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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8年5月1日至108年5月31日正值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有納稅義務人電話詢問,醫師申報執行業務所得額時應檢附那些附件?
  該分局表示,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者所得額申報方式如按書審純益率標準或依帳載數核實申報者,應檢附107年度執行業務(其他)所得損益計算表、收入明細表、合夥人盈餘分配表、合夥契約書及如有免收掛號費應附免收掛號費名冊(或光碟);如依財政部頒定標準申報者,應檢附收入明細表、合夥人盈餘分配表、合夥契約書及如有免收掛號費應附免收掛號費名冊(或光碟)。
  該分局提醒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者,應繳交之附件請於108年6月10日前繳交,避免後續補件困擾。


新聞稿聯絡人:蔡課長英子
聯絡電話:06-2220961轉200

週三, 05 六月 2019 08:45

【營業稅】收據疑義報你知

最近常有民眾反映免用統一發票之商家未主動給予收據,或開立之收據未加蓋收據章及負責人私章,或收據章上未載有統一編號、負責人等資訊。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1條規定,經核准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得」免給與他人原始憑證。此與使用統一發票商號銷貨「應」給予統一發票不同。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現行法令對普通收據並無統一規定格式,且未規定普通收據須加蓋收據章或負責人私章,即取得之普通收據除有交易資料外,如有載明商號名稱及統一編號即屬合法憑證。另如向農、漁民直接生產者及肩挑負販者進貨,因其得免辦稅籍登記,不會有統一編號,所以,只要取得其書立載有姓名、住址、身分證統一編號之收據,皆是合法之憑證。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隨著科技進步帶動了消費轉型,營業人的商業模式與經營型態日趨多元,但無論以網路或實體店面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其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惟近來發現部分店家於網路平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其標示價格未含營業稅,要求買受人額外支付5%營業稅款,致衍生消費與課稅爭議。

該局指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即應稅商品標示的定價應等於銷售額加計銷項稅額,換言之應稅商品或勞務之定價應將營業稅內含於銷售價格內,且應與買受人付給店家的金額一致。買受人為營業人時,其銷項稅額應與銷售額於統一發票上分別載明;買受人為非營業人時,應以定價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標價100元的應稅商品,不論買受人是否具有營業人身分,所支付之價款合計皆為100元,當買受人為營業人時,須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分別載明銷售額為95元、營業稅額5元;當買受人為一般消費者(非營業人時),則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金額總計100元。

該局呼籲,營業人不論以網路或實體店面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其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未依規定內含營業稅者,經國稅局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將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該局提醒營業人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定價應內含營業稅並就定價金額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倘有不符規定者,請儘速檢修網頁內容或實體店面標價,以免引起消費與課稅爭議。

臺南市永康區吳小姐問:本公司所銷售之商品提供作為員工春酒摸彩獎品,是否需開立統一發票?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如該商品於營業人購入時就決定供作酬勞員工使用,並以各有關科目列帳,且購入該項商品所支付之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者,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所進一步說明,如原非決定供作酬勞員工使用,而是以進貨或損費科目列帳,且該項商品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應於轉作酬勞員工時,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視為銷售貨物規定,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另該所提醒營業人上項開立發票之扣抵聯所載稅額不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應由營業人於開立後自行截角或加蓋戳記作廢,以免因虛報進項稅額而遭受補稅裁罰。

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表示,為減少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異常情形,避免影響發票上傳資訊的正確性及消費者兌獎的權益,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每單月7日會針對發生漏上傳電子發票、空白字軌號碼及總分支機構配號檔等異常情形,寄送電子郵件通知營業人,另針對已開立誤用非當期字軌或非主管機關配給之字軌號碼,也會即時寄送電子郵件通知,營業人如有接獲異常改善通知,請儘速檢視並建置檢核機制。


       該所進一步列出開立電子發票常見的異常類型,並提供預防作為與檢核機制如下(附表):
該所再次提醒,電子發票上傳時限為B2C發票應於開立後48小時內上傳,B2B發票應於開立後7日內上傳。為利營業人瞭解如何預防電子發票異常及其他相關訊息,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編製簡要的文宣,營業人可至國稅局網站(http://www.ntbsa.gov.tw/電子發票服務專區)下載「開立電子發票一定要做的事」運用,平日多一分注意便可少一分錯誤。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小規模營業人如於年度中有給付薪資、租金或其他各類所得時,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92條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之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有不少經核定免用同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即俗稱小店戶),誤認為其稅捐都是國稅局核定,無稅法上應辦理的申報義務,以致給付薪資、租金或各類所得時,未依規定辦理扣繳或申報而遭處罰。該局以給付租金為例說明:小規模營業人如向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房東承租房屋,負責人應於每次給付租金時按給付金額10%扣取稅款(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於次月10日前將上一個月所扣稅款向公庫繳納,並於次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內全年給付金額及扣繳稅款數額,申報扣免繳憑單。

 

