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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所節稅】廠房土地被法院拍賣屬營利事業出售資產,仍須計算所得申報。

【北港訊】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廠房土地被法院拍賣,為營利事業具有買賣性質之出售資產行為,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2條第1款,仍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總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但出售土地之增益部分,則免納所得稅。該所進一步說明,法院依強制執行法所為拍賣債務人之財產,為具有買賣性質之銷售行為,拍定價格即為出售價格,即須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2條第1款規定,按拍定價格減除未折減餘額及相關處分費用後,計算出售資產增益。該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有廠房土地等財產被法院拍賣,務必依規定計算所得額申報,以免因漏報課稅所得遭補稅處罰。(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經營幼稚園、托兒所、安養院、補習班等者無論盈虧皆應辦理結算申報

 

    【虎尾訊】虎尾稽徵所表示:納稅義務人本人或配偶為執行業務者或經營幼稚園、托兒所、安養院、補習班等其他所得者,無論盈虧,請務必記得在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詳實填載收入、費用、所得(或損失)等資料。

    該所指出,執行業務者未填報執行業務所得收入總額、必要費用及所得額,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核定其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所得者,除依法補徵稅額外,如達處罰標準時,另將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虎尾稽徵所陳君佩,電話:(056338571202

 

取得外匯收入之外銷銷售額得列支外銷特別交際費

 

近來台灣經濟陷入低迷,國際競爭力下滑,為了突破困境,強化出口貿易一直是帶動我國經濟成長的原動力,則外銷業務是否可額外列報外銷特別交際費呢?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37條規定,營利事業因業務需要所支付的交際費,如果取得確實單據者,可以列報為費用,不過,為防止浮濫,營利事業只能在稅法規定的限額範圍內列報交際費,至於交際費的限額原則上是以進貨及銷貨金額的級距比率計算,同時為鼓勵擴展外銷,對經營外銷業務的營利事業,可額外再列支外銷特別交際應酬費。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取得外匯收入者,除依進、銷貨金額比率計算之限額範圍內,列支交際費外,還可以在不超過當年度外銷結匯收入總額2﹪範圍內,列支特別交際應酬費。

 

該局查核某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其交際費限額含外銷特別交際應酬費,經查發現該公司外銷業務包含國內課稅區依法辦理報關手續輸往加工出口區,未取得外匯收入,國稅局乃重新計算並將超限部分剔除,補稅加計超限利息。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採三角貿易型態從事外銷業務,進銷貨均在中華民國境外,未在我國境內辦理報關手續,仍屬稅法規定之「外銷業務」範疇,如確已取得外匯收入者,也可依規定列支外銷特別交際應酬費。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林審核員

聯絡電話:06-2298017

彙總編號:10212-1103

 

綜所節稅】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不得採用列舉扣除額。

(臺中訊)王先生來電詢問,100年度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於今年8月間收到國稅局寄發未申報核定通知書及稅額繳款書後,發現有幾張符合可扣除規定之醫藥費與捐贈收 據,經計算後採列舉扣除額較為有利,請問是否可以申請改採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納稅義務人依規定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有應納稅額者,不適用列舉扣除額之規定。以王先生為例,因 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業經國稅局審理核定,是王先生不得申請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該所提醒納稅義務人,每年5月份為綜合所得稅申報季節,請於記得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免事後經稽徵機關核定後無法變更而影響自身權益。
  (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營業人申報適用零稅率,如檢附證明之文件不符規定,除不能退還溢付營業稅,尚應補稅

 

本局表示,營業人外銷貨物適用零稅率,如係委由郵政機構或依快遞貨物通關辦法規定,經海關核准登記之快遞業者出口者,其離岸價格在新臺幣5萬元以下,應檢附郵政機構或快遞業者掣發之執據影本;其離岸價格超過新臺幣5萬元,應報經海關出口,惟免檢附證明文件。


  本局舉例說明,營業人A申報之零稅率案件,申報適用非經海關出口金額200,000元,當期應退稅額10,000元,經審核所檢附之證明文件發現有2筆委託快遞業者出口金額計150,000元,每筆離岸價格均超過新臺幣5萬元,又未報經海關出口,所檢附之證明文件與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1款規定不符,除無法適用零稅率退還溢付稅額外,尚應按5%課徵營業稅。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張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91

營利事業將工程外包,勿以下游包商提供之薪資表代替進項發票!

