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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或第2項規定倍數處罰,但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千5百元。


      該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納稅義務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及第2項「納稅義務人未依本法規定自行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依本法規定課稅之所得額者,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應照補徵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惟營利事業如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報之所得額後無應納稅額者,依同法條第3項但書規定,其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千5百元。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A公司於108年經稽徵機關查獲105年度漏報所得額200萬元,A公司結算申報所得額為虧損,加計漏報所得額後,核定所得額仍為虧損,故無應納稅額,其計算應處罰鍰之基礎金額為34萬元(漏報所得額200萬元×稅率17%),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應處2倍以下罰鍰,因該公司已出具承諾書承認違章事實,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處0.4倍之罰鍰13萬6千元(34萬元×0.4倍),又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但書規定,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故A公司應處罰鍰金額為9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應依稅法規定誠實申報納稅,以避免遭受處罰

      本局表示:近來接獲營業人來電詢問,營業人因租賃房屋供員工住宿所給付之租金、水電及瓦斯費,其進項稅額是否得據以申報扣抵營業稅?


      本局說明,營業人租賃房屋供員工住宿,其有關租金、水電及瓦斯費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屬於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所規定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範疇,故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惟如營業人係因工程施工或油礦採勘需要,於工地搭建臨時房屋或在工地附近租賃房屋供施工人員臨時住宿或辦理工務使用,該房屋租金、水電費、瓦斯費核屬供業務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本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自行興建或購置之體育館、員工宿舍、餐廳及各項員工福利設施等固定資產,所有權如未移轉與員工個人者,因係提供營業人生產或銷售有貢獻之直接或間接員工所使用,亦非具有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性質,其相關進項稅額准予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本局呼籲,請營業人自行檢視,如有發現誤申報扣抵情形,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豐原市王先生詢問:社區發展協會舉辦社區之美術寫生比賽,對於參賽得獎獎金應開立何種所得之扣繳憑單?


  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答覆:按財政部74年9月6日台財稅第21714號函釋之課稅原則:

 

 (一)入選文化作品於展覽結束後退還參展人者,所頒發入選作品獎金,應認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競賽之獎金。

 

 (二)入選文化作品不發還得獎人,其版權為舉辦機關所有者,所頒發入選作品獎金,應認屬所得稅法第4條第23款規定之稿費收入。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豐原分局綜所稅課陳志明
聯絡電話︰04-25291040轉208

 

甲公司承攬社區大樓保全業務,每月收取服務費用新臺幣(下同)35萬元〔含人事薪資費用30萬元及行政管銷費用5萬元〕,甲公司僅就行政管銷費用5萬元開立發票,經國稅局查獲認定承攬期間短開發票約800萬元,補40萬元,並處罰60萬元。甲公司不服,主張所承攬社區大樓服務型態為顧問式,合約書明確記載工作人員薪資費用每月30萬元,該公司僅代收轉付大樓保全人員薪資費用,不應列為收入。

 

國稅局指出,大樓管理顧問公司向大樓管理委員會收取費用,支付與大樓保全人員之薪資,是否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的課稅範圍?可就大樓管理顧問公司與保全人員間有無僱傭關係來判斷,例如,簽訂合約內容之權利義務關係、大樓保全人員參加勞工保險或全民健康保險之投保單位等相關資料。如大樓管理顧問公司與保全人員間有僱傭關係,則其向大樓管理委員會收取之人事薪資費用,非屬代收代付性質,係屬大樓管理顧問公司銷售額一部分,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提醒納稅人,營業稅法所定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開立發票時應予注意,避免漏開遭補稅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營業人詢問以設備作價抵繳認購他公司增資發行新股股款,應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營業人以設備作價抵繳認購他公司增資發行新股股款,核屬銷售貨物行為,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前段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以換出設備或取得新股的時價,從高認定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被投資公司。

  該局舉例,甲公司107年間以市場價值80萬元之機器設備作價抵繳認購乙公司增資發行之新股100萬元,甲公司應依機器設備市場價值及取得股票時價從高認定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因此甲公司應開立銷售額100萬元(含稅)之統一發票交付乙公司;倘甲公司僅依機器設備80萬元開立統一發票,即屬短漏報銷售額,除補徵營業稅外,另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營業稅法第51條第3款規定擇一從重論處。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以設備抵繳認購他公司增資發行新股且有短漏開統一發票及漏報銷售額之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儘速向所在地分局或稽徵所自動補報及加計利息補繳所漏稅款,可免予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祭祀公業派下員為處理派下員確認之訴所獲得之報酬,應依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80年1月18日台財稅第790687388號函規定,未辦財團法人登記之祭祀公業處分公業之土地,將其所得價款分配予各派下員所有時,准免納綜合所得稅。該函釋係針對派下員獲配之處分土地款,為公同共有人對公同共有土地之處分,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該出售土地之交易所得免稅。但如其派下員為處理派下權確認之訴,而取得之報酬,則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以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列報其他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表示,某祭祀公業派下員甲君委託同為派下員乙君提起派下權確認之訴,雙方協議甲君勝訴取得派下權後,甲君再以其獲配祭祀公業處分公業土地之土地款之10%給予乙君作為謝酬,乙君誤以為取自甲君之謝酬,係屬財政部80年1月18日函釋規定祭祀公業處分公業土地所獲配之土地款,而未將該筆所得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該局遂依查得該筆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予以補稅處罰。


