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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稅撇步】離婚協議以外之給付,應課贈與稅

資訊來源: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夫妻離婚,依離婚協議一方應給付他方的財產,非屬贈與行為,免課徵贈與稅。

 

但離婚協議書記載以外之給付,如無法證明係離婚當時之約定,且屬無償移轉時,即應課徵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日前查獲陳女年約30歲,歷年來薪資所得僅數十萬元,但99年度卻結購鉅額外匯一千餘萬元,操作外幣結構型商品,追查陳女帳戶98年間有2,000萬元之現金存入,約談陳女表示該資金係97年底離婚時前夫君所給的贍養費,依稅法規定贍養費免稅,並提供離婚協議書佐證。

 

惟該局發現其結購外匯之資金來源雖為贍養費,但98年底陳女尚有購入1,500萬元之不動產,該不動產之價金係由君所支付,惟離婚協議書並無相關約定,陳女表示離婚當時張君曾口頭承諾若其經營之公司營運狀況良好,將另給付一筆資金予陳女購屋,以供陳女及其二名子女居住,該筆資金應屬贍養費之性質亦應免稅,

 

惟因陳女與君並無法證明係屬離婚時之約定給付,且該不動產買賣合約為陳女所簽訂,該局乃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規定,無償為他人承擔債務,其承擔之債務以贈與論,就君贈與陳女之1,500萬元課徵贈與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離婚時約定的贍養費或其他補償,應於離婚協議書載明清楚條件及金額,若有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書記載以外的給付,如無法證明屬離婚約定的給付,則應辦理贈與稅申報,以免被查獲後補稅受罰。

 

 

【節稅撇步】營利事業結算申報有應納稅款卻未如期繳納情形者,無法適用擴大書面審核。

資訊來源: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選擇適用擴大書面審核結算申報之案件,於申報期限截止前,若有應納稅款而未繳,將不列為擴大書審案件。

該局進一步表示:所謂「擴大書審案件」是指營利事業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在3,000萬元以下,申報書表齊全,自行依法調整之純益率在書面審核純益率標準以上,並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應納稅款者,國稅局可就其申報案件予以書面審核。

 

當營利事業採擴大書審申報卻未如期繳納其應納結算稅額時,依規定無法適用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

另外該局提醒選擇擴大書審報稅的獨資、合夥組織,自98年度起逾期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者,則不適用擴大書審報稅的規定。因為配合稅政簡化政策,獨資、合夥組織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但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獨資、合夥組織仍需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為避免喪失適用書面審核報稅的權利,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每年一定要按時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並繳清稅款。

 

 

週一, 28 十一月 2011 17:08

【節稅撇步】營利事業須如期申報

【節稅撇步】營利事業須如期申報並繳納稅款始能適用盈虧互抵

資訊來源: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表示,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十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所謂如期申報,應依同法第71條規定,於每年51531止辦理結算申報並自行繳納應納稅款

該局查核發現,本市某公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係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於99529辦妥申報,卻遲至同年61始繳納應納稅款,雖尚無須加徵滯納金,惟因不符合如期申報之規定,經該局否准扣除以前年之虧損而補徵稅款。該公司不服,提起行政救濟經駁回並已告確定。

高雄市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所得稅法於9816修正後,已由前5年虧損扣除放寬為前10年,然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應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之要件,始能享受盈虧互抵之租稅優惠,營利事業切勿因一時疏忽而遭補稅。

 

 

【節稅撇步】外僑如為居住者應與配偶合併申報

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外僑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應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與配偶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外僑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華居留合計滿183天,即為所得稅法所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依同法相關規定辦理結算申報。

 

除在課稅年度中結婚或離婚,或配偶於該課稅年度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時,可自行選擇與配偶分別或合併辦理結算申報外,原則上均應依所得稅法第15條之規定,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指出,若外僑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因分居而無法合併申報,仍要將配偶姓名、外僑居留證統一證號或身分證字號填載於申報書上,並註明已分居字樣,以利國稅局辦理歸戶合併課稅。如夫妻所得分開申報且未於申報書寫明配偶關係,致逃漏稅捐者,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歸戶補稅並處罰。

