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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院所開立非健保給付項目的收據應貼印花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印花稅法規定,銀錢收據應按收據金額之4‰由立據人貼用印花稅票;另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相關規定,全民健康保險的單據免課印花稅。

因此,醫院診所開立予全民健康保險對象的收據,如屬健保給付範圍者,免貼印花稅票;如屬非健保給付範圍者,例如掛號費、住院伙食費等,則應貼用印花稅票。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索取醫療費用時,除須注意收費內容是否正確外,對於非健保給付之費用且金額逾250元者,亦請留意收據上院方有無貼足印花稅票,或蓋有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准彙總繳納的印花稅總繳戳章。

如果未貼印花亦無總繳戳章,可檢具收據正本向醫療院所所在地之稅務局提出檢舉,以維護租稅公平。


稅務局提醒醫療院所,牙醫診所開立之齒列矯正、植牙、牙齒美白收據;眼科診所開立之雷射開刀、視力矯正收據及美容診所開立之雷射除斑、瘦身豐胸收據等,均屬非健保給付範圍項目之收據,醫療院所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

 

民眾對印花稅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洽詢,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及解答。
 

【營業-節稅】犒賞員工禮品之進項稅額不能扣抵銷項稅額。

甲公司會計李小姐來電詢問,農曆年節將至,老闆要其購買禮品犒賞員工,問該進項稅額能不能扣抵銷項稅額?

南區國稅局說明,公司行號歲末聯歡購買禮品犒賞團隊夥伴,購買尾牙禮品的費用所含營業稅之進項稅額,申報營業稅時,不能扣抵銷項稅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因此企業尾牙所購買的禮品,於購入時已決定要作為犒賞員工的禮品,該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在贈送員工時,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

不過,公司若以原本要銷售的自有貨物作為抽獎禮品,由於產品原來並非為犒賞員工而生產或購買,並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其購買時所支付的進項稅額,也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則在轉送給員工時,須視為銷售貨物,按照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尾牙餐會的場地租金、餐費,及邀請藝人表演所支付的主持費或表演費等費用,都是屬「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申報營業稅時,進項稅額都不能扣抵,只能列費用。由於不少企業對於年節尾牙的相關費用認列及扣抵方式,經常出現錯列情事,因此特別指出,舉辦尾牙的場地租金、飲料、酒類等費用的進項稅額,均不能進行扣抵銷項稅額。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屬前揭法條規定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在申報營業稅時,切勿拿來扣抵銷項稅額,以免遭補稅處罰。

(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營業人辦理職業訓練課程收入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辦理職業訓練,收取訓練課程收入,屬於提供勞務予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尚無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營業稅之適用。

 

該局指出,轄內協會於96100年間,辦理企業員工在職教育訓練,並收取訓練課程收入,經該局查核發現該協會不僅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且提供勞務予他人,以取得代價銷售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該協會以收費方式辦理職業教育訓練,核有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情事,故核定應補徵營業稅額600,000元,並按所漏稅額處1倍之罰鍰計600,000元。

協會雖主張為推動國內企業之發展,致有接受政府委託及自動自發舉辦教學服務,向學員收取教學費用,符合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學校、幼稚園與其他教育文化機構提供之教育勞務及政府委託代辦之文化勞務,免徵營業稅云云,申請復查及訴願,均未獲變更,該營業人仍表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案經行政法院判決以,法條所稱「其他教育文化機構」,依文義解釋,自應與該條例示之機構,即學校、幼稚園等具有相同性質者始屬之,財政部75926日台財稅第7545342號函釋闡明「教育勞務」,包括各級私立學校、幼稚園、補習班辦理教學、實習、研究暨必要之設備提供學生使用,以及科學館、博物館辦理展覽、表演等活動,該協會辦理經營經驗分享、交流聯誼、在職教育訓練等,均與前揭規定之教育文化機構及教育勞務有別,且其提供課程目的均屬職業訓練性質,與學校、幼稚園所提供之基本教育課程誠屬有別,乃駁回協會之訴。