 

(竹南訊)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發包工程時,下游承包商必須依照實際交易金額開立統一發票交付上游廠商,上游廠商不可以下游承包商提供之薪資表,代替進項憑證,否則雙方都將遭受處罰。


  該所說明,日前查核營利事業虛報薪資檢舉案件時,發現甲公司將部分工程發包給個人乙君承攬,由乙君自行僱人施作工程,因乙君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無法開立發票交付予甲公司,故找來人頭身分,偽造薪資印領清冊交付甲公司,由甲公司填報薪資扣(免)繳憑單,並列報為甲公司的營業成本。

乙君承攬工程卻未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該所除對乙君補徵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並裁處罰鍰外,甲公司因發包工程之對外交易行為未依規定取得外來憑證,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亦經該所以實際交易金額處5﹪的罰鍰。

如有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將預售屋賣掉要申報綜合所得稅嗎?

 

【虎尾訊】虎尾稽徵所表示:個人轉讓預售屋應合併於綜合所得稅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

預售屋買賣與一般出售房屋不同,預售屋完工前,買方購買的是未來建案完工後請求不動產過戶給買方的「權利」,因此建案完工前,預售屋買賣是屬於財產權利的交易,應就實際買賣價差核課財產交易所得。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虎尾稽徵所侯秀玲,電話:(056338571201

營所節稅】出售純金金飾雖免稅,仍須開立免稅發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銷售金條、金塊、金片、金幣及純金之金飾或飾金,免徵營業稅;惟使用統一發票之銀樓業者,有銷售上述免稅貨物之行為,仍應依規定開立免稅發票給與買方,否則經查獲,將遭受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銀樓為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於101年間銷售黃金條塊及金飾金額共計1,000,000元,未依規定開立免稅發票給與買受人,經該局查獲,乃按稅捐稽徵法第44條處5%罰鍰計50,000元。

該局呼籲,使用統一發票之銀樓業者,於銷售金條、金塊、金片、金幣及純金之金飾或飾金時,應依規定開立免稅發票,以免遭查獲受罰,請業者多加留意。(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執行業務者認列購屋借款利息支出之相關規定

 

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執行業務者向金融機構借款購置或興建房屋供執行業務使用符合規定者,其利息支出准予認列執行業務費用。

 

該所說明,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33條之2規定,執行業務者向金融機構借款購置或興建房屋供執行業務使用,符合下列規定者,其利息支出得認列執行業務費用:

(一)依法設帳、記載並辦理結算申報之執行業務者,以本人或事務所名義向金融機構借款。

(二)借款資金確供購置或興建執行業務場所使用,且借款利息確由執行業務者本人或事務所負擔,取得金融機構出具之借款用途證明,並有明確帳載及資金流程之佐證資料,但以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房屋為限。

(三)購置或興建房屋,須經辦妥房屋過戶手續或建築完成,其借款利息並於執行業務者在該址登記執業後所支付者為限。所稱建築完成,指取得使用執照之日或實際完工受領之日。

(四)得核認之利息支出包含房屋及土地之貸款利息。

(五)房屋同時做住家與執行業務使用,利息支出按執行業務場所實際使用面積比例計算,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洽詢單位:綜所稅股林小姐,電話:04-26651351轉227)

【節稅營所】權利金收入無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其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者,可依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向財政部所授權之各地區國稅局申請核准,國際運輸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10%,其餘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15%為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並依所得稅法第98條之1規定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稅款。

  該局指出,最近審核甲公司代理外商公司申請適用上開有關在我國境內提供技術服務,按其收入之15%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案件時,發現雙方所簽訂之合約已載明,相關研發成果及技術之所有權仍歸屬於外商公司,而甲公司僅取得研發成果及技術之使用權,且約定甲公司須對所有研發資訊及技術負保密義務。該局因而認定本案外商公司對甲公司所提供之研發及技術服務,其相關報酬係屬所得稅法第8條第6款所稱之權利金範圍,並非同法第25條第1項所稱之技術服務收入,從而否准其適用。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所稱「技術服務」的範圍,包括規劃、設計、安裝、檢測、維修、試車、諮詢、顧問、監督、人員訓練等服務型態。而同法第8條第6款所稱「權利金」,則係指提供營業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事業名稱、品牌名稱、設計或模型、計畫、秘密方法、營業秘密,或有關工業、商業或科學經驗之資訊或專門知識、各種特許權利、行銷網路、客戶資料及其他具有財產價值之權利,供他人使用之報酬。

 該局特別提醒,我國營利事業若有給付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國外營利事業之權利金報酬時,仍應依規定之扣繳率20%代為扣取稅款,並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向國庫繳納,以免受罰。(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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