       國稅局再次提醒,目前小規模營業人關於各類所得扣繳及申報並無除外規定,若發現有未辦理申報或扣繳所得時,應儘速向所轄各分局、稽徵所補辦扣繳及申報,以適用相關減輕或免罰之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7年度綜合所得稅適用稅額試算服務案件全國計328萬件,經統計截至108年5月26日止,已完成確認回復案件約170萬件,回復率約51.83%,尚有近5成的案件未完成確認。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於接獲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稅額試算通知書或自行下載試算書表後,請先行核對試算內容,如同意接受試算結果,其屬繳稅案件者,僅須依應自行繳納稅額繳稅;其屬退稅或不繳不退案件者,只須以書面、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語音(退稅案件限沿用本人上年度帳號)、掃描QR-Code登錄或透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tax.nat.gov.tw)/綜合所得稅/稅額試算服務/線上登錄回復確認,即完成結算申報。


  該局指出,民眾可透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或撥打國稅局免付費電話查詢是否適用稅額試算服務措施。如經查詢結果適用稅額試算,但未收到稅額試算通知書,可攜帶以下證件就近洽各地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臨櫃申請補發,並可由現場服務同仁協助辦理確認:


 一、本人親自辦理:攜帶本人國民身分證正本。


 二、委託他人代辦:攜帶申請人(納稅義務人)及受託人的國民身分證正本與委任書正本;若提示申請人(納稅義務人)國民身分證影本,則須由申請人或受託人切結與正本相符。


  該局特別提醒,如屬小額退稅或不繳不退案件,仍須於5月31日以前依據試算結果進行確認回復,始完成結算申報。適用稅額試算之納稅義務人如未採用本項服務,明年將不再適用,且嗣後經國稅局查獲有漏稅情事應處罰鍰時,會以未申報案件處以較高之罰鍰,籲請納稅義務人儘早進行確認回復,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二科劉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10)

本局表示,近日查獲營業人買賣貨物,於交付前先向消費者預收訂金,惟未於收取訂金時開立統一發票予消費者,遭國稅局補稅處罰。

本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及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營業性質屬買賣業之營業人,其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時限,以發貨時為限;但發貨前已收之貨款部分,應先行開立。因此,營業人如在貨物交付前,已向消費者收取訂金者,應依上述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於交易全部完成時,就剩餘款項再開立統一發票。買賣業之營業人如發貨前已收之貨款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經國稅局查獲,除追繳稅款外,須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本局進一步表示,前述營業人如有預收貨款未依時限開立統一發票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以免受罰。

財政部表示,該部今(26)日發布解釋令,廢止該部77510日台財稅第770531950號函及92122日台財稅字第0920450203號令,有關未立案補習班及經核准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收取之補習費收入免徵營業稅規定,並自10711日生效。

財政部說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學校、幼稚園與其他教育文化機構提供之教育勞務,免徵營業稅,其立法意旨在於提高國民教育水準,減輕受教育者之費用。立法院106510日第9屆第3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提案略以,鑑於目前國內公職及升學補習班等免徵營業稅,業有租稅不公之情事,補習班提供之教育勞務免徵營業稅已實施32年之久,爰請該部依74年營業稅法修正意旨徵詢教育部意見,研議檢討補習班免徵營業稅規定。

經該部洽據教育部函復意見,檢討修正補習班徵免營業稅規定如下:

()立案補習班之教育勞務,維持現行規定,免徵營業稅。

()未依法申請核准立案,而以補習班名義擅自招生者,即應依相關規定查處,為維護接受短期補習教育之國民安全與權益,未立案補習班收取之補習費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經核准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係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其收取之補習費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鑑於未立案補習班及以公司為設立人之短期補習班家數達1,000餘家,如稽徵機關未盡輔導之責,恐滋生營業人未諳法令變更致生違章漏稅情事,引發營業人反彈,為減少徵納雙方爭議,爰規範過渡期間,自10711日生效,並函請各地區國稅局於10612月底前積極輔導,以杜爭議。

 

柯小姐的母親剛於108年3月份過世,近期柯小姐整理遺產稅申報所需資料時,憶起母親曾於106年5月將名下的房屋及土地贈與給她,但107年底已轉售他人,因不確定前揭房屋及土地是否要併入母親的遺產總額申報,故致電詢問。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繼承人於被繼承人死亡時應申報之遺產,除被繼承人死亡時現存財產外,若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有贈與財產給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前開各順位繼承人之配偶等,均應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由於柯小姐的母親贈與房屋及土地時點為106年5月,距其死亡日期(108年3月)未滿2年,儘管柯小姐早已將這些受贈財產出售,仍須將其併入母親的遺產總額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柯小姐在106年5月受贈之財產,若已繳納贈與稅及土地增值稅,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1條第2項規定,將贈與稅額及土地增值稅額連同按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計算之利息,自應納遺產稅額內扣抵,以減輕其繳納遺產稅之負擔,惟該扣抵額不得超過贈與財產併計遺產總額後增加之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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