 

該局呼籲,營業人辦理職業訓練課程收取收入,應依規定向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除每個月銷售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外,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於規定期限內向主管機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以免遭受補稅處罰。

(聯絡人:法務一科李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58)

【 節稅-營業稅】 

輔導信託受託人編配扣繳統一編號及申報信託所得

 

〔豐原訊〕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應於每年1月底前填具上一年度各信託之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及依規定應計算或分配予受益人之所得額、扣繳稅額等資料,並依規定格式向稽徵機關列單申報。另103年1月31日申報截止日因遇假日,延長申報期間至103年2月5日止。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信託契約成立後,信託財產受託人應申請編配信託扣繳統一編號,並依法辦理信託所得申報。受託人為個人者,應向該個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請編配扣繳統一編號,受託人為法人者,應向法人核准設立登記地址所轄國稅局提出申請。又不論是以信託為業的營業信託(如銀行或投信公司)或一般的民事信託,亦不論受託人是個人或法人,信託行為之受託人均應就各信託分別設置帳簿,詳細記載各信託之收支項目,並於每年1月底前申報信託所得。


    此外,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財政部92年2月26日台財稅字第0920451148號令,辦理營業登記或設立稅籍,並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該分局呼籲,納稅義務人訂定信託契約前,應先了解相關的法令規定,才能真正保障自身權益。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綜所稅課黃晴琬,電話:04-25291040)

[節稅-營所]
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營利事業雖如期申報但未如期繳納稅款者,不適用盈虧互抵



(彰化訊)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十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而所謂如期申報,係指依同法第71條規定,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辦理結算申報並自行繳納應納稅款者。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於101年5月30日辦妥申報,卻於同年6月10日繳納應納稅款,除加徵滯納金外,另因不符合如期申報規定,其申報之以前年度虧損扣除,無法適用,需補徵稅額,並依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自結算申報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繳納補徵稅款之日止,就核定補徵之稅額,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但加計之利息,以一年為限。



(提供單位:營所遺贈稅課許仕傑,電話:04-7274325轉111

[節稅-執行業務]

私立醫院及以支援報備方式前往他醫療機構執行業務醫師所得課稅規定

 

 (彰化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2人以上醫師共同出資,以聯合執業模式經營私立醫院,共同負擔盈虧風險與執行業務之成本及必要費用,且私立醫院申請設立登記之負責醫師與其他執業醫師間不具僱傭關係者,其執業醫師依聯合執業合約分配之盈餘,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執行業務所得課稅。

 

   該分局表示,醫療機構醫師依法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前往他醫療機構從事醫療業務,其與該他醫療機構間如不具僱傭關係,且確實負擔部分執行業務所需之成本及必要費用者,其所獲取之所得,得由稽徵機關查明事實,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執行業務所得課稅。

 

民眾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綜所稅課趙素清,電話:04-7274325210

茶農銷售利用自有農地及設備直接生產收獲之茶菁,開立售貨證明(收據)免繳稅,且可樹立茶農生產茶菁信譽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茶農供給利用自的農地及設備直接生產收獲之茶菁,並開立售貨證明(收據)予收購公司,除使收購公司建立該農產品履歷證明外,並可樹立茶農個人種植之農產品之優良品質形象。

 

該局說明,茶農銷售自直接生產之茶菁,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如由茶農組成並向各縣市政府登記有案之農業產銷班,銷售前揭農產品,如其收入扣除手續費後之餘額,悉數轉交茶農,本身不負盈虧責任者,亦同。

 

該局進一步說明,據茶葉公司反映,其向茶農收取茶菁,無法取得茶農開具之收據,因為茶農擔心要繳稅或國稅局調查等問題,所以一般茶農拒絕開立憑證予收購之茶業公司,致茶業公司無憑證可資入帳,造成成本無法認列,影響競爭力。

 

