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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自行經營之民宿是否應辦理營業登記課稅?

 

   (竹南訊)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鄉村住宅經依民宿管理辦法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供民宿使用,依財政部90年12月27日台財稅第0900071529號函規定,如符合客房數5間以下,客房總面積150平方公尺以下,且未僱用員工,自行經營情形下,可視為家庭副業,得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至未符合上開條件之民宿業者或未依法登記而擅作民宿使用者,則應依營業稅法規定,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


     該所特別籲請民宿業者除應依民宿管理辦法規定申請登記外,務請自行檢視有無免辦營業登記及免徵營業稅規定之適用,若營業情形不符合規定條件者,應儘速主動至營業所在地國稅局之分局或稽徵所補辦營業登記,以符合稅捐稽徵法及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有關免予處罰之規定。

     若有疑義,請利用該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竹南稽徵所葉子菁,電話:037-460597轉505)

公司研究發展支出依據產業創新條例適用投資抵減之抵減率為百分之十五,並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之百之三十為限

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公司從事研究發展之支出,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得按百分之十五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並以不超過該公司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三十為限。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係指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當年度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依規定稅率計得之應納稅額,及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上一年度未分配盈餘按百分之十計得之應加徵稅額,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洽詢單位:營所遺贈稅股陳先生,電話:04-26651351103)

【綜所節稅】公告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

  財政部公告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如下:
一、免稅額:每人新臺幣(下同)85,000元;年滿70歲的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納稅義務人扶養的直系尊親屬其免稅額為127,500元。
二、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79,000元;有配偶者扣除158,000元。
三、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108,000元為限。
四、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108,000元。
五、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

 

級別

稅率

       課稅級距     (單位:元)

1

5%

0-520,000

2

12%

520,001-1,170,000

3

20%

1,170,001-2,350,000

4

30%

2,350,001-4,400,000

5

40%

4,400,001以上

  財政部表示,綜合所得稅的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依所得稅法第5條第1項、同條第3項及第5條之1規定,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的指數上漲累計達3%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

該等金額上次調整年度為102年度,適用的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101.67,與103年度適用的指數102.65相較,上漲0.96%,未達應行調整的標準(3%),故免予調整。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上述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項金額,納稅義務人於104年辦理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適用。(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執行業務-節稅】牙醫診所給付牙體技術所之勞務報酬,應辦理扣繳及憑單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澎湖分局表示,牙醫診所不論有無設置帳簿記載,只要給付牙體技術所勞務報酬,應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按所得人身分扣取所得稅款,並依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辦理扣繳稅款之繳納及扣繳憑單之申報。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牙體技術師(生)具有專門執業身分者,如受僱於醫療機構或鑲牙所領取勞務報酬屬薪資所得外;若開設牙體技術所提供牙醫診所專業性勞務,其所取得之報酬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之執行業務所得,應由牙醫診所於給付其勞務報酬時,依不同所得類別辦理扣繳及申報。而給付時,如未達起扣點,仍應依同法第89條第3項規定,於每年1月底前(每年1月如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憑單申報期間延長至2月5日止)向所轄稽徵機關列單申報。

該分局提醒牙醫診所如發現有漏未依上述規定辦理情事者,應儘速辦理補扣、補繳及補申報。若屬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而自動補扣、補報者,可減輕或免予處罰。(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營所節稅】營利事業固定資產提前報廢之認定。

近日有民眾李小姐詢問,其公司所有之機器設備因故計畫提前報廢,是否應事先向國稅局報備?又如何申請報備?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有未達耐用年數而須報廢,如果能提出會計師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或者是經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出具載有監毀固定資產品名、數量及金額的證明文件,來認定固定資產提前報廢事項,就無須事先向國稅局報備。但如未能取得前面所述幾種報廢證明文件,就須事先向國稅局報備。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可進入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www.etax.nat.gov.tw),點選「書表及檔案下載」查詢下載「營利事業固定資產及設備報廢申請書」,填具後向營利事業總機構所在地或固定資產存放地之稽徵機關報備。國稅局收到申請書後,會參酌報廢資產使用情形加以審查。

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所有之固定資產應查考「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選擇適當類別,按不短於規定之耐用年數分年計提折舊。如須提前報廢,應妥為規劃報廢事實的認定方式,並取得相關證明文件。另外報廢之資產如有以廢料出售的情形,出售收入更別忘了要列入收益申報,以免查核時遭調整補稅及處罰,影響自身權益。(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網路銷售無形商品等勞務,應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有關大陸地區淘寶網網路交易盛行,該網站除銷售貨物外亦有銷售勞務情事,不少買受者電話詢問涉及營業稅有關課稅問題。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勞務者,應由勞務買受人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就給付額依第10條或第11條第1項但書所定稅率,計算營業稅額繳納之。

 

   該局進一步說明,利用網路接受上網者訂購無形商品,再藉由實體通路提供勞務或直接藉由網路傳輸方式下載儲存至買受人電腦設備運用或未儲存而以線上服務、視訊瀏覽、音頻廣播、互動式溝通、遊戲等數位型態使用,依下列方式報繳營業稅:

 

(1)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 ,其利用網路銷售勞務予我國境內買受人者應由勞務買受人依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報繳營業稅。

 

(2)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業人,其利用網路銷售勞務與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買受人者,應由主管稽徵機關依營業稅法第40條規定通知該營業人繳納營業稅或由該營業人依同法第35條規定報繳營業稅;銷售勞務如符合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規定者免徵營業稅;銷售勞務如符合營業稅法第7條規定者,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報適用零稅率。

