補報扣繳憑單,仍應依相關規定處罰。

 

  該局舉例,甲君為A公司負責人,即所得稅法第89條所規定之扣繳義務人,該公司於107年4月2日(星期一)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員工乙君薪資所得合計700,000元,扣繳義務人甲君雖已於給付所得當日扣繳稅款126,000元(扣繳率18%),惟未依所得稅法第92條第2項規定,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即107年4月11日(星期三)〕申報扣繳憑單,遲至108年1月31日始自動補申報,經以逾期申報扣繳憑單,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2款及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6條第2項第4款規定處以罰鍰6,300元(126,000元×5%)。


  該局呼籲,扣繳申報制度係國家為掌握課稅資料,達成稅務行政目的,責成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各類所得時,負有依所得稅法規定作為之義務,俾確保稅捐核課之正確性。從而,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各類所得時,應注意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扣繳稅款並申報扣繳憑單,以免受罰。


(聯絡人:法務二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1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所屬各地區國稅局將於108年7月30日聯合辦理公告107年度第1批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退稅案件及101年度至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補申報及通報案件。


  該局說明,本次公告案件範圍包含108年申報之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採網路申報、稅額試算線上確認、電話語音確認及5月10日前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完成申報之二維條碼、人工申報退稅或遞送稅額試算退稅確認申報書之案件及101年度至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補申報及通報案件,經所轄稽徵機關核定不寄發核定通知書案件,依所得稅法第81條第3項規定公告核定稅額通知書,並自公告生效日起(108年7月30日)發生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效力。


  該局指出,前述公告案件一律不寄發核定通知書,納稅義務人如對核定內容有疑義,或欲查詢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或核定資料,可利用自然人憑證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或各地區國稅局網站線上查調;或就近洽各地區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臨櫃查詢。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對於國稅局核定內容認為有記載或計算錯誤,得於該公告日翌日起算10日內(108年8月9日前),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查對、更正;對於公告核定之處分如有不服,則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公告之翌日起算30日內(108年8月29日),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復查。


(聯絡人:徵收科曾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08)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當事人如果以公告土地現值申報移轉現值及繳納土地增值稅,即使土地實際交易價格高於公告土地現值,尚不屬於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

  

該局說明,土地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原則上由當事人選擇以公告土地現值或高於公告土地現值來申報,稅捐稽徵機關據以審核徵收土地增值稅。所以即使土地之實際交易價格超過公告土地現值,選擇以公告土地現值申報仍符合稅法規定。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果有任何問題,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為遏止逃漏及維護租稅公平,防止營業人漏開或短開統一發票,該分局將不定時派員至轄內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之營業場所,進行統一發票稽查。  


該分局說明,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如經現場稽查,查獲營業人漏開或短開統一發票銷售額,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並按該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但處罰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1百萬元。另營業人如有前項情形,於一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會被停止營業。該分局特別呼籲營業人誠實開立統一發票,以免受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有關利息所得的規定,除了個人購買的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存款所取得之利息須申報綜合所得稅外,如有因訴訟取得之遲延給付利息,也應於實際收到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所說明,個人間借貸行為所給付之利息,依稅法規定不需辦理扣繳,但民眾因訴訟取得之遲延給付利息,也往往因為沒有扣繳憑單可作為申報依據,或認為稅捐稽徵機關沒有扣繳憑單可勾稽,而漏未申報該遲延利息所得,若經稽徵機關查獲核定,除追補漏報稅額外,當漏報所得額達25萬元以上及所漏稅額在1萬5千元以上,會處以罰鍰。該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06年度依訴訟判決自乙君取得損害賠償1,000萬元及其遲延利息150萬,惟未將該筆收取之利息150萬元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經該所查獲,除按實際收取利息所得歸課甲君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外,並依法裁處罰鍰。

該所提醒,取自私人之利息所得因非屬金融機構之存款利息,不適用所得稅法關於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之規定,亦不得自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該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不論有無取得扣繳憑單,均應將受領之各項所得自行申報,以免遭受補稅及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自105年1月1日起,個人出售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之房屋、土地,不論盈虧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並檢附契約書影本及相關文件,向申報時戶籍所在地的稽徵機關申報。如有應納稅額,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


  該所進一步說明,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的計算,應以實際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的費用來計算損益,緃使發生虧損,仍應辦理申報。如未依限申報,將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規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以上說明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員林稽徵所綜所稅股 黃任宏
電話:04-8332100轉分機205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如因未供營業上使用而閒置,除其折舊方法採用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者外,應按其實際成本,以其未折減餘額,按原折舊方法繼續提列折舊,並依固定資產性質,列報為當期營業費用或營業成本。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50條規定,固定資產之估價,以自其實際成本中,按期扣除折舊之價格為標準;同法第51條規定,固定資產之折舊方法,以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年數合計法、生產數量法、工作時間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折舊方法為準;同法第54條規定,折舊性固定資產,應設置累計折舊科目,列為各該資產之減項,而固定資產之折舊,應逐年提列。依此,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如因未供營業上使用而閒置,除其折舊方法採用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因未實際供生產使用,其折舊費用為零外,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年數合計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折舊方法者,應按其實際成本,以其未折減餘額,按原折舊方法繼續提列折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之員工因出差購買車票,可憑票根影本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營業人以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者,應具有載明其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統一發票或其他經財政部核定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另依同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員工出差購買火車票、客運票、高鐵票、船舶票、飛機票等,應憑運輸事業開立之火(汽)車、高鐵、船舶、飛機等收據或票根之影本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3款規定,計程車業及其他交通運輸事業客票收入得免開立統一發票。營業人如因員工出差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可按票根上之定價,自行依下列公式計算營業稅額:營業稅額=票價金額÷(1+5﹪)×5﹪,尾數不滿1元者,按4捨5入計算,併入該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進項之「載有稅額之其他憑證」項目計算得扣抵進項稅額。


  該局提醒,營業人取得車票票根作為進項憑證,應確屬員工因業務出差性質始得申報扣抵;如有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各款情事者(例如:補助員工旅遊等),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如因一時不察將不得扣抵進項憑證申報扣抵者,於經人檢舉、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可免予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2項規定,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所以商品標示的定價,應與買受人付給店家的金額一致,亦即應稅商品銷售價格是有內含營業稅。該局舉例說明,標價200元的應稅商品(如:文具用品)已內含營業稅額10元,買受人支付價款總計200元。



中區國稅局近來接獲民眾反映,屢有店家常以標價未含營業稅,當買受人交易完成索取統一發票時,即告知須另加5%營業稅,也有店家直接於網頁標示商品價格未含營業稅,以減少買受人索取統一發票意願,而達到逃漏稅目的。該局提醒,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未依規定內含營業稅者,經國稅局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將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



該局同時呼籲營業人應依標價收取價款並誠實開立統一發票,不可另行要求買受人額外支付營業稅款,藉以漏開統一發票,以免被查獲遭補稅處罰,得不償失。

第 212 頁,共 374 頁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北屯區昌平路一段95-8號五樓2
網站:www.chiachi.com.tw
TEL:(04)27037666
FAX:(04)22491212
E-mail: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服務時間 08:30~18:00
[網站導覽]|[site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