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日前有位林小姐來電詢問,她因與其配偶感情不睦,於申報106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已勾選夫妻分居而分開申報,為何仍將夫妻所得合併核定?經該所回復,林小姐雖於申報書勾選夫妻分居各自申報,惟未檢附相關證明,故仍應將林小姐之所得資料與其配偶合併計稅。
該所說明,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方能各自辦理結算申報:
一、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6個月以上,向法院聲請宣告採用分別財產制者(應檢附法院裁定書影本)。
二、不繼續共同生活達6個月以上,經法院裁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者(應檢附法院裁定書影本)。
三、因受家庭暴力,取得通常保護令、已取得暫時或緊急保護令者(應檢附保護令影本)。
非屬前揭認定標準但處於分居狀況者,須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載明配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並註明已分居,分別向其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結算申報,由稽徵機關合併計算稅額後另行發單補徵;又如須申請分別開單計稅者,請另附申請書。該所特別提醒夫妻分開申報、分別申報合併計稅及分單計稅規定各不相同,納稅義務人應注意申報義務,以免因短漏報稅額遭補稅處罰。
以上說明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員林稽徵所綜所稅股吳啓彰
電話:04-8332100分機208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近期查獲臺南市某家金屬熱處理業者透過設立人頭商號方式,大量取得不實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逃漏稅捐超過8年,經核定補稅及處罰將近3千3百萬元,並移送地方檢察署偵辦刑責。
該局說明,甲公司從事金屬熱處理業已超過40年,自99年起大量取得乙商號所開立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頗為異常,經該局深入調查發現,乙商號為獨資商號,無聘雇員工,每年進貨對象僅1家營業人,金額約數百萬元,銷售對象僅甲公司,銷售金額卻高達進貨金額20倍以上。又進一步蒐集金流資料發現,乙商號銀行帳戶係由甲公司支配運用,確認乙商號是甲公司為規避稅負所設立之人頭商號,並無營運事實卻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銷售額高達3億2千餘萬元,供甲公司充當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除核定甲公司補徵稅款及處1.5倍罰鍰外,甲公司及乙商號負責人並分別移送地方檢察署偵辦刑責。
該局提醒,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應確實取具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倘有取得不實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在未經他人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期間為108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為貼心服務營利事業,該局網站首頁特別設立「營利事業暫繳專區」,方便快速取得最新資訊。
有關108年度營利事業之暫繳申報規定,該局摘要說明如下:
一、免辦暫繳之營利事業:
(一)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依所得 稅法第98條之1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
(二)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及經核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
(三)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四)107年度營利事業結算申報無應納稅額或108年度新開業者。
(五)營利事業於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其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
(六)營利事業按其107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計算之暫繳稅額在新臺幣2,000元以下者。
二、應辦暫繳之營利事業,可選擇下列申報方式(二擇一):
(一)一般申報:營利事業按107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自行向公庫繳納,並依規定格式,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檢附暫繳稅額繳款收據,辦理申報。惟營利事業採上開方式計算之暫繳稅額超過新臺幣2,000元且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額者,僅須繳納暫繳稅款,免辦理暫繳申報。
(二)試算申報: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合作社或醫療社團法人,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所得稅法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以108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試算其暫繳稅額。(依107年2月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5條及第126條規定,自107年度起,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為20%,全年課稅所得額超過12萬元未逾50萬元者,108年度稅率為19%)。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採網路辦理暫繳申報,須檢送相關附件者,可於申報期間屆滿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其以紙本方式繳交附件者,應於108年10月9日前送交該局任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營所遺贈稅課(股)。如對上述說明還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向轄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洽詢,該局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隨著智慧型手機、無線上網快速普及,網路交易愈發蓬勃發展。不過營業人無論是在實體店面或藉由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定價都應內含營業稅。近來接獲民眾反映,部分營業人於網路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標示商品價格未含營業稅,成交後索取統一發票卻要求買受人額外支付5%稅額。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2項規定,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所以商品標示之定價,應與消費者付給店家的金額一致,也就是說應稅商品應標示含稅之銷售價格。營業人如不遵守規定標價,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依規定可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
該局呼籲,請營業人自行檢視網頁內容及商品定價,如所上架之應稅商品定價未依規定內含營業稅,或有標註如要開發票則另加5%等違反規定之說明,請儘速修正商品價格或網頁內容,並依法誠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以免受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將住宅出租給接受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辦理之各項租金補貼者,所獲得之租金收入,每屋每月在1萬元以內部分,免納綜合所得稅;超過1萬元部分,可核實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或按財政部頒定所得年度之必要費用標準(107年度租金收入之43%)計算之餘額,申報租金所得。
國稅局舉例說明,王君於107年3月起將房屋出租予領有政府租 金補貼者,每月租金12,000元,但未能檢附相關費用憑證,王君於今年5月申報107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應申報課稅之租金所得為11,400元〔(12,000×10個月-10,000×10個月)×(1-43%)〕。
