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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一度的報稅季節即將到來,南區國稅局表示,免用統一發票由稽徵機關查定銷售額之小規模營業人,無論查定銷售額有無達到營業稅起徵點,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皆應於申報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時,按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規定之純益率,計算營利所得併同申報。


       該局說明,查定銷售額之小規模營業人雖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免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惟其營利事業所得額仍須由資本主或合夥人列入營利所得,併同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舉例說明,陳先生經營小吃店,於107年5月1日辦理稅籍登記,經核定每月查定銷售額為120,000元。陳先生辦理107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按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規定之純益率6﹪計算全年營利所得57,600元(每月查定銷售額120,000元×8月×6﹪),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


該局提醒,5月份申報季節將至,屬小規模營業人資本主或合夥人於辦理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今年財政部各區國稅局已提供該項營利所得之查調服務,請記得併同申報。

 

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之團體保險,由營利事業負擔之保險費,以營利事業或被保險員工及其家屬為受益人者,除得列報營利事業本身之保險費支出外,每人每月保險費在新臺幣2千元以內,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超過部分,則視為營利事業對員工補助費,應轉列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
得列報為營利事業之保險費用者,以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3條規定之「團體人壽保險」、「團體健康保險」、「團體傷害保險」及「團體年金保險」為限,員工個人保險團體彙繳件,仍屬個人保險,其保險費不予認列。



「團體彙繳件」依「個人壽險集體投保彙繳保件」規定,係指集合同一團體內所屬員工或成員及其家屬5人以上,經契約當事人同意,採用同一收費地址或同一金融機構繳費或同一繳費管道之「個人保險」,與團體保險有別。



所謂團體保險係指保險公司簽發一張保單予營利事業(要保單位),且僅核發給每位被保險員工保險證或保險手冊,而非每位被保險員工均發給保單,且其保險費率係採「平均保險費率」,不因被保險員工年齡、性別、職業、職務等因素而個別計算。



營利事業如為員工投保個人壽險團體彙繳件,而由營利事業負擔保險費,係屬對員工之補助,應轉列各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不適用前揭每人每月保險費在新臺幣2,000元以內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之規定。

 

107年2月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42條,刪除第2項有關機關或團體獲配國內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額課稅規定,請機關或團體於108年5月份辦理107年度結算申報時,應注意將107年度獲配之股利或盈餘應併計其收入,並依所得稅法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簡稱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規定徵、免所得稅。

該所舉例說明,甲財團法人106年度結算申報案件,申報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捐贈及利息收入10萬元、股利所得990萬元、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200萬元及本期餘絀數800萬元,甲財團法人當年度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未達基金之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60%,經國稅局輔導仍未向主管機關申請結餘款使用計畫,不符合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規定,應就全部結餘款課稅,因甲財團法人106年度股利所得990萬元,依修正前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可全數自課稅所得額減除,課稅所得為-190萬元(收入10萬元-支出200萬元),無應納稅額。但107年所得稅法第42條修正後,因當年度獲配之股利所得不得自課稅所得額減除,相同案例,如甲財團法人107年度結算申報仍不符合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規定,其結餘款800萬元即全數為課稅所得額,應納稅額為160萬元。

該所特別提醒,所得稅法第42條刪除機關或團體獲配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額之規定後,機關或團體獲配股利或盈餘已非屬當然之免稅收入,自107年度起其結算申報案件如不符合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規定時,其獲配之股利或盈餘應計入所得額課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東勢稽徵所表示,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為108年5月1日至5月31日,國稅局4月26日起開放查調107年度所得及扣除額,呼籲納稅義務人儘早完成申報。

 

  適用稅額試算服務之納稅人,可透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以自然人憑證、電子憑證、健保卡+密碼或簡易認證等方式登錄,即可線上完成申報及繳稅;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之納稅人也可以自然人憑證、電子憑證、健保卡+密碼等方式登入「107年度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在家即可完成網路申報及繳稅。

 

