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所節稅】公司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不收取利息,則利息支出將不予認定。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營業人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並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之利息,對於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不予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利息支出1億5千萬元,經國稅局查核以其資產負債表帳列其他應收款3億2千5百萬元,其中2億5千萬元係以前年度與乙公司簽訂土地、房屋之買賣契約並已支付,後來雙方同意解除契約,已支付之價金由乙公司無息分期返還,甲公司顯有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並不收取利息情事,乃就相當貸出款項按該公司當年度平均借款利率設算利息1千萬餘元,自利息支出項下減除,甲公司不服,主張原支付款係自有資金非他人借貸款而提起行政救濟,經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本於企業整體資金不可分性,營利事業若不貸出款項,該款項即可用於還款而無相對之利息支出,正因營利事業貸出款項,發生資金排擠效果,以致須借入款項(或不償還借款)而支付利息,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得減除各項成本費用之立法意旨,以營業上合理及必要者為限;營利事業倘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不收利息,對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所支付之利息支出,當然係不合理及不必要費用,而不予認定,遂判決甲公司敗訴。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有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不收利息或收取利息明顯低於所支付利息之情形,應於結算申報時自行調整利息支出,以免遭剔除補稅。(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承攬契據應按規定繳納印花稅以免受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公司行號或個人簽訂承攬契據,如承包各種工程合約、承印印刷品契約及代理加工契約等,係屬印花稅之課徵範圍,應按憑證金額(未含稅)1‰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指出,印花稅的稅率雖然不高,但罰鍰倍數高,例如經查獲有未貼或貼用不足印花稅票之應稅憑證,除補貼外,並按漏貼稅額處5倍至15倍罰鍰;如未經註銷或銷花不全,按未銷花或銷花不合規定之印花稅票數額,處5倍至10倍罰鍰;貼用揭下重用之印花稅票,按揭下重用之印花稅票數額,處20倍至30倍罰鍰。
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為維護權益,請儘速檢視應稅憑證有無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如有印花稅疑問,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查詢,稅務局將會竭誠為您服務。
概括承攬工程合約應按較高之稅率計算印花稅額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同一契約書中內容包含載有買賣器具之採購及安裝工程兩部分之概括承攬工程合約,該契約書即為具有兩種以上性質之同一憑證,應以承攬契據較高之稅率按合約總金額1‰貼用印花稅票。
稅務局指出,印花稅法中規定同一憑證而具有兩種以上性質者,若稅率相同,僅按一種貼用印花稅票;稅率不同者,應按較高之稅率計算稅額。
因此,若器材設備的採購與安裝工程一併載於同一契約書中,該契約即具有買賣動產契據與承攬契據兩種性質,依規定應以承攬契據較高之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依合約總金額1‰貼用印花稅票。納稅義務人若以買賣動產契據性質貼用12元印花稅票,則形成短繳印花稅,不但要補繳所漏的稅額,還將被處以所漏稅額5倍至15倍的罰鍰。
稅務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上述應按契約總金額1‰而以新臺幣12元貼花致貼用不足之合約,應儘速自動補貼,以免受罰。如您想要進一步了解相關法令規定,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22585000按1轉客服中心洽詢,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及解答。
研議取消指示用藥給付,導引資源有效配置
對於今(14)日報載健保將取消葡萄糖胺(glucosamine)之給付,健保署回應說明如下:
由於葡萄糖胺係屬「指示用藥」,依健保法規定,指示用藥不屬健保給付範圍,原經前公、勞保給付之指示藥,因考量民眾需求,健保開辦後仍延續給付,並逐年檢討。
據多項研究顯示口服葡萄糖胺效果不彰,美國骨科醫學會也不建議使用,在目前健保財務尚稱穩健的情況下,對於取消療效不確定或可由民眾經醫師、藥師指示後購買使用的藥品,可將資源用於民眾亟需要之急症或重症醫療服務,落實合理資源配置及給付公平原則。
健保署刻正研議對於指示用藥給付範圍之檢討作業,葡萄糖胺藥品也在檢討之列,未來將提報由學者專家、消費者代表、雇主代表及醫療提供者代表組成的全民健康保險藥物共同擬訂會議及全民健康保險會討論。