該局籲請外僑納稅義務人,確實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與配偶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以維自身權益。

 

 

【節稅撇步】自宅地價稅優惠 快申請

【經濟日報╱記者陳乃綾/台北報導】 2011.08.24 02:27 am

 

100年地價稅將在11月開徵,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昨(23)日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在今(100)年831日以前,持有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的土地,且尚未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者,應在922日前提出申請。

 

新北市稅捐處指出,只要提出申請並經審核符合規定者,100年度的地價稅就可按0.2%(千分之二)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否則將以一般用地稅率(1%以上累進稅率)計算。

 

官員指出,地價稅的納稅義務基準日為每年的831日,只要是當天持有土地所有權的民眾,都須負擔整年地價稅。

 

稅捐處表示,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要件包括:一、地上建物辦妥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戶籍登記;二、該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三、無出租或供營業用情形;四、都市土地面積以300平方公尺(約90坪),非都市土地以700平方公尺(約210坪)為限;五、土地所有權人與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

 

往年已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100年如要再次適用優惠稅率,除了不得變更土地使用方式,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已成年直系親屬中任何一人保留在原戶籍內、未全部遷出,才能繼續適用地價稅優惠稅率。

 

官員說,納稅義務人應在戶籍遷出30日內,向稅捐機關申報,恢復一般用地稅率。否則等到稅局查調戶政系統戶籍資訊比對,發現不符資格後,將要求補稅。補稅金額超過2.5萬元者,還須繳納0.5倍罰鍰。

 

【節稅撇步】六個月內空櫃再出口 可免保證金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11.08.24 02:27 am

 

協助物流業者減輕資金壓力,財政部同意,物流業者自國外進口自用空櫃,六個月內再裝貨復運出口者,即日起可以免按完稅價繳納5%營業稅保證金。全國約有30家物流業者一年可免去千萬元資金調度負擔。

 

物流業者以往自國外進口空貨櫃於裝入貨物再出口,進口時須課徵5%營業稅後,業者若依限出口時,可申請退還保證金。財政部為活絡業界資金及強化競爭力,已發布行政命令規定,進口供循環使用的自用貨櫃(S.O.C),進口翌日起六個月內復運出口者,可免繳納保證金。

 

這項規定雖對物流業者有利,但也是基於公平待遇所做的決定。財政部表示,與物流者相同有進口空貨櫃以備載貨用的運輸業者,政府並不要求其繳納保證金。取消對物流業者徵收保證金規定後,其課稅待遇已趨於一致。

 

依據海關提供至100731日止,一年間的統計資料顯示,進口供循環使用的自用貨櫃案件共318筆,貨櫃數量為480只,完稅價格為5.07億元,按照營業稅率5%計算,業者一年繳納營業稅保證金達2,537萬元。簡化措施省約可縮短通關時間逾900小時。

 

【節稅撇步】市地重劃抵費地 免課奢侈稅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11.07.28 08:06 am

 

參與市地重劃的開發商、出資人及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費地後再出售期間若短於二年,財政部同意比照參與都市更新者獲配的不動產,免徵10%15%的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

 

財政部本周內將會發布最新解釋,將市地重劃的抵費地納入免稅範圍。此舉將有助開發商及出資人,提高參與市地重劃的意願。

 

根據現行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出售不動產經排除課徵奢侈稅者共有11類,其中不包括市地重劃抵費地。不過,財政部在其發布奢侈稅疑義解答中明定,市地重劃後領回抵費地的所有權人,抵費地視為其原有土地,出售時持有期間是以重劃前原持有土地時點起算。

 

財部解釋,由於重劃時間往往超過二年以上,參與市地重劃的土地所有權人,在領回抵費地後出售,實際上已不會再被課徵奢侈稅。

 

不過,不具土地所有權人身分,但負責市地重劃的開發商或出資人,重劃完成後以領回抵費地做為折抵其投入的開發費用,因自始未曾擁有土地,其抵費地的持有期限,無法比照土地所有權人現有的持有期間計算,因而衍生領回抵費地後,若急於出售,反會被加徵10%15%奢侈稅問題。

