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經營電視或網路購物已揭示買賣條件之特種買賣,其發貨開立之發票,准於鑑賞期
過後寄發
(臺中訊)中區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民眾反應,其於網站購買服飾,業者未隨貨附上統一發
票,質疑業者有逃漏稅情形。
經查該業者屬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之特種買賣性質,其於發貨時所開立統一發票號碼已載
於發貨單,尚無短漏開統一發票之情事,其發票准於貨物鑑賞期過後再行寄發。
該局說明,參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關於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經營電視或
網路購物之營業人,原則上應於發貨時或收款時開立統一發票,並寄送交付與消費者。
如其買賣條件符合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之特種買賣,且已藉電視購物節目或網路明白揭示
者,始可依財政部94年5月31日台財稅字第09404536620號函釋規定,准其發貨時所開立之統
一發票(發票號碼明載於發貨單)於鑑賞期(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應為消費者收受商品
後7日內)過後始寄發與買受人。
該局進一步說明,經營電視或網路購物之營業人,如非屬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之特種買賣
性質,則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並寄送交付與消費者。
營利事業國外呆帳損失認定原則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之國外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因債務人倒閉、逃匿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無法收回者,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惟應取得債務人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債務人倒閉、逃匿前登記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並經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構驗證屬實;
債務人居住大陸地區者,前揭證明文件應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或團體驗證,憑供認列呆帳損失。
該局進一步說明,倘部分有經濟部人員派駐之駐外館處,營利事業亦得就駐外之商務組人員查證債務人倒閉、逃匿前之確實營業地址之復函,作為「債務人倒閉、逃匿前之確實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而此等證明係供稽徵機關憑以認定債務人已倒閉或逃匿之事實,尚非由駐外單位出具呆帳損失之證明。
該局並表示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一科盧慧芬,電話:04-23051111轉7129)
個人透過黃金存摺買賣黃金之所得屬財產交易所得,應申報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個人透過黃金存摺買賣黃金,若有所得,係屬綜合所得稅之財產交易所得,應以出售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如有損失,得自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自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
該所舉例說明,林君於101年5月至臺灣銀行開立黃金存摺帳戶,以每公克950元買進500公克黃金,於102年6月以每公克售價1,350元賣出500公克黃金,銀行手續費100元。林君應將買賣黃金存摺之財產交易所得199,900元(即賣出價格675,000元-買進價格475,000元-手續費100元)併入102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
該局提醒民眾,出售財產應主動計算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以免遭稽徵機關查獲補稅及裁罰。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稅務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綜所稅股王靖婷,電話:04-22612821轉205)
納稅義務人委託他人辦理所得稅申報,其效力及於納稅義務人本人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委託他人代為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因該代理申報是對納稅義務人直接發生效力,如有漏報所得情事,國稅局仍對納稅義務人本人補稅並裁處罰鍰。
該所說明,按現行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及第110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稽徵機關,申報其上一年度所得及有關減免、扣除之事實,以計算並繳納所得稅之義務;
納稅義務人已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但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財政部相關函釋亦規定,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納稅義務人委託他人代為辦理,其效力直接及於納稅義務人本人,如有漏報所得情事,自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論罰。
該所強調,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委託他人辦理,仍須自行檢視核對申報內容,若發現有短漏報所得情事,應儘速於稽徵機關查獲前自行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補稅外遭處罰鍰。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稅務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綜所稅股王靖婷,電話:04-22612821轉205)
隱名與人合夥購買土地,其出售利得屬其他所得,應併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納稅義務人與他人合夥購買土地,將土地登記他人名下,嗣土地出售,對納稅義務人而言並非出售「土地」,因此,納稅義務人所分配之價款,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以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往往誤認為出售土地,已經繳交土地增值稅,即可不必再歸課所得稅。
其實,個人出售土地之所得,是可以免納所得稅,但納稅義務人隱名與他人合夥購買土地,並未將土地產權過戶在自己名下,而是登記在他人名下,提供資金的隱名出資者對購買之土地並沒有所有權,不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免稅所得之規定。
因此,該所呼籲,對於隱名出資購買土地者,於土地出售時所獲取之利益,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否則一經查獲,除了補徵稅款外,將被處以罰鍰。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稅務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綜所稅股王靖婷,電話:04-22612821轉205)
為員工購置工作服及工作鞋之進項稅額可否扣抵?
某營業人來電詢問,為員工購置工作服、工作鞋支付之進項稅額可否扣抵銷項稅額?
南區國稅局指出,營業人為員工購置工作服、工作鞋,如係在工作場所穿著者,可依法扣抵;如係假借工作服、工作鞋之名,而非在工作場所穿著者,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以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者,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以免遭查獲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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