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賠償收入」如係因銷售行為一方當事人違約致他方受有損害或依銷貨合約載有違約交易之賠償,屬營業稅法銷售貨物或勞務範圍,應課徵營業稅,並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與B公司簽訂承攬某工程合約書,B公司因未按工程合約提供施工場地,經A公司解除部分合約並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案經法院判決B公司應給付A公司損害賠償款2佰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加計利息,A公司收到B公司所給付賠償款及利息時,即應開立統一發票交付B公司;此種賠償款係自銷貨行為產生,應課徵營業稅。然A公司於106年10月收到款項,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辦理營業稅申報,經B公司檢舉後,始於106年12月開立統一發票,並於次年1月辦理營業稅申報,已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國稅局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補徵稅款,並按該系爭漏稅額處1倍罰鍰。
該局呼籲,營業人有收到賠償款時,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以免日後遭補稅及處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第1批退稅案件,將於108年7月31日開始辦理,該局統計符合第1批退稅案件約計110萬餘件,退稅總金額162億3仟萬餘元。
該局說明,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各批退稅時程,第1批退稅日期為108年7月31日、第2批108年10月31日、第3批109年1月20日;第1批退稅案件適用條件如下:
(一)108年5月31日前採用「網路申報」及利用「線上登錄」或「電話語音」確認回復稅額試算者。
(二)108年5月10日以前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以二維條碼、人工申報及稅額試算「書面確認」回復者。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申報時採直撥轉帳退稅者,退稅款將於108年7月31日直接撥入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款帳戶,未留退稅存款帳戶者,將以寄發退稅憑單方式退稅,退稅憑單兌領期間自108年7月31日至108年9月30日止,收到退稅憑單的民眾可在兌領期間內持退稅憑單前往指定金融機構辦理提兌。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非以買賣房地及有價證券為業,於處分房地及有價證券時,其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成本、費用、利息或損失,應作個別歸屬認列;如於年度結束前尚未出售者,應以遞延費用列帳;如部分出售者,應按出售及未售成本之比例計算,分別轉作出售年度之當期費用及遞延費用列帳。
該局查核甲公司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發現勞務費較104年度大幅增加,主要係甲公司欲處分103年度以前取得之土地及國內公司股權,聘請專案顧問給付之勞務費用2,250萬元所致,甲公司全部列報當期營業費用,經查核發現該土地及股權105年度僅部分出售,該局遂按資產已售及未售成本之比例,准予認列當期費用395萬元,其餘勞務費用1,855萬元予以調整轉列遞延費用。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處分免稅資產時,其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成本、費用、利息或損失,應作個別歸屬認列,於免稅收入項下減除;如於年度結束前未全部出售者,應按比例計算當期費用及轉列遞延費用,不能全數列報當期費用,以免因申報錯誤遭剔除補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年銷售額超過新臺幣(下同)48萬元者,應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國人透過網路向外國業者購買電子書、影音服務、線上遊戲或網路訂房等電子勞務之交易日益頻繁,為解決稅源流失及國內、外業者不公平競爭等問題,105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6條第4款、第28條之1,財政部亦訂定「跨境電子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規範」,自106年5月1日起,境外電商營業人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年銷售額超過48萬元者,應自行或委託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有固定營業場所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為其報稅之代理人,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以每2個月為1期,於單月15日內按期報繳營業稅。
該局指出,上述修正之營業稅法,僅限於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之情形,方屬應向我國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如向我國銷售貨物,係於貨物自國外進口時由海關代徵營業稅,又如銷售電子勞務之對象為公司、商號、機關、團體等非境內自然人,除符合營業稅法第36條之1者外,由購買國外電子勞務之公司、商號、機關、團體依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報繳營業稅,亦即該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非屬營業稅法所定納稅義務人,無須向我國辦理稅籍登記。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表示,為便利民眾辦理房地合一交易所得稅申報,除臨櫃申報,財政部也提供電子申報管道,民眾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下載「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電子申報繳稅系統」,只要在申報期內,都可憑納稅義務人本人「自然人憑證」、「金融憑證」、「身分證統一編號加戶口名簿戶號」或「健保卡+註冊密碼」,直接於網路申報,免除奔波、臨櫃等待時間。
有鑑於民間不動產買賣習慣委託專業代理人(如代書、地政士、會記師或記帳業者等)處理交易及辦理稅務申報相關事宜,但礙於個人隱私及安全顧慮,不方便將自身之自然人憑證、健保卡等憑證提供給代理人使用,以致捨棄省時便利的網路申報而採用紙本申報。該 分局說明,為提供更優質服務,自106年9月18日起,房地合一網路申報軟體新增代理人以「自然人憑證」、「金融憑證」或「健保卡+註冊密碼」登入代理申報功能,除了保障納稅義務人隱私、提高申報效率及正確性,又可於交易次日起30日內先以網路完成申報後,將申報相關應檢附附件及自繳稅款證明於法定申報期限屆滿後10日內寄送或遞送該管稽徵機關,於時間運用上更為寬裕,籲請多加利用。