  該局提醒,民眾倘對於所得應否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計算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轄區稅捐稽徵機關,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審查三科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6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小規模營業人繳納查定課徵營業稅,最方便的方式就是轉帳納稅,不但省時、方便又免手續費,更可避免因忘記繳稅而遭加徵滯納金及利息。


  該局說明,小規模營業人查定課徵營業稅係按季開徵,由稽徵機關每3個月填發核定稅額繳款書通知營業人繳納,雖然目前有多種便利繳稅的管道,但仍常有營業人生意忙碌致忘記繳稅期限,造成額外負擔延遲繳稅的滯納金及利息。該局建議營業人多利用轉帳繳稅,只要完成轉帳納稅申辦手續,就可享受包括:免出門、免排隊等候、免加滯納金及免負擔利息等多項好處。


  該局進一步指出,營業人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https://www.etax.nat.gov.tw)首頁/書表及檔案下載/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稅務行政項下,下載「委託轉帳代繳(領)各項稅款約定書」,或利用國稅局寄發的繳款書所附印之「委託轉帳代繳稅款約定書」,填妥各項資料並加蓋印鑑章後,寄回或親送轄區各分局、稽徵所,就可以辦妥轉帳納稅手續,國稅局將於次季營業稅查定開徵前,寄發轉帳納稅通知書,通知營業人於繳納期限內存足稅款,並且在繳納期限最後一日自帳戶扣款。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機關團體等扣繳單位承租房屋,扣繳義務人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於給付房東租金時,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扣取稅款,並按同法第92條規定將所扣之稅款向代收稅款機構繳納及向承租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列單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租賃時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某項納稅義務,或代出租人支付租賃財產之修理維持或擴建費用,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則出租人因履行此項約定條件而支付之代價,實際即為租賃財產權利之代價,與支付現金租金之性質相同。是租賃契約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負擔扣繳稅款及全民健保補充保費者,該代出租人負擔之扣繳稅款及補充保費即視同租金,併入給付租金計算給付總額,辦理扣繳稅款及憑單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向B君(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承租房屋,租賃契約約定10%扣繳稅款及1.91%全民健保補充保費由A公司負擔,B君每月實收租金100,000元,則A公司扣繳義務人每月應依給付總額113,520元〔100,000元÷(100%-10%-1.91%)〕辦理扣繳,扣繳稅額11,352元(113,520元×10%);A公司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所扣稅款向代收稅款機構繳清,並於次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納稅義務人之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承租人A公司所在地稽徵機關查核。如出租人為非居住者,其約定由扣繳義務人代出租人負擔之扣繳稅款者,亦應併入給付租金計算給付總額,並依規定之扣繳率20%計算扣繳稅款,於給付之日起10日內扣繳稅款及辦理扣繳憑單申報,給付對象為境內居住者或非居住者之扣繳及申報期限有所不同,仍請一併注意。


  該局呼籲,扣繳單位承租房屋時,如有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我國境內居住者)負擔相關款項者,並由扣繳義務人依法扣繳稅款及填報扣(免)繳憑單。


  (聯絡人:中南稽徵所郭股長;電話2506-3050分機320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營業人詢問,進口生鮮水產品有經海關代徵營業稅,銷售時是否開立應稅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屬免徵營業稅之貨物。銷售免稅貨物及勞務之營業人,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2項規定申請核准放棄適用免稅,始得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倘營業人未依前揭規定申請核准放棄適用免稅,而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該應稅統一發票雖於開立當期申報應稅銷售額,惟於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仍應將誤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列入免稅銷售額,於年終計算調整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就其已多扣抵之進項稅額,補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經營生鮮水產品批發,未申請放棄免徵營業稅,107年除了向漁民購買漁獲,也有進口大閘蟹,公司向漁民購買的漁獲免營業稅,銷售時開立免稅統一發票,而銷售進口大閘蟹時,因為進口時已由海關代徵營業稅,就依銷售額50萬元開立應稅統一發票。該開立應稅統一發票銷售額50萬元雖於開立當期已申報營業稅,但在申報107年11-12月期營業稅時,仍應列入免稅銷售額,於年終計算調整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就其多扣抵之進項稅額,補繳營業稅。


  該局呼籲,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如要開立應稅統一發票,應依營業稅法第8條第2項規定,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放棄免稅,如未經申請誤開應稅統一發票,亦未將誤開立之應稅發票列入免稅銷售額計算調整不得扣抵比例者,應儘速依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額,以免受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為精進營利事業電子化稅務環境及提升稽徵機關便民服務效能,財政部於107年12月6日以台財稅字第10704662990號令修正「營利事業提示帳簿資料電子檔案作業要點」,並自108年1月1日生效。

依該要點規定,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調帳查核案件,除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申報案件,決算申報案件,清算申報案件外,得採用網路或媒體提示帳簿資料電子檔案。

該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下載帳簿資料審核(含上傳)軟體,並將營利事業基本資料表及帳簿資料上傳該網站,經檢核無誤後,列印收執聯確實保存;或採媒體遞送帳簿資料光碟,先以審核程式審核無誤並自行列印外標籤後,再向稽徵機關送達。營利事業採用網路或媒體提示上開帳簿資料後,該帳簿資料仍應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5條至第28條規定妥善保存,以備稽徵機關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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