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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1項第2款及第3項前段規定,營利事業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土地,應課徵所得稅,不適用同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土地交易所得免稅之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於105年8月間以885萬元買進桃園市1筆土地,同年10月間復以1,146萬元價格出售,經該局查得其漏報出售該筆土地交易所得261萬元,核定出售資產增益261萬元,補徵稅額44萬元,另按所漏稅額處0.6倍罰鍰26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辦理108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若當年度有處分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土地,應特別注意出售土地所得已無免稅規定之適用,仍應計算土地交易所得額,計入全年所得額及課稅所得額申報課稅,以免被補稅及處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今(109)年辦理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扶養滿20歲以上子女、兄弟、姊妹、同住一家有實際扶養的其他親屬或家屬,除因在校就學或身心障礙外,如為須長期照顧的身心失能者或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亦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規定所稱的「無謀生能力」(如附表)。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配合所得稅法增訂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及衛生福利部公告得列報該扣除額的身心失能者資格,財政部於109年3月26日發布解釋令,放寬「無謀生能力」受扶養親屬之認定條件,以減輕身心失能者家庭的租稅負擔;此外,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未滿60歲「無謀生能力」的直系尊親屬,原本是以其年所得低於免稅額(108年度為8.8萬元)作為認定條件,財政部一併予以放寬,改以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108年度為17.5萬元)作為認定標準,以符合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的規定(詳附表)。
     

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符合上開「無謀生能力」規定之親屬者,得於申報所得稅時減除該扶養親屬的免稅額及符合規定的扣除額;如有相關問題,請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邱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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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表示,許多民眾為祝賀親友結婚或喬遷之喜,除傳統贈送禮品外,亦常以禮券致贈,目前營業人發行的禮券分為商品禮券及現金禮券,兩種禮券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的時限並不相同。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4條規定,禮券上載明憑券兌付一定數量之貨物者,為商品禮券,營業人應於「出售禮券」時開立統一發票;若禮券上僅載明金額,由持有人按禮券上所載金額,憑以兌購貨物者,為現金禮券,營業人應於持有人於「兌付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因此消費者持已載明憑券兌付一定數量貨物之「商品禮券」購物時,因營業人已於銷售禮券時開立統一發票,消費者購物兌付時不會再收到營業人開立的統一發票。

 

該局提醒,民眾以禮券消費購物前可先行檢視禮券上印製的注意事項,如為僅記載金額之現金禮券,應於兌購貨物時索取統一發票;如為商品禮券,購物兌付時就不會再收到營業人開立的統一發票了。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常有公司來電詢問為拓展商機,委託他人代為銷售自家商品,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指出,營業人委託代銷貨物,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規定,於送貨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委託代銷」字樣,交付受託代銷之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受託代銷之營業人,應於銷售該項貨物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受託代銷」字樣,交付買受人,另應依合約規定結帳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按銷售貨物應收手續費或佣金開立統一發票及結帳單,載明銷售貨物品名、數量、單價、總價、日期及開立統一發票號碼,一併交付委託人。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公司委託乙公司代銷,契約約定銷售A產品5,000個、每個定價為新臺幣(下同)210元,代銷佣金採按月結算並依定價10%(含營業稅)計算,甲公司於一次交貨時即應依含稅總價1,050,000元(5,000個x210元)開立銷售額1,000,000元、稅額50,000元,並註明「委託代銷」字樣之統一發票,交付乙公司作為進項憑證;乙公司於銷售時應依每個定價210元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受託代銷」字樣交付買受人。假設乙公司於當月結算代銷1,000個,依約定代銷佣金為21,000元(1,000個x210元x10%),應開立銷售額20,000元、稅額1,000元之統一發票及結帳單,載明代銷貨物品名、數量、單價、總價、日期及開立統一發票號碼,一併交付甲公司。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考量新冠肺炎疫情發展,憂心報稅期間人潮聚集可能的風險,公告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報期間全面延長1個月為109年5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會計年度採歷年制之營利事業應在前揭期間填具結算申報書向國稅局辦理申報,如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惟在國稅局填發之滯報通知書送達前已自行申報者,依所得稅法第108條規定,應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徵10%滯報金,加徵之滯報金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最低不得低於1,500元,另亦無法享有盈虧互抵之租稅優惠。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全年所得額300萬元,列報扣除以前年度核定之虧損100萬元,課稅所得額200萬元,計算應納稅額34萬元(200萬×17%),惟因人員疏失於107年6月1日始辦理結算申報,已逾申報期限107年5月31日,故無法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之租稅優惠,除核定應納稅額為51萬元(300萬×17%)補徵稅款17萬元外,另按應納稅額加徵10%滯報金3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截止日為109年6月30日,營利事業應按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以免遭加徵滯報金及無法享受相關租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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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08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由新臺幣(下同)17.1萬元調高為17.5萬元,納稅者申報家戶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的比較基礎,為免稅額、標準(或列舉)扣除額、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儲蓄投資及長期照顧等特別扣除額項目,當納稅者家戶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上開比較基礎各項目合計數為基本生活費差額,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民眾今(109)5月申報108年度所得稅時就可以適用。