健保藥價及藥費支出的合理性一直是大家關心的議題,各界已多次關切,並呼籲依法應自健保用藥品項中刪除。健保署陸續於94年10月1日取消給付176項制酸劑指示藥,95年2月3日取消包含維生素類、電解質、酵素類等共240項指示用藥之給付,目前健保仍有給付1125項指示用藥。這類藥品多數屬作用緩和、安全性高、有效成分含量較低之藥品,如民眾有急症或症狀嚴重者,應儘速就醫,找醫師詳細診斷並開立處方用藥治療,健保仍可以給付。
【綜所節稅】出售房屋獲利者,應核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凡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為財產
交易所得,其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亦即以出售房屋實際獲得利益核課財產交易所得。
該所進一步說明,依據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7條之2規定,納稅義務人出售房屋,如能提出交易時之成交價額及成本費用之證明文件者,其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核實認定;如果沒有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實際查得資料或財政部核定標準核定之。因此,若稽徵機關能查得實際所得額,即應依查得資料核定,並非納稅義務人可選擇依實際所得額申報或依財政部頒訂標準核計之所得額申報。
該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王君辦理99年度綜合所得稅,因出售台中市西區房屋,以房屋評定現值13%列報財產交易所得,經查得實際交易價格及取得原始成本,核定其財產交易所得大於其申報所得,差額部分除須核定補稅外還會被裁處罰鍰。
該所特別提醒,個人如出售房屋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核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並非可任意選擇以財政部頒訂財產交易所得標準申報,以免嗣後被稅捐稽徵機關按查得實際買賣交易資料核定補稅並處罰。(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研議取消指示用藥給付,導引資源有效配置
對於今(14)日報載健保將取消葡萄糖胺(glucosamine)之給付,健保署回應說明如下:
由於葡萄糖胺係屬「指示用藥」,依健保法規定,指示用藥不屬健保給付範圍,原經前公、勞保給付之指示藥,因考量民眾需求,健保開辦後仍延續給付,並逐年檢討。
據多項研究顯示口服葡萄糖胺效果不彰,美國骨科醫學會也不建議使用,在目前健保財務尚稱穩健的情況下,對於取消療效不確定或可由民眾經醫師、藥師指示後購買使用的藥品,可將資源用於民眾亟需要之急症或重症醫療服務,落實合理資源配置及給付公平原則。
健保署刻正研議對於指示用藥給付範圍之檢討作業,葡萄糖胺藥品也在檢討之列,未來將提報由學者專家、消費者代表、雇主代表及醫療提供者代表組成的全民健康保險藥物共同擬訂會議及全民健康保險會討論。
健保藥價及藥費支出的合理性一直是大家關心的議題,各界已多次關切,並呼籲依法應自健保用藥品項中刪除。健保署陸續於94年10月1日取消給付176項制酸劑指示藥,95年2月3日取消包含維生素類、電解質、酵素類等共240項指示用藥之給付,目前健保仍有給付1125項指示用藥。這類藥品多數屬作用緩和、安全性高、有效成分含量較低之藥品,如民眾有急症或症狀嚴重者,應儘速就醫,找醫師詳細診斷並開立處方用藥治療,健保仍可以給付。
多層次傳銷事業個人參加人銷售商品或勞務之所得課稅規定
南區國稅局表示,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於5月開始,最近常接獲民眾來電詢問個人從事多層次傳銷事業,其自傳銷公司取得之所得應如何報稅?
國稅局指出,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個人參加人如無固定營業場所,可免辦理營業登記,並免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惟應依法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該局進一步說明如下:
一、營利所得:
個人參加人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予消費者,所賺取之零售利潤,除經查明參加人提供之憑證屬實者,可核實認定外,將依參加人之進貨資料按建議價格(參考價格)計算銷售額,如查無上述價格,則參考參加人進貨商品類別,依當年度各該營利事業同業利潤標準之零售毛利率核算之銷售價格計算銷售額,再依一時貿易盈餘之純益率6%核計個人營利所得。
二、執行業務所得:
個人參加人因下層直銷商向傳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或金額)達一定標準,而自該事業取得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係屬佣金收入,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減除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納稅義務人如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記帳及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可適用財政部核定之一般經紀人費用率(102年度為20%)計算其必要費用。
三、其他所得:
個人參加人因直接向傳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或金額)達一定標準,而自該事業取得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