 

財政部研商後認為,現行都市更新因權利變換取得更新後分配的房屋及土地者,已明令出售時可免徵奢侈稅,市地重劃與都市更新均具有改變市容、活化土地價值的作用,為鼓勵民間自辦市地重劃,因此同意參與市地重劃的民間開發商與出資人,領回抵費地後再行出售,即使期間短於二年,也可排除課徵奢侈稅。

 

至於因區段徵收被徵收的土地,所有權人選擇放棄領取地價補償,申請改以徵收後可供建築使用的土地折付的「抵價地」,財政部表示,土地所有權人領到的抵價地,其持有期計算也比照市地重劃的土地所有權人,併計其被徵土地的持有期間,逾二年以上者,也免徵奢侈稅。

 

【節稅撇步】讀大陸大學 每人最高減稅4

【聯合報╱記者賴昭穎/台北報導】 2011.07.21 02:54 am

  

財政部賦稅署昨天宣布,配合教育部採認大陸學歷,納稅人的子女和成年的兄弟姊妹在大陸大學就學,從今年五月申報九十九年度個人綜所稅起,可列報免稅額和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至於五月報完稅的民眾,民國104年以前都可更正退稅。

 

賦稅署副署長洪吉山表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去年九月一日修正,教育部今年初修正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並公告「大陸地區高等學校認可名冊」,採認北大、清華、復旦、浙江等四十一所大陸大學的學歷。財政部昨天發布解釋令,國內學子前往就讀,納稅人可列報免稅額及教育學費扣除額。

 

官員指出,免稅額每人有八萬二千元,教育學費扣除額上限則是每人二萬五千元,納稅人申報九十九年度所得稅起可提出申請,如有一名子女符合減免條件,每人可增加十萬七千元的扣免額;以現行稅率最低百分之五、最高百分之四十估算,減免稅額最低五千三百五十元、最高四萬二千八百元。

 

官員提醒,未成年子女及年滿廿歲的成年子女、納稅人本人及配偶的成年兄弟姐妹,就讀教育部採認的大陸大學,可申請子女的學費扣除額、免稅額;若受扶養親屬是成年兄弟姐妹,就只能列報免稅額。

 

洪吉山表示,納稅人的子女只要在去年九月三日以後,或去年九月二日前已在教育部核可學校就讀,且合乎教育部的採認辦法,都可申請扣免額;但報稅時要附上海基會、海協會認證的學費收據影本或證明文件。

 

除了昨天新增的免稅額和教育學費扣除額,官員說,民眾因病在大陸就醫,可憑大陸醫院開出的收據或證明,並獲得海基、海協會認證,報稅時也可列舉扣除。此外,民眾捐款給大陸,只要透過陸委會認可的公益慈善團體捐贈善款,也可列報捐贈扣除額,但直接捐款給大陸無法享有抵稅優惠。

 

【節稅撇步】幫子女買股票 小心稅官找上門

【聯合報2011/06/23╱記者賴昭穎採訪整理】

 

何先生問:有一家公司要開放部分股票讓民眾抽籤,為了提高中籤率,我想用小孩的名義去抽籤。請問,這樣會不會被國稅局鎖定查稅,最後須繳贈與稅?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師許祺昌答:許多父母會以小孩的名義買股票,主要原因有4種,包括:提高中籤率、贈與、節稅和買股習慣等;不論是何種名義,都要小心被國稅局釘上。

 

尤其是小孩的所得本來就少,或根本沒有所得,一旦名下突然冒出許多股票、增加很多股利所得,都可能被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列為異常檔案。

 

國稅局會根據資金流向追查來源,只要發現資金來自父母戶頭,就會要求父母說明是否贈與財產給小孩。

 

國稅局聽取父母的說明後,會根據相關說法做不同判定,父母親要繳的贈與稅也有差別。

 