 

該局說明,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自1061228日施行,該法賦予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的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的權利,所謂「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係參照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最近一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60%計算訂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者的扶養親屬人數多且採用標準扣除額者,愈有機會適用基本生活費差額扣除,依納稅義務人申報的受扶養親屬不同,可減除的基本生活費差額舉例計算如附表。

 

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為減輕身心失能者家庭的租稅負擔,108年7月24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17條,增訂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下稱長照扣除額),每人每年定額扣除新臺幣(下同)12萬元,自108年1月1日起施行,109年5月申報108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即可列報。考量該項扣除額首年度實施,彈性放寬第一年取得「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時程,身心失能者在108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109年6月1日前取得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即可列報108年度長照扣除額。

 

該分局表示,長照扣除額的適用對象包含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長照失能等級第2至8級且使用長照給付及支付基準服務者、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達90天者以及在家自行照顧者。其中在家自行照顧之身心失能者,雖不用實際聘僱看護工,但應取得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或如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重度(或極重度)等級項目或鑑定向度之一者,可檢附108年度有效期之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影本。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為使政府有限資源有效運用,本項扣除額訂有排除適用規定,包括:(一)經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及長照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適用稅率在20%以上。(二)選擇就其申報戶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28%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三)基本所得額超過規定扣除金額(108年度為670萬元)者,均不適用長照扣除額的規定。

 

民眾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彰化分局綜所稅課謝千侑
聯絡電話:04-7274325轉203

北區國稅局表示,經常接獲營業人詢問有關進、出口貨物發生退貨時,營業稅應如何申報之問題,該局特別將經由海關申報進、出口貨物之相關規定及申報方式整理如附表。

 

該局說明,營業人外銷貨物且原已申報適用零稅率,嗣後因故退運回國內時,應自行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規定填具「銷貨退回或折讓證明單」,並檢附復運進口證明文件,於當期(月)申報零稅率銷貨退回。 

 

另營業人進口貨物且按「載有營業稅額之海關代徵營業稅繳納證」之稅費繳納日期所屬月份,於申報當期(月)營業稅時一併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嗣後該進口貨物如有向海關申報退運出口,並取得退還之營業稅額時,則應自行填具「海關退還溢繳營業稅申報單」,於發生退稅當期(月)之進項稅額中扣減之。該局提醒,稽徵機關會依海關通資料進行交查,營業人如漏未申報上開海關退稅資料導致虛報進項稅額,將會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處罰。

 

該局呼籲,營業人外銷貨物或進口貨物退貨應依相關規定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8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於109年5月1日開始,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申報截止日展延至6月30日,防疫期間避免人潮群聚,營利事業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只要下載網路申報軟體並申請網路申報身分認證,即可透過網路完成所得稅申報及繳納。
  

該局說明,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即網路申報軟體),已放置於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tax.nat.gov.tw)首頁/非個人稅/營利事業所得稅項下,包含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電子申報程式(PIA)、股東股份轉讓媒體申報(下稱媒申)審核程式、投資人明細媒申審核程式、設備或技術投抵媒申審核程式、公司員工取得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選擇延緩繳稅或緩課媒申審核程式、以技術或享有所有權之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選擇延緩繳稅或緩課媒申審核程式,或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機關團體)電子申報程式(PIO)等申報軟體。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可依下列2種憑證方式擇一申請網路申報身分認證,即可透過網路辦理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一、簡易電子認證方式:由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點選常用服務∕「密碼申請」,輸入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及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後,依序鍵入相關資料完成密碼申請。

二、電子憑證認證方式:營利事業向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網址:https://moeaca.nat.gov.tw)申請工商憑證IC卡,或機關團體向國家發展委員會XCA組織及團體憑證管理中心(網址:https://xca.nat.gov.tw)申請留有統一編號資訊之組織及團體憑證IC卡。    
  

  該局進一步說明,因應部分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無法一次繳納自繳稅款,有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需求,本年度電子申報程式新增連結申請稅款延期或分期繳納之功能,只要在辦理結算申報資料上傳成功後,點選繳納方式時,選取非線上繳稅,再點選「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填寫資料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上傳,即可透過軟體線上完成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該局呼籲,防疫期間,請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多採用網路辦理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及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安全方便、快速又防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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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表示,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事業合夥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應將所經營的獨資或合夥組織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額列報為資本主或合夥人的營利所得,獨資、合夥營利事業當年度因違反各種稅法所處之罰鍰,如果已繳納並取得正式收據者,可以自稽徵機關核定的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該局舉例說明,A君獨資經營甲商號,甲商號107年經核定全年所得額為120萬元,但因甲商號107年度發生營業稅違章,經國稅局裁處罰鍰20萬元,甲商號不服申請復查,經復查決定維持原處分,甲商號未再提起訴願,並且繳清罰鍰。因此,A君可檢附所繳納的罰鍰繳款書收據,向國稅局申請更正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取自甲商號的營利所得為100萬元(120萬元-20萬元)

 

該局貼心提醒,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事業合夥人如有已繳納各稅罰鍰情事者,可檢附繳納收據向稽徵機關申請更正,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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