國稅局提醒,個人參加多層次傳銷,自95年度起其全年進貨累積金額在7萬元下者,免按建議價格計算銷售額核計個人營利所得,惟超過者,仍應依上揭規定申報營利所得。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侯股長
聯絡電話:06-2223111 分機8040
預售屋買賣賺取差價屬財產交易所得,應申報綜合所得稅
本局表示,個人購買預售屋在尚未取得該預售屋(含土地)所有權前出售,係屬「權利」移轉,非屬「不動產」產權移轉,依所得稅法規定,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相關必要費用之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
本局指出,近年來都會地區繁榮地段紛紛推出高科技多功能的高價豪宅,由於預售屋僅需預繳小額訂金,有不少投資客以買賣預售屋賺取高額利潤,甚至流行以「紅單」方式轉手賺取價差。所謂「紅單」,就是指預售屋接待中心使用的「購屋預約單」,通常投資客只要在預售屋正式開賣前(即預售屋買賣之潛銷期間),給付少額的訂金取得預約單,就可取得優先承購權,等到預售屋正式開賣後,建設公司調高房屋售價,有預約單者就可以較低價格購得房屋,所以「紅單」的需求日增,轉手價差水漲船高。
本局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查核預售屋及鉅額房地交易案件已列為財政部專案查核重點項目,本局並於102年11月起即開始瞭解預售屋紅單案件之交易型態,透過建商、代銷商、房屋買賣仲介業、各縣市政府、網路、報載等管道蒐集資料,並輔以相關資金流程查核交易情形,以瞭解是類交易是否涉有刻意炒作賺取差價而漏未申報納稅的情事。
本局特別呼籲,本局將自103年度起就「紅單」交易案件進行專案查核,個人如有買賣預售屋或紅單之情形,應妥善保存讓渡書或契約書及買賣相關收支憑證,確實計算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以前年度如有是類所得而未申報者,在稽徵機關尚未調查或未經他人檢舉前,應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及加計利息,否則一經查獲,除須補稅外還要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廖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 轉 1436
【節稅-營業】
國稅局將自民國103年4月1日實施營業稅稅籍清查
(斗六訊)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表示,為加強營業稅稅籍管理,維護租稅公平,該分局將自103年4月1日起,就轄區縣市營業人下列情形,實施營業稅稅籍清查:(1)已辦理營業登記或設籍課稅營業人,於營業後發生與申請事項不符或擅自停歇業等情事。(2)未辦理登記或未申請復業即擅自營業。
雲林分局列舉常見營業人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之態樣如下:(1)營業人誤以為營業規模狹小、交易零星,免辦營業登記。舉例而言,銷售檳榔業者多屬營業規模狹小、交易零星,依現行規定仍應辦理營業登記。(2)營業人已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解散或歇業登記,誤以為免再向國稅局辦理變更或註銷登記。
雲林分局進一步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應於開始營業前辦理營業登記,而登記之事項如有變更或營業人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時,則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或註銷登記。營業稅稅籍清查的目的,不僅讓營業人稅籍資料更正確,更重要的是維護當事人權益及租稅公平。
雲林分局執行清查人員將實地查察轄區營業人之實際營業狀況,故亦籲請已開始營業但尚未辦理營業登記、未申請復業即擅自營業、登記事項已變更尚未申請變更登記或已停(歇)業而尚未依法申辦停業報備或註銷者,儘速向所轄之分局或稽徵所補辦相關登記事宜。國稅局為落實愛心辦稅,於清查發現營業人有未辦營業登記或登記事項與現況不符等情形,將發函通知限期補辦登記,請營業人務必依限補辦;如涉有漏稅者,只要在未經檢舉或調查前,儘速辦理補報補繳事宜,依法均可免予處罰。
如有任何國稅相關問題,歡迎利用該局網站「http://www.ntbca.gov.tw/」提供之網頁電話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銷售稅課蔡銘峰,電話:05-5345573轉303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www.ntbca.gov.tw/」 點選網頁電話)
在我國境內簽章訂約即屬境內書立之憑證應課印花稅
台灣的企業經營環境日益國際化,本國企業將金融暨保險服務、技術研發、運輸補給、能源供應等業務改由國外業者提供,自身專注於核心業務者增多,那麼雙方書立的契約是否需貼用印花稅票呢?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依據財政部函釋,本國公司如與外國事業簽訂技術服務承攬契約,無論係由本國公司在我國境內先簽章,再送交國外由外國事業簽章,或由外國事業在國外先簽章,再送交本國公司在國內簽章,該項契約既均需由本國公司在我國境內簽章,屬於在我國境內書立之憑證,應依印花稅法規定貼用印花稅票。該契約如有未貼用印花稅票的情形被查獲,依印花稅法規定,除補稅外另按漏貼稅額處以5倍至15倍罰鍰。
民眾若有印花稅之相關問題,請撥免付費電話0800-726969或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鳳山分處電話07-7410141、岡山分處電話07-6256811、旗山分處電話07-6612021,該處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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