該局進一步提醒,符合住宅法規定之房屋出租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時,應檢附租賃契約書、核實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之相關單據資料,供國稅局核認。如有任何問題,歡迎多加利用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程股長 06-2223111轉8040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期間自今(108)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基於「愛心辦稅」之理念,納稅義務人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應納稅款無法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稅款者,可於暫繳申報截止日前向國稅局申請分期繳納,如符合相關條件,國稅局將核准並依法加計利息徵收。
依規定,營利事業連續4個月營業收入淨額較前一年度同期減少30%以上,就可提出分期繳納之申請;該局舉例說明:營利事業108年2至5月連續4個月之營業收入淨額,相較107年同期減少30%以上,即可於申報期間內填具分期繳納稅款申請書並檢附銷售額等資料,向國稅局提出分繳申請。不過,營利事業若已申請停業或註銷、擅自歇業或經主管機關撤銷、命令解散、廢止等情況,則無法適用。
該局進一步提醒,核准分期之案件,應自該項稅款原訂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按原訂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而且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一期稅款未如期繳納,國稅局將會就其未繳清之餘額稅款,發單通知限其一次繳清。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應納暫繳稅款如需申請分期繳納,請在申報截止日(108年9月30日)前向管轄國稅局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為提高外籍旅客購物退稅之便利性,營造友善購物退稅環境,提升外籍旅客消費意願,「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部分條文於107年11月5日發布修正,並於108年1月1日起實施。
該所指出,本次修正主要是提高現場小額退稅含稅消費金額上限,由原來24,000元提高為48,000元,是以外籍旅客於同一天內向經民營退稅業者授權代為受理外籍旅客申請退稅及墊付退稅款之同一特定營業人購買特定貨物,其累計含稅消費金額達新臺幣2,000元以上,48,000元以下者,可於消費當日向該特定營業人申請退還其購買特定貨物所支付之營業稅,不必至民營退稅業者之特約市區退稅服務櫃檯,或出境時於機場或港口向民營退稅業者申請退還營業稅。
該所補充說明,為持續鼓勵營業人加入特定營業人,提供充裕時間導入電子發票,本次修正延長特定營業人應使用電子發票之期限,由原訂108年1月1日延長至110年1月1日,如屆期仍未依規定使用電子發票,由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廢止其特定營業人資格。此外,為推動退稅作業無紙化並簡化現場小額退稅作業及節省特定營業人作業成本,增訂外籍旅客持民營退稅業者報經財政部核准載具申請開立退稅明細核定單者,得免簽名之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倘同一申報戶全年取得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地區來源所得(以下簡稱海外所得)合計數達100萬元者,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
該局舉例,納稅義務人甲君辦理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未依上開規定申報基本所得額及計算基本稅額,經該局查獲甲君漏報海外財產交易所得12,000,000元,除補稅外並處罰鍰。甲君不服,主張因該年度以網路報稅,並未查調到該海外所得,自無從申報云云,申請復查。案經該局以海外所得非屬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且綜合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甲君取有海外所得應依法辦理申報為由,予以復查駁回確定在案。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於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利用電子憑證查詢、下載之所得資料或向稽徵機關辦理臨櫃查詢之所得資料,均僅供申報時參考,如尚有其他來源之所得資料,仍應依法辦理申報,納稅義務人查調所得資料時,皆有上開明確說明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倘未依規定辦理申報致有短報或漏報情事,仍應依相關規定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陳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6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在計算基本所得額時,當年度如有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及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所得時,如個別加計項目有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5年損失可供扣除,應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第6項規定,依損失發生年度順序,逐年依序扣除,不能自行選擇扣除年度及金額。
該局說明,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立法目的,在使納稅義務人繳納最基本之稅額,以避免國家租稅減免規定,導致納稅義務人繳納之稅額偏低,甚至不用繳納稅額之不合理現象,但為求衡平,也准予減除該項所得經稽徵機關核定之5年內損失,不過,決定損失扣除之順序及遞延是有法令規定的。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為投資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課稅所得額為0,因當年度有出售持有滿3年的證券交易所得9,000萬元,故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規定計算基本所得額。甲公司在計算基本所得額時,將證券交易所得9,000萬元減除103年度出售證券交易損失1,600萬元,因係屬出售持有滿3年之股票,依規定以其餘額半數計入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3,700萬元,申報繳納基本稅額438萬元〔(基本所得額3,700萬元-50萬元)*12%〕。
該局查核時發現,甲公司104年度申報課稅所得額為虧損5,800萬元,也有出售持有滿3年的證券交易所得1,636萬元,在計算基本所得額時,直接將課稅所得額加計證券交易所得,申報基本所得額為虧損4,982萬元。但依規定,甲公司計算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證券交易所得時,必須要將當年度的證券交易所得1,636萬元先扣除103年度的證券交易損失1,600萬元,因此,該局認定甲公司103年度證券交易損失已於104年度扣除完畢,106年度已無餘額可扣除,核定甲公司106年度應計入基本所得額的證券交易所得為4,500萬元,應繳納基本稅額534萬元〔(基本所得額4,500萬元-50萬元)*12%〕,補徵稅額96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應依法令規定正確計算基本所得額(詳附表),以免申報錯誤而遭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虎尾稽徵所表示,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6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免辦理暫繳申報,不適用所得稅法第67條及第68條之暫繳申報規定;但提醒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應依規定於每年5月辦理結算申報,且自申報107年度以後營利事業所得稅時,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同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如有任何問題,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虎尾稽徵所張恩慈,電話:(05)6338571轉分機110〕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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