該分局提醒,房地合一網路申報軟體雖可以代理人身分登入代理申報,但相關權利義務仍及於納稅義務人本人,仍應注意法定申報期限並提供委任書正本,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稅課王課長 聯絡電話:08-7311166轉200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不少營業人或民眾來電詢問,收到違約金或賠償款是否應該要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營業稅;而銷售額即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因此,營業人取得之違約金或賠償款如係因其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而來,則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反之,若非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取得,則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銷售機器1台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給乙公司,雙方為保障其交易權益,於契約明定如果乙公司違約不購買時,須支付違約金10萬元給甲公司;並約定甲公司應於約定期間內交貨,若甲公司逾期交貨須支付逾期交貨之賠償款5萬元給乙公司。據此,乙公司如於簽約後違約不購買該部機器,甲公司依契約規定取自乙公司給付之違約金10萬元,係因其銷售貨物所收取之代價,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若簽約後甲公司未如期交付機器給乙公司,乙公司自甲公司取得之逾期交貨賠償款5萬元,因該賠償款非屬乙公司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取得之代價,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免開立統一發票交付甲公司。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有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而取得違約金或賠償款,亦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以免經稽徵機關查獲而遭補稅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只要取得該保稅區營業人於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列印及簽署「購買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規定之電子發票明細表」,即可作為申報營業稅零稅率退稅之證明文件。
該局說明,營業人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依規定適用營業稅零稅率者,除報經海關視同出口之貨物,免檢附證明文件外,應由賣方營業人將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扣抵聯交由買受之保稅區營業人於該聯空白處或背面簽署「本發票所列貨物或勞務確係本事業(工廠、倉庫)購買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1第2項規定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無訛」字樣,並加蓋買受人統一發票專用章,作為申報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簡化使用電子發票之賣方營業人申報適用零稅率作業,買受之保稅區營業人得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選擇「營業人」角色並輸入帳號密碼登入,點選「營業人功能選單」/「查詢與下載」/「第7條零稅率進項發票」,選擇時間區間可查得該期間開立零稅率發票的供應商(即賣方營業人),點選供應商之「公司名稱」,列出該供應商所有零稅率電子發票供勾選,再點選「下載PDF檔」列印明細表並在該明細表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後,即可免在逐張電子發票證明聯上簽署,交由賣方營業人作為申報零稅率之證明文件。對賣方營業人而言,免列印及郵寄電子發票證明聯予買受人;對買方營業人而言,免分類、整理發票,免在電子發票證明聯上逐一蓋章簽署,省時又便利,歡迎多加利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該轄區甲公司105年度經查獲漏報營業收入新臺幣500餘萬元,依所得稅法及相關規定,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並處罰鍰合計近10萬元。
甲公司不服,主張其銷售貨物至大陸地區,大部分經由小三通運送至客戶端,因為外銷免開立發票也未經報關程序 ,因此沒有任何憑證可供申報云云,申請復查,經該局以外銷貨物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包括有出口報單(報經海關出口者)、郵政機關或快遞業者製發之執據影本(國際包裹執據、快捷郵件執據、陸空聯運包裹執據)等憑證可供申報 。營業人對於營業收入及所得若干,應根據交易事實及金額入帳及申報,無法諉為不知或不知如何申報等理由,而可推卸依法誠實申報課稅之注意義務,原核定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及處罰鍰並無不合,予以維持。該案嗣經訴願、行政訴訟及上訴均遭駁回確定。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銷售貨物,不論是透過何種方式,均應依規定誠實入帳並申報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以免被補稅處罰,得不償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列報其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及生育費,如受有保險給付,僅可就減除保險給付後之餘額列報扣除。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扣除額之立法目的,係為保障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所得及達成各種政策目的與課稅公平,個人因生病或生育而支付之醫藥及生育費,如有購買健康或醫療保險且申請保險給付,由於所支出之醫藥費已由保險公司之理賠填補,而且保險給付免納所得稅,所以不得再列報扣除。至於所稱「保險給付」範圍,係指理賠源自健康或醫療保險,而且理賠之保險事故與申報扣除之醫療費用之發生,係基於同一就醫診療事實。
該局舉例,納稅義務人張君辦理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本人之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40萬元,經稽徵機關查得其中張君於甲醫院就醫之醫療費用,受有乙保險公司之醫療保險給付30萬元,則該筆醫藥費用應扣除保險給付後,僅得列舉扣除10萬元(40萬元醫藥費用-受理賠30萬元)。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列舉醫藥及生育費應注意符合所得稅法相關法令規定要件,以免因不諳法令遭剔除補稅。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李股長 06-2223111轉8040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之「銷售額」係指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承作乙公司發包之路面鋪設工程,雙方約定施工過程中所刨除之廢料價款100萬元,直接自該工程應收總價款中折抵,甲公司未按工程總價1,200萬元開立統一發票,僅按折抵廢料後之淨額1,100萬元開立統一發票,致短漏報銷售額100萬元,及購買廢料未取得進項憑證,經該局查獲,核定補稅並處罰鍰。甲公司主張已按合約所訂金額開立統一發票向乙公司請款,無短漏開統一發票及漏報銷售額之情形,申經復查未獲變更,提起訴願亦遭駁回確定在案。
該局進一步說明,系爭以廢料價值折抵工程款之交易,係包含工程承作及廢料出售等二個交易行為,其一係甲公司承攬乙公司發包之工程,為甲公司之銷售行為;其二係乙公司出售工程廢料與甲公司,則屬乙公司之銷售行為,甲公司於該交易中應分別按其交易事實內容,開立統一發票及取得憑證,惟甲公司以應支付乙公司之廢料價款直接自應收乙公司之工程款中折抵,僅是應付帳款與應收帳款相互抵銷,並非減少工程總價,甲公司未按工程總價而僅按折抵後之淨額為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有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承攬工程,如以工程廢料價值折抵工程款,應按工程總價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同時購買廢料應向對方取得進項憑證,以免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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