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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稅撇步】未辦妥戶籍登記,購屋借款利息支出無法列報扣除額

賦稅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購屋借款利息之扣除,除應屬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為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外,

 

應符合所得稅施行細則第24條之3規定之要件: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之自用住宅、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取得向金融機構辦理房屋購置貸款之利息單據

  

該局以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為例,甲君9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12萬餘元,因99年度未辦竣戶籍登記而否准認列其扣除額,並補徵稅額7仟餘元。

 

甲君不服,取具居住地址之村長開立證明書,主張99年度確實居住於該地址,案經復查及訴願,均遭駁回。

  

財政部訴願駁回理由指出,列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需檢附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之戶口名簿影本,9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說明,亦有明確提示,惟甲君、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均未設籍該房屋,核與「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要件不符,而駁回其訴願。

  

南區國稅局特別呼籲納稅人,辦妥戶籍登記是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的重要要件之一,不要將全戶的戶籍都遷出,以免事後遭補稅。

  

 

【節稅撇步】捐贈文化創意相關費用列支

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捐贈文化創意相關支出如符合「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及「營利事業捐贈文化創意相關支出認列費用或損失實施辦法」之規定,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檢附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取得證明文件後,得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適用較優惠之捐贈支出認定。
該局指出,為鼓勵營利事業購買由國內文化創意事業原創之產品或服務,並經由學校、機關、團體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捐贈偏遠地區舉辦文化創意活動及文化創意事業成立育成中心等,經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新聞局或經濟部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認定符合規定者,捐贈總額在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或營利事業所得額10%之額度內,得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受所得稅法第36條第2款限制。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0年度營業收入15,000萬元、營業成本10,500萬元,營業費用2,000萬元(含對政府捐贈10萬元、對政黨捐贈10萬元、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指定對特定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之捐款100萬元、對機關團體捐贈10萬元、文化創意活動捐贈900萬元),非營業收入10萬元、非營業損失10萬元,由於捐贈文化創意活動金額在1,000萬元以下,故無論該公司當年度課稅所得額多寡,均可核實認列。若捐贈文化創意活動係1,200萬元、營業費用為2,300萬元時,則相關之捐贈限額計算如下:
按所得額10%所計算之捐贈限額320萬元,計算式為:(營業毛利4,500萬元+非營業收入10萬元-不包含對政黨、機關團體、文化創意活動及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指定對特定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之捐款之營業費用980萬元-非營業損失10萬元)×10/110320萬元。該320萬元之限額與1,000萬元兩者取高者申報,故甲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捐贈文化創意費用認列1,000萬元,剩餘200萬元於計算課稅所得額時不得減除。
該局籲請營利事業應注意捐贈支出限額之計算,以避免因超限而遭加計利息。

 

 

【節稅撇步】節稅小幫手「報稅達人」APP

賦稅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為使持有平板電腦或智慧型手機的民眾可以方便取得報稅相關資訊,隨時進行簡易稅額估算,今年新增「報稅達人」APP供民眾下載使用,請未報稅民眾多加利用。

  該局說明,「報稅達人」是免費的APP,民眾可至App StoreiOS作業系統)或Play Storeandroid作業系統) 下載該軟體,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稅務訊息:提供稅務相關資訊。

  二、申報常見問題集:針對結算申報及稅額試算提供常見問題及解答。

  三、節稅小技巧:提供各種合法節稅技巧。

  四、簡易稅額估算:提供簡易稅額估算功能。

  五、網路申報結果查詢:可查詢今年以網路完成結算申報或辦理稅額試算確認的紀錄。

  該局進一步說明,「報稅達人」APP目前僅有綜合所得稅相關報稅資訊,尚無申報功能,如有申報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向該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洽詢,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該局呼籲,此APP操作方便且極具實用性,請民眾多加下載運用。

  

  

 

【節稅撇步】房市交易熱絡,貸款購屋族節稅小妙方,善用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

發布單位: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百年好合、白頭偕老,趕搭百年結婚潮,不少年輕人紛紛選擇於民國百年進入婚姻,向金融機構貸款購屋共組家庭。

國稅局提醒貸款購屋族,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5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3規定,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所支付之貸款利息

 

如符合下列條件可於綜合所得稅申報時申報列舉扣除:

一、房屋為本人、配偶、受扶養親屬所有

二、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課稅年度辦竣戶籍登記。且該屋未供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

