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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近年代購商機夯,代購業者接受委託代為購買貨物,賺取代購服務費,但代購業者常常只開立佣金收入統一發票給委託人,卻漏未以代購貨物之實際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委託人作為進項憑證。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若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並以貨物之實際價格認定為銷售額,且委託雙方應訂立書面契約,以供國稅局查核。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規定,將代購貨物送交委託人時,除佣金收入開立統一發票外,應依代購貨物之實際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代購」字樣,交付委託人。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受託代購之交易行為時,於購入代購貨物時,應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並於交付商品與委託人時,同時開立佣金收入及以購得商品之價格開立註明「代購」字樣之統一發票,交付委託人,依法報繳營業稅,以免遭補稅處罰。

 

高雄市苓雅區張小姐來電詢問,至寺廟祈福,支付給寺廟點光明燈及安太歲的費用,可否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入捐贈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第1小目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政府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可取具依法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之受贈單位開立之收據正本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因張小姐至寺廟點光明燈或安太歲的費用,是寺廟提供勞務之對價,並不屬於無償捐贈性質,所以不能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又前揭符合稅法規定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但對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埔里稽徵所表示,為簡化申請轉帳退稅手續,營利事業所得稅及機關團體結算申報書已增列「營利事業所得稅直接劃撥退稅同意書」,供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申請或變更直接劃撥轉帳退稅帳號。

 

該所說明,因取消免退稅的最低限額規定,即不論金額大小一律主動退還,為避免支票退稅造成納稅人不便,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可利用金融機構(包含銀行、合作社、農會及郵局)開立之支票存款、活期(儲)存款、存簿儲金及劃撥儲金等帳戶,擇一辦理直接劃撥退稅。

 

該所籲請尚未向國稅局申請轉帳退稅之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不論申報結果為繳稅或不補不退,請於結算申報書內,填寫直接劃撥退稅同意書,以便日後審核有退稅款時,即可於退稅當日撥入帳戶,以節省提兌支票的時間,也不必為支票過期或遺失而擔心。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表示,依據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法課稅。同法第6條第1款規定,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為營業人。因此,網路賣家如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或是透過代購賺取其間差價作為利潤者,即符合課稅要件,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所進一步說明,網路賣家每月銷售額如果未達新臺幣(以下同)8萬元者(銷售勞務者為4萬元),不須課徵營業稅,亦可免辦理稅籍登記;反之,每月銷售額如超過8萬元(銷售勞務者為4萬元),即應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並依法課稅,否則經查獲將遭補稅處罰。   

該所提醒業者,每月銷售額如已達應辦理稅籍登記時,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向所轄主管稽徵機關補辦稅籍登記事宜,倘有漏稅時應一併補報及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斗稽徵所表示,宗教團體符合下列規定者,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 

1、依法向內政部、省(市)、縣(市)政府立案登記之寺廟、宗教社會團體及宗教財團法人。

2、無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者。

3、無附屬作業組織者。

該所進一步說明,上述宗教團體如有從事下列活動,則屬銷售貨物或勞務:

 

1、販賣宗教文物、香燭、金紙、祭品等商業行為。

 

2、供應齋飯及借住廂(客)房之收入,訂有一定收費標準。

 

3、提供納骨塔供人安置骨灰、神位之收入,訂有一定收費標準。

 

4、出租財產收得租金收入。

 

5、從事與宗教團體創設目的無關活動所收取之各項收入及其他營利收入。

 

仍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並依行政院頒訂「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規定徵、免所得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欲選擇適用列舉扣除額,不論自行計算結果有無應納稅額,均應於申報期限內向稽徵機關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行試算無應納稅款,乃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該局查獲,以未申報案件按標準扣除額核定補徵應納稅額19,000元,並處0.4倍罰鍰7,600元。甲君不服,主張其因工作忙碌未及時申報,經核算該年度如採列舉扣除額,計算後並無應納稅款,請准予補報及核認列舉扣除額云云。經該局以甲君係於稽徵機關核定後始主張,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2項規定,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經復查駁回確定。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選擇適用列舉扣除額者,如因故未依限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請於稽徵機關核定前,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補申報事宜,並檢附相關憑證及證明文件供核,如嗣後經查獲未辦理申報,除依法不得適用列舉扣除額方式計算稅額,致需補繳應納稅額外,若未申報所得額超過25萬元及所漏稅額超過1萬5千元者,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2項規定處以罰鍰。以上說明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呂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8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其轄區甲君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於1041月至1074月間,以經營大廈管理服務方式,向某大樓管理委員會(下稱管委會)銷售勞務,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漏報銷售額,經該局查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相關規定,補徵營業稅額及處罰鍰合計新臺幣14萬餘元。