  透過以上方式在網際網路完成結算申報者,如果屬於退稅案件,只要線上填妥存款帳戶,國稅局將提前在7月底採直接劃撥退稅;繳稅案件,除了現金繳納外,國稅局亦提供多元化的繳稅方式,可用信用卡、晶片金融卡、自動櫃員機(ATM)、活期(儲蓄)存款帳戶或委託取款轉帳等方式來繳納;另因應行動支付時代來臨,民眾只要以智慧型手機下載行動支付業者提供的APP,即可使用行動支付工具享受便捷的繳稅服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東勢稽徵所特別呼籲納稅人,儘量使用網際網路辦理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並採用e化繳退稅,免出門亦不用到國稅局排隊等候,輕鬆享受科技帶來的便利與美好。

 

新聞稿聯絡人:東勢稽徵所服務管理股 蔡宜茹

聯絡電話:(04) 25881178轉210

       本局表示,自106年5月1日,境外電商課徵營業稅新制實施後,國內營業人運用境外電商業者架設或建置之網站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其自境外電商業者收取之價款,應報繳營業稅。


  本局說明,境外電商業者銷售電子勞務予國內自然人,年銷售額逾48萬元者,自106年5月1日起,應於我國辦理稅籍登記,並就向國內自然人收取之全部價款為銷售額按期報繳營業稅。至於國內營業人透過已辦理稅籍登記之境外電商業者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其自該境外電商業者實際取得之價款,應開立以境外電商業者為抬頭之三聯式統一發票,交付與境外電商業者之報稅代理人或以掃描方式傳送給境外電商業者。


  本局進一步說明,本局網站已設置境外電商營業稅專區,提供e站式服務,除供境外電商業者辦理簡易稅籍登記、申報繳納營業稅及提供相關法令規定外,同時可查詢已辦理稅籍登記之境外電商名冊,且上開專區並有各地區國稅局諮詢專門服務人員名單,如對境外電商課徵營業稅仍有相關疑義,可洽本局諮詢窗口,將由專人為您服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表示,每年5月是全國民眾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的報稅月,國稅局已於4月25日主動寄發稅額試算通知書表或通知下載試算書表,給適用稅額試算服務的民眾。民眾需在申報期間5月1日至31日,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以自然人憑證、健保卡加密碼或以身分統一編號加線上驗證碼登入,進行稅額試算確認,或將紙本稅額試算確認申報書親送或郵寄至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才算完成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若民眾持稅額試算通知書檢附之現金繳款書至便利商店(稅款2萬元以下)或銀行(郵局不代收稅款)繳納完成,也算完成結算申報程序,繳款書收據請自行收執,不必遞送國稅局。

 

  如尚有綜合所得稅稅額試算之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東山稽徵所 綜所稅股 鄭美玲 
聯絡電話:04-24225822轉206分機

 

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面對即將到來的5月報稅月,營利事業不可不知107年2月7日公布的所得稅制優化方案,並自107年1月1日起實施。其中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修正的四大重點:

 

一、廢除兩稅合一部分設算扣抵制 自107年度起,刪除營利事業可扣抵稅額帳戶設置,在個人居住者獲配之股利所得計稅方式改依下列2種方式擇一擇優適用:

     

 

1.股利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並按股利所得之8.5%計算可抵減稅額,抵減應納稅額,每一申報戶可抵減金額以8萬元為限。

     

 

2.股利所得按28%稅率分開計算稅額,並與其他類別所得計算之應納稅額合併報繳。

 

二、獨資合夥免徵營所稅,其營利所得直接歸課資本主及合夥人綜合所得稅。

 

三、合理調整營所稅率結構自107年度起,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由17%調高為20%,課稅所得額在50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分3年漸進式每年調高1%,即107年度稅率為18%、108年度稅率為19%、  109年度及以後年度按20%稅率課稅。

 

四、調降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率,自107年度起由10%調降為5%。

 

該分局提醒營利事業,本次所得稅制優化方案係自107年度施行,營利事業辦理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就可適用上述所得稅制優化方案內容,但今(108)年申報未分配盈餘加徵稅率仍為10%,須自明(109)年申報時,始可適用調降後之稅率。

本局表示,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偶有因收銀人員一時疏忽,致銷售額金額書寫錯誤,等到發現時因未留消費者聯絡資訊,無法向消費者取回發票作廢重開,但在發現誤開發票後,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調查前,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者,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3款規定,可免予處罰。