 

三、取具支付該借款之利息單據正本。前揭購屋借款利息以每年實際支付該項支出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之餘額,申報扣除,每次扣除金額上限為30萬元,且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

舉例說明如下:先生在100年在臺北購買房子供自住且未將該屋出租或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並於當年度於新屋辦妥戶籍登記。

 

先生100年向金融機構借款支出之利息共50萬元,但他在銀行的利息收入有10萬元,需以50萬元減去10萬元,得到餘額40萬元,已超過申報額度上限的30萬元,因此係以30萬元作為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

國稅局進一步提醒您,因個人因素尚未在該屋辦妥戶籍登記者,建議貸款購屋自住族儘速向戶籍機關申請戶口遷入,以早日享受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優惠,別讓您的權益睡著了喔!

 

 

【節稅撇步】綜合所得稅申報常見疏失

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 5月份即將申報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於申報時應多加注意相關報稅規定,可避免事後因不符合規定被剔除補稅,甚至被處罰鍰情形。

 

該局整理免稅額及扣除額常見疏失說明如下:

1.    免稅額 扶養親屬 誤報超過20歲無工作、未在學、服役中之子女免稅額。(如:21歲於補習中無正式學籍之子女)

2.    誤報所得年度前已死亡親屬之免稅額。

 

3.    所得年度無婚姻關係誤報為夫妻。(如:1012月結婚,100年度綜所稅結算申報列報配偶免稅額)

4.    年滿70歲以上其他親屬(如:叔、伯、舅等)免稅額,誤以為可比照直系尊親屬適用增加50

 

5.    重複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如:子女同時列報扶養父母)。

6.    未實際扶養之其他親屬或家屬(如:姪、甥、孫);或其他親屬或家屬之父或母有所得或財產,不符合民法第1115條負扶養義務順序規定者,卻誤報該其他親屬或家屬之免稅額

 

7.    夫妻分開申報 將薪資所得分開計稅規定誤解為夫妻可分開申報,而各自填寫一份申報書

8.    夫妻分居分別申報各自填寫一份申報書,未於申報書上填寫配偶的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且未於「夫妻分居」欄位打V

 

9.    扣除額 保險費 誤報兄弟姊妹及其他親屬,或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在同一申報戶內之保險費

10.   一般人身保險費(包含勞保、公保、國民年金保險)誤填入全民健保保險費欄項

 

11.   捐贈 未實際捐贈,卻以取得之公益社團或寺廟等開立之收據虛報列舉捐贈扣除額

12.   誤以有對價關係之收據列報捐贈扣除額。(如:會費、寺廟光明燈)

 

13.   購屋借款利息 自用住宅購屋貸款利息支出未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直接以實際發生金額或最高限額30萬元列報

14.   誤報以修繕或消費性貸款名義支付之利息

 

15.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課稅年度未於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

民眾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或利用本局網站(http://www.ntact.gov.tw)提供之網頁電話免費服務,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節稅撇步】善用核定虧損合法節稅

賦稅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景氣循環常影響營利事業之獲利表現,當景氣低迷時,經營績效呈現虧損在所難免,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在安然渡過景氣低迷時期後,可以善用稅法盈虧互抵的規定減少稅負,以收合法節稅的效果

  

該局提出說明,營利事業所得稅課徵是採用「年度」的觀念,當年度計算結果有所得者就必須繳稅,以往年度營業所產生的虧損,原則上不能從本年度所得計算減除,

 

營利事業如能同時符合下列4項條件:

1.公司組織

2.會計帳冊簿據完備

3.虧損年度及申報扣除虧損之所得年度之結算申報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

4.如期辦理結算申報者,則可將其經國稅局核定的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度所得扣除後,再行計稅。

  

舉例來說,甲公司100年度因改變市場策略,當年度獲利表現優異,全年度所得額達2,000餘萬元,而該公司曾於98年度受金融風暴影響而虧損1,200餘萬元。

 

假設該公司10098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均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且帳證齊全並如期辦理結算申報,

 

則甲公司於計算100年度之課稅所得額時,得於其當年度2000餘萬元之所得額中扣除1,200餘萬元後,以800餘萬元為課稅基礎,僅需繳納約136餘萬元(800萬×17%)之營利事業所得稅。

 

甲公司可立即有約200餘萬元(1,200萬×17%)之節稅效果。

  