 

該局提醒,自10041日起,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勞務者,該買受人同一筆勞務交易應給付報酬總額在新臺幣3千元以下者,免繳納營業稅。

(聯絡人:中正分局陳課長;電話2396-5062分機602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與產業創新條例的研發投抵之抵稅上限,二者合計原則不能超過公司應納稅額的50%

 

 

(豐原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業經 總統公布廢止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以下簡稱促產條例),其租稅減免措施雖施行至98年12月31日止,惟仍有許多公司尚有未抵減之稅額,可於99年以後年度繼續抵減。

與產業創新條例(以下簡稱產創條例)規定自99年1月1日起施行之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以下簡稱研發投抵),將衍生該如何計算抵減稅額的問題。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為保障公司依廢止前促產條例規定享有之租稅減免權益,財政部於100年3月22日核釋促產條例廢止後,研發投抵措施於產創條例施行後過渡期間之課稅規定如下:


    一、公司依廢止前促產條例第6條規定以98年度及以前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尚未抵減之該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支出投資抵減稅額(含自動化設備或技術投資抵減及研發投抵)及依產創條例第10條規定之研發投抵稅額,抵減99年度及以後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時,應先依產創條例第10條規定抵減當年度研發投抵稅額,如仍有應納稅額尚未抵減,再依廢止前促產條例第6條規定抵減前開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尚未抵減之投資抵減稅額。


    二、前開抵減總金額以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之50%為限,但廢止前促產條例第6條規定之最後年度抵減稅額,不在此限。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豐原分局營所遺贈稅課劉祐銓,聯絡電話:04-25291040分機111)

【綜所節稅】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檢附自行購買之特種藥物統一發票或收據據以列報醫藥費扣除額,應符合財政部73年8月1日台財稅第56879號函釋規定。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依據財政部73年8月1日台財稅第56879號函規定:「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在合於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規定之醫院、診(療)所治療,因病情需要急須使用該院所無之特種藥物,而自行購買使用者,其藥費應同時符合:1.該醫院、診(療)所之住院或就醫證明;2.主治醫師出具准予外購藥名、數量之證明;3.書明使用人為抬頭之統一發票或收據等三要件,方得准予認列為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營所節稅】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團體保險之適用範圍

隨著營運全球化的趨勢,不少企業意識到「員工是企業最重要的資產」,而紛紛祭出各種福利措施來延攬或留住人才,其中之一就是提供員工團體保險。畢竟有了安心的員工,才能保有充沛的戰力,營造高效率、高品質的工作績效,進而提昇公司的競爭力。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之團體保險,由營利事業負擔之保險費,以營利事業或被保險員工及其家屬為受益人者,除得列為營利事業本身之保險費支出外,每人每月保險費在新臺幣2千元以內部分,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超過部分,則視為營利事業對員工補助費,應轉列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並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該局進一步說明,上開團體保險之適用範圍,包括團體人壽保險、團體健康保險及團體傷害保險;近年來頗為熱門的投資型保險,因其性質應屬個人保險,而非團體保險,不會因

經「團體規劃」或「團(集)體彙繳」而有所改變,所以,團體規劃之投資型保險所繳納保險費,不得列為營利事業之費用。

該局再度提醒,營利事業規劃為員工投保團體保險時,應詳為瞭解欲投保的保險種類及相關法令規定,以免規劃錯誤而影響自身權益。(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今日報載「重大傷病續卡」議題,健保署說明全民健保癌症重大傷病換卡 民眾權益未受影響

 

有關今(25)日報載「重大傷病續卡」議題健保署說明如下:

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8條規定略以,保險對象罹患重大傷病免除自行負擔費用。惟自86年以來,本署核發之重大傷病領證數及醫療費用逐年成長,其中86年至101年領證數成長率高達148%,而醫療費用成長率更高達279%,故各界不斷提出重大傷病應進行檢討之建議,其中監察院黃委員煌雄更於102年之「延續全民健保總體檢」調查意見更表示,重大傷病患者人數占人口數3.8%,惟醫療費用卻占27%,要求本署應積極檢討改善重大傷病之核發機制。
全民健保開辦初期癌症重大傷病效期係永久有效,惟隨著科技進步及醫療之發達,許多癌症已可治癒,病人透過健保提供之醫療服務疾病已治癒,且獲得良好之生活品質,已與非重大傷病病患無異,基於就醫負擔公平性,經相關專家學者討論建議,本署自91年修正公告重大傷病效期,將癌症領證期限改為「5年換發」。
雖目前癌症重大傷病證明有效卡期限係以5年為期,屆期換發仍以原核發要件「需積極或長期治療者」為續發條件,核發條件並沒改變,只要主治醫師檢附相關治療評估資料並經本署專業審查符合規定,民眾依舊可以取得重大傷病證明。另針對本署未再核發重大傷病證明之患者,所需的檢查、檢驗健保一樣有給付,保險對象後續追蹤檢查時,僅需繳交基本部分負擔,權益並沒有受損。

未來本署仍將繼續秉持一貫服務精神,扮演好保險管理者的角色,致力於關懷弱勢民眾、提升醫療品質,協助保險民眾正確就醫,加強民眾對健康管理之認知,同時也呼籲大家共同珍惜醫療資源,讓全民所繳的每一塊錢保險費,都用在最需要的地方,發揮全民健保最大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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