      本局說明,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如有應行記載事項錯誤情形,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收回原發票作廢,另行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將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如為電子發票,已列印之電子發票證明聯應收回註明「作廢」字樣,並均應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前述規定所稱「應行記載事項」,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包含字軌號碼、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課稅別、稅額及總計等資訊。倘營業人無法向消費者取回統一發票作廢重開,且未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如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其應行記載事項有記載不實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48條第1項規定,將按該張統一發票應載正確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下同) 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15,000元。

本局指出,某文具店日前銷售40餘元文具用品予消費者,當消費者離開現場後,收銀人員才發現因操作收銀機不慎,錯誤開立銷售額41萬餘元統一發票,面臨無法收回統一發票作廢重開窘境。本局透過報載知悉營業人的擔憂,主動輔導其檢具申請書,並敘明該張統一發票類型、字軌號碼、正確銷售額及存根聯影本向該營業人所轄稽徵機關申請報備,當期營業稅申報時亦以正確銷售額申報,不僅不用負擔誤開統一發票之高額稅負,也可以免除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之處罰(即免除本案原應處罰鍰1,500)。不過店家如果在一年內發生相同違章事實3次以上,依前揭標準第24條規定即無免罰規定之適用。

本局提醒,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確認應行記載事項正確無誤再行交付給買受人,惟民眾取得之統一發票如有金額記載錯誤,該發票中獎亦不因金額登載錯誤,影響其兌領獎金之權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以技藝自力營生之執行業務者或補習班、幼兒園、養護療養院所之其他所得者,其負責人於5月份辦理執行業務所得申報時,除以紙本方式申報外,可使用「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者電子申報系統」軟體辦理網路申報,享受「少走馬路,多用網路」的好處。

 

  該局說明,使用上開電子申報報稅軟體前,請先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tax.nat.gov.tw)申請報稅密碼,輸入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者扣繳單位統一編號及其代表人(負責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後,依序鍵入相關資料,即可完成密碼申請,並下載安裝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者電子申報報稅程式。


  該局指出,業者如屬申報查帳案件,請依規定完成登錄基本資料、損益計算表、收入明細表、財產目錄等相關表格欄位;如係依財政部頒訂之年度稽徵機關核算業務收入及費用標準核定所得者,除登錄基本資料外,僅須將收入明細表及盈餘分配表登錄後,即可上傳申報資料;107年度申報系統除提供檔案匯入功能外,相關附件亦可上傳申報。


  該局提醒,執行業務所得者及其他所得者應避免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漏報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所得、重複扣除執行業務必要成本及費用、醫師業者漏報部分負擔收入及掛號費收入,或列報獨資負責人薪資支出及伙食費等(詳附表:常見報稅錯誤態樣及應注意事項)。


  該局呼籲,執行業務者及經營補習班、幼兒園及養護療養院所者不論以人工申報或網路申報收支報告表,負責人及合夥人仍須將盈餘分配數併同綜合所得稅申報,並應特別注意有無重複扣除成本及費用及列報獨資負責人薪資支出與伙食費,以免漏報受罰;業者如有相關系統操作疑義,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9-099-089洽詢,網路申報不受時差限制,請多加利用。


(聯絡人:審查二科顏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23)

附件

中區國稅局表示,由於網際網路日趨發達,「宅經濟」儼然成為熱門的消費趨勢,從事網拍業的民眾越來越多。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規定,個人在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採取進、銷貨方式經營,且每月銷售貨物達新臺幣(下同)8萬元、勞務達4萬元,就要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並依法繳交營業稅,而每月銷售額的認定,是以最近6個月的銷售總額平均計算。又若網路賣家每月銷售額達20萬元,不僅要辦理稅籍登記、繳納營業稅,還須使用統一發票,在銷貨時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給消費者。

該局舉例說明,近來查獲轄內甲君於103104年間經營網路拍賣業務,平均每月銷售額達20萬元,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卻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及開立統一發票,違反營業稅法規定,而遭該局補徵營業稅並裁處罰鍰。

該局呼籲,個人如有應辦稅籍登記而未辦理,致有逃漏稅情事,只要自動補辦或經稽徵機關第1次限期補辦,並依限補辦稅籍登記,或是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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