該局最後特別提醒符合盈虧互抵適用資格之營利事業,為維護自身權益,除如期辦理結算申報外,別忘了還要如期繳納稅款,否則被視為普通申報案件處理,將無法享受盈虧互抵之優惠。

  

 

【節稅撇步】來臺觀光旅客購物消費,請記得索取統一發票

資訊來源: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外籍旅客來臺購物消費請記得索取統一發票,商店出售商品、提供服務也務必依規定主動開立發票交付消費者。

 

臺中分局進一步說明,外籍旅客如於同一天內向同一家經核准貼有「核准銷售特定貨物退稅」標誌(TRS)之商店,購買退稅範圍內貨物,其含稅金額達新臺幣3,000元以上,並在30天內將貨物攜帶出境者,在出境時經海關審驗,可以申請退還購買貨物所支付之營業稅

 

若該商店另貼有經核准辦理現場退稅標誌(Authorized Cash Tax RefundsTRS),且外籍旅客當日累計退稅金額在新臺幣1,000元(含稅購物金額約新臺幣21,000元)以下者,則可以選擇在該商店辦理現場小額退稅

 

申辦退稅時,除須出示入境證件正本外,統一發票收執聯正本則為另一項應檢附之重要退稅憑證,故旅客消費購物時請記得索取統一發票。

 

 

【節稅撇步】全國首件非自願離職售屋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公告出爐

資訊來源: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財政部近日公告全國第一件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2款後段規定非自願離職出售房地免課稅之情形。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配偶因遭公司資遣,出售於工作地點購買的第2戶房地,日前經財政部公告為因「非自願性離職出售新房地」行為,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該局就公告內容舉例說明,民眾甲原在臺北市擁有1戶自住房地,嗣於工作公司所在之新竹市購買另1戶新房地,原想落地生根,不料竟遭公司資遣,只得出售該新買之房地(即買新賣新),回到臺北市之舊屋居住。

該局進一步指出,依財政部100122日台財稅字第10004112740號公告,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於工作地點購買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致共持有2戶房地,嗣因遭公司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4款規定資遣而出售該購買之房地者,核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2款後段規定非自願離職出售新房地之情形。

 

因此,甲出售於新竹市新買之房屋,縱使持有期間未滿2年,仍可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該局特別提醒,適用本項公告應以因工作因素「於工作地點」購買新房地,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4款非自願離職致需出售新房地之情事為前提,民眾如有類似之情形,請檢附相關資料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請認定。

 

 

【節稅撇步】買農地贈與子女不一定免稅!

資訊來源: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納稅義務人贈與自己名下之農地予子女,是可以免納贈與稅,但如係向他人購買農地,而直接登記在子女名下者,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所規定,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以贈與論,應課徵贈與稅,不能享受農地免稅優惠。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前段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者,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其贈與標的為「農業用地」,即贈與人將其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時,始有該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全數免予計入之適用。

 

而父母向他人購買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直接登記在子女名下,則贈與標的為「資金」,係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所規定,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其資金應課徵贈與稅。

  

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欲贈與農地予其子女,並享有上述法條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之稅捐優惠,其應於購買農地時,將土地所有權登記於自己名下後,再以「農地」贈與之方式,移轉予其子女,始可享有免稅優惠,惟仍須受5年列管繼續作農業使用。

 

【節稅撇步】99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退稅金額與民眾申報退稅金額差異之原因。

資訊來源: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邇來常接到民眾詢問收到綜合所得稅退稅款與自行申報退稅金額不符的差異原因。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資料均經稽徵機關逐項審查核對後,再辦理退補稅事宜。申報退稅與實際退稅金額產生

 

差異原因主要有下列幾項:
一、漏報扣繳憑單或股利憑單之所得。
二、重複申報扶養親屬免稅額,或申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與規定不合。
三、以給付淨額(給付總額扣除扣繳或可扣抵稅額後之餘額)申報所得額。
四、股利憑單所得仍列入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扣除
五、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以當年度實際支付該項利息全數扣除,未先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金額超過30萬元。
六、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證明文件不全
七、同時列報房屋租金支出與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
八、夫妻所得未依規定辦理合併申報
九、漏報抵押利息及出售房屋財產交易所得。
十、退休公教人員優惠存款利息所得誤為退職所得而未申報。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收到綜合所得稅退稅款,如有疑問或有應更正事項,可逕洽戶籍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查詢,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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