最嚴重的狀況是,被國稅局認定為直接「贈與」金錢給子女,除了必須繳交10%的贈與稅,還得被罰稅額1倍的罰鍰。舉例來說,有父母拿出1000萬元用小孩的名義買股票,扣掉220萬元的贈與免稅額,等於780萬元的贈與額要課稅,贈與稅率是10%78萬元),外加稅額1倍罰鍰(也是78萬元),合計要繳給國庫156萬元。

 

如果國稅局認定是幫小孩買股票,「視同贈與」,就只需補繳稅款,不用罰鍰,但必須在10天內申報贈與稅。同樣以父母出資1000萬元為例,補繳78萬元的贈與稅即可。

 

至於「贈與」和「視同贈與」,最大的區別在於贈與人和受贈人是否「合意」,也就是說,如果子女知道父母出錢幫忙買股票,就得補稅加罰;但子女若不知情,就認定為「視同贈與」,只需補繳贈與稅。不過,除非贈與人能提出充分理由,否則國稅局認定為「視同贈與」的狀況並不多。

 

還有一種結果,是被認定為刻意分散股利所得,小孩只是父母的人頭戶,就不是「贈與」,而是逃漏綜合所得稅,因此要補綜所稅的差額,並且要依據所得稅漏稅額來罰鍰。

 

例如父母出資額1000萬元、股票配息5%,換算後股利所得50萬元;如果父母適用40%稅率,原本要繳20萬元所得稅,但父母以稅率5%的小孩為人頭,稅金降到25000元。國稅局除了要求父母補繳175000 元所得稅,另外還要罰1倍,總共吐出35萬元。

 

除了父母用小孩的名義買股票,還有許多借用人頭買股的不同樣態,但是除了稅務問題,也衍生不少爭議。有人因為在上市公司位居要津,為了避免被查到內線交易,找人頭買股票;不過,人頭如果突然過世,這些股票成了人頭的遺產,得多繳一筆遺產稅。

 

此外,也有人頭向委託人要保管費,否則就不還股票,甚至向國稅局檢舉逃漏稅。還有人頭過世後,人頭的子女主張股票是遺產,因此獲得一筆天上掉下來的財產。

 

也就是說,民眾想借用人頭買股票,除了必須要有被國稅局查到的心理準備,還得提防其他風險,因此誠實申報繳稅最保險。(許祺昌口述,記者賴昭穎採訪整理)

 

【節稅撇步】託子女領錢 防惹稅上身

【經濟日報2011/06/16╱記者陳乃綾/台北報導】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昨(15)日表示,父母委託子女幫忙到銀行提領小額現金供使用,不算贈與,也不必課徵贈與稅。

 

但子女若從父母銀行帳戶中,提領100萬元以上的大額現金,又不能證明資金用途,稅局仍會對父母課徵贈與稅。

 

北市國稅局副局長周賢洋指出,銀行非本人提款,只要單次提領金額超過100萬元,銀行就會將資料送交國稅局查核。

 

北市國稅局調查,某甲的兒子在9629月分兩次從某甲銀行帳戶提領現金,共計1,000多萬元,但卻沒有申報遺贈稅。

 

某甲向國稅局說明,是委託兒子代領,這些錢是用在償還親友借款、家人出國旅遊費用、生活費等,其餘供兒子使用。

 

周賢洋表示,某甲遲遲無法提供可以證明上述用途資料,北市國稅局便按移贈稅法規定,核定某甲贈與總額1,000多萬元,贈與稅連補帶罰共計須繳納280萬元。

 

周賢洋指出,某甲不服稅局連補帶罰的決議,因此向財政部提出行政救濟,主張父子雙方都沒有贈與、受贈之意,只是委託兒子領款,不應課徵贈與稅。

 

台北市國稅局則主張,當事人間財產移轉,雖是經濟自由行為,予以尊重,但某甲和兒子間確實有財產移轉行為,卻不能提出資料證明這些金錢的流向和用途。財政部因此將某甲的訴願駁回。

 

國稅局提醒,二親等以內的親屬間有大額現金互相提領情況,如果是無償移轉,就會涉及贈與稅的課徵,須申報贈與稅;否則等到稅局查獲,將遭到連補帶罰,最多罰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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