該局呼籲,茶農銷售自己直接生產之茶菁,因成本及必要費用為收入之100%,所以也不必繳所得稅,而且開立憑證予茶業公司,可建立商品履歷證明,也樹立優良品質形象,一舉兩得。

(聯絡人:大安分局吳課長;電話2358-7979分機100

【綜所節稅】夫妻應合併申報所得稅,但登記結婚或離婚之年度,則可選擇分別或合併申報。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及合於第17條規定得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有前條各類所得者,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故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除於年度中登記結婚或離婚,可選擇分別或合併申報外,結婚次年度起或離婚以前之年度,均應依規定合併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否則即有漏報配偶所得之責任,稅捐稽徵機關將予以補稅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邇來辦理綜合所得稅違章裁罰案件時發現,甲君與其配偶100年3月間於戶政機關辦妥離婚登記,惟甲君於同年5月間辦理9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僅申報本人所得,漏未併計配偶所得,違反前揭所得稅法規定,經該局補稅並處以罰鍰。

該局指出,甲君雖於100年3月間離婚,惟99年度仍屬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自應於辦理99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時,依所得稅法規定,與配偶所得合併申報。(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聘僱律師代辦案件,律師事務所應向國稅局核備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受僱律師代理律師事務所辦理訴訟業務,取得之勞務報酬屬薪資所得,應由律師事務所於每年2月底前,向所轄國稅局填報前一年度聘僱律師之相關資料,以避免所得重複歸課,造成徵納雙方困擾。


  該局說明,稅法所稱執行業務者係指律師、會計師及建築師等以技藝營生且自負盈虧者。律師代辦訴訟業務雖然是執行業務性質,惟受事務所聘僱之律師與事務所係屬僱傭關係,其取自律師事務所勞務報酬屬薪資所得,且該事務所就受聘僱律師之薪資所得填報扣繳憑單,為免重複課稅,應將受聘僱律師承辦訴訟案件明細表通報所轄國稅局,以正確歸課。


該局指出,為落實愛心辦稅,提升便民服務品質及減少徵納雙方困擾,該局將於103年1月初函請台北律師公會轉知所屬律師事務所會員,於103年2月底前填報『102年度受僱律師承辦訴訟案件明細表』,送交所轄國稅局。至承辦之外縣市法院判決案件,可將該案件明細單獨製表送交法院所轄國稅局,以利過濾並刪除重複歸課之所得。


該局呼籲,本項措施為徵納雙贏之簡化作業,請業者務必配合。如尚有相關疑義,可洽該局協助辦理。


(聯絡人:稅務資訊科盧股長;連絡電話:2311-3711分機2240)

財政部修正發布「統一發票使用辦法」部分條文,並自103年1月1日施行

南區國稅局表示,為擴大推動營業人使用電子發票及配合實務需要,財政部於102年12月31日修正發布「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條、第7條、第24條之2及第32條條文,並自103年1月1日施行。

該局說明,本次修正重點除將電子發票增訂為第6種統一發票外,鑑於目前營業人需較長時間進行上傳統一發票資訊或載具識別資訊,爰將該辦法第7條第4項規定之24小時傳輸時限修正為48小時。另考量買受人為營業人時,係由該買受人接收該等發票資訊後,再由賣方營業人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始完成交付憑證之義務,所需作業時間較長,故增訂賣方營業人至遲應於7日內完成傳輸該等發票資訊予買受人,及於買受人接收後依規定時限將開立之發票資訊傳輸至前開平台存證。開立人已依前開規定方式辦理者,視為已將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買受人視為已取得統一發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如遭遇天災、事變或網路不穩等不可歸責於該營業人事由,致無法於規定時限內傳輸發票資訊至前開平台,係屬情形特殊,應於事由消滅之翌日起算3日內完成傳輸並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准者,視同已依規定交付。

該局最後表示,財政部為利徵納雙方遵循,並兼顧實務需求,已明定本次修正條文自103年1月1日施行,該局將加強宣導,以維護買賣雙方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許科長

聯絡電話:06-2298048

彙總編號:10301-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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