甲君不服,主張其與管委會間係屬「僱傭關係」,而非 「銷售勞務關係」云云,申請復查,經該局以所謂僱傭關係乃受僱人聽從僱用人之指示而提供勞務,受僱人不自負盈虧 ,僱用人對於受僱人之工作時間、內容,有管理與指揮監督之權責,此與承攬人完成其工作有其自主性,不受委託人之指揮、考核及自負盈虧等,二者性質顯不相同。因此,受僱人所受領之報酬,屬於薪資所得,而承攬人則屬於銷售勞務之營業人,應依法課徵營業稅。本案無相關合約,依甲君所提示支出憑證,係以「管理服務」之單一名目按月向管委會請款18萬元,因甲君未能提供轉付款明細及憑證,且未將每月結餘款項返還管委會,其與管委會間之法律關係屬承攬而非僱傭,原核定補徵營業稅額及處罰鍰並無不合,予以維持。該案嗣經訴願、行政訴訟及上訴均遭駁回確定。

該局提醒,個人以銷售勞務方式,承攬大廈管理服務,應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並誠實申報銷售額及報繳營業稅,以免被補稅處罰,得不償失。

 

中區國稅局北斗稽徵所表示,非小規模之獨資合夥營利事業,辦理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結算申報時,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申報、計算及繳納綜合所得稅。

該所特別提醒非小規模之獨資合夥組織負責人注意,獨資、合夥組織雖無須計算及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但仍要依規定主動誠實申報,倘經稽徵機關查有短漏報所得之情形,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4項規定,仍應就短漏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處以罰鍰。

(彰化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為遏止轄內營業人短漏開統一發票,維護租稅公平及統一發票制度之正常運作,該分局已展開統一發票稽查作業,將不定期派員至店家實地稽查統一發票開立情形,且將以經常被檢舉短漏開發票、已有漏開發票紀錄、知名人氣商家、申報銷售額異常、長期累積留抵稅額巨大或透過網際網路交易之營業人,列為優先稽查重點對象。稽查時間除上班日白天外,亦會視營業人營業時間進行夜間及假日稽查。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於法定申報期限前經查獲者,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並按該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此外,如1年內被查獲達3次者,並停止其營業。為免遭受補稅處罰甚至停止營業損害商譽,籲請使用統一發票之商家,於實體店面或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不論消費者有無索取統一發票,均應依規定主動開立並給與統一發票。

 

  臺南市吳先生來電詢問:申報107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如何才能優先於第一批退稅呢?且第一批退稅的時間為何時?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5月份以網路結算申報或利用稅額試算通知書以線上登錄、電話語音方式確認的退稅案件,都能在今年7月31日優先退稅,即為第一批退稅。如果是以二維條碼、人工申報或稅額試算退稅紙本回復確認申報者,已經在5月10日以前向戶籍所在地的稽徵機關完成申報,才能享有第一批退稅的權利哦!為了能提早取得退稅,請民眾盡量使用網路辦理申報(以自然人憑證、已註冊的健保卡、國稅局提供的查詢碼等方式登入),以便享有優先退稅的權利。

 

   該分局呼籲多使用同一申報戶內之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在郵局的存簿儲金、劃撥儲金或金融機構帳戶辦理直撥轉帳退稅,除可享有安全、可靠、迅速的便捷性外,更可節省往返領取退稅款的寶貴時間,請民眾多加利用!

 

新聞稿聯絡人:蔡課長英子

聯絡電話:06-2220961轉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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